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大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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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大盗- 第9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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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死,儿子才能承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隶。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就可以说明国家是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可能用买卖的办法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还是被秦王婉言拒绝。

什么是明君,这就是明君,历史上的嬴政,可以说是伟大的。什么康乾盛事,十全老人,都是扯蛋。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强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此类记载绝非个别现象,更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众。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性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法律答问》说:“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当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部佐”,乃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即当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基层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安排人力修缮围墙,以防牛马出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会对基层官吏作出这样细致的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约束。

秦不但将大部分土地授给农民耕种,同时还有相当部分土地由国家奴隶直接耕种。《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仓库的官吏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种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绝不在少数。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还有着许多面积广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宫厩等。饲养着大批公家的牛马,其中包含着相当数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进行耕牛评比,成绩优秀的有奖赏,成绩低劣的要处罚,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保护耕牛,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这些牛去耕种,如果耕牛减少或体质减弱,都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同时,国家还有专门人员“牧公马牛”,游牧于若干县或更大的地区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马死亡,便应及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核验后上缴。这种国家管理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区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生产。

另外,专供统治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占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广大国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种包含着远近山岭的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广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水为长池,东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宫,规模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承认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宫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种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第一百四十三章 两千年前的公有制社会(下)

田律还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配的地位。

除了土地之外,很多地方,都表明了大秦是处于国有经济体制下的。

如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秦律杂抄》中记载秦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等,可见规模不小。《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规定:“上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输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政府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负担。商鞅规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都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可以说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者特别歧视。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阻止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的发展。《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样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发展的。

所以,当战国之际,东方诸国随着工商业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商业都会,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没有一处是秦国的城镇。

可以说,秦国的经济体质,为其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但是,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姬庆那个时空,华夏改革开放之前,就是这种情况,极其相似。

秦国实行的禀给制度,或可称国家供给制。据《金布律》、《仓律》、《司空律》、《传食律》、《佚名律》的记载,秦时由官府禀给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几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隶、各类工匠、各种刑徒、现役军人和各级大小官吏,皇室人员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来的宾客。自然对各种人,禀给的内容和等级的差别是很大的。对于奴隶、刑徒和军人主要禀给衣、食,而对官吏则优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禄,官府并配给厨师、车夫、车辆,直至牛马的饲料,官员出差时还给予“传食”津贴,传食津贴除了粮食,甚至包括酱、菜、盐之类。

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秦国国有制经济的规划性也相当突出,且管理严格。《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则,计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出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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