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生有个族人陈三,混名陈喇虎,是个不本分、好有事的,想借这件事敲诈洪大寿一笔,就来撺掇陈福生的妻子,教她到衙门告状。陈福生妻子说:“福生的死,固然受了财主些气,也是年该命限;况且死后,他一味好意,殡殓有礼,我们只自家认了晦气罢。”陈喇虎说:“这样富家,一条人命,好歹也起发他几百两生意,如何便是这样罢了?”陈福生妻子说:“贫莫与富斗。打起官司来,我们先要银子下本钱,那里去讨?不如做个好人住手,他财主每或者还有不亏我处。”
陈喇虎见说她不动,又到洪家去吓诈:“我是陈福生的族长,福生被你家打死了,你家私下买通他妻子,便打点把一场人命糊涂了。你们要我不出面,也要给我一点好处。不然,明有王法,你也躲不过!”可洪家也不理他。
陈喇虎见洪家也没有动静,就盘算道:“告人命案件必须是死者的亲人,他妻子不出头,我自己出名,告他不得。”于是他就到官府去告发陈福生妻子在丈夫死后与仇人“私和人命”,这在当时也是个死罪。
当地官府的“理刑推官”正好是个“心性惨刻”的。见人命状到手,又听说洪家巨富,就不准陈家妻子免检申请,反而用刑罚威吓她。陈家妻子只得把尚未安葬的棺木抬出来,检验的结果,报了致命伤两三处。推官大喜,立刻要定洪大寿抵命。可是他并不熟悉法律,当时法律规定:家长殴死雇工,只是徒二年半的刑罚,而且可以用钱财赎罪,外加赔偿丧葬费用,并不抵命。案件只好草草收场,洪家只是破费了些银子。
事后洪家觉得陈氏母子不做对头,心里感激,每每看管他二人,不致贫乏。而陈喇虎指望靠这个案子发点小财,却是完全落了空。有一天晚上喝醉了酒回家,路上竟然遇见陈福生的鬼魂,陈福生鬼魂埋怨道:“我好好的安置在棺内,为你妄想吓诈别人,致得我尸骸零落,魂魄不安,我怎肯干休?你还我债去!”将陈喇虎按倒在地,满身把泥来搓擦。陈喇虎挣扎不得,闷倒在地。回家后,就浑身生起癞疤,半年后就病死在床。他家里人听信人言,以为癞疾要缠染亲人,急忙将尸体抬出,破席一卷,埋于浅土墓穴。不料没几天,尸体就被野狗乘热拖将出来,吃了一半。小说作者就此断定:“此乃陈喇虎作恶之报。”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徒有其表”
“徒有其表”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在尸体方面的这些禁忌,使得尸体检验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最大的缺陷就是中国古代的尸体检验都只是“徒有其表”的——历代法律都规定对尸体只进行体表的检验,并不是像今天的法医检验一样进行尸体解剖。《洗冤集录》里记述的种种检验尸体的手段,也都只是进行体表的观察。这就使很多身体内部的伤害无法检验,结果还是有很多的冤屈无法洗清。同时对于尸体解剖的这种禁忌也限制了检验技术手段以及死因分析的进一步深入,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医学一直处在前科学时代。
20世纪初,上海的租界里有一批日本籍的巡捕袭击并殴打中国海军济远号轮船的水手。其中一个水手李荣后来伤重死亡。当时上海租界里虽然设有中国的司法机关“会审公廨”,但是在中外混合诉讼中实行的是所谓“被告主义”管辖原则,中外哪一方为被告,就要由哪一方的官员来审理,适用哪一方的法律。中国水手被打身死这个案件要由日本领事来审理,要实行法医解剖。当时的《点石斋画报》在记述这件案子时,评论说这个水手命苦至极:“在生既遭荼毒,死后又复支解如豕羊,而冤仍不能伸。”
实际上这种对于尸体解剖的禁忌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仍有余迹。比如我国的死后器官捐献还远远没有形成风气,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受害人家属对尸体解剖进行阻挠的。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免检”猫腻多
免检”猫腻多
案发当时>>>
和魁将李唐大娘子和氏的生身父亲推下悬崖,唯一的目击证人因接受了和魁的钱财而提供假证词,证明和氏的生父是自己坠崖而死,此案就此了解。之后和魁花言巧语骗娶了和氏的母亲,谋得了和氏生父的万贯家财。三年之后,和氏的母亲在给前夫上坟之时从当年的目击者口中得知了前夫的真实死因,便到县衙告状。不料那唯一的证人却突然死了,当年的县官到证人死亡现场,只向负责抬尸的衙役询问了死者的死因,得到“暴病而亡”的回答后,便没有验尸,就此在和氏母亲的诉状上以“证人已死,死无对证”八个字结案。这一冤案直到二十五年后,和魁为夺女婿宅院再次杀人时才沉冤得雪。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李府连环案”
断案宝典
历史上如电视剧中那样仅凭目击证人或在场家属的供词就定案免检的情况很常见,由此而造成的冤案也不在少数。如本书上篇所述,中国传统的观念里尸体是如此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历代法律实际上都对尸体检验做出一定的例外规定,允许“尸亲”在某些情况下申请免除尸体检验,来缓解民间对于尸体检验的抵触情绪。当然,申请了免检后,作为“尸亲”的受害人亲属也就不得再提起诉讼指控加害人。
