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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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7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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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理由是根据我们的救主的一句话而来的,那便是“你牧养我的羊。”这句话就授与了教牧所必须的一切权力:——诸如驱除狼的权力,也就是驱除异端之徒的权力;羊如果发狂或以角抵其他羊时,将它们关起来的权力(虽然身为基督徒、但却无道的君主就是这种羊);以及给与羊群以适宜的食物的权力。根据以上的话,他作出推论说:圣彼得由耶稣赋与了这三种权力。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其中最后一种权力不过是传道的权力或吩咐。关于第一点,也就是驱赶豺狼——异端之徒——的权力,他所引证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ii章第15节):“你们要防备假先知,他们到你们这里来,外面披着羊皮,里面却是残暴的狼。”但异端之徒既不是假先知,也根本不是先知。即使承认这所说的狼指的是异端之徒,使徒也没有得到吩咐要杀掉他们,或是当他们是君主时废黜他们。而只是防备、逃跑和躲开他们。他这一防备假先知的劝告不是对圣彼得提出的,也不是对任何使徒提出的,而是对跟着他上山、大部分还没有皈依的犹太人群众提出的;因此,这句话如果赋与了任何驱除君主的权力,便不仅是授与了一般平民,而且是授与了根本不是基督徒的人。至于分隔和关禁发狂的羊(他所指的是不服从罗马教牧的基督徒国王)的权力,则连基督本人也拒绝在这个世界具有那种权力,而是劝告旁人让小麦和稗子长在一起,等到审判日再说;所以就更没有赋与圣彼得,圣彼得也不可能把它赋与教皇。圣彼得和所有其他教牧都受到吩咐,要把不服从教会(也就是不服从基督徒主权者)的基督徒当成异教徒和税吏看待。人们既然不承认教皇有统治异教徒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当不承认统治那些被看成异教徒的人的权力。

    不过仅仅从施教的权力中,他也推论出一种教皇对君主的强制权力。他说教牧必须给予羊群以适宜的食物,因此教皇便可以而且应当强制君主执行他们的义务。根据这一点就作出一个推论说,教皇作为基督徒的教牧,便是万王之王;这一点,所有的基督徒国王要么必须承认,要么就在各自的领土内自行担负起最高教牧的职责。

    他的第六和最后一个论据是根据实例提出的。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那些例证根本不能证明什么东西;第二,所引证的例证还不能说明有权力存在的可能性。《列王记下》(第xi章)中耶和耶大杀死亚他利亚的事情,要不是根据约阿施王的权柄,便是大祭司犯了弥天大罪,大祭司自从选扫罗为王之后就不过是一个臣民而已。圣盎布罗肖将皇帝狄奥多修开除教籍,这事果真做了的话,也是一条死罪。至于教皇格黎高里一世、格黎高里二世、礼加利和利奥三世,他们在自己的案子中作出的审断都是无效的;他们按照这一说法而作的行为都是人类天性所能犯出的最大的罪行,札加利亚的行为尤譬如此。关于教权问题的论述就是这些;如果贝拉民不是作为反对所有其他基督徒君主与统治者、为教皇权辩护的斗士提出这些论据,而只是作为一个私人提出,那我便不会加以分析讨论,话也就会简单得多了。   

    第四十三章 论被接受进入天国的必要条件  

      在基督教体系国家中,引起叛乱和内战最常见的借口,长期以来一直是当上帝和人的命令互相冲突时,两面同时服从的困难;这一困难迄今尚未完全解决。十分明显,当一个人接到两个互相冲突的命令时,如果知道其中一条是上帝发布的,他就应当服从那一条;另一条即是他的合法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主权议会)或他的父亲的命令,他都不应当服从。所以困难只在于这样一点,当人们在上帝的名义下接受命令时,许多时候都不知道这命令究竟是出自上帝,还是发布命令的人在滥用上帝的名以谋一己之私。因为正象犹太人的教会中有许多假先知以假造的梦和异象在人民之中创牌子一样,在各个时代的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假教士以妄诞和虚伪的说法在人民之中创牌子,并依靠这种名声(这是野心的本质)来统治他们,为自己求私利。

    一个人如果能分辩对于他被接纳进入天国说来什么是必要的和什么是非必要的,那么同时服从上帝和地上的世俗主权者的困难对他便不成其为问题了。因为如果世俗主权者的命令是属于服从了之后不致丧失永生,则不服从就是不义,那样就可以适用使徒保罗的箴言:“仆人凡事要服从主人”、“儿女凡事要服从父母”以及我们救主的箴言“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位上,凡他们所说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但如果命令服从了之后就不能不遭永死之罚,那么服从就是发疯,这时就可以适用我们救主的劝告:“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见《马太福音》第x章,第28节)因此,所有要避免由于不服从地上的主权者而遭受今世的惩罚,以及由于不服从上帝而遭受来世的惩罚的人,都必需受到教导,以便分辩对永远的得救说来什么是必要的和什么是不必要的。

    得救所必需的一切都包含在信基督和服从神律这两种美德之中。后一种美德如果完满的话,对我们说来本来已经够了。但由于我们全都触犯了神律、——这不但是原来亚当的触犯、而且也有我们自己实际的违犯——所以现在便要我们不仅是在有生的余年服从,而且要使以往的罪恶得到赦免,这种赦免就是我们信基督的报偿。得救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就没有其他东西了,这一点从以下的话里就可以看出来,也就是天国之门只对有罪的人关着,也就是只对违抗神或违犯神律的人说来是关着的;而且这种人只要悔改并相信得救所必需的一切基督教信条,对他们便也不会关着。

