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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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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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当“海盗”毕竟是不光彩的。
  不仅不光彩,而且影响自身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影响对世界文明成果的引进。既然你是“海盗”,人家就歧视你,防御你,甚至联合起来抵制你。在你迫切需要某项关键的科技成果时,就会附加各种苛刻的条件,敲诈你。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2)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某飞机制造厂从国外引进一套计算机软件的经历。
  这套软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一二百万美元,但对中国,要价是几千万美元。
  为此,双方经过了几年的艰苦谈判。
  为什么唯独对我们如此苛刻?
  对方的回答是:你们保护版权不力。你们有好几家飞机制造厂;我们卖给你一家,就等于同时转让了好几家。因此要收多家使用的钱。你们还可能利用这套软件干别的,广泛复制,因此要多收更多的钱。
  我们说:我们不会私下转让。
  对方说:不相信你们的承诺。因为你们没有版权法,没有法律的保护。
  最后的成交价格三千万美元。
  这明显地是“宰”我们啊!但又有别的什么办法?我们不可能因此就放弃引进。我们的飞机制造业需要现代化,现代化需要先进技术。
  飞机厂只能如数付出这么一大笔。他们信守承诺,确实没有转让给别的厂家,尽管兄弟单位也亟需这种软件。
  多么冤枉啊!我们并没有私下复制,但人家在收取费用时却加进了这种因素。本来一二百万美元的东西,我们付出二十倍的代价。
  这就是没有版权保护才吃的苦头。
  这样的苦头我们吃了不少。
  自70年代以来,台港澳的一些武打、言情作品开始传入大陆,渐渐在图书市场风行起来,并拥有了稳固的读者群。由于当时国家没有著作权法,也没有保护台港澳作家著作权的相应法规,一部分出版单位不经作者授权、不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版了一批海外作家的作品,这也是一种“海盗”行为。
  几乎每一个港台知名作家的畅销图书都曾在大陆被盗版。其中,柏杨、琼瑶、梁羽生、古龙、卧龙生、寥辉英、岑凯伦、席慕蓉、罗兰、金庸、陈青云等,都成了被侵权的对象。
  1986年以后,大陆正式开始保护台港澳作品,这种自行出版的局面得到一定改善。同时它作为我国按照国际版权贸易惯例处理海外作家作品的第一个步骤,也使大陆出版者开始按照版权贸易的原则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
  当然,这有一个过程,许多出版者还不习惯这样做,也不情愿这样做,他们从经济效益出发仍然我行我素,充当“海盗”。同时又由于集个体书商参与其间,推波助澜,致使侵犯海外作家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发生。
  盗版问题引起海外作家的极大愤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爱国的,认为盗版问题严重地损害了祖国的形象。有一部分作家本来就对大陆怀有偏见,由于盗版现象的泛滥,就使得他们的偏见更加深刻。即使不从国家利益出发,而从作家个人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出发,他们也对这种盗版现象觉得不能容忍。
  创造双向式英语学习法的扶忠汉先生,在这方面就表现得态度激烈。他的《双向式英语》及配套的24盘磁带曾被一些出版社争相盗印。他于1989年4月在北京王府饭店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了言辞尖利的讲话,认为大陆声称保护港台澳版权,而实际上没有有效保护。如果在这方面仍没有改进,回台湾后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向世界披露大陆的“海盗行径”。
  有与会者说,他的这次招待会,实际是一次声讨会。
  扶忠汉的版权问题目前已经得到圆满解决。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为此做了大量工作。现在回过头来看一看“扶忠汉风波”,我们的出版社仍然应当为此而警醒。
  台湾女诗人席慕蓉在海峡那边的小岛上,就感受到了从大陆升腾起来并弥漫过去的“席慕蓉热”。据说,这种热是源于她的诗集。
  被人狂热地崇拜当然是件好事,但她实在不明白,大陆青年是怎样读到她的诗的。因为那时候,她尚未授权大陆出版社出版她的诗集和散文集。后来,她同意花城出版社、友谊出版公司出版她的作品,但实际上的出版单位远远超出了这两家,她的诗集已摆满了大街小巷。
  1990年的夏天,她趁着休假到大陆来,这才发现了“席慕蓉热”背后的奇闻。
  许多纯情的中学生、大学生蜂拥而至,围住了她下榻的宾馆房间,一个个手中都拿着所谓的席慕蓉诗集,让她在上面签名留念。她把接到的第一本诗集就扣下来了。她说:“对不起,这本书根本就不是我的诗集。”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3)
接着,她一连扣下了十几本书。
  在她看到的大陆出版的席慕蓉诗集中,只有极少的几本是真正的她的作品,其余的或是假冒伪造之作,或是夹杂了别的内容。即使是她的诗作,那也是未经授权的盗版书。
  回到台湾,她写了一篇记述这次大陆之行种种遭遇的文章《版权奇谭》。她气愤地说:“这篇文字签的是席慕蓉的名字,但是却不是从前那个‘席慕蓉’写的。不是那个好像知足快乐,凡事都主张‘退一步海阔天空’的人所写的。这篇文字,是个忍耐了很久,但是怎么也找不到海洋和天空的人写的,是个几乎要被气疯了的席慕蓉写的。”
  席慕蓉确实要被气疯了。
  按她的另一种说法,大陆的盗版本使她“头都要炸开了。”
  那次到大陆来,她去了呼和浩特,在这个市的青山书店看到了两本书。一本是《少女的纯情——席慕蓉新诗欣赏》,其中收录的107首诗,只有14首是她的作品,而这14首诗有12首是被改换了的。另一本书叫《芋芋芳草——席慕蓉散文欣赏》,书中44篇散文,只有3篇是她的,其他41篇是另一位女作家的作品。
  席慕蓉在书店匆匆地把书翻了一遍,忍不住问旁边的朋友:“他们怎么这么大胆?难道不怕我也许有一天会看到这些书吗?”
