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保密工作
第三百五十三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五十四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五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
密。
第三百五十六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
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百五十七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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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传递、保管。
第三百五十八条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三百五十九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百六十条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
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百六十一条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
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三百六十三条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
予以除名。
第三百六十四条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
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第十二章安全保卫
第三百六十五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
制度。
第三百六十六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百六十七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
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百六十八条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三百六十九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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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百七十条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
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三百七十二条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
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
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三百七十三条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产志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
进入。
第三百七十四条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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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5。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七十六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
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七十七条下属公司、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三章晋升
第一节总则
第三百七十八条为鼓励员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七十九条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
务的升迁。
第三百八十条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
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二节分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
5年经上且表现良好者;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
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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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
100万元以上者;
4。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拘回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者;
6。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
2年创利
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
政职务一级。
第三百八十二条晋升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
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动人事部名抒总经理批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
第三百八十四条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第十四章奖惩
第一节总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
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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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七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百八十八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三百八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三百九十条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二条奖励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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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
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
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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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
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下(含
5万元),责任人赔偿
10%…50%;
2。造成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
的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
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
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
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
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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