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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9日,在英国多佛尔海港,英国海关人员在检查一辆冷冻货柜车时,发现58名来自中国福建的偷渡客被活活闷死在集装箱里……
2004年8月26日,台湾海峡又上演了一幕惨剧。为逃避台湾警方的检查,台湾“蛇头”把藏在两艘快艇上的26名大陆私渡女子全部强行推落大海,造成6人溺水而死、3人失踪、1人重伤……
难道是外国的月亮圆?事实绝非如此。在英国,拾贝1小时才赚9英镑,还不能买一个汉堡;在台湾,大多是靠出卖肉体维持生计;在美国,偷渡者要忍受着做黑工的剥削。
偷渡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偷渡不仅破坏了本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在偷渡的过程中,由于偷渡者没有任何合法的身份,在法治国家里,这样的人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没有保护,偷渡者往往会遭到非人的对待,尤其是偷渡者由于疾病等原因影响了“蛇头”们的经济利益时,便会被无情地丢弃,甚至杀害,而偷渡者即使能够到达目的地,也会由于没有正常的身份而被歧视、虐待。另一方面,偷渡活动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公民的正常往来,引发一系列外交交涉,干扰了我国外交工作的大局。偷渡所造成的后遗症远远不止这些,这种以生命为代价的偷渡行为,其背后隐藏的是肮脏的交易、黑恶势力的蔓延以及各种不易被察觉的社会问题。更有甚者,长时间超负荷的工作、负债的压力使许多非法移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公安边防部队来说,反偷渡是其中心工作之一,加强反偷渡工作,遏制偷渡活动的上升势头,是一项艰巨而严肃的任务。公安边防部队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拳出击,不断加大反偷渡工作力度。在反偷渡斗争中,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把专项打击、管理防范和综合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陆上查、岸边堵、海上截等有力措施,不间断地组织实施反偷渡专项斗争和统一行动,突出抓“蛇头”、打现行、严管防、摧团伙,建立起反偷渡的立体攻势,积极构筑边海防“铜墙铁壁”,从根本上遏制成船、成批大规模集体偷渡活动的发生。针对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中存在“偷渡不犯法”的错误观念,循序渐进地强化有关反偷渡法规政策宣传,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可通过收集典型偷渡案例、印制《反偷渡宣传手册》加强对反偷渡工作的宣传,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偷渡活动“重灾区”的群众认清“蛇头”的骗术和罪行,懂得一人偷渡、全家遭灾的道理,从源头上遏制偷渡行为的发生。公安边防部门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各警种、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海军部队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机制,互通情报信息,联合协作办案,形成打击偷渡的合力,构筑平安的边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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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偷渡-定义:
偷渡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或者在规定通过的地点用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者用其他欺骗手段蒙混过关。这种行为我国法律称之为偷越国(边)境,国际上称之为非法移民。
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干扰我外交大局,影响国家间的关系;破坏我国出入境制度,影响我国公民正常的出入境活动;非法移民在境外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损害华人华侨利益;当事人受害深重,在社会上造成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Ⅱ 偷渡-起源:
随着五百年前欧洲资本运动兴起,一些跨国界的经商贸易日渐增多,许多商人在当时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便开始了大规模的非法入关“偷渡”行为。其中早期“偷渡”到我国东南沿海台湾、香港、澳门做生意的有荷兰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英国人。
