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加拿大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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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加拿大当律师-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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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特殊的背景,以及文化和种族的差异。

    法官最后判定黄女士的丈夫有罪,但考虑到他是新移民,不太了解加拿大的法
律,还考虑到他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系初犯,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如果是第二次犯罪,或是惯犯,这种“攻击罪”,很可能要判3 个月或者半年
徒刑。

    过去在蔡世新的印象中,中国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小时候调皮,
用弹弓打人家的玻璃,就被父母用竹条子抽打过。到加拿大以后,知道那里有禁止
父母打子女的法律,但是没有太当回事。直到有一天他亲自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才
有了深刻的体会。

    一家从广东刚来的夫妇,丈夫姓张,40多岁。他们有个男孩,十来岁。夫妻俩
一个在餐馆打工,一个在制衣厂打工。辛辛苦苦到加拿大来,就是为儿子将来有发
展。但是儿子偏偏贪玩,不喜欢读书。张先生非常生气,就把儿子教训了一顿。

    儿子不服气,说:“你不用管我,老师在学校说,你们家长不能随便管我们。”

    张先生一听更是来气,本来指望你好好出息,将来有一天出人头地,没想到刚
来没多久,自己不出息,倒开始教训父母了!张先生一气之下,就打了儿子几巴掌。

    结果儿子跑到学校去告诉老师说:“我爸爸打我了。”

    小学老师听到这个消息,就带着他儿子去报告了警察。警察马上去把张先生一
铐,要带走。张先生因为语言不通,也没搞清楚是怎么回事,拼命挣扎,那手铐越
弄越紧,吃了很多苦,最后还是被带走了。

    有人说,加拿大警察那种管家庭事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超过管杀人犯和放火
犯。虽有讥讽之意,倒也决非夸大事实。

    张先生被带走以后,他的一个朋友找到蔡世新,请求帮忙。蔡世新接了案子,
又是先去把人保释出来,然后再去开一个小庭,作一次简单的辩护,法官就把人放
了。

    这种事情在美国也时有发生。美国律师张晓武就曾对笔者讲过一个类似的案例。

    在美国迈阿密,一个中国企业家刚到那里不久,因为女儿不好好学习,乱交异
性朋友,他非常气愤,就打了女儿几巴掌,被女儿报警,警察很快就把他抓走了。
后来的结果与蔡世新在加拿大处理的个案情况相似。

    多伦多华人社区请蔡世新去给那里的华人讲解加拿大法律,他就把他遇到的案
例讲了,并反复告诫他们,在加拿大和美国,千万千万记住,君子动口不动手。另
外“动口”还要有一个度,不能有威胁死亡的语言。一旦有威胁死亡的话,也会构
成“攻击罪”。蔡世新在西安大略大学读书时,就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

    北京大学来的一个读哲学博士的留学生,40多岁,可能是读书压力大,情绪不
好,和同系的一个中国留学生关系很僵,他俩经常发生争执。有一天他在电话上对
那个同学说:“你再和我闹,我就拿刀捅了你!”

    对方的电话上有自动录音机,把他的话录下来了。然后马上报告警察。警察就
把这个学生铐走了。罪名就是“assault (攻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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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是大罪

    世界上现在共有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和一个英美法系。

    “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主要是以拿破仑的民
法典和德国的民法典为主。大陆法的特征是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

    中国在法律结构上借鉴了大陆法系,也继承了中国的传统。中国历来是个成文
法的国家,从秦朝李斯开始,就把法律书写成文。

    英美法又叫普通法,主要是在英国历史上的英联邦国家使用。英美法的特征是
以判例的形式出现。任何一个案子,法官都要找到一个相同或相近的判例去参照,
才能判。

    加拿大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只有部分法律是成文法:如宪法、海关法、刑法、
移民法,以及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因为在17、18、19世纪,英国没有这些法
律。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民事和商业纠纷,基本都是判例法。

    在西方,特别看重人的权利,特别是在英美法中,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还专门制定了侵权法。其中包括财产权、生命权。

    当时在蔡世新的印象中,中国还没有侵权法这个概念,只有经济赔偿法,民事
诉讼法,没有一个单独的侵权法。而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学院里,他们把侵权法提
高到和民法、刑法一样重要的位置。

    蔡世新在1990年读法律大学士时,第一天听课就是侵权法的内容。

    听教授讲课的时候,蔡世新只想笑。因为教授讲的那个案例似乎有些“荒唐”。

    教授一上来就讲故事:在本世纪初的1902年,在美国,史密斯邀请约翰森到家
里来玩,开Party (聚会),约翰森一时高兴,就跑到史密斯家的二楼平台上去了。
下面是一个游泳池,约翰森向楼下的人叫道:哥们儿,我给你们来个“飞燕展翅”。
史密斯当时正在陪客人喝酒,懒洋洋地看他一眼,也没阻止他,警告他。约翰森
“哐哧”一下就从二楼的平台上跳下来了。游泳池水很浅,约翰森的脖子一下就断
了,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来约翰森到法院状告史密斯侵犯了他的声明权,
理由是:史密斯作为游泳池的主人,没有警告约翰森这个游泳池水太浅,所以导致
他把脖子摔断了。

    蔡世新当时听了就不懂,这怎么能怪人家呢?凭什么要告人家?这个故事是在
讲什么?这个官司从哪打起?什么法理呀!

