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智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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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智慧消费者-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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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电视购物和创始时期的北京电视台BTV电视购物节目已经大相径庭。90年代创始时期,北京电视台BTV电视购物有店铺地址,也有一些进入商场的专柜。您可以看到他们宣传的真实商品,可以直观地感觉商品是否符合您的需要,您购买时如果嫌拿着麻烦也可以邮购。

  原北京电视台BTV电视购物的总店在花园桥附近,店面很大,商品琳琅满目,房山区良乡的华冠超市里也曾有北京电视台BTV电视购物的专柜。凭着商品的真实可信,当时北京电视台BTV电视购物节目的两位主持人成了人们心目中的明星,被人们亲切地称为“大众媳妇”和“大众女婿”。

  现在的电视购物可就大不相同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不知不觉中铺天盖地地涌入了我们的生活。广告中宣传的商品五花八门,节目做得花里胡哨。商家用华丽的宣传、诱惑的语言,冲击着我们的视觉、听觉,并且触动着我们的心灵,调动着我们的消费欲望。但是他们大都不告诉我们商家的经营地址,不透露生产厂址,更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也找不到销售商的店铺,还假冒各种批文、利用名人进行示范等等。

  1。在电视购物上宣传的商品,大部分都涉嫌“三无” 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您看电视购物节目销售的各类商品,绝大部分的销售商家不注明厂名、厂址、销售商地址、生产企业名称、经营企业名称,更不明示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隐藏了企业,坑害了消费者。

  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近年来电视购物投诉数量逐渐增加,截至2008年11月底,关于电视购物侵权投诉2576件,近年投诉数量迅猛增加。

  2。电视购物的“三无”特征使良乡地区也成被投诉的对象

  房山区消费者协会曾接到哈尔滨、湖北、福建、四川、河北等地的“非现场购物”投诉电话、投诉信。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经营者地址和电话号码,房山区消协会同房山区工商分局辖区工商所经实地调查,到当地居委会询问,在拱辰居委会、昊天大街居委会、良乡二街居委会都查找过,均查找不到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商和经营者的地址,而且消费者提供的销售方电话多是“小灵通”,打几回就停机或者不接电话,使得消费者的投诉无法妥善解决。

  二、典型案例解析——提醒聪明的您要谨慎选择电视购物商品

  案例一:都是异地购物惹的祸

  2009年7月21日,房山区消协接到石家庄消费者车女士、四川广元张女士的电话投诉,她们通过重庆电视台看到一则电视广告销售××款数码照相机,不但相机质量好,而且拍摄的照片十分清晰,像素达1200万,可以与名牌数码照相机媲美,价格又非常便宜,并且承诺7天内可退货。

  消费者车女士、张女士分别于7月4日、11日依照电视购物提供的电话号码(021)同上海销售方面取得了联系,购买该款数码照相机。第二天,消费者接到自称是该品牌高级销售顾问的梁小姐和张先生的电话,称此款数码相机由北京检验发货,并要求付款后才能看货。

  当消费者付款后,拿到的数码相机却是与电视购物宣传的商品不符的“三无产品”,消费者多次与电视购物销售方联系无果后,根据邮购商品的邮编地址投诉到房山区消费者协会。

  房山区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车女士、张女士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会同辖区工商所和昊天大街居委会查找证实,昊天大街×××门牌号不是消费者投诉的电视购物企业,电话号码为小灵通号码找不到联系人。由于消费者无法进一步提供商品销售的企业名字、经营地址,使得消费者的投诉无法妥善解决。

  解析:以上二位消费者通过看重庆电视台的电视购物节目,联系上海的购物电话,由北京供货,无法提供有效的经营者名称、销售商地址。这种异地的电视购物商品投诉问题很难得到解决,销售商也正是利用了这个监管边缘来欺骗消费者。这种被不法商家欺骗的例子不胜枚举。

  
  案例二:购买电视购物商品很难得到发票

  2010年5月23日,消费者朱小姐通过某电视台电视购物栏目购买了一把魔法梳,购买前对方称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但是朱小姐使用后产生了严重的过敏现象,当即到医院就医。事后联系对方公司,对方公司不予理睬,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货并赔偿医药费。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最终魔法梳的销售商家作了退货处理,同时经营者赔偿朱小姐人民币100元。

  解析:电视购物直销跳过了经销商环节,省却了流通成本,价格上应该更便宜。据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全国有上百家公司在做电视购物推销魔法梳推介,除了电话号码不一样,各商家的营销模式和广告宣传都差不多。消费者购买魔法梳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没有发票,产品上也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电话,实质上就是一个“三无”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生过敏等副作用,一旦商家不配合或推诿,由于发票、厂名、厂址、电话等证据缺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因此,您在购买后要保留好购买时的发票、电话及通讯记录等证据。

