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的推理称为“非分析”的推理。他是这样定义三段论的:①参看王路:《亚
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 —8 页。
①黑格尔:《小逻辑》,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364 页。
“三段论是一种论证,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那么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
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前分析篇》)三段论,就是指从前
提必然可以得出结论的思维形式。在讨论三段论时,亚里士多德涉及到三段论与
演绎必然性的关系,他说:“‘必然’的含义比三段论要广。因为所有的三段论
都是必然的,但不能说所有必然的都是三段论。”(《前分析篇》)这里的“必
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演绎必然性。很明显,三段论仅仅是演绎必然性的一
种,虽然他主要讨论了三段论,但不能由此得出亚里士多德只知道三段论而否定
其他类型的演绎推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已看到一般演绎必然性与三段论具有
类属的关系。他的看法是正确的,形式逻辑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
三段论是推理的思维形式,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
亚里士多德把三段论区分为作为证明工具的证明三段论,作为进行或然性论
断手段的辩证三段论和在争论中使用的辩论的三段论。这就是说,他把三段论看
作是证明和反驳的工具。三段论可分为三个格:第一格的逻辑表达式为:“如果
A 被用来述说所有的B ,B 被用来表述说所有的C ,则A 必定可以用来述说所有
的C。”第二格的表达式为:“如B 属于任何C 而不属于任何一个A ,则A 不属于
任何一个C。”第三格的表达式是:“如A 和C 属于所有B ,则A 必然属于某些B。”
(《前分析篇》)
三段论的前提及结论可以从量、质、模式上去分析。
量,有全称的、特称的、不定称命题之分。全称命题是指某物是属全部X ,
或非X ;特称命题是某物是属或不属一些X ,常用的例子是:“一切人类都是动
物”,“一些人是聪明的”;不定称命题是指某物属于或不属于X 时并未指明是
否为全部的物件或部分的物件。
质,有肯定、否定命题之分。如不考虑不定称命题,则将质与量命题结合起
来就形成四种根本命题:全称肯定:A 属于B 之全部,全称否定:A 属非B 之全
部,特称肯定:A 属于一些B ,特称否定:A 不属一些B。模式的命题亦有三种:
A 属B ,A 必然属B ,A 可以属B。简单地说,B 是A ,B 必定是A ,B 可能是A。
分别称为“当然性”,“必然性”,“可能性”命题。
在《前分析篇》第4 卷考虑不同的前提形式,三段论如何形成,并不是将任
何一组前提结合在一起就能获得结论的。亚里士多德按前提词类关系分辨出三种
形式,这些词类可称为大词、小词和中词,他的例子是:“若A 属于一切B ,B
属于一切C ,则A 属于一切C ”。中词就是出现在二前提之词——B ;大词是指
在结论中被宾词描述的——A ;小词是在结论中宾词所属的——C。大词及小词在
前提中各出现一次,而前提也因那种词之出现称为大前提及小前提,大前提即大
词出现者——A 属B ,小前提即是小词出现者——B 属C。第一格式的三段论是指
在大前提中某物是属中词所属的,而在小前提中中词又是其他物所属,即“若A
属B ,B 属C ,则A 属C ”。
第二格式,在大小前提中,中词都是被宾词所限者,如“若M 不属N ,M 属
P ,则N 不属P ”。
第三格式,在大小前提中,中词都是宾词所述的,如“若P 属S ,R 属S ,
则P 与一些R 同一”。
这三种格式是亚里士多德认识的三类三段论。每一样式中又有不同的形式,
按其前提的量及质的不同而定。以第一格式来说,“若A 属全部B ,B 属全部C ,
则A 属全部C ”,前提均是全称肯定的,若将一全称肯定的大前提与特称肯定的
小前提放在一起,则会有特称肯定的结论:若A 属全部B ,B 属一些C ,则A 属
一些C。另一方面,若以全称肯定之大前提与特称否定的小前提放在一起,则没有
结论。如说动物是人,而人不是一些白的物体,则我们无法得到任何动物与白色
物体之间的关系。同样,在第二、第三格式中,也有一些有效的形式。如在第一
样式中全称肯定之大前提及特称否定之小前提在一起无法产生结论,但在第二格
式,则会产生一特称否定的结论,如:若M 属全部N ,及M 不属于一些P ,则N
不属一些P。三段论的整个理论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它的创始性。希腊科学和哲学
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注重证明。亚里士多德之前的思想家们对逻辑思想当然不可能
没有一点论述,如公元前5 —前4 世纪的思想家们就曾以推论逻辑同别人论战,
柏拉图在他的《智者篇》中谈及了不同形式的论证方法,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著
作中吸收了不少内容,但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一个人对论证所取的形式作过详尽而
具普遍性的说明。在逻辑学方面,亚里士多德远远超过了柏拉图。所以,亚里士
多德的逻辑学创始人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他的声望衍及后世,大约二千多年来
三段论一直被逻辑学家公认为是最重要的论证类型①。
亚里士多德自己对三段论理论的评价也很高:“每种证明、每种演绎推论
(三段论)必须凭借我们讨论过的三个格而进行。”(《前分析篇》)这就是说,
