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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我寄希望找到被告的下落,能把离婚诉讼案正常进行下去,现在看来进行不下去了。因为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确定的被告,现在“龚夏”这个名字根本不存在,法院又怎么会受理呢?刚刚升起来的一点希望眼看又要破灭了。我想来想去,觉得一个女人在一个家生活了三年,不可能不留下一点蛛丝马迹。她离家三年,不可能不和老家人联系的。我问刘立:“龚夏有没有和老家人联系过?说过家里的情况什么的。” 刘立摇摇头说:“没有,她跟我说她是孤儿,家里人早就去世了。”我顿时觉得这个女人真的不好对付,不过越是不寻常就越会说明有问题,你越隐瞒事实真相就越会有痕迹留下。我果断地对刘立说,查查你们家里座机电话最近一年的电话记录!这下倒提醒了刘立,他拿着自己身份证,跑到电信局,不仅把家里的电话清单打了出来,还把龚夏的手机清单给调了出来,因为龚夏的全球通手机是用刘立的身份证办理的,所以调手机清单也没费多大的劲儿。
刘立和我在一起核对每一个电话号码,我们发现在龚夏的手机里有一个刘立不认识的电话区号出现,并且在刘立第二次离开家以后龚夏的通话很频繁,没少打了这个电话,这个固定电话的区号在同一个地方。这个结果让我很兴奋,湖南临江,这绝对是一条有价值的线索。“湖南?”刘立想了想,“还真是,龚夏说话是有些湖南口音,” 刘立也有些激动地说。这时我的心里已经有主意了,我记下了那个带临江区号的固定电话号,这很有可能是揭开龚夏真实身份的唯一途径。
要案牵连整容假妻
于是,我和刘立第二天就乘飞机辗转到了临江这个地方,我们先到当地公安部门讲明了情况,希望能通过警察的帮忙找到龚夏,搞清事实真相。公安部门对所谓龚夏制造假身份的事情也非常重视,湖南方面的警察说现在正是集中换发居民二代身份证的时候,一定要趁此机会揪出这个人。警察根据提供的电话号码查到了电话的确切位置,这只是一部普通的住宅电话。根据电话登记资料又间接查了户主的户口登记资料,该户登记的是一户有一儿一女的人家,有一名三十五岁的女性叫李玉珍,因结婚的原因于九年前迁出此户口,但这个女儿早在四年前就下落不明了。龚夏离家前和这个号码联系过,很有可能与这家人有关系,会不会这个李玉珍与龚夏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请求公安机关再查一下这个叫李玉珍的人的照片,当通过公安部门的电脑系统对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时,却令他们大失所望,原来电脑上照片是十年前办理身份证时的照片,照片上的人非常年轻,还扎着两个挺土的辫子,眼睛小小的、单眼皮,脸圆圆的,而结婚证上的龚夏却是大大的双眼皮,还有个尖下巴呢,就算把龚夏再想象小十岁也对不上呀,看上去根本就不是一个人,我和刘立非常失望,只好回宾馆了。
回到宾馆我还是觉得不对,凭着律师的职业敏感性,事情不会这么简单的,这里面会不会还有文章呢,那个因结婚而迁出的李玉珍现在在哪呢?李玉珍和龚夏这两个人之间又会有什么联系呢?我又仔细盯着复印回来的照片看,虽然不是一个人,但她们眉眼之间多少还有些相似的地方,难道是姐妹?可是李玉珍父母的记录是只有一儿一女呀?看来,还得查查李玉珍,只能用排除法了。
我问刘立,让他想想,龚夏有没有说过她有姐妹的事,刘立说没有。我让他再想想,他和龚夏相处了三年,还有什么细节是他没有想到的,刘立摇摇头表示他还得再好好回忆一下。
隔天我俩又回到了公安局准备查一下李玉珍的情况,没想到警察说:“你们今天不过来找我们,我们也要给你们打电话。” 刘立疑惑地问:“为什么?难道你们发现了龚夏的线索?”警察说:“我们倒没有龚夏的线索,但是我们却查了李玉珍的情况。”原来警察也和我们想到一起去了。公安人员提供的信息让我们大吃一惊,原来李玉珍是有婚史的,她的丈夫在当地也算是个不大不小的官员,五年前因贪污罪被判刑,但在她丈夫刚刚双规还未正式逮捕之前,李玉珍就携款几百万元潜逃了,公安机关一直没找到她。接着,警察说想与我们聊聊,看能不能找到李玉珍的线索,会不会李玉珍与龚夏之间有什么的特殊关系呢?
