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迁徙(长篇纪实文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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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迁徙(长篇纪实文学)完整版- 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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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醒�30万亩土地安置15万移民的指示执行)是严格控制返库安置移民人数,是从库区实际出发,按上级指示精神进行的。李万明反映的问题失实”——在这段表述中,226号文件既没有说清他们是什么时候根据哪位某领导的意见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文件把返库人数“控制在10万以内”的,更没敢说1988年移民返库结束时,移民志记载的移民返库人数是7。3万余人,而93588这个移民返迁数是省、市政府在移民返迁结束8年后才对外公布的。

给国务院报告时,当时的陕西省政府总是把不利于本省“形象”的问题,不管是非对错,也不管事实真假,不是以“举报失实”定案,就是以“反映问题不能成立” 作答——渭南移民办领导出国等实际存在的问题及郑博自己在“三讲”中都检讨“1995年到浙江、三峡考察时带家属同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都统统被【陕政函】226号文件认为“不能成立”。非移民安置遍布库区每个移民乡、村,人口达数千之众。不管是谁,只要到这些乡、村随便问问,都能发现大量的非移民。可【陕政函】226号文件却说:“非移民进库区安置问题,群众虽有反映,省、地移民办也曾多次调查过。近两年,省、地移民办一直把非移民进库作为热点问题,列入目标责任制,认真进行核查,至今还未发现有此类问题。”

挪借移民资金的问题,渭南市政府(1997)2号、【陕政函】226号等文件都进行了竭力的否定。但记者在渭南市移民办的渭移发【2001】027号文件和【2004】112号文件中却发现:该办(局)曾两次组织“清收外借款领导小组”对还未收回的700多万元移民资金进行追收。其中,市物资局、市重工业局、澄城县开发公司、临渭区百货公司、万达公司这些被市里、省里否定有挪借行为的9家单位和周某、朱某等8个个人全都“榜上有名”。

在渭南上报给省里的调查报告中,常暴露出不负责任的敷衍和牛头不对马嘴的应付。李万明举报陕西省移民办1993年将500万移民款投放广州炒房地产,结果上当受骗,资金全部损失。可渭南上报省里的报告却说:关于500万在广州炒房地产的问题,市移民办没有此项投资。反映的问题失实……

有一些实在不好否定的事实,【陕政函】226号文件就将其列为“一般违纪问题”或“一般工作问题”。“三门峡库区移民返迁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给52名与会者各发一块价值200元的天霸手表和12元的文件袋及给其中的21人发150元的咨询费的事,新建住宅楼超标的事,渭南移民办建房到大荔移民开发公司拉 10吨钢材的事都是“一般违纪问题”。而乱决策,将大笔大笔的移民资金拿去办公司或挪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至今仍未收回的事固然也是不足挂齿的“一般工作问题”。

在原陕西省一些部门领导眼里,给国家和移民造成巨大损失的问题都是“一般工作问题”,都是不值一提的“鸡毛蒜皮”的小事。

从后来事态的发展变化看,原陕西省政府以“失实举报”、“不能成立”等不真实的“理由”竭力否定渭南移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中央失去了了解问题真相的渠道,用“一般工作问题”、“一般违纪问题”给渭南移民办“打圆场”,实际上误导了国务院对三门峡库区移民问题的判断和决策,对库区移民资金等问题的袒护和 “打圆场”也给陕西省和渭南市埋下了麻烦的祸根,以至于后来发展到发生了公然截留灾民数千万安置资金等重大问题,2006年以来,《中央电视台》、《 民主与法制》等数十家国内外媒体连续不断地对陕西省和渭南市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报道。

36、“潇洒消费”移民款

据那篇文采飞扬的“第二届同学聚会小记”记载:“1996年8月17日至18日,由渭南学友郑博、张某主办的我班第二届同学聚会,如期在西岳华山举行”。

8月17日那天,“艳阳高照,华岳耸翠,渭水流金,苍劲挺拔的华山青松点头微笑,整洁典雅的华山宾馆扫径迎宾。一餐便饭为先至征客接风洗尘,座上笑语喧哗,觥筹交错,菜香意浓,气氛融洽。”

午饭后,郑博一行乘车游览西岳庙,“惟见宫墙巍峨,殿宇肃穆,古柏参天,绿苔遍地,睹物思远,心驰神往”。

8月18日清晨,与会同学用罢早餐,头戴遮阳帽,手扶竹拐杖,开始登山活动。先乘车顺当年解放军“智取华山”所走的黄甫峪,婉延而入,盘旋而上,一路山似斧劈,涧如刀斫,松柏亭亭,泉水潺潺,峰回路转,直至北峰之下。然后乘坐号称“亚洲第一索”的华山揽车,腾云驾雾,跃上葱茏,直至华岳北峰之巅。郑博率若干同学“老夫聊发少年狂”,攀登苍龙岭,跨越金锁关,遍踩莲花、玉女、落雁诸峰于脚下,尽收万千山光风物于眼底。天低气清,心旷神怡。

下午7时,举办了告别晚餐。同学们同席环坐,兴致盎然,频频举杯,依依惜别。同学们热情隔席敬酒,对为这次同学聚会服务的渭南市移民办、华阴市移民办、华阴市纪委及华阴华山管理局的诸同志表示由衷感谢……

