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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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财政- 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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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思说:“这个故事有个时代背景:当时将校们很少有不冒功的。号称斩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来,他们砍下来的很可能是当地老百姓的脑袋,所谓滥杀无辜。如果没人较真,这些脑袋就是战功,大家升官发财,万事大吉。如果有人较真,这些脑袋就可能成为罪证,这帮将校罪过不小。所以,将校的命运确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里,尽管他的官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个排长。”
  这么说来,说书吏加害将校可以,说书吏赐福/利给将校也未尝不可,因为他们如果较真,真的去仔细核查材料,未必不能发现将校做伪的漏洞,而现在他们只是要你给他一点贿赂,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你通过,这对将校们到底是福还是祸、是利还是弊呢?很显然,如果将校们据实报告,得他应得的那份奖励,而书吏要他们行贿,这是减少了他们的正当福利,从这个角度看来,书吏们运用的的确是“合法伤害权”。但是,假如将校们不是据实报告,本来就有许多水分,那么书吏们得了一点钱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将校们申请奖励的报告通过,那等于是增加了将校们的福利,这时书吏运用的就是“合理赐福/利权”了。
  就词汇的运用来说,“合法”恐怕未必,因为索贿无论怎么说都不能说是“合法”,所有做弊的行为都是明文规定不合法的,所以不如用“合理”。书吏们这么做是合乎办事之理的,也是合乎他们花钱买个职位(中央衙门书吏的职位要花不少钱去买,这项花费在地方上叫做“顶首银”)要想办法捞回来的理由的,更是合乎将校做弊而他们知道情况要求分享好处的合理要求的。。 最好的txt下载网

一 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2)
兵部书吏的这种行为,在明清时代是一种普遍现象,所索取的贿赂,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做“部费”。也就是说,下级官吏到中央六部等衙门办事,要给办事人员好处费,这就叫“部费”。兵部主管部队军官的人事任免、升调叙处(题升、调补、议叙、议处),和吏部(类似国家人事部或中央组织部)主管文官的人事任免、升调叙处相似,所以靠山吃山,兵部书吏和吏部书吏都会在办事过程中弄点花招得点好处。实际上,他们的好处远远没有户部(相当于财政部)和工部(类似建设部)的书吏多,因为户部和工部的书吏经手钱粮报销,因此有更多获取“部费”的直接机会,“部费”的多少甚至已经形成了惯例,比如报销一千两抽五两或十两。
  那么,中央部门的书吏凭什么获取“部费”呢?自然是在办事过程中援引有关规定(“例”),对办事结果施加不利或有利的影响,左右办事进程。对此,清代的人有一个总结,叫做“吏、例、利”〔1〕——意思就是吏援例以求利。那么吏援引不利的“例”的时候,就是“合法伤害权”,援引有利的“例”的时候,就是“合理赐福/利权”,而决定援引什么样的“例”,取决于你给他多少“利”——“部费”。晚清学者冯桂芬总结说:“夫所谓可不可者,部费到不到也。”(《校邠庐抗议?易吏胥议》)就是说,他让你通过(“可”)还是不让你通过(“不可”),就看你给不给“部费”。你给了“部费”,他可以去找让你通过的“例”,你不给“部费”,他就去找不让你通过的“例”。
  这样,明清时代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个说法——“未去朝天子,先来谒书手”(李清《三垣笔记》)。这话的意思是说,到北京去办事,比如奏销钱粮,去见皇上(天子)之前,先要去见户部的办事人员(书手)。只有先摆平了他们,让他们对你的奏销账簿放一马,那样才会顺利。否则皇上不可能看你的账簿,户部的长官——部长、司长们也没有时间审核你的账簿,你什么时候能够把事情办完就很难说了。所以,真正的权力转移到了“书手”的手上。如果你给了他们好处,他们可以帮你把没有做好的账瞒过去;如果你不给他们好处,他们也可以在你的账簿中找出一点漏洞,哪怕是小数点后面十几位的零头〔1〕,他说数字不对,让你重新审核,这不仅符合严格财务制度的精神和原则,也是他们办事认真、工作负责的表现,户部的长官只会表扬不会批评,对他们提出的建议也会完全同意,可是这样一来,你想把事情办成就到猴年马月了。所以送点“部费”,顺顺当当地把事办了,成为要办事的人“经济”的选择。那么,书吏的这种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应该叫什么呢?如果你做的账原来都是实事求是的,他们挑你的毛病让你无法通过那是伤害你,但如果你做的账原来就不是实事求是的,现在他们让你通过,那就是赐福/利给你,所以书吏同时掌握着“合法伤害权”和“合理赐福/利权”。
  

