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说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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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说中国经济- 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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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朋友主张要让土地私有并可以流转,但同时又要规定土地只能在农民之间流转,并要求在农地产权发生转让时,只能卖给真正要种地的人,要求买方签合约保证所买地只能作为农用。
  之所以会这样,我想一来是因为过去教科书和一些观念形态的影响,比如刚刚走出农业社会的中国社会,可能普遍以为土地的价值还是在农用上。其次,是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农业发展的极限,靠农业是不可能从本质上增加农民的收入的,土地的农用价值十分有限。道理很简单,不管中国有多少人,未来的收入增加多少,到最后我们每个人每天只吃三顿饭,顶多是四顿,否则,如果是一天吃五六顿饭,身体会越长越胖,你会要减肥,因为从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研究来看,一个正常人每天大概需要3 000卡路里的热量,热量来源可以是粮食,也可是蔬菜、肉、水果,但不管你有钱还是没钱,总热量不能太高,否则要发胖,这就是人的生理极限。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生理极限决定了农村发展的极限,这种极限是不会因为经济发展而改变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基本前提限定了土地的农用价值。

拿什么保护农民权益(4)
其他国家的经历也证明,只有城市化、工业化才能从根本上使土地增值。比如,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1870年至1915年的35年间,美国的真实土地价格翻了3倍,澳大利亚的地价翻了5倍,不只是城市附近的地价在涨,非城市郊区的土地也跟着水涨船高。中国今天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情况跟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有相当多的类似,中国的土地也在快速升值,只是这些土地权都不属于中国农民的,除了通过土地使用权在地上种粮创收外,中国农民从土地增值中享受不到好处,是公有制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增值份额,使他们除了血汗钱外,享受不到任何土地资产升值的好处。这种土地制度从根本上使农民在经济赛跑上越来越落后。
  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大家既然想要帮农民,让农民生活更快改善,那么在赞成土地私有化的同时,千万不要又给他们埋下一个陷阱,不要限定私有化后的土地只能投放在粮食和蔬菜生产上。如果这样,最终又把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压死了。在我看来,农民既然拥有土地所有权,他们就必须有转让和改变用途的自由,如果加上任何转让和使用上的限制,就等于让农民重新受制于官权力。
  四
  问:但是,农地转让上特别是关于农地用途改变上是否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则是一个争论非常大的问题。现在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如果不限制农民,就会随意处置自己的土地,或者卖了或者抵押给银行或他人,最终成为流民,而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陈志武:我知道很多人担忧,如果土地可以做抵押,可以入股,或者是变卖的话,万一这些农民把钱拿到手以后,或者借到贷款后,就乱买酒喝了,那怎么办?这里,就需要像美国等国家那样,政府在给城市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同时,也给农民提供一个基本的生存保障。如果有这样一个安全保障体系,就可以让今天的中国农民更放心地将土地资本化,或做抵押贷款,或干脆就把地卖掉进城,做各种创业和投资,去获得或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我们研究资本化的人都知道一个基本原理,那就是任何一个东西,土地也好,矿藏资源也好,生产性资产也好,如果其产权不可以自由转让,不可以做抵押借贷的话,最终即使土地很值钱,也只能是财富,却不可能变成资本。换句话说,只有土地财富的产权具体化到个人,而且这个产权可以自由抵押或流转,这种财富才能变成“活”的,能以钱生钱的资本。现在《物权法》也好,还是其他有关土地使用的规定里,经常存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能用作抵押”的规定,使土地不能被资本化。这是一些荒唐的安排,因为这逼着人在两条绝路间作选择,必须选其中一个:要么自己务农,要么把这个使用权百分之百地卖掉。而不能有介于两者之间的选择。比如说,一个农民可以不务农,也不一定把土地卖掉,但为了进城生活、工作,如果他可以把土地的使用权拿到银行做抵押借贷,那不是更好吗?因为在这样的安排下,他不用务农,也不用把土地使用权卖掉,而且能得到进城谋生的资本,让他进城不至于空着手,进城开个小店或者做其他的事都行。这样一来,他即使进城谋生不成功,也还有土地在自己手里,因为他毕竟没有完全把地卖掉。

