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还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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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还是政府-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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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占用或来自生产者,那么,从先前对配置所界定的意义上讲,市场结果将不是有效率的。因为这些外在的收益或成本并没有进入生产决策所依据的核算之内,与社会效率产出水平相比,(纯)收益的外在性产生得越少,(纯)成本往往产生得越多。教育就是被公认为为整个社会带来积极外在性(收益)的一个例子,除非收益由接受者直接获得。如果市场未被激发起来,那么它就有生产不足的倾向,而这些外在性为政府弥补这种倾向所进行的干预——通过财政拨款,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的产品或规章——提供了依据。其他的积极外在性的例子是由致力于研究和发展的活动或探索而产生的知识和技术所提供的。就这些收益外在于、而且并不为因此而承担相关成本的企业所占有而言,这些企业和其他企业将在研发(R&D)上将投入降到最少。因此,除非政府通过资助或其他手段激励这些行为来进行干预,否则市场将再次不能够遵循配置效率的标准。此外,就动态效率——新产品和程序的开发——也依赖于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而言,无拘无束的市场也将达不到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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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3)         

  飞机和其他工业活动的化学性物质和噪音排放是消极外在性(成本)的例子。它们的存在为政府弥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过剩的倾向所进行的干预——通过税收或直接调控——提供了依据,因为不然的话,外在性不会被重视。   

  与外在性相关的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能够与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区别开来:一旦大多数与产出相关的收益或成本分别由生产者获得或支出,尽管有些并不如此,私人产品便将发挥作用;一旦行为的大多数结果由不可占有的收益(例如,国家安全,这是真正典型的公共产品的例子)或不可获得的成本(例如犯罪,典型的公共“丑恶”)组成,后者(公共产品)便将发挥作用。   

  在与外在性相关的不可占有的结果(收益或成本)和与公共产品相关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消费之间能够作出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下,结果被全体所享有或利用。因此,不可占有性(nonappropriability)内在于公共产品之中。   

  然而,公共产品的观念还能够被看做具有极大外在性的私人产品的极端案例。与某些化学处理工厂有关的水污染就说明了这后一种情况。由此观之,外在性是一个比公共产品更普遍的概念①。   

  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1960)对由外在性造成市场失灵的观点提出了一个有力的反驳。科斯认为,假定始作俑者和把外在性实际带入市场的接受者之间能够达成交易或契约,外在性并不必然导致市场失灵②。他争辩道,那些外部成本(诸如由化学性物质或噪声排放而造成的外部成本)的受害者通过出资使外在成本的始作俑者来终止或减少有害行为(例如制止或降低排放),能够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这些成本。一旦成交,继续排放则变成一种实际的成本,因为作恶者将失去所开出的付款,除非他终止招人反对的行为。因此,在鱼和熊掌兼得的努力之中,一个理性的、冷静的和精明的消极外在性的始作俑者将试图减少这种外在性。例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没有付出代价——已经通过受害者的支付而变得明确的情况下,始作俑者将考虑采用不同的化学工艺,或遵循不同的流程,或开发适宜的、能够使其继续生产活动(这是排放的首要原因)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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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4)         

  不幸的是,科斯强有力的理论论证陷入了严重的实施难题之中。麻烦在于,他所设想的消极外在性的始作俑者和受害者之间的那种交易或契约很难达成①。实际上,完成作恶者和受害者之间,或施惠人和受益人之间这种交易的困难(这意味着成本)如此之大,以至于根本形不成契约。然而,就这些艰难的交易成本能够被避免或克服而言,市场能够克服外在性并且继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在那种情况下,由已经调整的、并且现在再一次产生效率的市场结果所形成的利益分配将被改变。在假定的交易中,先前外在性的受益者或受害者为了避免消极的外在性或维持积极的外在性,将不得不各自放弃某些收入。因此,市场结果的效率将被保持,而其分配公平也许被扩展,也许被减少,这将依赖于所应用的公平标准。(参见下面有关分配公平的讨论。)   

  递增回报   

  只要经济活动服从于递增回报和递减边际成本,市场将再次不能够产生有效益的结果。在递减成本的条件下,最低成本的生产方式将由单个的生产者实现。因此,一个自由的市场将导致垄断。假设垄断者不能够在要价上对不同的买主区别对待,并且因此市场上由一种单一的价格主导着,那么,无论从静态上讲还是从动态上讲,结果将都是效率低下的。从静态上讲,结果之所以将是效率低下的是因为生产数量将更低,并且由垄断者所索取的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将会更高,超过生产成本所要求的价格;从动态效率上讲,正如前面所阐述的那样,结果将也是不理想的,因为与在一个更具竞争性的体制下也许会成功的动机相比,一个安安稳稳且不受挑战的垄断者的创新动机将会更弱。   

