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三之谜》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李立三之谜- 第69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方面是,只有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才能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最后还就“怎样实行劳资两利的政策”作出了十分明确的回答。    

  在1949年7月23日至8月16日召开的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针对当时一些工会和工人群众在处理和对待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着偏差和不正确的现象,把劳资关系问题也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8月13日李立三就劳资关系作了长篇讲话,专题讲述了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他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私人资本还要起积极作用,还要起进步的作用,所以在新民主主义阶段还要允许私人资本存在,并且还要扶助那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发展。”    

  李立三指出:“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有个别同志或者有另外的说法,以为革命胜利,打败了国民党,推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以后,就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他没有看到,在政治上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并不等于中国民族解放就已最后完成了。”    

  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李立三对如何具体落实“劳资两利”的政策,做到既能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正当利益,又能防止某些职工的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花费了很多心血。他主持制定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三大文件:《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论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这三个文件都是在1949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通过,11月22日经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城市总工会将这三个办法提请当地军事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予以采纳,作为处理这三个问题的法规,予以公布施行。《通知》强调指出:《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适用于一切私营工商企业,“可以作为处理劳资关系的准则”。它为在这些企业中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和劳动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该办法共30条,规定:“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之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守”,“工会认为资方对工人、职员之处分与解雇不合理时,有向资方提出抗议之权”。这个《办法》对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在雇佣、解雇、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女工保护、病伤待遇、劳动纪律、奖惩等方面的其他权利与义务都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避免劳资纠纷,发挥职工的劳动热情和资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实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起了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共14条。对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稳定劳动秩序,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这个《规定》,在全国施行一年后,经过修改为《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于1950年11月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批准颁布。其中规定: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经营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均须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处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关。此外,对争论的范围、解决争议的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    

  1950年3月7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专门讨论人民政府的劳动政策。参加会议的有劳动部门和工会的负责同志,还有工商界的代表。李立三请毛主席和朱总司令在怀仁堂接见与会代表,董必武作了政治报告,使大家受到很大鼓舞。李立三在会上作了《劳动政策与劳动部的任务》的报告,指出:新中国劳动政策的总方针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他说,只有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才能达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目的。他要求工人阶级在公营企业中要负起搞好生产的全部责任,在私营企业中也要负一半甚至一半以上的责任。他针对解放后一些私营企业工人认为生产得越多被资本家剥削得越多的不正确想法,指出当前我国最大的问题是生产不足,私营工厂生产的增加,首先是增加国家的财富,人民的财富,然后才是替资本家创造利润,并且工人可以在人民政府的法令保障下,用同资本家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和订立集体合同的办法来达到劳资两利。这样,就澄清了干部和工人中的某些模糊认识,也使资本家了解了人民政府的劳动政策,不同程度地消除了顾虑。对促进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李立三指出:劳动部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劳动,逐渐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物质上的不利地位,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其具体任务包括劳动立法;贯彻实行劳动法令;调整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调配劳力,救济和安置失业工人,有计划地培养技术工人等。李立三及时总结了天津、武汉等市私营企业劳资两方协商解决争论的经验,确定在私营企业中普遍设立劳资协商会议这个组织形式,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完成生产计划、改进生产管理以及妥善处理工资、工时、福利、雇佣、解雇、安全卫生等问题。所以,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成立劳资协商会议,建立平等的、契约的劳资关系,用法律解决争议,说服双方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    

  会议还讨论了《工会暂行法》、《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劳动介绍所组织条例》、《失业技术员工登记办法》、《关于开展工人业余教育的指示》等文件。这些文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工人群众的劳动权利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会后不久,李立三以劳动部部长的身份签发了《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这个指示,经4月21日政务院第29次政务会议讨论批准,于4月29日由政务院发布。文件指出,根据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在私营工商企业中,经劳资双方同意,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以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改进生产、业务与职工待遇各项具体问题的协商。要求各地劳动局接到本指示后,应召集当地工会组织与工商业者团体之代表共同协商执行本指示之办法,将执行的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本部。    

  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指出:仲裁委员会由市劳动局长或副局长、市工商行政机关代表、市总工会代表、市工商业联合会代表组成,仲裁劳动部门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任何一方申请解决的案件。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争议一方或双方不执行,劳动局即按违法事件移送法院办理。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建国初期的一项重要经济法规。    

  这样,在李立三的指导和推动下,把劳资关系纳入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正常轨道,因而大大减少了劳资纠纷,促进了私营企业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生产和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4)

  李立三从青年时代在法国勤工俭学开始,就与工人结下了不解之缘。当时,他在法国是一名翻砂工人,对工人群众的疾苦,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因此,他亲自去厂矿调查研究,每到一地必去工人食堂和工人一起吃饭,检查工人的卫生保健和车间保险设施。他尖锐地批判了“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思想,从一开始就特别注意利用立法的形式,来维护工人群众的政治权利、人身安全和物质利益。他对立法工作,始终是抓得很紧很紧,并且一抓到底,认真抓出成效。李立三曾经说过:“劳动立法,这也是我个人的责任。”“我们的劳动立法在性质上与资产阶级的劳动立法根本不同,和苏联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他提出劳动部的重要工作,是草拟各项劳动法令,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处理劳资关系,救济失业工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逐步建立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在李立三的倡导、主持下,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中央各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颁发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令、规程、制度和办法就有119种。由于李立三狠抓了这件事,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职工的健康得到了保障。    

  首先是工人阶级的根本法——《工会法》的制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及企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过程中,李立三十分重视工会的法规建设。    

  《工会法》是调整我国工会与国家及各种经济组织的行政机构关系的重要法规文件。从起草开始李立三就给予高度重视。决定成立《工会法》起草委员会,由刘子久任主任,同时决定成立全国总工会章程研究会。草稿起草出来,先后经过全总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全国政协财经小组、政务院第24次政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向全国公布,公开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1950年5月4日,全国总工会常委会决定下发了发动各地工人讨论《工会法》草案的通知,号召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讨论。经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加以修改后,提交给在6月28日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审定。李立三就工会的性质、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工会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及工会基层组织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会议一致通过后,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公布施行。    

  《工会法》一共5章26条。对新中国的工会性质、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关于工会在人民民主专政体系中的地位,它规定:工会是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关于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它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职工参加生产管理及同行政方面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策、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