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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了这一点,我们没有理由在这里再进一步谈信用支付工具。如果信用工具只是用来替代某种已经存在的金属货币,那么它们的使用本身将不会产生任何新的现象。如果一种特别的交换行为年年反反复复地采用这种信用工具,那么这种信用工具就和相应数量的金属货币起着相同的作用,至此仍然没有刺激要在循环流转中突然地引进信用,而这种信用是我们应该加以考虑的。由于这个原因,而且还由于信用要素在今后将变得对我们更加重要,同时因为我们非常需要对它和我们在这里所描述的货币职能作一个鲜明的对比,所以我们假定,到此为止,我们的货币流通只是由金属货币构成的,而且简单地说是由黄金构成的。为了分开这两个要素,一般我们所理解的货币就只是金属货币。我们将把金属货币这个概念以及那些信用工具——这些信用工具不仅是替代先前存在的货币数量,都放入支付手段这个概念中。我们将在以后对“信用支付手段”是不是货币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这样,与商品流量相对应的就有一个货币流量,不过它的方向与商品流量的方向相反;如果假定黄金不会增加,或者不会发生任何其他单方面的变化,那么货币流的运动只是商品流动的反映。这样我们就结束了对循环流转的描述。对于整个交换经济来说,有一个相同的持续性,并在同样的假设下,有着相同的不变性,就像对于非交换经济一样——不仅它的过程,而且它的价值,都有持续性和不变性。谈到社会评价,那确实是对事实的一种扭曲。心理的价值必然存在于潜意识中,因此,如果要赋予这个词任何意义,那么心理的价值在本质上必须是发自个人的。在这里我们所说的价值,其包含的意义,不是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观点来考虑的,而是从个人的观点出发的。社会事实——在这里就像在所有的评价中一样——它处在这样的环境中,这里个别价值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各自独立的。
经济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经济系统,就像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一样。如果人们不能谈社会价值,那就还有一个社会价值体系,一个个别价值的社会体系。这些价值与个体经济中的价值同样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通过交换关系互相发生作用,因此,它们影响着所有其他个人的价值,也被这些价值所影响着。在这个社会价值体系中,一个国家所有的生活条件都被反映出来,尤其是所有的“组合”都表现在其中。价格体系是社会价值系统的沉积,同时它也是一个单位。当然,价格并不表示对一种商品的社会价值的估计。的确,价格根本不是一种对价值的确定且直接的表现形式而只是在许多个人评估的压力下发生作用的各过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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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与资本(1)
信贷的性质与作用
就本质而言,经济发展在于对现有的劳力和土地的服务用不同的方式加以使用;这一基本概念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新组合的实施,是通过从原先的使用方式中把劳力和土地服务提取出来而实现的。对于每一种经济形态,其中的领导者没有直接处置劳力和土地服务的权利,从这些,我们又可以得出两点与众不同的观点:首先,货币起着一种基本作用,其次,其他的支付方式也起着这种基本作用,因此,以支付手段为表现形式的过程不只是以商品为表现形式的过程的反映。然而,众多的理论家,尽可能紧张的,带有很少的一致性,甚至用不耐烦的态度,以及道德和理智上的愤怒,要我们确信那种与此相反的观点。
经济学,几乎从它成为一门科学时起,就一直在与那些紧紧抓住货币现象的人的普遍的错误相抗争,这是很对的。这是经济学的基本贡献之一。任何人,只要他深思了我们以前的论述,他就不难相信,在我们的论述中没有一个这样的错误。当然,如果有人说货币只是一种为了让商品流通更便利的媒介,没有什么重要现象与它相关联,那是错误的。如果有人借此提出一种反对我们的论点的意见,那么它就会立刻被我们的论据所驳倒,那就是,在我们的案例中,对一定经济系统的生产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购买力才能实现。我们已经看到,原则上,让工人把他们的劳动服务,地主把他们的土地借给别人使用,是不可能的。同样,企业家自己也借不到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因为在循环流转中,没有闲置不用的存货供企业家的需要。如果在某个地方恰好存在企业家所需要的这种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工具,那么他当然可以购买,然而为了购买,他又必须有购买力。但是他不能随便把它们借来,因为它们被生产出来正是因为有人需要它们,而拥有生产工具的人,既不能也不愿等候企业家再把它们归还——企业家的确可以归还,但时间上要晚一些——同时拥有生产工具的人不能也不愿承担风险。然而如果有人这样做,那么会出现两笔交易,一笔是购买,一笔是信贷的扩大。