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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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1)
在开始研究所谓的封建社会中私人生活的地位之前,我们必须确定两种对立权力之间的界线;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权力”。过去曾长期遮蔽着潜藏于下的社会结构的国家,在十世纪最后20年和十一世纪最初20年,其腐朽不堪的外表开始剥落崩塌,封建社会的本质由此迅速地呈现出来;接下来所发生的事就是私*力开始侵入国家权力。然而,这种曝露于公众视野之下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并非新鲜事物,它很久以来就已存在。只不过以前的文献很少提到它;因而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如今,这些文献突然之间开始公开地谈论它,这就是被称为“封建制度革命”变化的本质。官方文献从不提及这些业已存在的权力关系,因为它们仍然处于演变的过程中;仍然处于逐渐的形成的过程中;它们还在公众关注的视野之外,在一个我们通常一无所知的领域里。它们就是私人关系,现在,它们被推到了最显著的位置,压倒了其它所有关系。历史学家们通常都一致认为,封建化代表着权力的私人化。譬如,在勒马里涅埃尔的《法国中世纪史》中();我们看到这样一句话:“公法最终呈现出世袭的特征;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公法的习俗,变成了交易的对象。”世袭与交易:这对概念在古典法中有着精确的描述,它们将“私人物品”(即可以买卖、继承的物品)和“公共物品”明确地区分开来。换句更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就是,随着社会的封建化,公众领域不断萎缩,直至最后每件事物都是私人的,私人生活至此无处不在。
然而; 封建化还应该被视为公共权力的碎化(而且,我认为这个特征是首要的),用勒马里涅埃尔的话来说,就是:“公众权力被肢解而且经常减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这种权威的崩溃分解最后导致了政府特权的广泛分散;每个大家庭都变成一个建立在自己范围之上的主权国;尽管其范围极其有限,但每个家庭之主行使的权力仍然保留着其原初的特质;即公众性。如此一来,我们也可以说,在封建社会里,任何东西都变成了公共的。而真实发生的事情是,诸多被认定为公共的权力,其重要性不断萎缩直至十二世纪初臻于极至。而后,随着国家开始重新建构,公共权威的范围才再次开始扩展。然而,人们任何时候都没有,即便公共权威降到最低点的时候——约1000年左右,也没有忘记存在着某种特有的公共方式进行统治的思想。他们仍然相信,明显属于公共的权利是存在的,譬如加冕仪式,在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君主要求在这个仪式上宣誓。(他的誓词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这个时期的文艺复兴要求重归曾被巨大的封建化浪潮横扫而去的古典司法模式,罗马法因此新近被重新挖掘出来。)对这个时期的政治语汇研究也表明,私人—公共的分野依然存在着。那么,在这个历史巨变的时代,公与私分野的社会意义又是如何变化的呢?
公共权力遭遇到什么样的障碍?在社会的底层,依然存在着拉丁语所称呼的“民众”,即由成年男性组成的共同体,拥有自由身份是该共同体的显著特征。十世纪晚期封建化革命开始的时候;自由身份意味着享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自由民享有与同伴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否认,只有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头脑里,才会清晰地形成“公共利益”的观念。尽管如此,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对它还是比较熟悉的,对他们来说,俗世里和平与正义的理想,仅仅体现在天国中上帝意志统御下的完美秩序里。)捍卫共同体社区以及社区赖以存在的国家,是自由民的权利和责任,这就是“爱国”(如同“公共利益”一样,“爱国”的观念也是久已存在且历久而常新,十二世纪编年史里许多记载可以证明这一点。公共活动的观念与只能被称为爱国主义的情感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自由民通过参与军事远征活动保卫他们的社区共同体不受外敌侵犯。在十一世纪卡塔兰的文献里,远征活动指的是“公共”活动。他们还严厉惩罚“公共”犯罪,以防止内部发生纠纷争执,或“安宁受到破坏”。在被称为“公共的”各种会议上,他们协助调解其他由于某些不愉快而陷入冲突的自由民之间的矛盾。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2)
这些行动都是在行政官的指挥下进行,他们拥有强制性的权力。行政官被授予召集军队、指挥作战、主持司*议并执行这些会议判决的权力。从对破坏和平秩序的自由民的罚款中,拿一部分支付给行政官,作为他们的服务报酬。他们权力的大小在不同场合是不同的,他们带领军队在“祖国”之外征战沙场时权力最大。在国内,只有在所谓的“危险”时刻(“危险”一词是拉丁文 “dominiura”的派生词,表示需要加强统控和强化纪律),行政官的权力才最具强制性和攻击性。夜晚就是这样的时刻:例如在法国北部的瓦朗谢讷,1114年通过和平秩序法令规定,宵禁的晚钟敲响以后,所有人必须熄灭壁炉里的火,每个人都要回到自己的家里。让公共场所人迹为之一空可以确保,除了那些破坏和平秩序的敌人;无人呆在室外,敌人因此自暴身份,容易消灭。
