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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湖南长沙的罗西平先生最近陷入了一场纠缠不清的劳动争议。一年前,罗先生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建筑公司。为了完成超负荷的工作量,兢兢业业的罗先生被迫三天两头加班。然而令罗先生愤然的是,当他向建筑公司提出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时却被对方断然拒绝。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回头找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同样被挡了回来。就这样,罗先生被两家公司像皮球一般踢来踢去加班费却始终没有着落。
罗先生的遭遇,只是劳务派遣工权益普遍受到侵犯的一个缩影。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在建筑、家政等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缺乏规范,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侵权现象。不少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赚得盆满钵溢,而大批劳动者则被层层盘剥,忍受着“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还常常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罗先生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焦点八:公司合并,分立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谁来负责?刘先生是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经理,2006年底就在公司工作满10年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2006年12月底到期,正好2006年底该国有企业因为上市将原有的企业分为两家企业,一家股份制公司,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位与工作性质选择一家企业就职。刘先生找到领导,表示自己愿意服从统一分配,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拒绝,理由是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重新开始,与以前无关,也就是刘先生的工龄在新的公司里要从零开始,刘先生气愤无比。
十大问题聚焦新《劳动合同法》(4)
旧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分离或合并后,分离与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来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要求与刘先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不妥,只是这样的规定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新法实施后,象刘先生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要求新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焦点九:追讨欠薪终于可以直接诉诸法院了,拖欠工资要支付50%制100%的赔偿金每年因追讨欠薪而发生的案件比比皆是,各地各级政府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就成为热点。由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职工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远不是这些弱势的劳动者所能承受的。《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劳动者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焦点十:经济补偿金范围在扩大,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在增加。江某是某软件公司2004年7月招来的大学毕业生,与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简某发现公司给他发的工资连续两个月都是晚发了10天,于是他以公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内的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拖欠工资一事作了解释,简某表示可以理解,但是自己不会改变初衷。人力资源部的经理马上变了脸色,表示简某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拒绝简某离职,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
根据旧的《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殷谦后话: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劳资矛盾在所有的人民内部矛盾中越来越突出,新法的颁布与实施,正是时候。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劳动者还是弱者,他们需要国家给予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从中国几十年的劳资关系中看,从最初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老大哥、到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到工人、再到打工者,劳动者的称谓一变再变。劳资关系从无到有,劳动者成为这一关系中的弱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只关注中国的GDP的增长,于是,在这段时期内,无论政策还是执法,都向资方倾斜,而忽视了造就GDP增长背后的劳动者的权益,这种倾斜,造成劳资关系益发紧张,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但要真正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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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1)
在国内拥有45万员工的台资企业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曾亲自飞赴厦门向国务院副总理*抗议,是什么让这位台湾首富坐立不安?正是今年7月1日出台,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新法在劳动合同的规范上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如合同效力规定、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等,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做了新的规定,这部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1。将公务员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法律条文: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殷谦解读:这是中国首次将公务员纳入到劳动合同法中,从这一条透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公务员将不再是“铁饭碗”,也将面临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危机。
2。*化进程加快
法律条文: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殷谦解读: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某些规章制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时,可以找工会申诉,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三条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中的*化进程,赋予了工会权力,让工会不再是摆设,真正做到了“有困难找工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了“代言人”。
3。劳动者尽快到用人单位报到
法律条文: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殷谦解读:大学生小张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张毕业后并没有到单位报到而是在家呆了一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小张出了意外,结果学校和单位都不负责任,小张只能哑巴吃黄连。新法中规定了劳动关系确立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签了合同而没有实现用工的,意味着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要是在签约与用工之间出了意外,单位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建议那些签了合同的劳动者马上到单位报到,使用工既成事实。
4。不必再抵押财物或证件
法律条文: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在本法第八十四条做出了惩罚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相关法律给予处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殷谦解读:在求职时,劳动者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管理费100元、保证金1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卡成本费用10元、培训费200元。”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在新法中此类行为被明令禁止,有了这两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敢再随意索要劳动者财物或扣押证件,劳动者再遇到这种情况也可以依法拒绝。
5。不怕用人单位不签约,不怕用人单位不买社保
法律条文: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2)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经济补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殷谦解读:以前用人单位不签约是为了省钱,新法颁布后,单位不签约将会赔的更惨。新法中规定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应该注意的是签约的书面合同必须是当地劳动局同意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现在不少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所谓依法就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是违法。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十年之痒”
法律条文:第十四条(一)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便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延长合同期限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个条款增加了他们的担忧,因为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3-6年后,用人单位的许多员工都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机制是否会引起员工劳动积极性降低、企业生产效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