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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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 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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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适法?扶之之道,是否诚心?群怀疑虑,势难缄默,兹依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应请政府于三日内明白答复。民国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提出者:邓毓怡、韩增庆、张云阁、刘景沂、王锡泉、耿兆栋、张滋大、孙洪伊、李家桢、贾容熙、王振垚、张则林、张敬之、王双岐、常堉璋、王荫棠、焉泮春、张嗣良、曾有翼、范殿栋、莫德惠、王玉琦、齐耀碹、杨荣春、田美峰、陈耀先、孟照汉、陈士髦、朱继之、吴涑、姚文枬、谢翊元、徐兰墅、陈经熔、邵长熔、陈义、孙炽昌、王汝圻、陈允中、董增儒、孙光圻、蒋凤梧、凌文渊、汪秉忠、许植材、张埙、王多辅、何雯、戴声教、汪彭年、吴日法、江谦、陶熔、彭昌福、宁继恭、黄象熙、黄懋鑫、葛庄、曾有澜、郭同、李国珍、吴宗慈、黄裳吉、陈友青、陈黼宸、蔡汝霖、张世桢、朱文劭、王烈、虞廷恺、杨树璜、曹振懋、陈蓉光、陈承箕、连贤基、刘崇佑、黄荃、林辂存、杨士鹏、陈堃、邱国翰、王笃成、范熙壬、黄肇河、张伯烈、李尧年、郑德元、刘万里、覃寿公、汤化龙、陈邦燮、查李华、冯振骥、汪哕鸾、彭汉遗、时功玖、郑万瞻、张则川、程崇信、张宏铨、曹瀛、周庆恩、郭广恩、董毓梅、侯延爽、李元亮、阎与可、张玉庚、王之簑、周祖澜、周树标、耿春宴、任曜墀、张善兴、梁文渊、于元芳、王广瀚、贺升平、张协灿、郭涵、郭光麟、韩胪云、张坤、金焘、侯元耀、梁善济、刘祖尧、康慎微、谷思慎、王兆离、郭自修、贾缵结、李增秋、斐清源、王国祜、侯效儒、祁连元、杨润身、段维新、继孚、张万龄、刘伦、米家骥、罗润业、秦肃三、李文熙、黄璋、余绍琴、周泽、张瑾雯、刘纬、廖希贤、郭成炊、黄云鹏、傅鸿铨、蒲殿俊、萧湘、王枢、萧晋荣、陈绳虬、严天骏、陈祖基、牟琳、陈太龙、王乃昌、程大璋、陈光勋、沈河清、符诗熔、杜成熔、孙世杰、陈廷策、万贤臣、刘尚衡、阿昌阿、富勒珲、熙钰、林长民、张国溶、汪震东、吴渊、唐宝锷、蔡汇东、花力旦、楞住布、颗录、薛大可、方贞、康士铎、阿旺根敦、一喜托美、石凤岐、王戎。
  参议院质问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书二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以数千年君主专制之国,不旬月而国建共和,政取立宪,揆之国情民度,固未必尽适合也,深识者亦恒窃窃忧之。顾忧之而仍皆敬谨将慎、黾勉维系者,良以建国于列强环视之秋,变政于民力凋敝之日,一之为甚,何堪再摘?今之民主立宪国,未尽可以图存,而不民主不立宪,则其亡可立而待!所以举国上下,矢志一致,勉赴前途,而不敢轻语其他者,此也。乃者政府发号施令,往往轶出法律范围,与人民以口实,而议员代表人民督政立法,又未能尽惬于人心,政局摇荡,疑慑百出,此诚国家危急存亡之秋,漂摇不定之日也。所幸邦本犹存,《约法》无恙,三权分立,机关厘然。其行事纵未能尽如人心,而国民更事既多,亦既忍而安之,并无所反对也。但使政府与议会依法循分,各就轨道,则自今以后,国是大定,宪法告成,纳民轨物,合力建设,则国不患无治安富强之日。乃不谓事出非常,变生意外,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缴议员证书、徽章之命令,并以暴力禁阻议员到院,其数多至四百余人。令下之日,举国惶骇,人心骚动,两院因不足法定人数,至今一月不得开会。此事于民国国体政体有重大关系,大总统令出府中,用意或别有所在,而法有明文,国务员辅弼总统,列名之署,其于此令不能不负责任。兹仅依《约法》第十九条第九款、《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依《议院法》第四十条,限政府三日内答复。
  立宪国家,立法行政,各有专司,而行政权力,能为直接发动,立法机关,虽为代表人民,恐未必事事如政府意旨,即难保不遭行政权之迫压,以此之故,各国皆于宪法及《议院法》特定保护议员之专条。我国仿此,故于《约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议员院内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更于《议院法》第八条,规定惟院内得审查议员资格。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规定惩戒事件,必付审查,经院议决定,方能除名。盖所以防院外势力之侵入,保护议员言论身体之自由,俾得完全实行其职务也。今《约法》未废,院法施行不由议院,政府擅以命令取消议员,果依何种法律?此需明白答复者一也。
  在政府以为所取消者,系国民党籍之议员,而国民党则与谋乱有关。不知党中少数谋乱之分子,即可涉及于政党,而既对于机关下处分,则非其个人更与谋乱有关,不能同时并及于党员,而况其为议员乎?且法贵持平,罪需有证,政府既认该党议员与谋乱有关,则依《约法》第二十六条,亦可执行逮捕,送交司法,审明定罪,议院决不曲庇乱党,得罪全国。乃政府不依法逮捕,则此项议员,决非内乱,既非内乱,而暗行取消,禁此到院,则政府此种行为何所根据?所谓谋乱者又何以证明?此需明白答复者二也。
