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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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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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要轻意施舍行乞者

    当今的丐帮不乏好逸恶劳的懒汉、骗子、道德败坏者,他们或巧舌如簧,或谎话连篇,胃口大胆子更大,散金碎银看不上眼,经常强讨恶要、纠缠不休。对此,人们自然应警惕,千万勿学东郭先生。爱心应该用在刀刃上,用在助学助困等慈善捐款上。当行乞者向你伸手时,请记住,要看清事实,弄清对象,不要因为你轻易的施舍,导致他们在行乞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坦然,如果他确实需要救助,请他求助当地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以免使他最终沦落为职业乞讨者,成为城市的寄生虫。
治安管理 性骚扰虽嚣张讲斗争别退让
    在公共汽车上,年轻职员晓群感觉有人在背后蹭来蹭去,她便一躲再躲,但总也摆脱不了,这时才感觉此人是故意的。更可恶的是,此人还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晓群无奈,只好未到目的地就提前下车了。

    中学生娟子和往常一样,早晨6点多钟出门,不过这一天出门着实让她吓了一跳。原来,在楼洞站着一个故意裸露下身的30岁左右的男子,惊得她转身就往回跑,从此她害怕一个人走楼梯。

    赵某与刘女士因发生经济纠纷,为泄私愤,赵某私自为刘女士起了个“空虚少妇”的网名,并在一家网吧将刘女士的家庭情况及手机号码发布到网站的“玫瑰情缘”栏目中,所发布的信息极端涩情、下流,明显带着侮辱性。此后一个多星期里,刘女士每天都接到大量的黄色短信、挑逗电话。刘女士被逼无奈,只好关掉手机。

    法律聚焦:性骚扰

    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性骚扰是从西方传入的一词,时至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被国人认知。而在我国,与性骚扰齐名的则是“耍流氓”一词,它几乎包含了一切异性对他人进行有性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语言侵犯的行为。

    1975年,美国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它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伤害。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受伤害的程度也相对比男性深,但性骚扰不仅仅是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也包括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如北京某公司经理项某,因不堪忍受一位已婚少妇对其长达3年的持续性骚扰而将其告上法庭,并获胜诉。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虽然还没有打击性骚扰的明确规定,但基于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是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以,均作为民事侵权案。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权。性骚扰案的维权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证据。所以,此类案件的举证,就成了困扰被害人的最大障碍,如京城首例雷女士状告其上司的性骚扰案,就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44条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案例警示:

    (1)学会沉着应对身边的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恼人,但又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它常常是不请自来的,因此必须学会沉着应对。不论是来自熟人间的侵扰,还是陌生人的侵袭,不必害怕,不要心慌,但力求尽快摆脱,不留可乘之机。如果是遭到持续性的骚扰,则一定要留下证据,诸如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及相关物证,要让亲友知晓并报警留下记录。总之,不能沉默忍让,作软弱可欺状,否则会纵容骚扰者的行为,使之纠缠不休。

    (2)以正压邪让骚扰者自退

    向来邪不压正,正气永远是最后的赢家。端庄、大方、正派往往会使邪者不战自退,善恶相遇勇者胜。在生活中,人们应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着装打扮。在公共场合不可太随意,不自尊、不自重,则容易使心存邪念的人产生误解,不免要蠢蠢欲动。另外,还应借助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力量,让不文明的性骚扰行为频频曝光,形成声讨、共诛的氛围,从而抑制这种丑恶行为的上升势头。

    (3)女性有说“不”的权利

    应当承认,目前,女下属和其男上司之间、公交车里的女乘客和男乘客之间、服务行业的女服务员和男顾客之间,大多为男性处于强势地位,甚至是在餐桌上,女性也往往身处被黄色笑话、“荤段子”骚扰侵袭的境地,男人的风月之事、滥性调情成了下酒小菜。在座的女性完全没有被尊重、被照顾。此时,女性应勇于说声“不”,勇于拒绝,并以此教会男人必须尊重女性。女性不能将自身摆放到屈从和依附、逆来顺受的地位,不可自轻自贱。男女在精神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法律认可并正努力维护这一平等状态。
治安管理 恐怖谎言编不得恐怖信息传不得
    张某想愚弄一下朋友梁某,晚饭后对梁某说:“城南的铁路桥塌了。”梁某信以为真,打电话告诉朋友赵某,赵某又把这个消息告诉给其他朋友。一传十,十传百,一时间几乎全城都知道了这件事,引起极大恐慌。警方经查得知,这只不过是张某制造的一个玩笑。面对警方对他做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张某蔫了。

    还有四川的高某,一日因闲得无聊,便拨打电话编造恐怖信息:“浦东机场将会发生爆炸。”只这一句,竟换来2年有期徒刑。

    法律聚焦: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性的、放射性的,而且对公众能造成大范围恐慌的一种信息,在客观上还能造成一定的社会秩序的混乱。

    我国刑法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种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而使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是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1)恐怖玩笑开不得

    在生活中,确有一些人惯于捉弄人,甚至胡编乱造谣言,煞有介事地搞恶作剧。一些编造的恐怖骇人的信息,往往不胫而走,常常引起社会上不明真相者的恐慌,使其生活笼罩在阴影之中。这种情况容易给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损害,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负担。个人开心事小,让众人心慌事大。玩笑也不是随心所欲可以信口胡说的。否则,玩笑过了头、走了火,则非同小可。法治时代不容口无遮拦,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胡言乱语而不负任何责任。

    (2)恐怖信息传不得

    好事者热衷于传播各种小道消息,以示其耳听八方、消息灵通。有人在传播扩散中,还添枝加叶、以讹传讹,起到兴风作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谣言传播者不要听风就是雨,不可传播惑众以乱人心。多一分理智,少一分盲从;多一分清醒,少一分糊涂。人应学会理性地看待世界,冷静地分析客观事物,切勿人云亦云没有自我。

    (3)荒唐之事做不得

    编造谣言惑众,传播虚假恐怖消息吓人,都是过激行为和荒唐举动。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始作俑者并不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知道将会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受到惩处时,往往有说不出的委屈或不解。他们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仅仅打个恐怖电话,发布一条虚假的骇人信息,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或什么动机,只要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开玩笑也好,做事情也好,千万不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冲动是魔鬼,过后就后悔。

    (4)侥幸之心存不得

    心存侥幸的人总认为,自己做事,神不知鬼不晓,且自己藏身于暗处,警方想在茫茫大海中捞针谈何容易。正因为如此,一些不安分的人便按捺不住骚动的心,胆敢以身试法,行乱于社会。然而令其沮丧的是,他们并没有成为漏网之鱼,没有想象的那么逍遥。侥幸是一种危险心态,它会使人低估他人的智慧,而高估自己的智商,失去自我约束的最后防线。
治安管理 贫富有别尊严同侮辱他人法不容
    人力三轮车夫王某将一对夫妇牵着的小狗轧死。狗主人说:“只要你给死狗磕三个头,这事儿就算拉倒。”王某被逼无奈,只好趴在地上朝死狗磕了三个头。不料,狗主人随后又向他索要600元钱。王某只好向众人求助,凑了200元交给狗主人夫妇。

    还有一出租车司机驾车不慎,撞倒一白色宠物狗。狗主人对司机大打出手,并威逼司机向狗下跪。司机害怕再遭殴打,在瑟瑟寒风中被迫向狗下跪,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才起身。

    上述两案例的狗主人,均被公安机关以公然侮辱他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聚焦: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构成侮辱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规定,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污辱他人或者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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