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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吃亏在没有明确的授权,没有严格的合同。按照有关文件,出版单位从1985 年起就应与作者签订合同.但大多数出版社没有执行。
王:包括付酬方式,应当在合同里明确规定。我的书一般印数在十万册左右,按字数拿稿酬,我觉得亏。有家出版社出我一本书,我提出拿版税,他们不答应,只是口头承诺,印数多可以多给我一些。后来印数一下子上来了,我说多给我一点吧,他们那个别扭劲儿啊就别提了。我说:终止授权,不在你这里出了。这才逼得他们跟我谈稿酬。按一次性付酬,我说了一个数,他们答应了。他们认为我搞突然袭击,宰了一刀。好像我这个人贪得无厌。其实我心里也不痛快,按版税我本来可以拿得更多。
吴: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传闻,说你出书要价太高,砍价太狠,在稿酬上太计较。
王:我确实跟出版者砍价很认真。这是我的生活状况决定的。我是无业人员,完全靠稿酬生活。即使有业,这也决不是巧取豪夺,是在争取自己应得的一份。如果我得不到,就是被别人剥夺了。
吴:这是你的经济权利。
王:我常比喻说,我现在如花似玉,是名妓。等到人老珠黄,接不着客的时候,只能沿街乞讨了。过去大量地创作,种多少吃多少,年终所剩无几。我不可能总是保持这样的创作势头,不能一直到老如牛似马地写呀写呀。展望前程,不寒而栗。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我写作初始就不排除有为钱的动机,当然不完全为了挣钱,不过,能挣的钱我尽量挣。我的作品创造了多大价值?社会效益撇开不说,就是经济效益,夸大点说,一个亿都没准儿。我的这点要求过份吗?一点也不过份。
吴:我们讲精神文明,讲奉献,讲无私的奉献,这与计较稿酬是否矛盾?
王:有一种误解,似乎一说精神文明就不能谈钱。实际上,经济关系是决定精神文明质量的重要保证。对作家来说,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保证,才能专心致志地创作高质量的作品。反过来说,高质量的作品也应当是经济效益好的作品,给作家带来可观收入的作品。一个人一生写不出几部好作品。我的作品,真正站得住的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生活压力大,总被赶着往前跑。去年我写了一百万字的东西,是否个个质量好?绝对不是。但没有这一百万字,就没有今天的局面,这是靠数量取胜。如果我的版权能够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我可能一年就写一部作品,写得再精一点,那十部作品可能都不如这一部作品。
吴:不少同志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实行版税、高稿酬,其效果不一定与作品的质量成正比。
王:可以肯定地说,不实行版税、低稿酬一定与作品的质量成反比。当然,这是就总体而言,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我总觉得,中国人有一种糊涂观念,认为金钱总能腐蚀人的灵魂。这种观点特别害人。其实吧,衣食足而后知荣辱。总得保证作家有一种体面的生活,人家才能从事高级精神活动。人在猴子的阶段,能想到别的什么呀?
吴:你的作品现在还值钱,经济权利有著作权法来保障,你是赶上好时光了。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正名:经济权利(5)
王:如果是十年以前,如果没有著作权法,我这一切都是空的,将来的前途就会像老一辈作家那样,去找一个铁饭碗,去做一个文化官,又变成“学而优则仕”了。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靠,都往做官这条窄道上挤。一部小说轰动了,就当文联主席,相应的处级待遇,局级待遇,一切都靠这个办法来解决。国家哪儿有那么多官位呀!现在实行保护制度,作家收入多了,就不一定非往那条窄道上挤。我无业,医疗保险,将来养老,全靠自己的积蓄。有钱在手里,等于自己给自己保险了。说实话,我这种人真是值得提倡的。
吴:50年代,中国有不少作家是靠稿酬吃饭的,后来在降低稿酬的同时,作家们被吸收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起不低于副教授的基本工资。唯一剩下的自由创作者只有巴金一人。你现在也是一个了。当然,近年来也涌现了一些文化个体户,自由职业者。
王:作家是个正在进行时。正在写的是作家。国家用工资养公务员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用工资养作家。能写的时候当作家,不能写的时候该干什么干什么去。不少当了专业作家的朋友反对我的这种说法,他们问:“你这样说,不是要把我们轰到大街上吗?” 其实,就是这么回事儿。作家不是一种职务,不是一个官儿,干么用职务来套?有的写了一首诗,终生都当作家,这很不正常。
吴:“一本书主义”。
王:这很没意思。问题不全在他们,因为没有一种机制促使他们不停地写。当然,老作家也有实际问题,当时人家那本书轰动的时候,没有保证人家的权益。多年拿不到稿酬,可当年那本书的收入又不能保证生活。但年轻作家,就不应当靠国家养,要靠自己的创作,靠自己的作品吃饭。
……
持有与王朔相同观点的作家,现在已经有一个大的群体。他们认为,作家是应当靠稿酬吃饭的,但这有个前提——作家能够靠稿酬吃饭,也就是说,作家能够通过充裕的稿酬保证生活。得到稿酬,得到与创作成果价值相当的稿酬,是作家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作家的权利。他们正在联合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北京,以海马创作中心为代表的一批作家,正在明码标价地推销自己的作品。在上海,一个以影视剧作家组成的“创作联盟”统一了自己与使用者谈判的稿酬标准:电影剧本每部15000元,电视剧剧本每集不少于10000元。联盟不允许任何一位成员单方面以低于这个标准的价格与使用者成交。
