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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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法典- 第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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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萨米预料到批评公有制的人一般都会这样反驳:任何人都不会愿意去做肮脏麻烦的工作。大家知道,傅立叶是把这种工作交给儿童去做的,用他的话说,儿童最爱弄脏东西。莫尔预料将来会出现某种自愿献身为社会服务的禁欲主义派来承担最麻烦的社会职务。德萨米反对这样来解决问题。他认为,麻烦的工作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可以用抽签的办法分配给他们,而且还将采取某些方法来给予补偿(例如缩短工作时间等)。最后,由于在机械学和化学方面取得成就,人们可以逐渐不再做这些麻烦的工作。德萨米为了想尽可能生动地说明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是吸引人的,是愉快的,竟发表了极其荒谬的说法,把公社中的劳动看作是游戏,是娱乐。①

①《公有法典》,第69—70页。

德萨米认为,象无政府主义者所宣传的那种社会将突然放弃一切强制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他认为强制的思想是违反自然的。在公有制条件下,在和谐的社会中,社会义务将不是强迫的。公民自己将自由地选择职业,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和个人才能承担起社会任务,以自己的活动和知识来改进社会。德萨米认为,在公有制条件下,这种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决不会成为纠纷的原因。一切社会职务同样都是光荣的。各种职业同样有价值,同样吸引人,公民之间互相友爱,这些都将比个人的妄想更有力量。德萨米用蜜蜂、妈蚁、海狸等的生活来作为可能实现这种自由秩序的例证。

在公有制时,没有完全不劳动的公民。全体公民成长到根据人的本性和人的发育而科学地规定的年龄,就得从事体力劳动;同样,根据科学的理由,有的公民将免除体力劳动。对于儿童、病人、体弱者,并不强迫他们劳动,因为劳动可能会使他们过于疲劳。劳动纪律都是自愿遵守,而不是靠什么命令来维持。德萨米说,这对现在的人来说是难以想象的,但是决不可以用现在的观点来判断将来的人们。现在的人的恶劣品质是与人的本性没有关系的。在公有制建立以后,在私有制消灭以后,人们的心中自然而然会失去因私有制而产生的有害的欲念。①公有制将会使公民们的感情和谐起来:在共产主义制度的各种条件的影响下,自私自利的念头将消失干净,而大公无私的精神将发扬起来。

公有制的一切优越性将在农业组织中明显地体现出来。公社在使用本区的各个地段时,都将考虑到土壤的特性,使每个地段都种上适应该种土壤的作物。公社将努力改良和美化自己的土地。象现存制度下伐光南部树林(当然是指法国南部)的那种只顾个人暂时利益的做法,到公社时是会绝迹的。农业劳动也和其他各种劳动一样,将是自由的,不是强迫进行的,而是根据领导者的一般号召进行的。牲畜和机器的广泛采用,将减轻农业劳动,而使这种劳动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在农业中将广泛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劳动,预防恶劣的气候条件:如设置篷车,保暖而又通风的防雨帐篷等等。②

未来社会中生活条件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人的机体的变化。公有制——德萨米称之为“神圣的公有制”影响人的本性,使之更趋完善。人的体力倍增,人的寿命延长,人的智力也愈益发达。③

①《公有法典》,第53—55页。

②同上书,第63—67页。

③同上书,第88页。

我们已经说过,人的道德品质也将发生变化。在共产主义条件下,行善是当然的事,作恶则是丧失理智。在共产主义条件下,热爱生活和履行人的义务之间将不再发生矛盾,因为社会组织将会完善得全然符合人的机体的特性。只有奠定了平等,真正的、和谐的社会才可能存在。因为随着平等的奠定,所有的人就会懂得,只有为共同的幸福而劳动才会得到个人的幸福。

公有制将使所有的人都能享受科学和艺术的成果。求知的欲望,对艺术作品的兴趣乃是一切人所固有的,就象科学和艺术才能为一切人所固有一样。共产主义制度将结束独享科学艺术成果的局面,并将促进科学艺术的发展。德萨米又说,公有制并不反对能提高我们的精神力量的、被正确理解的豪华。豪华,如果它无理地进行攫取的话,是件坏事;豪华是垄断和私有制把它变成坏事的。当科学和艺术的成就变成一切人的财产的时候,知识就不能成为私有制所固有的特权的渊源。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当然也将器重天才,但是,在没有愚昧可资剥削的地方,学者就不能构成一个等级。科学人才和艺术人才也将从事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工业或农业劳动。他们都要参加首要的工作,特别是当公社为公共利益而要求他们这样做的时候。

这样一来,在公有制条件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将密切结合起来。社会鼓励人发展多方面的才能,而不怕自然需要的增长。任何人都不会去压抑科学和艺术的天才。科学和艺术也不会再是不公和邪恶的帮凶,它们将成为达到真正幸福,达到真正文明的手段。他们将完成自己原来的使命——成为社会积极性的动力。在未来的社会里,已不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各种谬论的有害影响:科学将是抵制各种谬论的盾牌。①