    上帝在我们一切的行为中都是把我们的意志当成实际行动接受的,他要求于我们的服从就是认真地努力服从的心愿,同时一切具有这种努力的涵义的名词也都用来指这种努力。

    所以服从有时称为友爱和爱,因为这两个名词包含着服从的意志。我们的救主本人也认为我们对上帝的爱和彼此之间的爱是全部神律的体现。有时服从也用正义这一名词来表示,因为正义就是将各人的东西归于各人所有的意愿,这也就是服从神律的意愿。还有的时候则用悔改这一名词来表示,因为悔改意味着脱离罪,这就等于是回心转意地服从。因此,不论任何人,只要他是忠诚无欺地希望实现上帝的诫命,或真诚地忏悔他的过犯、或尽心尽意地爱上帝而又爱人如爱己,便具有被接纳进入天国的一切必要的服从。因为上帝如果要求白璧无瑕的无罪,便没有一个凡人可以得救了。

    那么上帝给与我们的诫命是什么呢?经过摩西的手给与犹太人的一切律法是否都是上帝的诫命呢?如果是,那又为什么没有要基督徒服从这些律法呢?如果不是,那么除开自然法以外还有什么才是呢?因为我们的救主并没有给予我们新法律,而只是告诫我们遵守我们已经服从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和各自的主权者的法律。他对犹太人提出登山宝训中也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而只是解释他们原先已经服从的摩西律法。

    因此神律也就是自然法,其中主要的一条是不要破坏信守,也就是要服从我们自己互相立约建立来统治自己的世俗主权者的诫命。命令我们服从世俗民法的这一神律,根据逻辑推论的结果,也命令我们服从《圣经》的一切诫命;这种诫命,正像我在前一章中已经证明的一样,只有在世俗主权者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地方才是法律,在其他地方都只是劝诫,人们可以自担风险地不予服从而不为不义。

    现在我们既然已经弄清楚了得救必需有什么样的服从,以及要服从谁,往下就要谈一谈在信仰方面我们要听信谁和为什么要听信他,以及要得救的人要相信什么信条或信端。第一,关于我们听信谁的问题,由于当我们不知道一个人说出的话是什么以前就不可能听信他,所以这人就必须是我们曾经听见说过话的人。于是亚伯拉罕、以撒、雅阁、摩西和先知们听信的便是以超自然方式向他们说话的上帝本身。跟基督当面谈过话的使徒与门徒、听信的便是我们的救主本人。但既没有听见圣父说过话,也没有听见圣子救主说过话的人所听信的就不能说是上帝了。他们听信的是使徒,在使徒之后便是教会中叫他们相信《新约》和《旧约》历史的教士和博士。这样说来,自从我们的救主的时代以来,基督徒信仰的基础开初是教士的声誉,后来便是使《新约》和《旧约》被接受为信仰法规的当局;后一点除开基督教主权者以外谁也办不到,这种主权者因之也就是最高教士,也是基督徒唯一听到的传达上帝的话的人,只有现在仍以超自然方式听到上帝说话的人不在此例。但由于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所以其余的人都要根据圣约翰所告诫我们的,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见《约翰一书》第iv章,第1节)。这样说来,教义既然要由最高教士审定,所以每一个国家中一切没有得特殊神启的人所要相信的人便是最高教士,也就是世俗主权者。

    人们相信任何基督教教义的原因是各式各样的。因为信仰是上帝的赐与,而上帝则按照他认为对自己好的方式使之在各人心中发生作用。使我们相信任何一条基督教信仰的直接原因,最常见的是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但我们为什么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这一问题,却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所有叙述不清的问题都必然有此情形。因为人们没有把这问题看成“我们为什么相信”的问题,而看成是“我们怎样知道”的问题,好像相信和知道就是一回事一样。这样一来,一方面把教会的永远无误性当成了自己怎样知道的根据,而另一方面则把个人的灵的证明当成了根据,双方都没有得出自己声称要得出的结论。因为一个人要不是首先知道《圣经》的永远无误性,又怎么能知道教会的永远无误性呢?从另一方面说来,一个人又怎么能知道个人的灵不是根据教士的权威与论据、或根据妄自假定的神赐禀赋而来的一种信念呢?此外,《圣经》中并没有任何地方可以作为根据,推论出教会的永远无误性,更不能推论出某一个教会的永远无误性,至于某一个人的永远无误性就更谈不到了。

    因此,很明显,基督徒不是知道、而只是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同时,上帝在一般情形之下乐于给与人们使之相信的方式,也是自然常见的方式,那就是从教士那里来。对于基督教信仰普遍说来,圣保罗的教义是这样:“信道是从听道而来的”(见《罗马书》第x章,第17节),也就是听我们合法的教士的话而来的。此外他又说:“未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没有奉差遣的、怎能传道呢?”(见同章第14、15两节)根据这一段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的一般原因和相信所有其他信条的原因相同,也就是听了法律允许和指定教导我们的人的话。在家庭中是父母,在教会中是教士。这一点根据经验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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