    教授对大家说:在我们这个国家,人的生命权是非常重要的。你们诸位也许都
知道,在我们英美法的历史上有这么个法则:一个物主有义务对邀请来的客人提供
生命和财产上的保护。怎么保护呢?这种保护包括主动和被动。所谓主动,就是你
要警告客人,你们家有什么危险的东西,要他们注意,不要被危险的东西所伤害。
当他们面临损伤的时候,你有义务去阻止他。这是我们英语国家的历史文明所建立
的法则。

    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约翰森胜诉。

    法官说:约翰森跳水受伤,造成终身残废,失去了享受生活的权利。史密斯作
为物业“占有者”(occupier),有责任在约翰森先生跳水的时候,告诉他、警告
他不要跳。但是你没有警告,因此他的所有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因终身残废而失
去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都要由你赔偿。

    梆!一锤定音。这就是法律。

    蔡世新后来得知,这是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一个著名的案例。

    法官所说的物业“占有者”,是指物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就是说,如果出了
问题,他可以将物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起告。假如史密斯住的房子是租的,那么约
翰森可以连房东和史密斯一起告。法官把这个赔偿的口子开得很大。如果经营者破
产了,还可以要求所有者进行赔偿。

    有了这个案例之后,很多人非常怕这种事情。中国人热情好客,也喜欢互相串
门儿,加拿大人和美国人则缺乏这种热情和习惯,或许与这个案例有关系。如果客
人在你家里出了事,那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了”。

    依照这个法理,如果是哪个厂家的产品没有注明有关注意事项,一旦出了问题,
厂家是绝对逃脱不了责任的。所以西方国家的制造商,特别注意产品质量,说明书
写得非常详细,警告标记也特别醒目。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个判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还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大约在两年前,美国加州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时,不小心让咖啡把腿烫
了一下。因为咖啡特别烫,居然把腿烫破了。老太太本来没想要怎样,但是被一个
好事的美国律师看到了,他主动上前说:夫人,你不要走,我免费帮你打这个官司。

    免费打官司,说不定还能讨回一些赔偿,何乐而不为?老太太同意了。

    那个律师告麦当劳的时候,用的就是侵权法。

    律师在法庭上说:你是物业的占有者,你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主动提供保护。
你卖咖啡,你要向客人提出警告,但是你没有提出警告,使我的客户受到身体上的
伤害,所以我要告你赔偿。

    加州是美国最自由、最开放的州。所谓“最自由、最开放”,就是法院在判决
赔偿案时,往往是按被告年销售额的百分比,来判定被告作“惩罚性赔偿”,因此
赔偿往往是“天文数字”。假如是一百亿美元的销售额,那么判他赔偿0。1 ‰,也
是一百万美元了。

    麦当劳害怕法官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主动提出庭下调解。最后向老太
太赔了数十万美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反正赔了不少钱。

    从这个案子以后,全世界任何一家麦当劳,热咖啡都变成温咖啡了,大概不超
过60度。实际上咖啡烫一些才好喝,温的最不好喝。但是麦当劳不敢让顾客喝好喝
的烫咖啡了。

    蔡世新在学习英美法的过程中发现,加拿大和欧美国家,对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极其重视,并且由来已久,连续性很强。他们学的判例,有些是1618年和1721年的
判例,都是美国和加拿大现在仍在遵循的判例。

    蔡世新以前对西方的财产保护那么严格,不以为然。一学判例才知道,别人的
东西不能碰,碰了就是犯法,是200 多年前就被确定下来的。

    中国人到了外国,很好奇,喜欢看看人家房子里的东西。蔡世新就告诫他的客
户:千万不要在人家的窗外探头探脑,窥望是不好的。美国有个心理学家说,人都
有个窥望欲。但是在美国和加拿大,你千万记住,不能看,不然会被人家打死的。

    后来不幸被蔡世新言中。

    1996年,在美国,果真发生了这样的惨剧:一个日本留学生,才十几岁,在过
鬼节的时候,他戴一个面罩,跑到一户美国人家门口去作鬼脸,被人一枪给打死了。
这件事在日本搞得沸沸扬扬,几乎整个日本的电视和报纸天天都报道此事。

    日本人义愤填膺地说:这还了得,动不动就杀我们日本人。简直把我们日本人
当条狗一样来打!

    日本许多财团出钱,让这个小孩的家人到美国去打官司。又是告开枪的人,又
是告造枪的人,又是告卖枪的人。

    当时蔡世新在加拿大预言:日本人赢不了。因为他们不懂美国的法律,不了解
英美判例制度。

    这个案子在道义上,美国人开枪杀人是不对的,但在法律上,日本人肯定赢不
了。在美国,法律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别人走入他的私人领地,他就有权
开枪打你。打死了白打。

    果然,开枪的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我没要他来。他探头探脑的,我不知
道他要干什么。

    后来法院根据判例法的有关判例,判他无罪,当庭释放。

    日本人气得要死,但没办法。美国的判例法,是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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