这两者不仅在法律上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不同部分,而且就像下面要说的,它们是两种很不同的经济过程,每一个都依附着不同的经济现象。最后,企业家也不能给工人和地主“预付”消费品,因为他根本还没有消费品。如果他购买消费品,那么他也需要为了这个购买目的的购买力。我们不能忘记这一点,它始终是一个从循环流转中把商品抽取出来的问题。关于消费品的借贷是这样,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工具的借贷仍是这样。所以,我们正研究的问题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我们很清楚:没有什么重要的事物“能”取决于货币,反对这一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实际上,购买力是极其关键的过程的一个工具,这是不容怀疑的。此外,这种反对意见事实上根本不会产生,因为每一个人都承认,货币在数量和分配上的变化这类现象,可能产生很深远的影响。但是迄今为止,这种观察还处于事物的边缘。不过这种比较还是很有启发的。在这里,也不一定要有商品范围的变化,也就是上述商品方面的原因,它可以作为解释的一个原因。在任何情况下,商品的运动都是被动的。尽管如此,众所周知,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信贷与资本(2)
我们第二个有异议的观点,也远远不像看起来那么危险。归根结底,它也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这个事实不仅可以论证,甚至是显然的,而且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的确,从外在形式上看,经济系统创造了支付手段,这个支付手段只表现为对货币的索取权,但是这种对货币的索取权与对其他商品的索取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与货币起着完全相同的作用——至少暂时是这样——所以在一定情况下它可以取代货币。这一点不仅在有关货币和银行的文献中被承认,而且在更狭义上的理论中也被人们认识到了。在任何一本教科书中都可以看到这一点,我们不能再对这一看法作任何补充,只是想增加一点分析。在讨论的问题中,与对事实的认可关系最密切的是货币的概念与价值问题。当数量论为货币的价值建立起公式的时候,批评家们首先就抓住其他支付手段的事实不放。众所周知,像这样一些老问题,诸如这些支付手段,尤其是银行信贷是否就是货币,已经由许多最优秀的作家作了肯定的回答。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够多了。无论如何,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据我所知,已经毫无例外地被认可了,甚至那些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的作家也承认这个事实。人们也曾详略不等地解释了,在技术上,支付手段是怎样并且以何种方式影响货币的价值。
这意味着承认这样产生的流通媒介不仅代表等量的金属货币,而且它们实际存在的数量是这样大,不可能立即全部兑换它们;而且由于方便的缘故,它们不仅取代了先前流通中的一笔笔货币,而且表现出新的流通手段与原来的支付手段同时存在着。同样,有一点对我们来说并不很重要,但是我们仍然认为这样,因为它与我们的表述很有关系,也就是:这种支付手段的产生集中于银行,并且构成银行的基本职能。我们发现这与通行的概念是一致的。由银行创造出来的货币又使银行承担了义务,这一论断由亚当?斯密以及更早的作家们以一种与众不同的正确方式提出来,今天已经成为常识了。在此,我急于补充的是,不管人们认为“货币的创造”这种表达在理论上是否正确,这对我们的论述目的而言都是一样的。我们的推论完全独立于任何货币理论的细节。
最后,不容怀疑的是,这些流通手段形成于提供信贷的过程,甚至就是——如果我们忽略纯粹为了避免金属货币的运输而产生这种手段的情况——为了提供信贷的目的而产生的。根据费特的观点(《经济学原理》,第462页),银行“主要是靠出借支付承诺来获取收入的企业”。至此,我所说的,没有什么争议性,甚至我也看不出有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人们不能责备我,说我违背了,比如说,李嘉图说过的“银行业务”不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的观点。人们也不能说我犯了罪,比如说,以银行家劳的意思,犯了“滥发钞票空头投机”罪。更有甚者,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即在某些国家,或许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只是信贷;通常,工商业者都是为了成为银行的债权人而首先变成它的债务人,他们首先借的实际上是他们要“存”的;更不用说,在所有的交易额中只有极微少的一部分,在严格意义上,是可以利用并且通过货币完成的。因此,我对这些问题不再作进一步的讨论。在这里作一些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新鲜的但可以在任何一本基础读本里都能找到的解释,的确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所有的信贷形式,从银行券到账面信贷,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事物,在所有这些形式里,信贷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