拿什么保护农民权益(5)
如果土地完全私有,给农民自由处置土地、抵押土地的权利,这是真正给农民改善生活。关于这点,以前有很多的误解。原来一些历史教科书总说,某些农民在某个世纪把自己的土地拿去做抵押借贷,结果他们没钱了;就被迫把自己的土地让给地主或者富农,或者让其他人收购兼并过去了,从此让这些农民变成无地农民了,从此他们就受苦受难了。因此,为了让今天新一代的中国农民不再重复过去多个世纪农民所吃过的苦,所以就不主张、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抵押。—— 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的制度。土地的兼并收购真的是过去农民贫困、国家改朝换代的根源吗?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反倒是土地拥有越集中的沿海省份,农民的生活历来越富有。关于这一点,秦晖以及其他经济史学家做了很多研究。退一步讲,城里人不是没有土地,但照样生活得比农民好许多吗?给农民私有土地以及土地转让与使用的选择自由,总比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要好!
  问:农民更能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我们不用担心他们会随意把土地卖掉成为流民。而且,我们搞城市化,要让农民进城,却不让农民把原来拥有的土地资产变成资本,使他离开农村时实际上是空手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你要想让农民进城,就必须把农民的土地归还农民。他要进城的时候,他可以把地变成资产,不管价格多少,他也不该光身走进城市。他得有资产。把这个资产卖了,抵押了,进城就有了资本。这个我同意你的观点。但问题是这种选择在中国目前最大的障碍是什么?刚才你也讲了,哪怕农民有土地,但它是农用地,在没有价格的地方,他照样抵押不了钱,你照样没有足够的钱到城市里面去生活。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如何成为金融资产也是一个问题,这在比较发达地区及城市周边地区有可能,像比较偏僻的地区能否做到这一点就很难说了。
  陈志武:这是一个价格问题、资产化问题。我不是说土地私有化了以后所有的农民都立即变成富翁了,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说,土地私有并可以自由转让抵押之后,农民的处境总比现在好,有土地产权总比没有更富有,有土地使用的选择自由、抵押自由总比没有的好,我更强调的是由农民自己判断、选择。农民的财富起点低,这是事实,但如果还继续限制他们对土地使用的选择空间,那么,他们的个人发展机会也被堵死了,农民就永远贫穷了!我知道并不是所有农民都适合进城,也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像*那样去创业,但至少要让那些想这样做,想离开山村进入城市的人有机会,而现在的土地制度安排却把他们卡死。目前谁都不可以把土地做抵押,也不可把地卖掉,换成钱进城。七八亿农民不管你能力有多高,都不能做到这一点,这是目前的现状。土地私有了以后,是不是所有的农民都会选择这样抵押土地或卖地进城?任何做这方面研究的人都应该做很多调查。我相信,绝大多数农民都会有对自己最有利的正确判断,一部分人会选择进城,另一些会留在农村。在美国还有其他土地可以自由流转的国家,也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选择卖地进城。我们必须看到,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在土地公有制之下富有起来的,也没有哪个国家是在土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下发展起来的。前面谈到,如果以后只能在土地农用的条件下私有化,这对农民收入和农村发展是非常限制性、非常致命性的。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拿什么保护农民权益(6)

  问:你这里讲的不仅仅是土地转让的限制问题了,而且是在用途上也不应受到限制。对这一点是许多人不能同意的,因为大家认为农地非农化,会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事实上,在许多实行农地私有化的国家,农地的转让也不是完全自由的。我在法国考察时就看到,法国农村的土地是归农民所有的,农民是可以卖土地的,但法律有规定私有农地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搞建筑,有效保护了耕地。为此,在法国的政府下有一个公司叫做农地整治公司,在卖地的时候,你必须到土地分置机构去分置,这个土地分置机关会通知土地整治公司,土地整治公司认为你这个买卖不合理的话,他会提出来他要买这块地。假如我要卖给某某城里的人,因为他不是搞农业生产的,所以国家控制的这个公司要把地买走,这个时候又产生了价格上的问题,比如说我卖给他十万块一亩,现在政府公司提出来假如是八万一亩,那么我们两个的价格达不成协议,达不成协议之后怎么办?这个公司就要请一个中介公司来做评估,他们评估的价格与我们两个的还不一样,那么我这个政府的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法院假定认定还是八万块一亩,那么你这个农民可以提出来我不卖了,但是假如要卖必须要卖给政府这个公司。它这种限制制度是不是更加适合于将来中国土地私有化之后人们担心的问题?
  陈志武:我非常地不赞成把法国这样的制度移植到中国来,因为这样的安排也是变相剥夺了拥有土地财产权的农民的利益,为什么非得要平白无故地给政府这个实际上的最后选择权?如果只有在权力同意的情况之下,我才可以把土地出售给第三方,这是以“合法的”形式窃走了拥有这个土地财产权的人的部分利益。这里,我想强调三点。第一,我们看到,对城市人,他们最大的个人财富是他们的人力资本,也就是他们的一双手、大脑和经验技能,而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财富。当城市人可以自由换工作时,等于是他们的最主要的个人资本——人力资本的使用不受到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以最赢利的方式调动自己的最重要资本。如果限制农民最主要的财富——土地的使用范围或转让权,等于是限制了农民用其最主要的资本创造财富的空间。为什么农民要为“粮食安全”付出代价,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而城里人却不用为了“能源安全”而在就业上受到限制,只能做石油工人呢?为什么“粮食安全”成了压在农民身上的枷锁,而城里人能在创业、就业天空中自由飞翔呢?为什么我们不能看到为了解放农民而应该进一步放开粮食进口呢?
  第二,法国也好,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也好,都是在发达以后才开始对城市地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划,但在当初的发展过程中并非如此。
  第三,法国、美国有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的*制度架构,其政府运作的农地整治公司的权力不会无约束地膨胀、滥用。而中国没有那么幸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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