  回到宾馆,席慕蓉又把诗集看了一遍。她说她是非常努力地看的。努力的意思是,每每绕室傍徨一次之后再把书重新看下去。而一旦强忍着看下去,就更觉得编选者“真是阴险”,觉得头痛得就要裂开来了。
  这当然不是她发现的第一本盗版书。
  早就有一本由台声出版社出版的《写给女孩儿》,署名席慕蓉,却是地地道道的仿冒品,里面只有一首诗是席慕蓉的。她说:“这本书真的是商人做的事,当然是奸商,所以破绽百出。虽然是由新华书店发行,但是内容抄得太过离谱,在后面的散文部分里,有男作家的文章,并且他文中自述的背景与笔名真名都在上面,就算读者在诗里看不出来,看到这篇也会知道实在不可能是我写的,知道自己买了一本假书。”
  席慕蓉还发现了一本《席慕蓉真言妙语录》,是由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甘肃省新华书店发行的。她说:“又是‘人民出版社’; 又是‘新华书店’,这是大陆的正字标记,出版界绝对的权威,我想他们应该不会作假。但是细读了几条,发誓我绝对没说过这些话,写过这些字。”
  除了这些仿冒品,席慕蓉还发现了大陆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的大量盗版书。其中,四川一家出版社盗印了4本,云南一家出版社盗印了7本,北京一家向来很严肃的出版社也出了一本半真半假的《爱的季节里你我相遇》。当然,这不是盗版书的全部。她说:“据说另外还有我不知道的,中国可真是大!”
  有的出版社在出版前曾与席慕蓉联系过,征求她的意见,但这种征求似乎有着强求的态度。譬如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席慕蓉诗钢笔字帖,事先曾征求她能同意,她回答说请先拿编目和样书来看,再作决定。想不到出版社竟给联系人回信说,既然是要看“样书”,当然是要先有“书”才能看,这就表示席女士已经同意了,我们会马上把书印好,寄给她看的。
  联系人一看这信就急了,再去快信向他们解释“样书”或“编目”的意思,但是出版社一口咬定,再无他话。书三两下就印了出来,寄了5本给联系人,似乎这样就把该做的事情做完了。席慕蓉提起这件事,生气地说:“‘完了’的意思就是真的完了,再无一丝消息,不管是版税还是稿费或者契约之类的这些事情,从头到尾都没人提过,我不禁诧异,那他们又何必写信来问我的意见呢?”
  上海一家音像读物出版社,把席慕蓉的诗请一男一女两位播音员朗诵录制成音带,后托人把带子带给席慕蓉。她觉得这两位播音员的朗诵不能表达作品的诗意,于是提出停止发行,并付给已发行的音带的版税。据信当时这个带子已发行了1 万多盒,但出版社回答说,只能给200元钱稿酬。
  席慕蓉说:“越说越凄凉寒酸了。朋友们听了之后,认为是奇闻,因为哪有像我这样没出息的台湾人,忍气吞声,任人宰割,实在太乡愿了!”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4)
然而更奇的奇闻还在后面。
  有家出版社出版的席慕蓉诗集,并未征得席慕蓉的同意,却大大方方的在书上印出已征得同意的文字。席慕蓉回忆说:“他们第一次要印我的《在那遥远的地方》时,倒是托人从香港传过话,希望我同意。但是我那时已开始受盗印之害,心中很气愤,对大陆出版社一律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不肯答应。想不到那位我并不熟悉的传话人最后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就算你不同意,他们要出也还是会照出的’。他语气里突然转变得冷漠与不耐烦,让我印象深刻。从此他们果然再也没有理会过我,只是不断地在对岸一本又一本的,随意改装损毁我自己还很珍惜的书。毫不知情的读者拿来给我签名的时候,一打开书,我的心都碎了。”
  另一家出版社也一口咬定说他们出的书经过了席慕蓉的同意。据说是托一位诗人在台北的母亲给席慕蓉看了书,席慕蓉没说话,但微笑着点头默许云云。
  席慕蓉真是如坠五里雾中,她实在记不得曾经有过这样的事。后来有朋友仗义执言,才将此事澄清。那位老太太确实未见席慕蓉,只是为了儿子,信口说了句谎话。席慕蓉感慨说:“这书可把我害得很惨。到今天也没有一个人为这件事向我说过一声‘道歉’,书可还是没停地出。那家出版社已经出了几本了,当然,依旧分文未付。”
  席慕蓉觉得这口气再也忍不下去了,找到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后又找到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大陆版权事宜。
  她在委托书上这样写道:
  (一)、关于大陆未经本人授权而被盗印出版之作品,应按照现行海峡两岸惯有之条例所承认的版税标准7%付给本人。凡已经出版之作品均须按照已出版之版数及册数照实付给(并不得低于7%)。
  (二)、在付给本人应得的版税之后,各有关出版社均不得再发行与出售该作品,请立即停止印行与出版。
  (三)、如各有关出版社有意再继续出版原作,必须在征得本人同意之下,重新订定出版合约,方可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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