公共当局统控着国土中属于公共所有的部分。从十二世纪下半期起,《巴塞罗那习惯法》规定,“公路和公用道路、河水、喷泉、草地、牧场、森林和灌木丛”都是公共的。因此,公共的土地包括主要的交通道路和其他通行之所,但也扩及到包括那些周游不定的(即意味着是社区共同体之外的陌生人,因此也是可疑的人)人安家居住的地方。这些地方都处于监管之下,它们从本质上说就是危险的,因为光临这里的人来自其他地方,不为当地所熟悉(如侨居者的社区),或者是那些信仰和习俗与社区格格不入的人(如犹太人)。公共的土地还包括荒野、盐碱地、未开垦或无法开垦的土地、牧地、猎场和天然果木丛生的地方。所有这些地方都是人们的集体财产。在 1OOO 年的行会行规中,公共的土地指的是“法兰克人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整个社区共同体。
公共法律向我们显示了那个时代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和社会阶层状况。它还界定了行政官无权干预的领域,清晰可见的标识炫示着这个领域的独立。中世纪文明很少利用文字,但却大量使用象征物。由于私有财产合法地存在于私人领域,因此标识这一领域的象征物首先表达着所有权。插在一块块田地上的木杆 (在高卢法兰克人制定的所谓“野蛮法”中大量地提到它) 表明,这块田地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人。这些木杆*在草开始生长的草地上和小麦发芽的田地里,换句话说,在生产农时季节,被耕种的田地就与公共放牧地区别开来。我毫不犹豫地认为,木杆和军队插在征服土地上的带有旗帜的木桩是类似的,军队用这些木桩区分私人战利品和集体劫掠品。编年史家布鲁日的加尔贝叙述爵好人查理,即弗兰德斯伯爵,在1127年被谋杀后引发的诸多麻烦时,曾提及这些木桩。各个攻击集团迅速地向被谋杀的公爵的城堡集结兵丁,同时也向被指控谋杀的卫兵司令的城堡集结士兵。夺取这些财产的大好时机成熟了,因为谋杀公爵的犯罪活动引发的混乱失控局面,使得它们易于为公众报复活动所攻击。第一批劫掠者夺取了这些现在仍属于公共的猎物,让它退出集体所有,变成劫掠者自己的世袭财产;劫掠品周围圈起了篱笆,一如在耕种前将田地和牧场围圈起来的篱笆。
然而;据为己有和私人化最重要的标识不是旗帜;而是屏障、栅栏和篱笆,它们是最具法律效用的标识,在统控当时社会生活的诸多法规里曾大量地论及这种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譬如《萨利克法典》34章第一款就是有关“破坏围栏的人”;又如,《勃艮第法》55章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边界标志物被移动或破坏时,如果是自由人所为;砍手;如果是奴隶所为;处死。”惩罚如此严厉的原因在于,和平的本质在边界两边是不同的:边界之外是公众的;边界之内则是私人的。尽管法兰克人的法律文本将池沼地(里面种有藤本植物)和围圈着林木的树篱(尚未开垦但已围起来的土地)区分开来,但两者都是私人土地,不受制于公法。然而,关于“庭院“的区分才是最明显的。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3)
“庭院”一词来自拉丁语curtis,其原意与“围栏”同意(如在巴伐利亚人法典第10章第15节中便是如此),但它是指建在房屋周围的一种特殊围栏。庭院和房屋本质上一体的;两者一起构成了住宅(casa)。这一点在圣加尔修道院发现的一份文献里表现得更加清初,这份追溯到公元771年的文献说:住宅由庭院围圈起来,并带有房子及其他建筑物。又比如《德维利斯法》,这是查理曼大帝时期颁布的一份饬令,内含有关皇家地产管理的诸种规定:要密切守望庭院和围墙之内的所有建筑物。围墙所划定的保护区是人们回来睡觉的地方,是他们保存自己最贵重的物品之地,是宵禁后他们赖以存身之所。也许最恰当的比喻来自生物学:庭院就像一个细胞;房子好比细胞核,墙壁和篱笆如同细胞膜;它们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从卡洛林王朝时代的文献将之称为mansus,即男人居住生活的场所。
一些房子周围没有围墙。在阿莱曼尼亚,十二世纪早期公布的一项和平法令宣称:“不管有没有围墙,在房子和庭院里以及在土语称为Hofstatten的那些合法区域里(即树立起为公法所承认的圈障物的封闭场所),都要保证人们享有和平安宁。”没有围墙或者只是个别人家,或者更通常地,整个村庄的居所被置于共同的围墙之内。通常,没有哪一座房子没有围墙。移民垦殖者为建立新村庄而努力的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用于建筑的场地是个“庭院”,他们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打起一道围墙(《弗雷辛的自由传统》,813页)。围墙的目的是抵御暴力;将暴力遮挡在人们最易受攻击的地方之外,法律——公法——通过严厉惩罚任何胆敢破坏禁忌、悍然闯入大门尤其是晚上闯入的人,竭力保护正房——“一般泛指庭院” (哈里夫编年史如是说)——的安全。闯入者在庭院内窃盗、纵火和杀人,将遭到加倍处罚,因为其罪行是双重的:除犯罪活动本身之外,罪犯还犯下破坏和闯入他人住宅的重罪。但另一方面,如果罪犯碰巧是这个院子里的常住居民;行政官便不能干预其中;也不能进入庭院; 除非得到户主的邀请。中世纪早期,庭院犹如星星点点散布在国土上的一个个小岛,不受公法的裁断,它是“人们”维护集体权力和以共同体的方式生活的庇护所。任何决定外出冒险的人,都必须带上另一种更加有形的防护性武器,另一种保护的象征物。对于自由民来说,就是要佩带他们自由的象征物——武器;女人则需要用面纱遮住头部。
所有的私人物品和家庭物品都保藏在围墙之内:属于私人的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储存的食物、衣服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