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题为《明天,一个里程碑》的报纸评论员文章就预见到:它将引起一场深刻的思想变革和社会变革。如果不信,等着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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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界的盛大节日(1)
· 乔羽:结束了一个无法可依的时代 · 李准:电影《李双双》的稿酬全交了党费 · 吴阶平:没有著作权保护才是违反社会主义制度 · 李谷一:对那些“李谷二”怎么办?
“今天是中国知识界的盛大节日!”——各界知名人士聚集在人民大会堂,抒发自己对著作权法出台的欣喜之情,反映自己的心声。
这是一个扬眉吐气的日子。
乔 羽: 这部法结束了在著作权问题上一个无法可依的时代,开始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作为中国歌剧舞剧院的院长,我今后要按这个法办事,比如说.剧团要付给作者合法的报酬。(扭头问坐在一侧的李谷一)李谷一,你是轻音乐团的团长,你那个团唱了我多少歌?营业性演出多少次?你得付钱给我。
李谷一: 从明年6月1日起给。
乔 羽: 我知道你们团穷,没钱给我。但我们团组织营业性演出,都付酬给作者,尽管我们也没有钱。向上要钱也得给。
李 准: 我代表作家协会四千多名会员,感谢这部法的制订者们!我自己写作了四十年,第一次看到著作权法,感慨很多。从前,有人老觉得作家拿得多,其实不是那么回事。我写《李双双》得到两千多元稿费,全交了党费。《牧马人》得了一千三百元稿费,《高山下的花环》得一千五百元稿费,分给我的是七百五十元。而这些电影都是两三亿人次看,它的价值是无法估算的。作者才拿多大一点儿?希望管这个事的领导要爱护作家,保护智力创作。我记得,1957年周总理在主持一个会议时,还关心我们每个作家的家庭收入、稿费多少、版税多少。
刘森民: 我们中唱公司和其它音像单位目前实行的是低稿酬。过去,我自己创作的一些歌曲,全国几十种刊物刊载,但只是第一次刊载时得到过稿酬。
孟伟哉: 我的作品被人改编为若干个,没有谁付过报酬,我也一再说不要了。1991年6月1日以后的,那就得再说。
李 瑛: 有的剧作家写的戏,演员说:我给你演就是好的,怎么还要钱呢?歌曲作者听到的也是这样的话:唱你的歌,你就应该很满足了,怎么还要给你钱?这真是一点起码的常识都不知道,法制观念谈漠。所以,这部法是大家渴望已久的。
刘森民: 我们中唱愿意在付酬办法上实行国际通用的原则。过去那些年等于是‘一平二调’,平调了作词、作曲家的劳动。公司平调后并未把钱装进自己兜里,上交了财政部。现在有了著作权法,我们的付酬办法应当跟上。
李 准: 有种说法是,著作权法实行后开支不得了。我觉得,在这一问题上不能算小帐,要有政治家的气度。
厉以宁: 我是研究经济的,来算算这个帐。从经济上讲,国家是不是就吃亏了?不能这样片面地考虑。应分三个层次来谈:一、这个利益是知识分子应该得到的。既然是应该得到的,就谈不上占了谁的便宜、侵犯了谁的利益。二、即使从经济问题本身看,也有个短期和长期的关系问题。短期看,国家要多付一点钱;长远看,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就能提供更多高质量的作品,这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三、对国家整个的经济开放、文化交流有好处。不能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中国不注重著作权。所以,单纯从经济上考虑是不够的。
吴阶平: 通过这个法,非常高兴,但人们又感到太晚了。没有著作权保护,违反社会主义制度,使得分配不公的问题自由发展。人们头脑中没有法的观念。医学界不懂得如何签订合同依法办事。作者之间常常是靠“君子协定”办事。
李 瑛: 知识、知识分子要得到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尊重,这一点,我觉得在我们国家没有得到落实。有了这样一部法就保证知识的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造成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
孟伟哉: 过去是吃大锅饭,作品出来,是国家的,是党的。对笔墨官司,法院有时也感到很头痛。(扭头朝一侧的吴作人)象吴老的画,被人造了假,卖了。
吴作人: 前不久有一位台胞在琉璃厂花四万元买了署我名的一张假画。甚至在一些国际上有名望的拍卖行,它们刊印的拍卖图录中,也刊登了我的画,差不多百分之八十是假的。著作权法明文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对保护美术家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知识界的盛大节日(2)
尹瘦石: 中国有造假画的传统,明代就有造假画的。北京有那么一批人专门造假画。
李谷一: 这部法的第52条讲到临摹问题,它是否也包括对“声音”的临摹?全国各地有许多模仿李谷一的声音,成为“李谷二”而大赚其钱的。像天津的××,曾模仿得很象。国内有许多人模仿邓丽君唱歌,使你难分真伪。
王立平: 现在音乐家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很多,我们曾粗算了一下,每个人可立案打官司的有三、五十件。多少年来,我们是在没有红绿灯、没有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乱走人行横道。著作权法的颁布填补了一个空白。今天应当是个盛大的节日。