①《公有法典》,第175—183页。

公社是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统一体——它在目的上是统一的,在管理上也是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政治组织的唯一任务就是促进生产、科学和艺术的发展。在人人平等的国家机关中,充满了和谐与理性:当利害共同时,这里就不可能产生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和谐将是社会集体力量的基础,是社会的共同一致的理性的基础。人人平等,有如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里,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因为那时社会关系已是自然规律的真实的反映。那里已不需要“司法的力量”。调节经济生活的法律将只具有组织和指导的性质。德萨米的这个启示还带有相当温和的性质,颇似圣西门所说的,在未来社会中(未来社会的目的是使大多数人幸福),对人的管理制度、统治制度将由对物的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来代替。①但是,德萨米并没有受这个提法的约束。在《公有杂志》中我们发现有这样的说法,在将来的社会里,法律、规章都再不是必要的了,它们将完全为习惯和原则所代替。在《公有法典》中德萨米宣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生活和活动的一切基本问题上,命令将让位于聘请。所有的人都将乐于遵循领导人的意见,因为这些意见符合每个人的天生爱好和每个人的意志。

①《圣西门选集》,1859年巴黎版,第3卷,第277—296页。

因此在组织正常的社会里,镇压式的制裁,照德萨米看来,将会不再需要了。自由将成为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最高保证。

如我们所看到的,虽然德萨米否定法律的强制力量,但他仍然承认指导性的、建议性的社会组织的必要性。不过这种社会组织的性质将使社会上不可能出现独裁与专横。执行政治职能的期限会是很短的,而且这种职能也被认为是次要的。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受双重的约束:即服从根本大法和服从有教养的人民的社会理性。德萨米承认,政治制度可以影响社会制度趋于完善。虽然有时他也流露出这样一种思想,即认为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中,即使在严格遵守社会的根本法——平等法和公有法的条件下,也可能有各种管理形式,①然而他认为最好的形式是民主制,这一点显然是无可争辩的。将来的民主制是以共同劳动和共同富裕为基础,以知识普及和社会教育为基础,德萨米认为,这决不会象古代的民主制。在这种民主制下根本不会有不安分的少数人压迫或奴役任何人的问题。在建立起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充分和谐的条件下,照德萨米看来,也不可能有专政,如果不谈自然、理性和科学的专政的话。德萨米说,反对公有制的人责备共产主义制度是专制和暴政。对于一个以引导人们无限自由地走向幸福为自己唯一目的的制度提出这样的指责,是荒谬的。②

①《公有法典》,第205页。

②同上书,第214—215页。

德萨米认为人民自主的原则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除自然规律以外不可能再有任何绝对的东西。但是在公有制条件下,每个人的智慧、情感和利益,乃至于共同的意志必然都将归之于自然,因此也就成为绝对的东西。在公有制确立以后,由于进步规律起作用,统一的社会组织很快就会完善起来,到那时,在现存制度下不可能实现的“纯粹民主制”自然就会确立起来。在德萨米看来,从科学上证明一条法律符合共同的利益,要比多数人对法律表示赞同更有意义。人民的决定和共同的意志不是一回事,这一点,德萨米表示同意卢梭的意见。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议会”中将有各门科学、各种艺术和一切工业部门的代表。妇女与男子平等,在议会中也有代表。“议会”将同时执行政治机构的职能以及研究院和学校的职能。“议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将以表扬和发表对社会有意义的一切成就与发明作为自己的任务。社会管理机关(它与“议会”的关系,德萨米谈得不十分明确)一方面在所有的人之间分配社会产品,另一方面,则号召所有的好心人参加这种或别种工作。每个公社都有自己的政治会议,会议的使命是指导公社的活动。每个国家都有负责指导本国活动的会议——国民代表大会。最后,还将召开伟大的全人类代表大会,指导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行动。代表大会不是代议机关,它不是由各公社选派代表。代表大会的职能由若干公社来执行。执行代表大会职能的公社每年由上年执行此种职能的各公社推定。德萨米提出这种独特的论点,其出发点是认为在理想的社会里每个公社的公民都能做出共同的决定,都能制定为一切公社共同遵守的“法律”。凡是一致同意的建议就被认作是法律。政治机器宛如在自行运转着;由于教育的普及,政治真理都将是非分明而无可争辩,也许只有在疯人院里才会找到反对它的人。

应当指出,关于公有制条件下的政治结构,在《法典》中是阐述得不很清楚的。①

德萨米确信,公有制的确立将引起家庭关系方面的巨大变化。他严厉地批评卡贝在“伊加利亚”中把宗法家庭及其所持有的家长制、父权、妇女的从属地位等加以美化。德萨米说,卡贝在伊加利亚里还保留着“小经济的烂摊子”,大手大脚地不仅让各家有个人的饭厅和客厅,而且还让各家有个人的谷仓和作坊。②德萨米认为,所有这些都是多余的,有害的,因为在共产主义条件下家庭不应当有任何经济职能。另一方面,德萨米也反对自柏拉图那里传下来的那种为了有益于社会和人类而限定两性关系的传统。他说,这种做法会破坏“甜蜜的爱情”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上,在德萨米看来,重要的不是立法,而是教育、知识和榜样。德萨米认为“公妻”的说法是不能容忍的。“公有”一词,只能用之于物,决不能用之于人。德萨米虽然十分敬仰傅立叶,但显然认为傅立叶所说的那种婚姻形式没有多大价值。

①1843年《公有文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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