每种可能的演绎推论都是由一个或多个已为亚里士多德所分析过的那种类型的推
论的链条所组成。这里,亚里士多德很欣赏自己的杰作,实际上他是自认为建立
了一门完美无缺的逻辑学。三段论理论的确很清楚,完整而简明,但他创立这一
理论时,也还不是完善的,他的自夸是有点过分了。因为还有许多难以计数的推
论是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所不能解释的。理由很简单,他的推理理论建立在他的判
断理论基础之上,后者的缺陷造成了前者的不足。
乔纳逊。伯内斯很公正地评价了三段论:“《前分析篇》确实是一部天才的
作品。虽然在亚里士多德系统内存在着一些内在的困难(最明显的是他关于或然
判断的演绎的论述),行文中也包含着一些错误和模糊之处,但这些属于白璧微
瑕。总的说来,《前分析篇》是逻辑思想的范例,它是精致的、系统的;它的推
论井然有序、明白晓畅、严密无比;它达到了令人叹为观止的概括水平,即使它
不能再被认作是完整的逻辑,它也仍然能被推崇为是一个近乎完善的逻辑部门。”
①4 关于证明①参看罗伊德:《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成长与结构》,(台湾)联经
出版事业公司,第76—79页。
①乔纳逊。伯内斯:《亚里士多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
63—64页。
《前分析篇》主要是讨论三段论理论,《后分析篇》则重点讨论证明理论。
亚里士多德说:“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
“因为纯粹意义上的知识对象不可能是异于自身的他物,所以,通过证明科
学而获得的知识具有必然性。当我们借助于一个证明而拥有知识时,那它就是证
明的。所以,证明就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的结论。”(《后分析篇》)“我们之
所以要在讨论证明以前先讨论三段论,是因为三段论更加普遍些。证明是一种三
段论,但并非一切三段论都是证明。”(《前分析篇》)可见,亚里士多德的证
明是由必然的前提得出结论的推论,它与三段论有关,它是一种演绎证明。
亚里士多德把证明的结构称为要素,他说:“证明有三个要素:(l )
有待于证明的结论(它是就自身而归属于某个种的属性);(2 )公理(公
理是证明的基础);(3 )载体性的种及其规定及依据自身的属性由证明揭示。
“一切证明科学都涉及三个要素:它提出的主体(即它研究其本质属性的种);
作为证明的根本基础的所谓的共同公理;第三是它肯定其各种含义的属性。”
(《后分析篇》)亚里士多德逻辑主要是三段论,而三段论的根本问题是逻辑的
类包含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是一种类的逻辑。他十分强调
类与类的关系,他的证明是建立科学理论的一种手段,因此他也强调在证明中对
类的区分问题。他说,证明就是对某种类的科学证明,因此,当证明某种类的科
学时,不可以同时证明别种类的科学。例如,我们不能借算术证明几何。因为
“算术证明总是拥有作为证明对象的种,其他科学亦相同”。(《后分析篇》)
所以,证明不可跨越类来完成;证明总是在本门类之内完成。“我们不能在
证明中从一个类转到另一个类”。“如果证明要从一个领域转到另一个领域,则
类必须绝对地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相同。否则,转移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一门科学的命题不能由另一门科学来证明,除非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即一门
科学的命题从属于另一门科学的命题”。
(《后分析篇》)亚里士多德这样强调证明是指同一门类科学内的事情,是
因为这是他证明中“主体类”的含义和出发点。亚里士多德的证明没有明确包含
传统逻辑证明中的“论证方式”,这不是他的疏忽,而是因为他把证明看作是三
段论的一种,不必专门研究。
亚里士多德没有专门讨论证明的规则,只是在论述有效证明时接触这一问题。
主要是:第一,证明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和不可证的。这是证
明的前提条件,“如若知识就是我们所规定的那样,那么,作为证明知识出发点
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先于结果、比结果更容易了解的,并
且是结果的原因。”(《后分析篇》)对此,他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前提必
须是真实的,因为不存在的事物——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用边来测量——是不可
知的。它们必须是最初的、不可证明的,因为否则我们只有通过证明才能知道它
们;而在非偶然的意义上知道能证明的事物意味着具有对它的证明。它们必定是
原因,是更易了解的和在先的:它们是原因,因为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原
因时,我们才有了该事物的知识;它们是在先的,因为它们是原因;它们是先被
了解的,不仅因为它们的含义被了解,而且因为它们被认识到是
存在的。“(《后分析篇》)
第二,正确的证明不允许“循环论证”。他说:“如果证明必须从在先的和
更为了解的前提出发,那么无条件的证明显然不可能通过循环方法进行。因为同
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先于又后于同一事物,除非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所谓循环
论证是:“如果A 可为B 所证明,B 可为C 所证明,则C 自然可为A 所证明。如
果有人是以这种方式论证的,那就可以推出他是在通过A 自身而证明A。”如何避
免循环论证呢?他说如不假设前提A 为公认的和不证自明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