⒅辽浦撩馈⑽褡鲋鳌⑿死椎那骞伲M歉约捍葱腋:驼濉7路鹑松兔巳嘉翟谡莆杖Φ母鋈松砩稀U庹窃诔て谧ㄖ普魏妥ㄖ扑枷胪持蜗碌暮笠胖ⅰ!扒骞佟彼枷氲挠跋焓窍嗟鄙钤兜模钡健�*”,人们几乎天天在唱国际歌,却仍然无时无刻不在忙乱着造神的事业。甚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电视剧《新星》在某古城播出时,许许多多的人们仰望不已,淳朴的农民声言要集资给扮演清官李向南的主角颁奖。殊不知,渴望个别“清官”救世而舍弃依法治国的处境永远是可悲的。渴望个别“清官”的人,就是失去了对“官”——自己公仆的监督、选择权利的人,是不能依靠健全的法制保护自己利益的人,放弃“人民当家做主”,依赖某个清官“为民做主”。浓厚的“清官”思想强化了人身依附心态,丧失了个体独立自主掌握自己命运的精神,为专制的政权结构的稳固和各种贪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肥沃的社会土壤,也为现代形成权力制约机制增加了困难。
2高度集权的失误
新中国成立后,循环了两千多年的专制的政权结构被彻底砸烂,代之以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但是传统的文化、心理、思维模式等,以其强大的历史“惯性”和渗透力,在新的时代粉墨登场。尽管从鸦片战争到“*”,中国社会生活的舞台发生过急剧而又令人炫目的变化,但是民族文化体系中历史积淀的种种惰性因素,不时在压抑、窒息着民族的活力和生机,甚至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不断放大,形成巨大的破坏力。共和国建立头三十年的时间里,人民为此就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20世纪50年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突出的成就。从5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的“公社化”运动,使农村形成了一个个自给自足的缺乏“横向联系”的封闭的生产单位。僵化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也切断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另一方面,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页。
我国的整个政治结构和经济体制及其运作事实上出现了一种背离社会主义现代化方向的变化。
这种变化实际上就是权力的过分集中。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政治体制深受共产国际的集权领导和苏联的政治体制模式的影响,是在战争年代形成的领导体制的基础上,按指令性的计划经济管理的要求而建立和强化起来的。这种体制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群不分的问题。每设立一个组织,不论其性质属于经济组织,还是社团组织,都要有一个主管部门,都要有挂靠单位。组织形式的行政化,使各个组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济组织、群众团体都缺乏其独立性和主体地位,它为权力的过分集中提供了组织基础。组织形式的集中正是权力过分集中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它把各种组织构筑成一种宝塔形的垂直状态。每个包含其中或隶属其内的组织和个人只需要听从上级的指示,对上级负责。整个社会的政权结构便依据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人为地编织构造起来,进而达到权力集中的目的。“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8—289页。“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8—289页。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情况复杂的国家,本身就存在着中央政令的统一与地方在政令范围内的自主权相结合的客观需要。问题在于“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8—289页。所以这种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 最好的txt下载网
(二)权力与腐败(3)
早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2页。权力的过分集中,特别适宜于个人专断、家长制的产生和发展,突出少数领导的才智,往往压抑大多数人的创造力。这就必然损害*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出现盲目决策,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强迫命令,脱离群众及瞎指挥等现象。主要表现在权与法的关系上,往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庸。有的人甚至滥施特权,主仆颠倒。在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往往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存在,一言堂,个人决定重要问题,别人只能奉命行事。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1958年以后,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在许多转折关头,实际上都存在不少不同意见,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决策权分配上的高度集中,决策方式上的简单粗糙,缺乏*,没有经过任何严肃、认真和科学的论证,只是凭借个人的感觉和经验,结果给人民造成沉重的灾难。这种体制越发展,领导者个人的作用就越突出,政治生活*化就越薄弱,使得群众淡漠于关心公共事务,使意见分歧不但没有能够成为推动认识发展的动力,反而成为动荡的根源。
此外,党政不分,权力的过分集中,带来机构重复臃肿,人满为患,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层层把关,文山会海,推诿扯皮等现象,从而为少数人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大开了方便之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一言堂等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领域,而且在文化领域也异常突出,造成了意识形态领域严重的不正常状态。1957年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双百”方针名存实亡,学术自由已被变形、扭曲,权力真理论代替学术争鸣,用行政命令解决理论问题,硬要把无限丰富的精神世界定于一尊。意识形态问题又与阶级斗争纠缠在一起,造成文化停滞、艺术凋零、理论衰退和思想僵化。为了避免被戴上各种廉价而又沉重的帽子,理论工作者将自己的任务变成了简单的演绎、注释和宣传,文艺工作者只能在样板戏的基础上打转转。人们不得不把精力和兴趣放在那远离尘世的学科和领域中,而大量重大的迫切需要论证和解决的问题却很少有人问津。因此,造成的理论空白只能主要靠以往的经验去填补,而这恰恰加速了阶级斗争的扩大化。
3“法律虚无”的悲剧
过分集中的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机制。我国的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机制的主要特色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最高权力机关不单是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的机关,而且是把国家权力集中于由人民选举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的,并对它负责。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人民的管理权。实践证明,这一国家权力结构和制约机制不仅逐步完善,而且日益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 。。
(二)权力与腐败(4)
但是,也要看到,长期以来,我们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体现在政权机构的设置上,就是决策、行政机构等职能部门过于庞大,而监督、检查机构则过于薄弱,甚至流于形式。这种状况破坏了权力结构中各部分的协调和平衡。失去了制约机制的权力结构,造成了“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291页。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2—253页。而上述体制,靠的是领导者或掌权者的自身素质和修养,能否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靠的是权力行使者的自觉和自律,却排斥了制度,乃至法制制约。1958年以后,当时颇为流行的一种认识就是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施行,还要什么法律?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评,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于是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政策大于法律,高于法律,法律成了可有可无,甚至以言代法,以言废法,“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这些一度成为领导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基础之一。1957年毋须经过任何司法机关和任何法律程序去划定的“右派”;在“*”中,一大批被列为打倒、横扫对象的“牛鬼蛇神”一类概念,既非科学的政治术语,更不是法律条文的专有名词,而是一个充满主观随意性并带有一些文学色彩的比喻。然而,在那个年代,这个莫名其妙的比喻下面,被名正言顺、冠冕堂皇地*、批判的人又何止万千!由此可窥见当时我国法制观念淡薄至何等程度。
法律的虚无和残缺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方面,也表现得很突出。虽然有关条文也有群众选举干部的规定,但事实上更多的是由上级部门任命,即使有选举也流于形式。虽然没有领导职务终身制的规定,但也没有限制领导职务终身制。
直到1982年2月20日,*中央才出台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打破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谁都知道,由谁直接授予权力,就受谁直接监督,即权柄在谁手中,行使权力的人就必须也必然向谁负责。而上述的规定实际上削弱甚至排除了人民群众对自己代表的选择和监督,导致了诸如特权、官僚主义、人身依附、帮派、家长制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