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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精神病因素与自杀的关系,目前所作研究尚不多见。据调查,中国精神病的发病率约为千分之十,也就是说全国有精神病人上千万,其中抑郁症的发病率为千分之零点七,也就是说,全国的抑郁症患者约有77万名。由此可想而知,精神病患者中自杀的人数也是相当惊人的。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五章<;六>;
〈六〉遗传因素
自杀是否与遗传因素有关?这一直是个饶有兴趣的问题,众说不一。持否定观点的人断定家族成员中先后发生的自杀只不过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更多的学者列举了大量自杀事例来说明自杀行为与遗传因素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并且已有学者开始用生物化学的方法来证明这一点,丹麦的Schulsinger等人研究发现,涉及重性精神障碍的自杀可能是有独立的或附加的自杀遗传素质。加拿大学者发现,有自杀企图的精神病人比无自杀企图的精神病人,其自杀家庭史更显著。Zaw(1981)报告一对孪生兄弟虽然长期分离,但均在抑郁症发作期自杀,其双亲均经过抗抑郁治疗,外祖母也因患抑郁症而住院,曾祖父和外祖父均死于自杀。Zaw(1981)在《一个自杀的家庭》一文中谈及,一家七口有三人因患抑郁症而自杀,这三人包括一对孪生兄弟及其父亲,其母同样有绝望的念头。通过追访其家族史,发现娶亲的祖父及母亲均患抑郁症而自杀。Robert等人通过对124名有自杀行为的青少年家庭的调查,发现29%的家庭成员有过企图自杀的历史,超出一般水平。因此他认为,遗传因素是导致人们自杀特别是青少年自杀的原因之一。
国内有学者曾对企图自杀和有自杀念头的11名青少年进行调查,发现尽管这些孩子的性格不同,经历迥异,但其共同之处就是家中有一位长辈(父或母,多是母亲)是自杀者。作者曾调查一青年妇女自杀事件,了解到其母亲在十几年前也是采用同种方法自杀死亡。因此,自杀有着一定的家族聚集性,可能与遗传有关。
关于自杀家族倾向的遗传方式问题,加拿大的Alec Roy(1988)认为:一个有自杀死亡的家庭成员可以在同一方面起示范作用,使他们认识到自杀可能成为解脱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的选择;许多有遗传基因的自杀者中包含了躁郁症、分裂症、酒精中毒这些精神障碍,最常见伴有自杀。
第六章<;一>;
通过大量的调查统计,我们发现因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久病厌世引起的自杀,经济损失、荣誉损害所引起的自杀以及精神病自杀,在全部自杀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见表6—1、表6—2。
表6—1 成都市某县自杀诱因统计
自杀诱因 男 女 合计 %
家庭纠纷 86 96 182
婚恋矛盾 11 24 35
邻里纠纷 9 12 21
厌世 25 1 26
经济损失 26 5 31
荣誉损害 7 11 18
精神病 10 5 15
犯错误 11 5 16
亲人早丧 1 9 10
封建迷信 2 4 6
学习问题 3 2 5
诱因不明 4 6 10
其他 6 3 9
合计 201 183 384 100
表6—2 1986年四川省部分城乡疾病监测点自杀诱因统计
自杀诱因 城市 农村 合计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家庭纠纷 22 179 201
久病不愈 20 57 77
工作纠纷 2 4 6
私生活问题 11 11
无工作 2 1 3
老人无人照顾 2 31 33
考试落榜 2 5 7
赌博 1 1 2
失恋 8 1 47 1 55
其他 13 26 39
合计 72 362 434 100
〈一〉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
1、现状及危害
婚恋、家庭纠纷是现阶段我国导致自杀死亡的最常见的诱因。几乎所有的资料均表明,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在整个自杀现象中居于首要地位。例如,云南省某县,1973~1986年自杀死亡的295人,家庭纠纷177例,占60%,居第一位;恋起婚姻问题32例,约占11%,居第二位。广东农村女性因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占女性自杀的60%。四川省1986年的自杀死亡中,婚恋、家庭纠纷亦占。成都市某县1983~1987年684例自杀死亡中,由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386例,占。
国外资料亦显示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在整个自杀现象中占50%以上、位居榜首。例如德国自杀理论专家奥特(Ott)在一些自杀者的朋友、亲戚和教师的帮助下,对各种不同的自杀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自杀者40%在爱情上遇挫折,23%在家中不顺心。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婚姻、恋爱则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也是构成家庭的前奏。家庭关系与婚姻状况的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影响社会的安定。在现实生活中,婚恋、家庭纠纷是颇为常见的,由此引起的自杀事件举不胜举。其结果,不但破坏家庭的和睦,甚至形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局面,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心灵创伤。例如四川广安某工厂工人张××之妻邹××,由于在长期生活中与婆婆不和,矛盾日益恶化,最终将婆婆杀害,自己也悬梁自尽、悲剧发生后,张父在痛苦中离家投靠大儿媳去了;张××把刚满两个月的婴儿送给别人,自己带着大女儿寄住在工厂,偶尔才回一次家。昔日充满欢声笑语的家,顿时变得冷冷清清,空无一人。
