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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道观应管束所属的僧尼和道士,不得在外欺诈、勒索百姓;
僧尼、道士还俗,听凭自愿……
阻力当然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不过总的来说,我采取的是“限制”而不是“灭绝”、“禁止”,要温和的多,受到的阻力自然也要比拓跋焘、宇文邕小许多。
并且,我还采取了一些“怀柔”手段,比如给某些“得道高僧”一些荣誉,让他们有面子。比如少林寺,自然是三级甲等,有寺众千余人,原该有田产一万五千亩,朝廷恩旨,又加给“方丈等高僧免赋职分田(这些高僧常有“国师”一类头衔)三千亩”。至于最低的一级丙等的寺庙,只能有十来个和尚,百把亩地。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降低实行的难度,以及其他某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原因,这一措施,仅限于内地的十三道(除陇右的鄯善、且末、伊吾、西海、河源五郡,这些地方居民以少数民族为主,受当时全民信佛的西域影响,佛教已经深入人心)。在安北都护(不包括汉地的榆林、五原、定襄三郡)、南宁都护的西部(大理郡以西)、安东都护的大部(不包括移民为主的辽西、辽东和燕郡),佛教(主要是中原化了的净土宗、禅宗)的发展,还得到了鼓励,朝廷甚至派出僧侣,到这些地方传播佛教。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包括鄯善等陇右五郡、黄海郡、南宁都护的其他地方、安南都护特别是它的南部,对佛教既不鼓励,也未严格限制(只规定寺庙要有名册、外出要带“名帖”、不得欺诈百姓、士绅百姓不得将土地送给寺庙,对于寺庙规模并未加以限制)。
更重要的是,我的措施,得到了儒家的支持,儒家的思想里,是讲“子不语怪力乱神”的。此外,相当一部分百姓也是支持的,此时的佛教发展,在很多地方已经到了压迫普通百姓的程度,特别是一部分原本没有土地或者缺少土地的百姓,借此得到了土地………当时在河南(包括今天的山东)、关中这样一些人口密集的地方,已经出现地少人多,每户授予“永业田”,无法满足规定的三十亩,只有二十亩甚至更少,朝廷除了鼓励移民,设法再找到一些土地重新分配,也是一种手段。
而朝廷借此,增加了缴纳赋税的人口,限制了宗教对世俗政权的影响力,特别是限制了宗教对国家财富的占有。大业十八年九月,在实行“钦定天下佛道寺观等级诏”的地区内,约有僧尼、道士超过三百万,占有土地山林在七千万亩以上,“天下庄园,十占其二”,到大业二十一年五月(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佛道的措施基本完成,下降到约一百万略多,占有土地山林不足一千五百万亩,其中还有将近半数要“减半纳赋”。
第一百四十四章 土地改革
一个帝王治理国家,“武功”只是一个方面,“文治”往往更加重要。
况且,国家没有雄厚的财力作为依靠,“武功”也很难有效的实现。
所以,请大家不要介意我提一些与战争无关的琐碎东西。
实行“新政”,既要“节流”,更需“开源”,然而对百姓横征暴敛,强取豪夺,无疑是自取灭亡之道。既要增加政府的财赋,又要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土地问题,便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提到封建社会,人们总想到地主拥有大量土地,剥削农民。事实上,中国的儒家学说,一向提倡的,是一个“自耕农”社会,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自给自足。中国历史上,经过改朝换代以后,通常会进行土地的再分配,多次实行过“均田制”(隋唐都实行的均田制),但是经过一个发展阶段,土地兼并就会加剧,越是我们后来认为的长治久安的“盛世”,这一趋势越为严重。
隋初推行“均田制”,至此时已经四十多年,随着生产发展,人口增长,土地兼并的趋势,又开始显现。特别是以“关陇集团”为代表的贵族集团,除了依照法律合法拥有的“爵禄田”(可以世袭)和“职分田”(不能世袭),都大量占有土地,多者可达十万亩以上。
职分田,是俸禄的一种补充,通常和爵禄田一样不用纳税,但去职后要交还国家。中国古代的官员,虽然收入不菲,但开支也大,古代没有“公车”,骑马坐轿,都要自己出钱,衙门里的差役,许多也得自己出钱,既然是官员,少不得还要请佣人,加上往往是一大家子,老婆孩子一大堆,仅靠俸禄,确实可能入不敷出,不给“高薪”,往往只有贪污,但俸禄过高,政府财力又有困难,所以在隋唐,往往给官员职分田作为弥补。当然,官员们是不会自己下地的,一般是出租收佃。
而中国古代的税制,通常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人头税”,老百姓按人口纳税,贵族和僧侣阶层往往有纳税的“豁免权”;另外一种是“地亩税”,按拥有田地的多少缴纳赋税。这两种税制常交替采用,比如先秦的“井田”,其实该算“地亩税”,唐代中期也实行的“地亩税”,不过因为多有反复,“人头税”实行的时间更长,不少人还以为清朝雍正年间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实行“地亩税”的发端。
从缴纳的税赋形式,又可以分为“实物税”和“钱税”,通常认为,“钱税”较“实物税”是一种进步,但也往往使百姓税负加重。