  尤可怪者,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致使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乃令内务总长速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分别查取本届合法之参众两院议员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是被政府追缴徽章证书被禁阻到院之议员,其资格为已消灭。不知议员资格之消灭,除死亡及辞职得许可者外,其他除名一端,无论为由于院外判决,为有罪之结果,或由院内之惩戒处分,依《议院法》第七十八条,皆必要经院议决定,议长宣告其候补者之得以递补到院;依《议院法》第十三条,议员有缺额时,由院通知国务院,依《议员选举法》以各该候补当选人递补之。今此项被命令取消之议员,既未经院内除名之手续,法律上决难承认为议员出缺,即政府未得两院通知传来之候补当选人,亦决无从如额递补。《议院法》经大总统公布施行,政府与国会皆应遵守。国会而承认以命令取消之议员为资格消灭为非法,候补议员可以递补国会为违法,政府不依院议决定,以命令除议员之名,并令候补者如额递补是否为合法?此需明白答复者三也。
  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议员,而又不明其为有罪无罪,且直认为资格消灭,令候补者递补,是虽对于议员之问题,然使此令有效,则今后无论议员犯罪与否,政府皆可随时以命令取消,皆可随意令候补者递补,是国会即为不存在,而《约法》、《院法》一齐被破坏矣!今两院因暴力禁阻议员到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已一月于兹。议案山积,不能整理,宪法草成,不能开议,中俄条约签押,不得与闻,大政方针宣布,不得过问,议员被取消者,畏暴力不敢到院,候补者不合法,不能加入,机关虽在,开会无日。政府如以为民国犹应有国会也,其速取消前令,彼此相见以法律,否则以为国会掣政府之肘,妨大政方针之实行,则政体如何,无关存亡,尽可任意所为。乃计不出此,既以非法使议会永无开会之日,而又畏首畏尾,不欲居破坏国会之名,究竟奚所取义?是何居心?此需明白答复者四也。
  议员被选举而来,幸不在取消之列,欲履行职务而开会不能,欲行辞职又无以报告于国民,《约法》犹在,政体未更,且不欲政府之用意,终不与国人以共闻共见也,故提出质问。惟政府其速答复!
  提出者:张其密、藉忠寅、孙乃祥、陈瀛洲、苏毓芳、高鸿恩、赵学臣、辛汉、解树强、朱甲昌、王家裹、张嘈、张烈、陈洪道、李兆年、方圣徵、黄树荣、董昆瀛、刘成禺、彭介石、郑江灏、唐仰怀、萧承弼、丁世峄、李槃、贾济川、陈铭鉴、岳云韬、钟允谐、宋梓、马良弼、马维麟、梁登瀛、廉炳华、李溶、刘隽佺、何多才、赵时钦、饶应铭、周择、吴莲炬、王湘、陈善、李文治、姚华、李耀忠、吴作棻、徐承锦、黄元操、张金鉴、刘光旭、周学源、陈光焘、鄂博葛台、刘丕元、车林桑都布、唐古色、刘新桂、龚焕辰、傅谐、厦仲阿旺益喜。
  附国务院答复书十二月二十三日。:
  径启者:接准参议院咨开。查《参议院法》


第九章质问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书,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根据本院议员张其密等依法提出关于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达贵院查照,务希于三日内答复。
  复准众议院咨开。《议院法》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等语。兹由本院议员邓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关于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请大总统查照,即希政府答复各等因到院。
  查《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之规定,系根于《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而来。质而言之,议院质问权之行使,应以《约法》暨《国会组织法》为主,《议院法》为从。盖一则属于根本法之性质,一则属于普通法之性质,以普道法之规定,补充根本法之所无则可,以普通法之规定,变更根本法之所有则不可。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权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经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于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分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则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若谓《议院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连署为限,此外均属自由,则必本条无提出由院转咨之明文而后可。本条既明明规定提出质问书,应由各院转咨矣,则《议院法》所称之各院,应即为《国会组织法》第二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暨第三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该两条所称之院,欲行使《约法》第十九条、《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质问权,其质问书应于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提出。盖咨称质问书,系规定提出于各院,非规定提出于各议长也。若不于此时提出,则不能以不足行使议院职权之各院,率行转咨,此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相互间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开会之少数议员,而可意为出入于其间也。
  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议,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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