  只要递增回报存在,各种类型的政府干预也许正是为了改变市场结果:(1)通过对“自然”垄断(例如公用事业)的直接作用或规范调控,把价格或允许的资本回报率预定在更加接近竞争环境下的一般水平上;(2)通过法律的保护以防某单一企业赢者通吃并且鼓励竞争(例如通过反托拉斯立法)。尽管这种类型的干预试图接近有效率的结果,但理论上手段与目的不匹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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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5)         

  经济学最近的进展——可竞争市场理论(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表明,即使在递增回报和垄断盛行的情况下,也还维持着垄断者追求有效的(或接近有效的)定价和生产决策的强烈趋势,从而避免或减轻这种原因市场失灵的影响。威廉·鲍摩尔(William Baumol)已经发展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而数十年前,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ois Perroux)就已经预见了这一理论。佩鲁认为,如果市场对新进入者开放,并且没有什么障碍和限制进入成本,垄断者将受到可能进入的竞争者(“潜在对手”)的制约,他们将争夺垄断了的市场,除非利润边际一直低而产出量一直高②。   

  因此,只要准入的门槛低,垄断者利益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就不必然意味着它将能够利用垄断权。以航空为例,甚至服务较差航线上提供服务的垄断者都已经不能索取垄断价格,因为潜在进入者和竞争者的存在已经迫使现有垄断者放弃这样的做法。因此,在违背航线规则之后,服务较差航线所索取的价格,与服务好并且完全竞争的航线相比,并不具有垄断价格或垄断利润的特征①。   

  甚至就熊彼特的动态效率的标准而言,递增回报和垄断的市场结构也许并不像通常所设想的那样,远远偏离所希望达到的创新和提高生产率的目标。这里,由潜在的进入者(竞争者)所造成的市场竞争的影响也许再次把强硬的规则强加在垄断者的头上,迫使他们保持高水准的研发(R&D),并维持高速的创新,以便保护他们目前垄断的市场。潜在的竞争也许因此对实际的竞争具有类似的影响。   

  在漫长的诉讼之后(在此过程中,巨大的公司被裁定违犯反托拉斯法),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 Co。)的失利提供了前述的两种市场失灵——外在性和递增回报——冲突之间的一个有趣的案例。为了矫正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递增回报),法院也许已经制造了另一个根源(外在性)。因为意识到在一个面临递增回报的行业(通讯)中缺乏有效的竞争,法院已经用从进行研发和创新而获利这种状况来替代它,以前大部分利益都被巨头AT&T内化了,而现在大部分利益都向外流向了行业已被分割成的七八个区域性公司。因此,对通讯业新的竞争实体而言,在研发和技术进步(就像AT&T以前所做的那样)上的进取心就被削弱了。各种阻碍也出现了,因为研发而产生的外在性:竞争者能够搭由任何一家企业承担研发费用的“便车”。相比之下,当AT&T控制整个市场时,研发和创新的结果由单一的公司独自内化,它既产生这些结果,也从中受益。因此,避免了“搭便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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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6)         

  同时,当每一个新的区域性公司与其他公司竞争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时,AT&T的败诉也许能激发起技术效率和X效率。因此,败诉判决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强竞争而促进技术进步;但另一方面,同样的判决也可以消弱这样的进步,因为随之产生的外在性和“搭便车”问题会削弱研发和技术创新的动力。   

  AT&T的案例代表了公共政策领域一种常见的现象。由旨在纠正一种缺陷而引发的公共政策努力也许恰恰引发了作为副产品的另一种缺陷。在通讯业中建立起来的市场结构改变的情况下,将如何计算市场失灵的这两种根源——外在性和递增回报——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拭目以待。   

  市场的不完善   

  只要完全市场的价格、信息和流动性特征与实际市场的一般特征具有实质性差别,由这些市场而导致的结果将是不会有效率的。这里,政府干预的理由再一次出现了。只要价格和利润率因为某种原因并不表示相对短缺和机会成本,只要消费者并不是平等地拥有生产和市场信息,只要所有的生产者并不能平等地获得有关市场机会和生产技术的信息,或者只要生产要素的运动取决于生产者对这种信息的依赖能力上,那么,市场的力量将得不到有效分配,而且经济也将低于其产能水平之下。而这些前提条件大量地存在于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之中,并且确实是更发达国家经济中没有遇到的。的确,尽管这些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所有的市场之中,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们突出地存在于某些市场中。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政策则意味着即便不能削除,也是为着减少这些缺陷:促进信息的有效性、降低准入和流动的门槛,等等①。   

  然而,一旦发挥市场有效功能的众多条件不存在,改善某些(市场功能)将并不必然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结果,市场缺陷的政策内涵也许是含糊不清的②。专利的法律保护是一种市场不完善甚至会促进市场效率低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不完善限制了对专利而产生的技术信息的获取,由此造成了短期的效率损失,因为那些不拥有专利的公司,由于他们不得不支付的拥有和使用专利的价格(专利权税),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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