隋朝实行的是“租庸调制”,其实是一种按户实行的“人头税”,开皇年间,一户纳粮两石,大业年间,增至三石,此外再缴纳棉麻绢布,相对一户三十亩地,税负并不算重。但是随着土地兼并,一部分农民失去(或者减少)土地,却依旧要缴纳赋税,而贵族地主占有土地后,原有的赋税还要已经没有土地的“旧主”承担,显然不公平。所以户口流失的现象,日渐加重,而户口流失,则意味着官府的税收损失。
(注:其实中国古代的正税,向来并不太重,鼓励恢复生产的时期尤其如此,比如当时一户有田三十亩,纳粮三石,合大约二百斤………一石六十斤,但有资料显示隋时一斤相当于今天六百来克,也就是一斤二三两,加上其他赋税如布、麻折算成粮食,即便翻上一倍,合每亩不过十余斤,虽然当时生产力水平落后,但一亩收个一两百斤应该还是可以的。其实可怕的是正税以外的苛捐杂税,什么淋尖踢斛不过是小儿科,可怕的一是“加征”,如明朝为了和满人打仗的辽饷;二是“预收”,就是提前“借”该收的粮税,当然是有借无还,如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四川军阀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就“预收”到了七十年代,甚至有到二十一世纪中期的。)
我在前几年就开始注意土地的问题了,但是在这个关乎“国本”的问题上,行事必须非常谨慎。
首先,这几年通过科举、军功等,许多平民出身者进入统治阶层,不少人封了爵位,成为新贵族,而旧贵族出身者中,也有封爵升爵者。对于这些人,我以“天下田地,不足封赏”,在确保他们的“永业田”以外,只给了不能世袭的“职分田”,没有授予“爵禄田”。赏赐方面,我一贯“多给财货,吝于田地”,金银珠宝,包括宅第都好说,可是这地,实在小气。
同时,朝廷几乎每年都会下旨,强调“均田”,限制土地买卖。
土地是国家根本啊。
但是,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旧贵族占有的大量土地依旧存在,土地兼并虽有遏制,却无法禁止。
还在窦建德主政江南东道的时候,我就命他在江南东道的郡县进行了“试验”:实行“地亩税”,大致按土地产出的十分之一缴纳赋税,但超出国家规定的“户均三十亩”的部分,则“加租两成”,即按百分之一十二缴纳。在取得经验以后,“地亩税”在江南西道、黔中道、岭南道渐次推开。
这些地方,相对而言,在当时还属于地广人稀,土地易于分配,加上其旧贵族的势力远不如北方的关陇集团强大,上层官员又大多来自外地,与当地世族没有什么利益关系,所以实行起对旧贵族和世族显然不利的“地亩税”,显然要容易得多。
在这些地方,土地虽然允许买卖,但必须到官府备案,办理手续,双方都要给官府缴纳一笔“交易税”………卖主是交易额的十分之一,买主是交易额的五分之一,以后买主要承担所有的赋税。这样放开土地买卖,反而在实际上更有效的遏制了土地兼并。
占有土地越多,赋税越重。
同时,这一措施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南方对土地的盲目开垦………与其大量增加土地,不如提高土地产量。当然,土地并不是不开发,而是由官府组织人(比如移民、大户分小户后授田)进行有计划的开发。
在北方,没收李浑家族的土地,从宇文述家族分出一小部分土地后,没收部分寺庙庙产后(大业十八年以前),我也都采取了类似的方法,但是规模有限得很。
大业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在下诏限制佛道的三天后,下旨确定凡由寺庙道观收回的田地分配后,一律实行“地亩税”。
大业十八年十月一日,诏旨免关中旱区一年钱粮,同时下诏在淮南、河南、河北三道,各挑选一个郡,试行“地亩税”。这三道的贵族势力,虽然强于江南,但较之关陇集团,依然要好对付得多。
大业十八年十月初十日,再诏东西两川和江汉道各以一郡试行“地亩税”。
大业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以虞世基的弟弟、余姚人虞世南为从三品“六道地税巡检大使”,作为钦差大臣,在六道督促“地亩税”的试行。
大业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下诏:佃户收租,主产不得过三成五,副产不得过两成五,且朝廷赋税,概由主家承担,不得令佃者承受;因故豁免税赋,则当时收租,主产不得过两成,副产不得过一成。但同时也明令:租约既成,佃者亦当履约,有约无故不行,可处笞杖之刑,官府强令履约,主家可收回租约,另租他人,但非此,主家不得单方毁约。
大业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针对“军功爵禄”,诏旨明确每户减免赋税的田亩,在“无爵者三十亩,男爵四十亩,子爵五十亩。”
第一百四十五章 儿女的婚事
另外一件重要的内政,就是“移民”。
中国人的传统,是安土重迁的,移民的原因,通常是因为兵荒马乱,天灾人祸。而这几年,总体来讲,国家还算太平。
为了鼓励移民,朝廷采取了许多鼓励的办法:
移民一户的土地,可以达到数十亩甚至近百亩(移民江南、岭南的,仍然是三十亩一户,而往边远的辽河乃至室韦等地,则可以达到男六十亩、女三十亩,闽地的移民,则是男三十亩,女十五亩);移民通常有三至五年可以不交赋税,此后移民缴纳的粮食,大约相当于产出的十五分之一,充作驻军的一部分军粮,在突厥等地的移民中,许多改为从事牧业(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环境,对于农业,并未一味鼓励),则以缴纳相应的牲畜为主,可以为官军放牧战马替代部分赋税,十年后才增加到与内地相当的水平(百分之十,但江南、岭南的“新移民”,免税三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