从明朝开始,中国郑和七下西洋也是在强大的炮艇护卫下,不请自到的漫游东南亚及南亚、东非印度洋沿岸国家。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西班牙和英国等西方国家做移民劳务的商人,还分别从厦门和汕头偷渡数十万劳工到南北美洲和南非各国。
其中,1847年至1852年从厦门“偷渡”贩运出洋的华工有15000人;1852年后从汕头“偷渡”运走4万华工;另外,这个被国人指斥为贩“猪仔”的贸易,又转移到澳门进行,据有关历史数据统计,仅从澳门“偷渡”贩运到古巴、秘鲁的就有十几万华工。
到1882年统计,被西方列强“偷渡”到美国西部圣弗朗西斯科,开发旧金山金矿和修筑铁路的华工就有29万人。
据有关统计表示:从1807年到1925年间,仅经荷、西、葡、法、英、美国之手非法“偷渡”贩运到世界各地的华工约有300多万人。
这些非法移民活动的起因皆是从西方列强扩张时开始的,对这种远涉重洋,闷在船仓里毫无人身安全保障的大规模非法“偷渡”移民,中国历朝历代政府都是坚决反对的。
然而,这种由西方祖师爷言教与身教出来的非法偷渡行为,却在中国东南沿海长期形成了一种前面“走出去”混得好的亲友,又勾着后面的人“走出去”发展的风俗习惯。
Ⅲ 偷渡-原因:
1、出国签证难,不符合出境条件的人就想方设法偷渡了。
2、为了牟取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某个目的,逃避司法机关或其它机构的检查和追捕,就选择了偷渡。
3、人蛇也好,“猪崽”也好,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以沿海落后地区农民为主。他们以为国外遍地黄金,唾手可得。
4、地区有出洋的传统。福建等沿海地区,几百年来有出国做工的传统。
5、地方官僚*。偷渡盛行地区往往是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一些把守国门的部门或不力或参与。
6、海外某些败类同胞(犯罪集团)全力参与组织,以赚取暴额利润。
7、政府部门官僚作风严重。正常办事难,进出境等法规无人知晓,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些偷渡者海外有亲戚,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出国。
Ⅳ 我国法律对偷渡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对偷渡组织者的处罚
《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对偷渡运送者的处罚
《刑法》第321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对非法提供出入境证件者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款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偷渡者的处罚
《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偷渡客:海地地震中最无助的中国人
南方周末报道
海地地震发生后几天,黄克锵的手机与QQ振动不停,来自家乡福建的求助消息不断向他涌来。海地地震后,这位定居在纽约的中国林则徐基金会主席立即在网上公布了他的所有联系方式,1月16日,震后第四天,他即搜集到上百个失踪的老乡名单,这些试图从海地偷渡至美国的福建人在地震中下落不明。
震后,即有媒体指出,海地这个偷渡客的重要中转国很可能有数百名中国人被困。但记者采访得知,福建省、福州市侨办迄今没有接到任何求助电话;美国闽籍侨社侨领大多也不了解情况,因为偷渡客在美国除了亲戚,鲜与外界包括社团联系;即使是长期援助偷渡同胞,人脉活络的黄克锵,在接到来自家乡的求助时,对方常常闪烁其辞,除了名字不愿再提供更详细的个人信息。
这是一个无助而隐秘的灰色群体。在这场天灾发生之前,他们及西半球那个最贫困的国家,在普通中国人的印象中遥远而陌生。他们的家人却十分熟悉海地,并视其为“福地”,亲人一旦踏上这片土地,与目的地美国,就仅一千公里之遥了。
海地难民逃离太子港,据估计地震将引发高达数十万的难民外逃潮图/东方IC
不过,只有亲历者清楚,这趟旅程绝非幸福之旅。
据黄克锵介绍,与中方联系上的27名福建人,地震时分两拨分别集中于海地首都太子港郊外的两幢民宅,幸而避离震中,房屋与人均完好无损。27人中包括蛇头、打手与人蛇(偷渡客),其中男子26名,女子1名,与中方联系上之前,他们一直靠着民宅内剩余的食物与水维生。
这些细节对刘姝妹(化名)而言,再熟悉不过。这名28岁女子来自福建长乐,2003年历经4个月,经海地成功偷渡到美国——
海地是第四个中转点,前三个分别是香港、台湾和欧洲。在欧洲,我们被集中关了三个多月,其间换了好几个国家,我不知道都去了哪,我们要么是在完全封闭的小巴车上,要么就是关在屋里,哪也不能去。每到一处,在蛇头的监视下,我们可以给家人打电话报声平安。只能说一句话,一句10美元。
三个月后,我们终于被送到机场,下了飞机,看到来来往往的黑人,才知道自己到了非洲。
海地是走水路偷渡美国的最佳中转站。消费低廉,社会动荡;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