二 为祸与为福
清代桐城派古文大师方苞(1668—1749)在刑部监狱的一段亲身经历也能说明权力是什么东西。康熙五十年(1711),方苞因为曾给同乡戴名世(1653—1713)的《南山集》作序而被卷入清代著名的文字狱——“戴名世案”,被判处绞刑,关入刑部大牢。刑部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大牢是帝国最高级别的监狱,可称“帝国第一监狱”。“犯人”入监,首先存在被关押在哪个牢房的选择问题。牢房并不都是一样的,差别很大。具体说,“帝国第一监狱”的牢房有两种:“老监”和“现监”。
  “老监”有四个,每个监区有五个牢房。正中那间是看管犯人的狱卒住的,墙上有窗户可以透光,屋顶有天窗可以通气。周围四间则没有窗户和天窗,不见天日,空气不流通,而关押的犯人常常多达二百多个。狱中规矩,每天傍晚就锁门,天快亮时才开锁。晚上犯人大小便只好在里面解决,臭气与食品的气味相混杂。寒冬季节犯人睡在地上,到了春天很少有不生病的。一个犯人半夜里死了,其他犯人睡在他旁边,活人和死人头并头、脚挨脚而睡,没有办法回避,这样得传染病的人就更多了。所以入“老监”等于向鬼门关靠近了一步。“老监”里每天都有三四个犯人死亡,多的时候甚至每天有十几个,死了就从牢墙的洞口拖出去。
  “现监”的条件要好得多,这是一些木板搭建起来的房子,所以也叫“板屋”。
  根据规定,“老监”是用来关押重案犯的,那些大盗、惯偷、杀人要犯应该关入“老监”。“现监”则给正在打官司而没有结案定罪的人、被案件牵涉的人、证人,以及犯轻罪的官员住,类似临时拘留所,所以它不像关押重案犯的牢房那样结构牢固,而且密不通风。被关押在刑部大牢里的“犯人”,其实也不一定是有罪的人,或者是因案牵连,比如方苞本人,有些则是证人,比如某人因儿子不孝控告他儿子,左右邻居是证人,因此也被牵连关押。按道理,这些人应该住“现监”。
  但是规定是规定,怎么执行却要看狱卒们的意思。一旦被投入狱,狱卒不问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先给你戴上手铐脚镣,关进老监,让你痛苦不堪。由于入“老监”是遭罪,能够去掉镣铐、住到“现监”里面就是一种犯人们求之不得的“待遇”。要进“现监”,这得花费几十两银子。 
  于是,你有钱、愿意给钱,可以从“老监”中脱身,押在“现监”里面;你没钱、不愿给钱,则会被押在“老监”里等死。这样事情就颠倒了过来:因相同的案子而入狱的人,罪行严重的反而可以住“现监”,罪轻或无罪的人却要进“老监”受苦。这种牢房选择的颠倒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它说明了权力的本质。
  对于“犯人”来说,关押在哪种牢房关系到个人福利,关在“老监”意味着性命堪虞,关押在“现监”情况则要好得多,因此争取进“现监”是体现“福利最大化”的选择。但是你进“老监”还是“现监”的选择权不在自己手上,而在狱卒手里。换句话说,狱卒在这里的权力是决定犯人住在哪个牢房里的能力,这个能力能够直接影响犯人的个人福利。——对于本来应该住“现监”而现在住“老监”的人来说,狱卒的行为减少了他们的福利,所以行使的是“合法伤害权”;对于本来应该住“老监”而现在住“现监”的人来说,狱卒的行为增加了他们的福利,所以行使的是“合理赐福/利权”。
  刑部大牢狱卒决定“犯人”关押在哪种牢房的选择权本来微不足道,但经过他们出神入化的运用,却使人不由得望而生畏,因为这种权力直接影响到“犯人”们的生死,对于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了,所以对于狱卒们的那么点权力也不得不表示足够的敬重。清代的人说:“人命可出可入,讼狱可上可下,盗贼可拘可纵,帑藏可侵可渔,处分可轻可重,铨选可疾可滞,人才可升可降。”(尹耕云《胥吏论》,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小小的公务员有时候可以决定你的生死荣辱,你不敬重他是不行的。至于权力大者如君主,那就更加让人顶礼膜拜了。
  先秦的思想家管子说到君主应该如何行使权力的时候说:“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管子?任法》)君主掌握了决定臣子生死、贫富、贵贱的权力,自然可以驱使臣子为自己卖命,又有谁敢不对他既敬又畏。
  掌握权力者,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权力,他也会加以利用,做为增进个人福利的本钱,这是人类的生存本能和社会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可以主动为自己创造福利,也可以被动等待他人提供福利,于是他便在社会生活中进退自如,如鱼得水,甚至呼风唤雨,为福为祸。这,大概就是权力的诱惑力,也是许多人都有“权力的饥饿”的原因所在。
  

三 两权相权
吴思先生在其《潜规则》和《血酬定律》两书中强调了“合法伤害权”对中国历史的影响。但是,在本文看来,权力作为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它不仅仅表现在减少他人福利的“合法伤害权”上,还体现在增加他人福利的“合理赐福/利权”上。那么,从权力对历史和现实的影响来说,到底是“合法伤害权”的影响大一些?还是”合理赐福/利权”影响大一些呢?
  关于这一点,《水浒传》中林冲和武松的故事能够给我们以启发。
  《水浒传》中高俅为了陷害林冲,派人把林冲骗入“白虎节堂”,然后以没有命令擅自带刀进入“白虎节堂”是死罪的名义加害,这是“合法伤害权”的高明运用,林冲果然中招,最后被逼上梁上。《水浒传》中这一类的事情随处可见,从作为“太尉”(相当于国防部长)的高俅,到牢房的小牢头,整个官场从上到下普遍运用。但是,每一次运用“合法伤害权”,都会形成一个敌人,有可能遭受报复。高俅是成功地陷害了林冲,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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