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经典著作:黄仁宇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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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经典著作:黄仁宇全集- 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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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宄摹白时局饕濉保╟apitalism)这一名词,初在19世纪中叶以后间常提及,仅在本世纪后成为家喻户晓的常用口语“资本主义”(capitalism)这名词似在19世纪首为蒲兰克(Louis Blanc)所用,20世纪初年又为桑巴特(Werner Sombart)所用。马克思虽称“资本家时代”,及“资本家的生产方式”(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但未曾称之为资本主义,见Fernand Braudel,Civilization and Capitalism 15th…18th Century,VolII:The Wheels of merce,Sian Reynolds译(New York,1982),p237。克拉克(Sir George Clark)则称用“资本主义”一名词去笼括“现代经济制度”系19世纪中叶社会主义者所“发明”。见Clark,The Seventeenth Century; 2nd ed。(New York,1947),p11。。我们不得已引用它,采取英国历史家克拉克(Sir George Clark)的立场,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我们又认为它要以下三个条件,才可展开:(一)私人关系的信用借款广泛地通行,于是资金流通。(二)产业所有人以聘请方式雇用经理,因之企业组织扩大,超过本人耳目足以监视的程度。(三)技能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信等共同使用,于是企业之经济力量超过本身的活动范围。以上三个条件,全靠信用支撑,而信用不能没有法律作保障,法律之能将私人的事当做公众的事情看待,乃是两者之间,有利害共通之处。可见这种做法,既成社会风气,必有思想上的根据,而不受宗教信仰的束缚。所以资本主义的展开,必定要牵涉很多很多的因素,而也不是所谓“生产关系”或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可以网罗无余。
  

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5)
这种解释是技术上的检讨,近于史密斯(Adam Smith)在《原富》里面说的以商业组织的办法代替农业组织的办法去“加强人民的财富”。
  以这样的眼光看历史,资本主义的先进,为意大利的自由城市,而其中的翘楚则是威尼斯。这些城市的自由,乃是因为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本身在德奥,不在意大利)争权,两方顾盼不及,很多城市就在实际上取得独立的地位。威尼斯城在海中,大陆领域的农业生产不甚重要,城中咸水又不便制造,中世纪贵族,多已变成绅商财阀,劳工问题,则以奴隶及移民解决,对于天主教内不许信徒放贷生利的教规,就装作没有看见,也没有人提出抗议。这样一来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城市,整个城市就是一个大公司。所有商业法律,也就是民法;全部商业船只也就是海军。1380年威尼斯打败热那亚,成为欧洲海上霸王,去明代创立才十二年。它的精悍,乃是因为它组织之简单。可是因为它没有生产基础,所以它的霸力不能持久。土耳其占领君士坦丁堡,葡萄牙航行于好望角,使威尼斯力量降低,事在明代景泰、天顺、成化、弘治年间。可是16世纪文艺复兴时,威尼斯仍是欧洲最辉煌的城市,它仍执欧洲商业之牛耳。直到16世纪及17世纪之交,这地位才为荷兰获得。
  荷兰正式国名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历史书中或称The Dutch Republic或United Netherlands)。荷尔(Holland)不过为其联邦内七个省之一省(今则十一省)。但是这个国家在17世纪初年获得独立地位时,荷兰人口占全国三分之二,又供应联邦经费四分之三。尼德兰因抗拒西班牙政府及参加宗教革命才联合全体荷民成为独立国家,过去无统一国家和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显然荷兰因阿姆斯特丹成为工商业先进,尼德兰境内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为落后的农村机构,不能以同一法律在全境施行,是以乃行联邦制,大事由联邦决定,其他由各省自理,开现代国家双层政治的先河。初时荷兰这一省还坚持它有独立的外交权;新国家的海军也是由五个海军单位拼成Clark,The Seventeenth Century,pp36,55,,Herbert H。,edThe Low Countries in Early Modern Times(New York,1972)。pp191…197。虽然全国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Calvinists),初独立时很多教徒对于这派教义所谓“定命论”(predestination)者作特别的解释,以便支持他们个别的政治活动。教堂里仍不许放贷者参加他们的“圣餐”;大学里也不给他们学位。可是荷兰和弗黎斯兰(Friesland)宜称宗教不能干预民政。执政慕黎斯王子(Maurice of Nassau)则称“我也不知道定命论是蓝是绿”Rowen,The Low Countries p116。尼德兰终因对外激烈的竞争及本身高度的经济发展下将其中内部矛盾渐渐解除,成为世界上最富强国家之一。这联邦宣布独立时在1581年,为万历九年。
  接着荷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则为英国。英吉利及苏格兰称“联合王国”。大于荷兰五倍至六倍之间。今日我们看来面积小,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又有坚强农业的基础。这国家在商业组织没有展开之前,常为其他国家掣肘。如银行业,首为意大利垄断,以后保险业,也被荷兰操纵。意大利人在伦敦的住区,称伦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们也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对外贸易,以输出羊毛为主。意大利人即先垫款于畜牧的农场,将羊毛预先收买,又掌握其海外市场。
