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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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安利-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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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经营一开始,安利公司就要求销售人员每年和公司签一次约。这样就可以掌握主动权,并且有效地制约销售人员,有效地利用了资源。他们认为:要不断完善利润分享机制,使促销员获得更多,维持它们相互合作的机制及提携友好的工作关系。
  3.促销的不仅仅是产品,而应该是服务;服务不应仅仅是针对顾客,还应考虑到内部顾客——它们的员工。
  4.就纽崔莱公司来说,销售组织之所以崩溃,除了高层领导人的恩怨之外,在经营销售的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严格遵守直销的重要原则。
  直销人员的上下层关系对任何多层次直销企业来说都应该非常清晰。比如艾德拉到乔伊这个客户,不管乔伊以后要销售什么产品,都要经由艾德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很多直销商互挖墙脚、抢生意的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直销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
  虽然安利的直销计划大致是根据纽崔莱那一套总结出来的,不过对其中几点他们做了重大修改,以防止重蹈纽崔莱的覆辙,根据安利直销计划,每位新加入的直销人员都可以贩售他们的产品,而且必要的话,可以组成自己的下层销售组织,以扩增业绩。
  直销商的收入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只要他们的业绩越来越高,就能得到更多报酬,就能赚得更多。除非把东西卖出去,否则一毛钱也赚不到。
  基本上,这套制度到现在仍大体维持。安利直销计划经过多年来的发展,现已成为安利公司的“基础性计划”。多年来,安利公司的领导人便潜心于探讨这套“计划”所具有的真正与众不同的特性。
  

“老鼠会”的骗局

  美国的直销模式是从20世纪60年代时开始发展起来的。到了1972年,直销形式的销售额已经高达40亿美元。巨大的利润使一些不法商人对直销形式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设计出其他许多制度。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以诈骗消费者为根本目的的“金字塔销售计划〃(Pyramid Sales Scheme),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老鼠会〃。他们利用“金字塔销售计划”来蒙骗大众;牟取暴利。
  业界公认最早的“老鼠会〃为“假日魔法公司〃,据美国贸易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它成立于1964年,创始人是威廉?派屈克。在这个公司成立之后短短8年的时间里,其业绩就从第一年的52万美元迅速达到1972年的2.5亿美元。
  其实,“老鼠会”还有一项杰作,那就是与“假日魔法公司”同时成立的“佳线产品公司”。这个公司也是利用这种方法对善良又渴望致富的大众,充分利用其三寸不烂之舌,进行极为诱惑性的鼓动和暗示。他们的宣传让人们感觉只要拿出一点资金,就可以在家坐等滚滚财源。
  而那些加入后的会员所要做的惟一事情,就是再鼓动其他人入会。这种经营模式,理论上每个人都能赚到钱,因为下线是无限的。但现实生活中总有终极用户,这些人就是金字塔的基座。能得到高额财富的,只有最高层的少数几人,但这些钱全都是下层会员的入会费,并不是靠销售产品得来,所以最底层的会员在投入一大笔金钱后永远也不可能有任何收入,他们所交纳的入会费也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由于“金字塔销售计划〃打着丰厚的获利制度进行宣传,它很快在世界各国崛起,敛取暴利,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就连安利公司也几乎被人认为属于“老鼠会”之流。
  1971年,美国贸易委员会鉴于“老鼠会〃在全美各地流窜发展,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于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会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检举了“佳线产品公司〃的非法行为。
  由于美国政府的打击,“老鼠会〃无法在美国立足,于是开始跨国发展,在加拿大、欧洲、日本、中国等地都出现了“老鼠会〃的足迹。随着直销模式来到中国,直销的变异品种“老鼠会〃也在中国迅猛发展。
  传销组织对其会员往往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劝阻,再次参加传销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纵观世界各国的传销业,它们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抓住一些人急于发财,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理,以许诺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吸引其加入。而这些受骗者大都是经济弱势群体,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他们又不得不加入公司的骗人行列,去骗其他人来收回自己的投资。
  这种滚雪球式的发展,使得受骗的人越来越多,公司的头目与“上线”们赚的钱就越多。相反,成千上万的人却陷入了无尽无休的传销陷阱。为了骗人成功,每个进入“老鼠会”的人都要学会一套骗人的技巧。
  “老鼠会”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老鼠会”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老鼠会”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老鼠会”造成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的惨况,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老鼠会”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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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严厉打击

  1971年,“假日魔法公司”、“佳线产品公司”、“卡司可国际公司”、“格连特纳公司”、“佳洛马公司”等数十家所谓直销公司的违法行径,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注意。
  经多方查证核实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这些公司处以严厉的惩罚措施,并勒令他们立即停止不法活动。1975年,美国联邦贸易署取缔了这些非法的直销公司。
  由于对直销与“老鼠会”没有严格的区分,美国联邦贸易署把当时包括安利在内的一些正规直销公司也推上了法庭,安利公司也被指控有非法经营的行为,他们指控安利公司共有五条“罪状”。
  经过4年的调查和无数次的访谈、辩论,积累的相关文件已经多达上万份,安利的直销计划终于得到了联邦贸易署的认可。这也算是各国对传销的打击中出现的一个小小的插曲吧。
  在美国政府的打击下,“老鼠会〃在美国得到遏制。现在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大量的打击活动,使“老鼠会〃在美国已经无法立足。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主席、美国安利公司前总裁狄克?狄维士介绍,美国每个州都有相关的法律,此外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第五款,被称为“欺诈交易行为处理法案〃。联邦法律赋予政府打击商业行为中任何欺诈行为的权力。
  狄维士坦承,“老鼠会〃在美国依然存在。随着直销公司海外扩张的进行,“老鼠会”在全球到处横行,严重地危害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安定,所以“老鼠会”被不少国家视为公害,继美国之后,各国政府在认识到其危害后,纷纷对“老鼠会”的传销组织进行严厉打击。
  当直销模式进入日本市场后,“老鼠会”亦变得非常猖獗。1972年,日本“天下第一家会”的“老鼠会”面目被揭穿,该会宣布解散,随后日本政府制定了《访问贩卖法》、《无限连销防治法》对其进行规范。
  1972年,韩国“天星三家会”被揭穿,受骗会员90万人;1980年,我国台湾台家公司被揭穿,受骗人员1万多人;1990年,“宏源投资公司”欺诈案将台湾“老鼠会”推到被告席,数十万人受害,他们的980亿元台币血本全无。1992年,台湾直销立法,规范直销经营活动,台湾直销协会也相继成立。
  直销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兴起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对我国社会和经济造成严重危害。
  传销(老鼠会)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使得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欺诈、骗取钱财、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任何有良心的人都不可能喜欢传销,不只是中国人,其他国家的人也不喜欢它。西方的经济法规比较健全,不允许传销无限制地为所欲为,国外也不止一次地打击过它,所以传销并不像在中国这样肆无忌惮。为此,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通知,禁止在我国从事传销经营活动。
  1996年初,广东省工商局首次查处了东莞市某公司的“爽安康〃摇摆器非法传销案,此案涉及全国28个省市,案值亿元。
  1997年初,云南省工商局查处德国“王牌88〃网络层递式博彩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人首先要支付50马克(人民币300元),这是我国有关部门查处的首例国内外勾结的非法传销案。
  1998年国务院十号令下发,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1998年至今,海南省工商等部门共清查登记传销人员5万多人,打掉传销窝点1000多个,抓获从事传销头目280人。
  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19起,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183个,清理遣送参加人员11万多人。
  2001年,朱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时强调,要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2001年,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成立。
  在我国,政府侧重于对下列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和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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