张 锲: 这是作家们盼望已久的事,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又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杨纪珂: 现在的著作权纠纷案增加十分迅速,牵连到许多社会名流、知识分子。由于以前没有著作权法,判决时举不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有时越审越乱。现在有了这部法,就有了法律依据。
卢嘉锡: 近几年,一出国,人家就说中国影印了不少外国书刊,这是不是“海盗版”?在国外,朋友们一提这个问题,我们就感觉到有一点理亏。’
刘森民: 我们的作品在国际市场上也得不到保护。我们出版的音乐、戏曲节目在香港、台湾、泰国、新加坡被大量复制,翻得很滥。
张君秋: 去年我到美国去了半年多,那里出售的京剧录音带是粗制滥造的劣质制品,既未经过我的许可,封面也不是我的照片,随便找一个照片就贴上,放不了两次带子就断,或缠上了。我们有了著作权法,就可以参加国际组织,使我们的版权在国际上得到保护。
谢铁骊: 人大每次讨论著作权法的会议我都参加了。在第十五次会议上我投了赞成票:电影工作者祝贺这部法的颁布和实施。
江 平: 建国四十年,著作权法终于出台。希望从颁布法律到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不要再用四十年。如果能只用十年,就该谢天谢地,阿弥陀佛。
……
在这个“盛大节日”里,广大知识分子奔走相告,弹冠相庆,在报刊上连篇累牍地发表庆祝文章。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著作权法颁布前后报刊上发表的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文章,是任何一项其它单项法律宣传文章的数量所不及的。
有的同志这样说,这样大规模地宣传著作权法,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过。这其中的缘故,自然与中国知识分子遭受侵权之苦深重、要求著作权保护的愿望十分迫切有关。
这是著作权颁布的日子里,发生在长城八达岭的一个故事:
翁长龙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度过这个“节日”。
这位私营工艺美术厂聪明的老板,到书店一下子购买了八十册著作权法单行本,要送给有关领导和自己的同行们。
“要让这些同行懂法守法、停止侵权。”他这样说。
他盼望这个法,可谓如久旱之盼甘霖。
早年,他只身一人从黑龙江来到北京的八达岭,凭着一副充满智慧和创造的脑瓜,研制成功用特殊材料制成的小巧别致的长城系列工艺品。这些工艺品一投放市场,立刻就卖光了,成了国内外游客离别八达岭时必不可少的纪念物。他也靠此发了一笔财。
但是过了不久,他的工艺品卖不出去了。到旅游点看一看,每个摊点都摆着同样的工艺品。不是他的,是仿制品。这些仿制品做工简单,外观粗糙,渐渐成了滞销货。就连他的正宗货,旅游者们也不敢买了。
这些仿制品是从哪儿出来的?他一调查,原来周围一下子涌现了十几家工艺美术厂,大家都搞这玩艺儿,恨不得家家户户都靠这玩艺儿发财。
翁长龙立即改换新产品。
很快,那十几家工艺厂也纷纷转产,新的仿制品又呼啦啦一下子摆满旅游摊点。
翁长龙一家厂一家厂地打招呼:“你们这样干不行,这是侵犯了我的版权!”
可是,盗版者不理睬,照干不误。
翁长龙真是苦恼极了。
他已经试制出几十种新产品,但不敢往市场投放。
这时候,听说国家有了著作权法,他就买了八十本著作权法单行本向同行们分发。
“看看吧,有法了。咱们大家都得守规矩,触犯了法律可不是好玩儿的!”他半是认真,半是吓唬地跟那些盗版者说。
这些盗版者起初被翁长龙送去的著作权法单行本吓坏了,也确实谨慎了一阵子。
翁长龙说:“只要我们国家能够严格按照这个法律办事,守法,执法,就不愁克服不了侵权现象。怕就怕有了法,也不执行。”
不管怎么说,他现在手里有了武器。
郑重声明(1)
· 连篇累犊的“郑重声明” · 声明人:张黎、徐沛东、石顺义、胡宏伟、魏明伦、白桦、韦唯…… · 声明作品:《编辑部的故事》、《外来妹》、《人到老年》、《永恒的奥运》、《十面埋伏》…… ·“郑重声明”的细微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不曾有著作权声明登在报端,现在却是连篇累牍。
仔细看一看,有心人可以从这些声明的细微之处,发现人们著作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郑重声明:
电视连续剧《雪山飞孤》中的歌曲盒式录音带在大陆的版权已签署版权协议,归中国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独家所有,凡未经本社同意而翻录、再版或使用词曲等均属侵犯版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起初的声明,都如这份声明一样,由出版单位直接发出。它声明自己有独家出版权,却没有注明是谁授予了他们独家出版权。
有一些作者向报社写信反映说,有的声明只是出版单位的一厢情愿,因为作者并没有授权,因此那声明是无效的。
郑重声明:
根据海南省音像出版社与汪国真同志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汪国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授权认1991年7月1日起至1993年7月31日止,由海南省音像出版社独家组织作曲家为汪国真诗词谱曲,录音制作《汪国真诗词音乐作品》专辑系列,在国内外出版发行。国内任何个人、单位或团体均不得再使用汪国真诗词谱曲、演唱、灌录为录音制品专辑出版、发行和销售。
海南省音像出版社
这项声明也是由出版单位直接发出的,不过,它上面的那则声明有了明显的区别,这就是注明了作词者已经授权。
然而,作词者是否真的授予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