  案例三:电视购物夸大产品功能的宣传,让消费者上当受骗

  2010年6月11日,消费者杨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台食品萃取机,电视购物广告称该食品萃取机有保健功能,但收到货后发现实际产品就是一个普通的榨汁机,根本没有什么保健功能,而且产品的产地也与电视台介绍的不符,联系到商家双方交涉退货未果,随即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退货。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到销售商,多次耐心调解,最终食品萃取机作退货处理。

  解析:据了解,萃取机的工作原理是通过高速运转粉碎食物,其功能只是粉碎,并无广告宣传中神乎其神的功郊。电视台在介绍食品萃取机能够粉碎各种食品的同时,主持人宣称每一样食品只有通过萃取后才有营养和治病功能,使大家误以为萃取机能补充营养和治疗百病,涉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四:电视购物的连环套

  2009年4月13日,在浙江省路桥区金清打工的王先生带着一部“三无”手机来到金清消保委分会,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电视购物的种种遭遇。2008年年底,王先生在某电视购物节目中看中了一款康佳D690手机,节目中称该手机具有 “双卡双待、双摄像头、手机定位”等功能,如购买还将赠送“1G内存卡、游戏光盘、读卡器”大礼包。见此丰厚优惠,王先生很是心动,立刻拨打电话订购了一部。几天后,手机送到了,快递员要求王先生先交纳代收的1380元货款后方可拆包。付钱后,王先生发现该手机和电视上说的差别很大,只有一个摄像头,而手机定位、地图导航这些功能都是要另外付费才能使用,也没有收到大礼包,甚至连发票也没有。于是王先生拨通了订购电话反映上述问题,接线员称可能订货太多,礼包漏发了,稍后会补寄,至于手机就是购物节目中描述的这款。

  王先生说:“我当时就非常失望,1380元换来这样的手机,非常不划算,但看手机能用也就这么用着,之后也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礼包。”

  3月26日,王先生突然接到一个北京号码的电话,对方自称是电视购物客服,先询问其手机用得如何,王先生表示有时通话杂音较大。对此,对方说有其他消费者反映这批次生产的手机有问题,公司现正在回收中。同时表示,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公司还将免费为王先生换一部价值208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由于公司内部记账等方面原因,请王先生收到包裹时先垫付1380元原货款,公司方会在包裹里同时附上1380元的邮政储蓄卡。王先生想反正是临时支付,又可以换个新机就答应了客服的要求。

  4月6日,王先生在支付了1380元后取到了寄到的包裹,但是拆开却发现根本没有邮政储蓄卡,收到的手机做工粗糙,包装盒里也没有任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很明显是“山寨”产品。随即,王先生给客服打去电话,却再也找不到人。

  了解情况后,金清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包裹,发现寄件地址为河北保定,寄件人为爱华国际,固定电话号码却是北京的,电话和地址属于两个不同地方,从以上信息中无法知道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同时王先生也无法提供任何购物凭证。

  解析:电视购物的销售行为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直观产品,因此不法商家利用此弱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实行诈骗。所以,您不要被虚假广告所迷惑。消费者王先生就因为过于轻信电视购物,先后两次被忽悠,花2700多元买来的却是一台“三无”手机。

  根据《消法》受理消费者投诉相关规定,消费者的投诉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对于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都属于不予受理范围。

  您对待电视购物还是要擦亮眼睛,要提高对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不可盲目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应通过多种渠道客观地了解产品信息;要尽量选择本地有售后服务点的经销商,对售后服务承诺等要有书面约定;要在购买异地产品时,辨识并确认商家的合法身份,务必采用先验货后付款的方式,快递公司拒绝先验货再交钱的时候,请您拒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发票及汇款单等,以便维权时有据可依。

  案例五:电视购物——永远无法兑现的承诺

  “只要拨打一个免费电话,商品马上就能送到您的家……”“15天内无条件退款”!打开电视,我们几乎随时能听到这样的话。然而,南浔的陈先生在两次换货后购买的产品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要求退款时,却被对方利用广告语的“最终解释权”一口回绝。

  在南浔消保委的协调下,陈先生最终换到了等值的其他产品,但这样的经历让他再也不敢轻信电视购物广告了! 

  家住南浔区双林镇的陈先生到当地的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电视频道所作的电视购物广告中看到一则电磁炉广告,宣称其产品效率为其他同类产品的三倍。于是便依照该电视广告以498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电磁炉产品。但陈先生在使用后便发现其购买的电磁炉实际使用效果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其效率只有其他同类产品的一半。而且该电磁炉的质量也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其塑料框架部件因不耐热发生破裂现象。在经过两次换货仍未解决上述问题后,陈先生提出退货,但经销商不同意陈先生的退货要求,因为陈先生经过两次换货后距第一次购货日期超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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