2、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
任何一个家庭都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尽管这些矛盾并不是原则上的矛盾,纠纷也不具有不可调和的性质,但若是处理不当,却容易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即是造成家庭成员的自杀轻生。
家庭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内部事务所引起的各种矛盾、纠葛或冲突。家庭纠纷的范围很广,对于引起自杀的家庭纠纷来说,则可分为以下几类,即家庭经济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纠纷,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以及对老人的赡养等。
家庭经济纠纷是目前我国,尤其是农村中较常见的纠纷,由此引发的自杀事件也较多。这是由于我国农村多数家庭的经济还不宽裕,有限的家庭经济收入必须安排多方面的需要,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家庭成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如果不是本着互相协商,互相谦让,以理服人,合理使用的态度,实行家庭经济的*化,就很容易使受压制的一方产生丧失自尊、独立的屈辱感,形成感情裂痕。天长日久,矛盾深化,就可能引起纠纷,酿成悲剧。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经济上的小事,被当事人双方无限扩大,由此引发纠纷,造成自杀。例如《成都晚报》曾报道,农民李某与妻子一起赶场买凉席,妻子在付钱时多给了卖方五角钱,回家后夫妻为此争吵不休,李某一气之下,喝“乐果”自杀身亡。
家庭经济纠纷还包括遗产分配纠纷。遗产是父母死后留给子女的财产,原则上由子女共同分配,或根据遗嘱进行分配,同时也要考虑到所赡养义务的多少。个别家庭成员对此问题不是采取互谅互让、协商分配的态度,而是好强霸占,企图从死去的父母那里发一笔横财,置兄弟姐妹亲情于不顾,甚至兵戎相见。于是纠纷四起,某些认为分配不公而又自认受气的,不是对其他成员拔刀相向,就是自戕轻生,有的甚至在杀死杀伤多人后自杀身亡,危害十分严重。
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关系纠纷相当复杂,按参与纠纷人员的身份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婆媳纠纷,父母子女纠纷、妯娌纠纷、兄弟姊妹纠纷、姑嫂纠纷、翁媳纠纷及其他纠纷等。表6…3是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所引起的自杀统计。
表6—3 自杀与家庭纠纷
纠纷类型 例数 %
婆媳纠纷 74 4
夫妻纠纷 41 2
父母子女纠纷 22
姑嫂纠纷 16
兄弟姊妹纠纷 13
妯娌纠纷 9
翁媳纠纷 1
其他 6
合计 182 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婆媳纠纷所引起的自杀死亡最多。婆媳矛盾是家庭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活习惯的不同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婆媳相处以后,由于来自不同的家庭,彼此间不能很快适应。在婆婆看来,媳妇毕竟不同于自己的女儿,可以进行毫无顾忌的管教,甚至打骂;而在媳妇看来,婆婆也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总是有偏心。这样,如果不能互敬互爱,彼此尽力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就很容易形成感情上的裂痕。二是感情上的抵触和距离。儿子结婚前,母子间的感情十分深厚,而当媳妇过门后,儿子就将感情的重心移到妻子身上,这对婆婆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婆婆从儿子结婚的那一天起,就处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中,一方面为儿子结婚成家感到高兴,另一方面又感到儿子从此以后就被媳妇夺走了,家庭主妇的地位也被媳妇所取代。感情上的不满足,有时甚至造成对媳妇的嫉妒,并由此产生矛盾。三是传统习惯的影响,婆媳生活在不同的时代,婆婆深受封建传统,特别是封建宗族观念的影响,并以此为标准来要求媳妇,有时候难免苛求。特别是在儿子婚姻问题上母子意见不统一时,婆婆对媳妇的要求会更加苛刻,使媳妇难以忍受而自杀。而由于当代女性观念的更新,媳妇则不愿再受旧的传统、道德的束缚,有时也难免在行动和态度上过激。特别是当代女性自我意识的增强,自我价值的认可又往往使某些青年妇女走上另一个极端,虐待公婆的事常有发生,这是导致老年女性自杀的一大诱因。
这些诱因的综合作用,极易导致婆媳之间的公开对抗,并可能发生轻生悲剧。
夫妻纠纷是家庭纠纷中造成自杀的第二位诱因,占总数的2%。夫妻关系是人类最亲密的一种关系,在漫长的人生旅程中,夫妻是最亲密的伴侣,但也免不了会出现种种矛盾和摩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反目成仇的事例很多,其原因各不相同,正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说的一样:“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有的是婚后性格不合,有的是一方喜新厌旧、另有所爱形成矛盾等。但更多的是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发生意见分歧,因为不能理智地处理,而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矛盾激化。例如对经济的支配、子女的教育、甚至一句不入耳的话等都可导致夫妻一方做出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