按照《洗冤集录·条令》所引当时的法条,可以申请免除尸体检验的,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病死的,二是有法定亲属在场的。和尚、道士死亡,如果临死时有自己的徒弟在场,或者是本寺观的主持人出面担保是正常死亡的,也可以申请免除检验。
官员在旅行途中因病死亡,或者是突然死亡的,如果当地有佛寺、道观的主持人,或者是当地旅店、邻居等人担保证明是正常死亡的,当地官府经过审查,也可以免除检验。这也是为了保留死亡官员的“体面”,不至于受到检验尸体的亵渎。
宋慈在他的《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中提醒从事检验工作的官员(当时一般是由县尉、主簿等基层官府里的下级官员来主持检验),凡是死者的亲属来申请“免检”的,大多都是暗中接受了凶手的钱财“买和”,并且与书吏(衙门里的工作人员)等有勾结,因此负责检验的官员万万不可轻易就相信,做出免检决定或者将检验的“尸格”缴回撤销。即使是上级州县长官有明确的裁决,有了公文记录,仍然要仔细进行盘查,做出记录。这是为了防止将来暗中“买和”的双方为了钱财数目争吵而再次诉讼,那时主持检验的官员往往就会因为轻易批准了“免检”而遭到查究。
当然,古代法律对于这种“私和人命”也是专门设置罪名进行严惩的。尤其是严厉处罚尊长(长辈亲属)被杀后卑幼(晚辈亲属)与仇人“私和”的行为。唐宋的法律对此种情况,要按亲属远近处以流二千里或徒二年的刑罚。如果是接受了钱财的,按照接受钱财的数额,比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法立弊生”
“法立弊生”
后世的法律规定都和宋朝差不多,只是明朝法律将其进一步简化了,在《大明令·刑令》“检尸告免”里规定:只要确实是自缢、溺水、疾病等导致死亡的,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府可以批准免于尸体检验。如果确实是被强盗杀死的,亲属申请免除尸体检验的,官府可以只凭现场勘查的结论,准许埋葬尸体。但是普通的杀伤而死的案件,即使亲属申请,仍然不允许免除尸体检验。换句话说,申请免除检验的,也就不能控告他人的杀人罪。这条法律后来被清朝法律全盘继承。
按照宋代的法律“自缢”、“溺水”的死亡原因应该是检验后才能得出的结论,明朝法律却只要亲属提出(而且无论当时亲属是否在场)就可以免检。这显然大大增加了受害人亲属与加害人私下和解、隐瞒案件的可能性。
因此,明清的法律对卑幼亲属与杀死尊长的仇人“私和”的,要按亲属远近判处杖一百徒三年或杖八十徒二年的刑罚。与此相应的是,卑幼亲属被杀而尊长与仇人“私和”的,也要依亲属远近判处杖八十或杖七十徒一年半的刑罚。同样,接受钱财的按照数额比照盗窃罪处罚。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以钱换命
揭密疑案
孝子复仇记
有时候受害人亲属是出于不使受害亲人的尸体遭到检验的亵渎而申请“免检”,自己实行复仇。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最为著名的就是明万历九年(1581年)发生的王世名为父报仇案。
在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的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就讲述了这件真实案件的故事。
浙江武义县人王世名,十七岁时父亲与族侄王俊为了房产纠纷发生争吵后被王俊打死。王世名表面上同意和王俊“私了”,接受了王俊赔给的几亩地,声称父亲死于意外,向当地官府申请“免检”尸体。
可在安葬了父亲后,他日夜暗中带着刻有“报仇”二字的匕首。每年从王俊赔得的田产里收的租谷都另外记账。在以后的六年里王世名考中秀才、娶了妻子、有了儿子,于是他对母亲和妻子说:“我们王家有后了,我可以死了。”
王世名在路上截击王俊,砍下王俊的脑袋,带上王俊所赔田产的账簿,到县衙门自首。武义县的陈知县询问了情况后说,“这是大孝子,怎么可以关押收审”,把他请到公馆里休息,并向上级金华知府报告自己不愿审理此案。
金华知府只得临时调遣金华知县汪大受前来审理。汪大受对王世名说:“我检验一下你父亲的尸体,如果有伤,你就没有死罪。”王世名回答:“我就是为了不亵渎父亲的遗体才忍受至今,我情愿一死也不愿父亲遗体受辱。”
汪大受要他回家辞别母亲,同时派人起出王世名父亲的棺材打算验尸。王世名赶回衙门,以头撞墙,阻止验尸。汪大受只好停止验尸,向上级报告,请求不验尸就以复仇结案。可是王世名说:“这是违法的事,违法就是目无君上,怎么还能活命?”他就自己绝食自杀。
王世名死后,他的遗孀俞氏抚育儿子至三岁,居然也自杀殉夫。
这个故事是个真实的案例。汪大受还特意为王世名写了传记。以后还有很多士大夫在自己的诗文里歌颂王世名的“孝烈”。民间艺人把王世名的故事编为戏曲,广为传唱。朝廷曾为此下诏,表彰王家一门“孝烈”。很多小说也登载了这个故事,比如《型世言》第二回“千金不易父仇,一死曲伸国法”,内容与《二刻拍案惊奇》基本相同。清代编写《明史》,也把王世名事迹列入了《孝义传》。
以钱换命
当然历史上更多的情况是,亲属与仇人私和的目的仅仅为了钱财。在清朝的刑部档案里保留有不少受害人亲属接受了钱财后和加害人达成“私了”,申请“免检”的案件。
乾隆三十年(1765年)在河南邓州就曾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邓州有对夫妻,丈夫叫王六儿,妻子是薛氏。这两人结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