  英国整个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司法权也成问题,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曾发生过解散议会、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行独裁制、复辟、第二次革命,此外还有暗杀、发政治传单、排斥异教徒、与外国成立秘密协定与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而它的人口,则不外四百万至六百万之间,其与中国在本世纪初期不可治理的情形说来大同小异。当然这一段历史,可以产生不同的解释,有时同一作家,也可以作两重论调。有如艾诗立(Maurice Ashley),就自己指责以前立说不对。这情形也和中国明朝同时。克伦威尔在马斯顿荒原(Marston Moor)击败查理一世时,为公元1644年,亦即是中国所谓“崇祯皇帝上煤山”的一年,岁次甲申,也就是明亡的一年。
  我今天极想提供中国读者参考的,则是针对中国大历史(macrohistory)言,英国的历史应以1689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为分野。在此时期以前,英国是一个“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的国家。法律就有不同的见解,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所谓“普通法”(mon law)者,乃中世纪遗物,绝对地尊重成例,凡以前没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对地产注重占用权(seizin),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缺乏适当的辞章足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不动产的押当,也不符合社会需要现款的情况;也没有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农作物只能推销于本地,限于历史上有根据的市场。其他如组织公司,宣告破产,防制侵盗,或者全未提及,或者与现状牛头不对马嘴。简言之,这种法律以旧时代欧洲封建制度的农村作背景,无意改革。一到17世纪初期,也即是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大批白银由西班牙自西半球输入,引起欧洲物价陡涨,英国内地情形也受国际战争及对外贸易的影响。地主则不能保持他们的产业,商人则不愿付额外之税,皇室则因军备增加而无法筹饷,一般贫农及小市民为生计所迫,有时感情冲动,宗教上教义抽象之处更给他们火上加油,所谓君权民权的冲突,两方各以成例为自己辩白。而实际上则成例已无法概括现状。即克伦威尔代表议会派军事上胜利,其标榜的方案仍行不通,因为社会本身还没有改革,上层机构不能以理想方式将其法令下达于农村的下层机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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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6)
1689年不流血革命之后,即无此现象,以前的问题,掀动了半个世纪,至此渐渐销声匿迹,宗教派别的冲突,也好像被遗忘了。其中最大关键,则是兵戈扰攘之后,土地所有已渐渐规律化。英国在17世纪,当然谈不上平均地权,只是内部较前合理,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产业在何处,大佃户(chief tenant)不知何在,以及种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短期赁户或者倒是半个业主的糊涂情形,也随大时代的大###而扫除,很多地界不明的情形经几十年的斗争也弄得清楚了关于英国17世纪地产与革命的影响,下述两篇论战文章,为初学者所必读。此即R,“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 And Trevor…Roper,“The Gentry,1540…1640,”Economic Review Supplement I(1953)。其背景则可见Lawrence Stone,The Caue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1972),关于战前地产无法规律化的情形,见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Cambridge,1967),阅于1692年土地税,见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但直到18世纪初封建性的地产关系仍若干待肃清的例子,见G,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p108及,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这经过的情形使唐尼(RHTawney)幽默地指出,地归业主,以打仗的方式执行,要比法庭告状诉讼便宜得多了!而普通法庭至此能接受公平法(equity)也是一种进步的征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是一种法律观念,等于习俗说“照天理良心办事”。在英国初行时只限于英皇的“特权法庭”(prerogative courts),有格外开恩之意。在这种安排之下,普通法庭逼于情势,起先对公平法让步一二,以后积少成多,公平法不顾成例的办法也自创成例,于是两种法律观念对流。1689年贺尔特(John Holt)为首席法官,他命令普通法的法庭兹后与商人有关的案子,照商业习惯办理关于公平法与普通法的情形,可参考基本著作,如Theodore 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mon Law;5th ed。(London,1956),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reprint;Athens;Ohio,1967)在光荣革命后的影响,可见Plucknett,pp245…248;664亦见Clark,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London,1946),。这样一来,英国内地与滨海、农村与工商业的距离缩短,资金对流,实物经济蜕变而为金融经济,前述资本主义的三个条件,都行得通。一方面这可以说英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的时代;另一方面则是一个这样相当大而有农业基础的国家,能够使公私利害凝合为一,以操纵金融的办法管理全国,和自由城市的形式一样,已经史无前例。所以它能够以这些条件作本钱,称雄世界几个世纪。至于资本主义的弊病,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从以上各国历史的摘要看来,资本主义的形成,不是预订计划、按部就班地完成,而是世界的交通通讯进步,商业展开后,这种需要用数目字管理的趋势,从小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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