摘“第二届同学聚会小记”四百余字,绝非羡慕这些“老夫聊发少年狂”的昔日同学,更不是为了记录他们两天聚会时的吃喝玩乐,而是想让读者从“觥筹交错,菜香意浓”,“乘车游览,心旷神怡”,“兴致盎然,频频举杯”这些字眼中知道他们如此这般尽情地吃喝玩乐时要花多少“银子”,他们又是花的谁的“银子”。

本来,同学聚会,笑傲祖国大好河山,来个一醉方休都是无可非议的事,谁也无权干涉。问题是,郑博主任在“觥筹交错,一醉方休”后犯了糊涂,动用移民款去招待他大学时的同窗好友(据说郑博以前举办第一届同学会也是花的移民款),并且被李万明“纠缠不休”地举报,麻烦的事就被他摊上了。后来,他在那份虽不深刻却也有些心情沉痛的检讨中写道:“这次同学聚会,我通过熟人对食宿大幅打折,对门票减免,30多个与会人员每人交100元,余下的让华阴市移民局补了一部分(具体数字忘了),用公款支付同学会部分费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是错误的,应当认真检查反省,吸取教训。”

渭南市和陕西省政府的领导们虽然认为郑博的这类情况“只是属于一般违纪问题”,但这种“一般违纪问题”在当时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领导“带头”,下级效仿,移民款滥用、流失的黑洞在渭南的一些地方变得越来越无所顾忌。

翻开当地的报纸,这样的标题会不断跳入你的眼帘:“新建村扶贫建房贷款有鬼,十户移民贷款失踪”,“蒲城荣光村,竟将专款当礼品送”……

第一条新闻说的是大荔县雨林乡新建村向乡里上报91户贫困户的名单,申请每户5000至7000元的建房贷款,可10户移民一直未领到这笔贷款,后来,有记者发现,贷款名单中,有重名的,也有父子、兄弟同时出现的,更奇怪的是,村支书孙某的妹妹早于8年前就远嫁它乡,可名单上仍有她的名字。一些真正的贫困移民却被假困难户挤掉了……

“蒲城荣光村,竟将专款当礼品送”中说的事情更加令人发指:蒲城县北部山区上王乡荣光村有移民200户,政府三年间共给其解决17万元的专款用于人畜饮水工程及农田水利建设。然而,三年多过去了,荣光村的移民并未从中得到实惠,举报到蒲城检察院后,该院查出:17万中,只有4。2万元用于了蓄水池等工程,该村村主任杨某一次就提走“引进资金奖励”1万多元,10万元的扶持款则被该村的一个当地人长期用于了他砖瓦厂的周转资金。其余被用于了送礼、慰问等开支。

用移民资金送礼并非个别现象。据某县移民局干部介绍,他们的领导上任后,办的第一件事就是用移民资金送礼。那位移民干部扳着指头说:春节拜年光“带把肘子”(当地的一种高档肉食)就买了350多个,鸡蛋80余箱,还买了大量的酒、牛肉、面粉、黄花、青油、花生、蜜枣,共花移民资金4万余元。春节前,这位领导带着一帮人开一辆客车从县里送到市里,忙了好几天。第二年春节,这位局领导觉得开车送礼响动太大且费力费事,便改发“红包”了。

移民局的干部补充说:红包的钱当然还是出自移民资金。

当年,将移民款挪作他用在渭南已成为一种常态。渭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华阴市移民局的账务时发现该市仅2005年就存在以下问题:

1、各乡、镇截留移民建房扶持资金等款项77万元。

2、该局将43万元移民资金借给外单位和私人。

3、乡镇经费严重超支。

4、招待费支出24万多元,金额较大。

5、未能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一些地方更是把移民款当成了“唐僧肉”:北社乡“捐”3000元给派出所买车,春节运动会办福利8390元;5288元成了党代会、人代会的招待费;慰问部队支出4586元;焦镇用移民款1。5万去交税,办培训班、人代会的近万元在移民款中报销;五合乡政府则干脆动用4万余元移民款来买车,学校用钱,财政交农林税,乡政府的贷款利息,民兵训练医疗费等等开销也统统在移民款中走账……

陕西省审计厅【1994】205号《审计结论和决定》则称:1993年6月,渭南移民办将入股大荔矿泉水的300万元移民专项资金和借给有关县移民办兴办实体的专款300万元转作落实政策支出,造成虚列支出600万元;1989年3月,地区移民办借给地区物资局移民专款资金200万元,至1994年仍有 142万未收回。同时,漏缴三项基金271080元,违反了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违反了财经纪律。

省审计局建议:省移民办应落实责任,对外借资金落实责任确保收回,及时用于移民工作。

至今,省审计局要求省移民办及时收回的款项仍有220多万未收回。在渭南,数百万移民资金借出变成“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后,还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事情:上级移民部门多次催促渭南移民办“务必尽快收回物资局欠款”,郑博对此却毫无行动。1993年,该移民办一位干部提出愿意承包完成追收物资局欠款的任务,却遭到郑博拒绝和斥责。

于是,单位内外有了种种猜测:他当初借款时是不是收了对方的好处?

渭南移民局个别领导私借移民款的事还不仅仅这些,借予对象有单位,也有个人——1994年,该办把50万元移民经费借给澄城县某开发办,对方至今仍未还清这笔借款;1994年,该办把60万元移民款借给蒲城县某私人做生意,结果本息无归,该办便把这笔欠账甩给了蒲城县移民办;1995年,该办又将7万元移民款借给渭南市街道菜贩子杨某,让其长期周转使用……

对此,李万明忍无可忍,此后举报时,他特意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附在举报信后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郑博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这些解释。”李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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