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中国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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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中国酷刑-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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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戴枷示众,其他监生都一齐呼喊号叫,声音传到内廷。皇太后(宣宗孙皇后)闻知,急忙责成英宗立即释放了李时勉等人。

   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制作的大枷重达一百五十斤。给事中安奎和御史张彧奉旨到外地盘查钱粮回京,刘瑾向他们索贿而未能满足,就寻借口把安、张二人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枷号于东西公生门。当时是夏季,大雨昼夜不停,二人淋得像落汤鸡似的,也没有人敢将他们移动一步。都御史刘孟赴任延迟了日期,被逮至京师,枷号于吏部衙门外。御史王时中也因得罪刘瑾,被枷号于三法司牌楼下,远近围观的群众都忍不住流泪,文官们远远地望见这种景象,都垂头丧气,没有一个人敢走到跟前看一看。此外被枷号的还有给事中吉时郎中刘绎、张玮,尚宝卿顾浚,副使姚祥,参议吴廷举等。吴献臣因为弹劾刘瑾,被枷号于午门前长达一月之久,反对刘瑾的官员被枷死的说不清有多少人,平民百姓因小罪被枷死的就更多了。

   因为正德年间的枷号的做法过于残酷,明世宗朱厚骢即位时不得不作些纠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诏令两京法司和锦衣卫,在天气炎热时对该枷号示众的囚犯要暂免枷号,以显示圣上恻隐之心。但过了不久,又变本加厉地恢复正德时的旧规。有个叫刘东山的人,告皇亲张延龄兄弟谋反,锦衣卫指挥王佐竭力为张氏辨冤,反过来指控刘东山为诬告,于是将刘东山用大枷枷号示众三个月,然后充军戍边。刘东山受尽摧残,死于戍所。这是见于记载的明代对犯人枷号时间最长的一次。刘东山能坚持到底,还算得上是硬汉子,嘉靖年间有不少人枷号的时间为一个月或两个月,结果期限未满就戴枷而死。

   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又制造一种新式刑具,名叫立枷。这种枷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体只能站在那里支持,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东厂和锦衣卫对皇帝钦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内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监刑的校尉就把枷锉低三寸,这样,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弯曲着双腿,勉强支撑,不一会就力量用尽,气绝身亡。如果犯人不是厂卫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没有仇家监督的情况下,犯人的家属就花钱雇佣乞丐,让乞丐夜间用背扛着受刑者的臀部,让他半坐在乞丐身上,这样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脚力,不致于速死。还有人说,受刑者每天生吃一只猫,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胜数,大多是因为得罪了厂卫的头目,而被用这种方法害死,只有万历二十年(1592)乐新炉、诸重光是因为奏事不实,触怒了万历皇帝朱翊钧,于是皇帝亲自下令,让东厂把乐、诸二人用立枷处死。当时还有一个规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满应该枷号的期限内死去,监刑者不准家属提前收尸,只是把他的尸体就地用土掩盖一下,必须等到了期限,监刑者向上司回报之后,才准许将尸体运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时,尸体的血肉已经腐烂净尽,只剩下一具骷髅了。所以,万历时的士大夫们谈立枷则色变,认为它的残酷性超过大辟。天启时,魏忠贤主持东厂,也爱用立枷,先后枷死六七十人。明毅宗朱由检即位时,听说立枷特别残酷,就问左右这立枷是干什么用的,太监王体乾回答说,是用来惩治巨奸大恶的。毅宗说:“虽然那样的人应该惩办,但他们受这样的刑罚也太可怜了。”据说,当时魏忠贤在旁边听了毅宗的这句话之后,吓得直缩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贤,直到明朝亡国,再也没有使用立枷。

   清代仍有枷项之刑和枷号示众的做法。康熙八年(1669)规定应该枷号的犯人所戴的枷重的七十斤,轻的六十斤,长三尺,宽二尺九寸,诏令内外问刑衙门,都要按刑部制作的式样执行,不得违例。各地的官员虽然大多能遵守规定,但有个别的酷吏又独出心裁,变化枷的花样。长洲县令彭某设立纸枷,就是用薄纸做成枷的摸样,他同时还制作了“纸半臂”,就是纸做的背心。对欠粮的人,彭某就命令给他戴上纸枷,穿上纸半臂,缚在衙门前示众。这种纸刑具虽然很轻,但彭某规定一点儿也不许损坏,否则要用其他酷刑严加处治。戴“枷”者必须终日呆站,纹丝不动,这种被约束的痛苦,比戴真正的木枷还难以忍受。古时的纸又薄又脆,纸枷和纸半臂都很难完好无损,因此被枷者常常在刚戴不一会儿就把它弄破了,于是接着被施以酷刑。当时,长洲百姓对这种做法十分痛恨,有个无名文士曾写诗一首,贴在县衙墙上,诗云:

   长邑低区多瘠田,

   经催粮长役纷然,

   纸枷扯作白蝴蝶,

   布裤染成红杜鹃,

   日落生员敲凳上,

   夜归皂隶闹门前。

   人生有产须当卖,

   一粒何曾到口边?