对这种情况,那些如今已不能走红的老作家怀着十分复杂的心理。在他们创作的旺盛期,有谁敢这样明目张胆地索要稿酬?别说是明码标价地谈判,即使是稍稍流露一点愿望,也会被指责为创作动机不纯、资产阶级名利思想作怪呀!那时候,他们不敢认为这是自己的权利,甚至也意识不到自己有这种权利。权利被抹杀了,被剥夺了,他们倒认为是应当的,是有利于思想改造的,是有利于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如今,他们手中的笔已涩了,钝了,想挣点稿酬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着一些年青作家靠稿酬过上了好日子,他们真是又羡慕又嫉妒,又后悔又无奈,又抱怨又悲愤,他们恨那个剥夺了自己经济权利的荒唐时代。
那个时代对作家经济权利的剥夺,造成了一些历史悲剧,也遗留下许多难结的旧案。
继承权,是作家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作家版权的保护期限保持终生及逝世后50年,也就是说,即使作者本人已经远去,其子孙们仍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领取其作品发表、再版时应得的稿酬。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几乎没有一个作家的继承人享受过这样的待遇。没有谁赐予他们这种资格,他们也不敢提出这种要求。即使他们萌生过这种念头,也会被当作资产阶级思想苗头,遭到扼杀或干脆自我扼杀。
每个继承权纠纷案都是一页复杂的历史。
鲁迅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如此。
周海婴是在法院向著作权人敞开大门的第一年,就走向了法庭的。
他要追索的当然不是自己的著作稿酬,而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鲁迅著作稿酬的享有权。
正名:经济权利(6)
鲁迅在天之灵一定不会想到,他的那些不朽著作会在几于年后惹起一场稿酬风波。
这案子说起来话也长了。
1980年12月,周海婴写信给胡耀邦,提出了追索鲁迅著作稿酬的要求。理由:需要一大笔钱,“送高考未被录取的孩子出国半工半读。”
1981年3月下旬,人民文学出版社收到周海婴的一封信。信中说:“请将历年来鲁迅书籍的版税、稿费予以结算。”
这可是一笔巨款。历年来的鲁迅著作版税、稿费加起来,约有四十万元。其中三十万元存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四万元已上缴国库,还有几万元存在中国青年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这是已经明确计了稿酬的。如果加上没有计酬的,那就更是一笔大数目。不过,这些钱不能就这么轻易地退还给周海婴。除了已上缴给国库的那四万元以外,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着的三十万元已经有了使用上的安排:设置“鲁迅文学基金”。从1958 年后不再为鲁迅著作计酬也是组织上的决定。
这些稿酬并不是没有给过周海婴。
但那时,他不收。
早在195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冯雪峰就劝说鲁迅###许广平和周海婴接受稿酬。那时他们说啥也不要。冯雪峰还就此向周恩来总理作过汇报。周总理说:“既然许广平同志不收,拿出来办福利事业,办个幼儿园也好嘛。”
打那以后,一直到195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曾经多次劝说许广平和周海婴改变主意接受稿酬,但他们执意拒收。
现在还可以看到当时的一些信件。
1952年4月14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写信给冯雪峰。信中说:
“在伟大的毛主席领导的三反运动之下,使我们有检讨一下自己过去生活的机会,开始了解到过去的许多看法、做法、应当从头做起。”
“为此,我们特诚恳地请求您帮助我们通知有关方面把我们对普迅著作的版税以后国内外一概停止支付。这个表示,在今日的学习检讨下,才衷诚向您提出,是因为我们已经明白了不应该不劳而获的过着享受生活……”
1958年2月20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给人民文学出版社王士著写信说:
“我们不只一次地表示过决心,就是把版权也交给国家。但前些天忽又听见您谈起:出版社还保存着历年来鲁迅著作的稿费,当时我即当面请求迅将这笔稿费,上缴给国家,以作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建设的一砖一瓦之用,千万不要再耽搁了。惟恐我们口头说的还怕不够确切,又使你们谨慎小心地保留下来,故特写这几个字……从速了此一件心事。”
许广平的心事已经了结。但周海婴的心事却并未真正了结。现在他重新提出追索稿酬的请求,令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同志非常意外。
不是有那些信件为证吗?
周海婴回答说:那是“三反时写的”。
那是在“三反”时的“学习检讨”中写的。那以后的屡次拒绝稿酬,也是在几乎同样的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中做的。
而现在,那个时代过去了,那种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也散淡了。作为法定继承人,周海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