刘立这时兴奋地说:“我想起来了,我曾在家里无意中看见过一个医院美容整形的病历本,那上面的字特别草我也看不清,我当时还开玩笑地问她整哪了,她当时也没回答我,还挺不高兴地埋怨我翻她东西,还跟我生了好几天气呢。您说她有没有可能经过整容之后就变成了现在的龚夏呢?”我一听,天哪!这消息太令人兴奋了,如果这事是真的,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下,李玉珍携款潜逃,龚夏整容病历,大家似乎都明白了龚夏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突然消失了,我分析是她怕离婚诉讼中如果本人出庭会暴露她的假身份,所以龚夏采取了稳住法院的方法,然后偷走家财来个不辞而别。于是,刘立在我的建议下,当场就跟警察说他要报案,龚夏不仅是伪造身份骗婚的人,而且还盗窃了他的玉器。在与当地警方商议之后,我们就立即回北京继续找龚夏整容的证据,当地公安机关继续查找李家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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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救国重获自由
毕竟刘立和那个叫龚夏的并不存在的女人保持着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刘立最着急的还是赶紧解除这个令他后怕的婚姻。他在回京的路上总是说:“赶紧找着龚夏吧,跟她离了婚把我的东西还给我,让公安局抓住她可别让她再出去骗人了。”一会儿他又问我:“王律师,你说这李玉珍是不是构成了重婚罪呀,我该怎么办呀?我这婚现在算怎么回事啊?还能离婚吗?”
我说:“照现在的情况来看李玉珍是有重婚的嫌疑,但是在法律上,你和龚夏才是夫妻,结婚证上写的也是龚夏的名字,甭管龚夏是不是李玉珍整容变的。”
“那我就是还得去告龚夏离婚呗?”刘立没好气地说。
“不行,你去告龚夏,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这个人,法院肯定会以被告不适格为理由驳回起诉的。”
“那、那怎么办?难不成我去告李玉珍离婚?”刘立一听就急了。
“不行,李玉珍在法律上跟你没有夫妻关系,而且她自己本身就有婚史,你告她离婚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我这辈子不就完了。”
其实在路上我脑子里一直在考虑下一步的办案思路。按常理有两条路可以走:一、起诉龚夏要求离婚。可被告根本在法律上没有主体身份,而且人都找不着;二、查明龚夏的真实身份,如果能证明她就是李玉珍之后,再申请法院宣告重婚无效。可是这一招得等个三年五年了,岂不让刘立急死了?两条路都被堵死,怎么办呢?经过认真地分析和推理,我发现刘立的婚姻登记在实质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他实际上是被骗了。看来要想达到解除这个婚姻的目的,是不能按常理出牌了,只能是“曲线救国”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在我的头脑里产生了。
我掉过头对刘立说:“你去告婚姻登记机关,打行政官司,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以这种方法结束婚姻关系。”
“啊?”这下刘立更糊涂了,自已离婚,怎么跟民政局打上官司了?龚夏做假证件跟婚姻登记处没什么关系吧?律师,这行吗?”
“没问题,你就听我的吧,这样才能达到你解除婚姻的目的。”我用自己的自信安慰他。
于是,回京后我做完准备,去法院对原先的离婚案进行了撤诉,然后又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刘立结婚时的民政局为被告,重新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我们在法庭上提供了公安机关出的证明,证明龚夏的身份证系伪造,由于龚夏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她和刘立的婚姻登记已经违反了相关的婚姻登记规定,应当撤销两人的婚姻登记。然而民政部门的代理人却当庭表示,我们在你们双方亲自到场并提交了身份证明之后,依照程序及对证件的形式审查之后为你们办理了婚姻登记,你们双方并未提任何异议,我们行为没有不当的地方。
最终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尽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由于李玉珍弄虚作假,使用假身份,民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难以查明真实情况,民政机关在登记工作中不存在不当。但法院最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刘立与龚夏的婚姻登记。
不久,临江警方又传来好消息,公安机关根据刘立提供的整容资料和龚夏的照片、手机线索,最终人赃并获将其缉拿归案,当警方把玉如意返还给刘立时,刘立感到一身轻松,玉器失而复得固然欣慰,但更令人欣慰的是自己终于完全摆脱了欺骗婚姻的阴影,又可以重新开始生活了。
想想看,代理刘立的案件从开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虽然颇费周折却终于有了回报,我也觉得欣慰。祝愿这个男人从此交上好运吧!
王芳律师点评
为什么刘立得告民政部门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
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所以民政部门即使事后发现当事人用假证件办结婚的现象,也不能再采取行政手段宣布婚姻无效并撤销婚姻登记。当事人一般先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但如对方是用假证件进行的结婚登记,法律上又不存在此人,法院往往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以对方的真名起诉要求离婚,结婚证上写的又不是这个人,所以法院当然不会受理。所以,当事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以民政部门为被告,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而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很难审查婚姻登记对象的真实身份,所以民政部门虽无过错,但往往也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所以本案中,刘立不得已只能采取告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在许多读者看来,刘立的事实着实罕见,可类似于刘立这样的故事我却遇到不止一次,现代婚姻登记中出现形形色色的弄虚作假事件。如果说我们来反思的话,我想可能总结出两点:
1。民政机关的结婚登记出了错,但却觉得委屈,这个我特能理解。因为现行的工作设备及制度设计决定了审查水平只能是这样,所以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民政部门采取与公安部门联网的方式,实现个人信息共享,同时采用更先进的检验设备来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及证件,杜绝类似假身份证假户口本的登记结婚。
2。 结婚前得像孙悟空一样火眼金睛,结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