   诗中第三四句写戴纸枷的人一不小心就会把纸枷扯碎,纸片飘飞,像翩翩起舞的白蝴蝶,但这样一来就难免受到重杖或夹棍的责罚,被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把布裤染红。全诗倾诉了长洲百姓被逼交官粮而遭受刑责的痛苦,反映了古代吏治的残暴。从此诗可以看出,纸枷的残酷并不在纸枷本身,而在于附加的苛刻条件。彭某的暴行,激起了长洲百姓的强烈反对,从来,朝廷不得不把彭某罢官勘问,彭某不久便死于苏州花桥巷寓所。

   古代的枷项之刑,一般来说主要施用于男性犯人,而对于女犯则用械。械是用硬木制作的,长一尺五寸,宽四寸左右,中间凿两个小孔套在女犯人的小臂上,固定住两只手,相当于金属的铐的作用。但有时对女犯也用枷。明代有一位女子因通奸罪被官府拘拿审问。某郡守听说这女子很会作诗词,就取出械给她看,让她以械为题作一首词,并且说,如果词作得好就赦免她。这女子略思片刻,赋《黄莺儿》一首云:

   奴命木星临,霎时间上下分。松杉裁就为圆领,交颈怎生,画眉不成,眼睛儿盼不见弓鞋影。为多情,风流太守,特赠与佳人。

   细观词意,这女子所咏的不是械,而是枷。“木星临”,指枷是用木头制作;“上下分”,指枷是由两块木板组成。“圆领”一词,显然指套在脖颈上。戴着枷,自然不能“交颈”而眼,而且手无法画眉,眼睛看不见鞋尖。词的末句“特赠与佳人”五字,有的书中作“独桌宴红裙”,既然比作饭桌,肯定是指枷无疑。这位女子不愧以文才知名,她把作为刑具的枷加以诗化和艺术化了,描绘得那么形象、生动,同时表现出作者内心的坦然和性情的幽默感。那位郡守赞赏女子才思敏捷,就没有判她的罪,把她释放了。

  笞 杖

  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时候是很孝顺的,他父亲用小杖打他,他就忍着,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开。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汉代以前官方规定的五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发生了缇萦上书救父的事件以后,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罚替代,其中当用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当斩左脚趾者改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这比原来的肉刑还厉害。于是汉景帝刘启在前元元年(前156)下诏说,用笞杖与死罪没有什么两样,即使不死,也落重残。因此他把文帝规定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这样做,许多囚犯仍然被打死。到中元元年(前144),景帝又下诏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棰令”。棰是笞杖所用的刑具,当时规定棰长五尺,用竹子制作,大头直径一寸,小头半寸,竹节要削平,行刑时抽打臀部。从此以后,按照这样的规定,受刑的犯人才可以保全性命。

   汉代以后,笞杖之刑在执行时比较混乱,无有定规。南北朝时有的朝代嫌笞杖太轻,多改用鞭刑,或叫鞭杖。从隋代起,才正式把笞与杖分开,都列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之一,其中笞刑最轻,杖刑稍重于笞刑,并且对笞杖的数目、刑具的尺寸、受刑的部位以及量刑的条款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制度,由国家司法部门监督执行。

   关于笞杖的数目,隋、唐、宋、金以至明清,都把笞刑定为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从六十至一百,也是每加十下加一等。辽代刑重,没有笞刑,其杖刑六等,五十至三百,每加五十下则加一等。元代笞杖之刑的数目比较特别。其笞刑分六等,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六十七到一百零七,每加十下则加一等。这个数目是元世祖忽必烈规定的,他的本意是想减轻刑罚,对宋代规定的数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所以每等减了三下。实际上,元代将笞刑加了一等,由五等变为六等,结果除笞刑的最低等外,以后的每一等同宋代相比反而增加了七下。因此,元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约启奏说:国初规定笞杖十减为七,笞五十应减至四十七为止,不应再有五十七这个等级;杖刑应从五十七到九十七,不应再有一百零七这个等级。但王约的意见为被采纳,所以终元之世,一直采用这笞、杖共十一等的刑法。

   关于刑具的尺寸和受刑部位,各代的规定也不一样。汉代笞杖不分,都叫棰,尺寸以如前述。晋代的笞用竹条,沿袭汉制:杖用生荆,长六尺,大头围(截面周长)一寸,小头三分半。南北朝梁时,杖也都用生荆,长六尺,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围一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五分;小杖大围一寸一分,小头呈细尖状。北魏时杖用荆条,削平其节,分三种,拷讯囚徒时用的杖,直径为三分,杖囚犯脊背的杖,直径为二分,杖腿用的杖,直径为一分。北齐时杖分两种,一种长四尺,大头直径三分,小头二分,另一种大头直径二分半,小头一分半。行刑时打在臀部,而且规定对一人行刑时不得换人。隋时用杖较滥,没有固定的尺寸。唐时把笞和杖分开,都长三尺五寸。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另一种叫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用刑时,分别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规定,常行官杖沿用后周显德五年(958)颁定尺寸,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得超过二寸,厚度和小头宽度不得超过九分。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集贤校理聂冠卿上书说,自从规定杖制以来,杖的长短宽窄都有尺度,但杖的轻重却不统一,有些官吏特制重杖,加大处罚,应该做出规定。仁宗皇帝赵祯采纳了他的意见,下诏规定常行官杖的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金、元时笞与杖的尺寸不确定,但在金时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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