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5-检察官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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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检察官的遗憾- 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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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良一,”宗方滿面笑容地说道。“和母亲在一起固然是好,但最好还是尽快把媳妇娶回来。”    
    “他总是磨磨蹭蹭。宗方先生也帮我们说说他。”母亲接着说道。    
    “良一不愧是当检察官的,做事很慎重啊!”    
    “那倒也不是。”    
    “但是心中早已有数了吧?你母亲也说你好像没什么不同意见,所以我婉转地向青地转达了你的意向。青地也非常乐意,她滿怀期待。”    
    濑川感到必须阻止这门由他们擅自作主的亲事。自从见到冴子之后,更觉得这门亲事已经变成一种负担。冴子说要当高中夜校的老师,她望着空旷校舍的姿容清晰地浮现在濑川的脑海中。    
    “青地父亲因为大坝工程就要正式开工,所以如果再往后拖延他就离不开工地现场了。他说希望在这之前能把婚事商定。”    
    濑川态度非常干脆。“宗方先生,真对不起,如果青地有其他的人提亲,我就会误人大事。所以,这次就不考虑了。”    
    母亲和嫂子惊讶地看着濑川。    
    “那可是真不好办呐!”宗方老练的表情丝毫未变。“上次见到你的时候,可没有看出来你有什么不对劲呀!是不是最近心情有什么变化?”他笑嘻嘻地说道。    
    前桥检察厅也有很多案件等着濑川处理。地方犯罪也有地方的特色。濑川上任伊始便接手了一个案件,是关于借检举私自造烧酒进行恐吓敲诈清酒和钱财的案件。    
    警察送来的材料表明,县内某村有一户制造酒曲的人家名叫上野,当地有一个臭名昭彰的恶棍叫中田,趁上野家男主人不在时对其妻子说,你家私造烧酒了吧,让给我一升。    
    受害人回答说今天没有,中田就恐吓说那我就去税务署检举你家私造烧酒。因为他带了手下人,受害人恐惧之极不得已给了中田一升烧酒。    
    过了两天,中田路过上野家时,碰巧遇见上次的受害人,就说要付清上次的酒钱进了屋。而这次他又索要钱财,遭到受害者拒绝。于是中田破口大骂,说知道他家很早以前就开始私造烧酒,如果告发你家就全完了,还露出短刀威胁,敲诈了了二千日元。    
    瀬川把嫌疑人中田从拘留所传唤出来,一看还是个孩子模样,却已经因盗窃而被判过两次徒刑,这让濑川有点惊讶。他在供述罪行时也是战战兢兢。    
    “我曾经在酒坊老板娘那里要过酒,现在我交待。两个月前,当地青年团聚会,共有二十五六个人在一起喝酒,酒不够了,我就去酒坊要酒。但老板不在,只有老板娘一个人,我就对老板娘说现在年轻人在一起喝酒,酒不够了,想借一升酒。老板娘便爽快地借给了我。    
    过了两天我从他家门前路过,又想喝酒了,就对老板娘说上次的酒钱还没付清,实在不好意思,月底一定还清,再赊给我二升吧!老板娘可能是误会了,脸色苍白地从里屋拿出二千元现金说要借给我。我绝对没有说要向警察检举,也没露出短刀进行要挟。”    
    这份资料中附有酒铺老板的证词,还有跟中田一起喝酒的青年团员们的证词。最棘手的是,事发两次都只有加害者中田与被害者酒坊老板娘,现场没有其他证人。


《检察官的遗憾》 第四部分把中田送交检察院(1)

    由于中田平日与无赖之徒混在一起,脾性粗暴,加之有前科在案,警察便相信受害者的申诉把中田送交检察院了。    
    但问题的关键是,受害人说受到了恐吓,而嫌疑人却说酒和钱都是借的。双方各执一词,没有旁证。    
    连酒铺恐吓案这样的琐碎案件,都集中到了新上任的瀬川手里。不过,也是因为这里确实没有大案可办。    
    濑川回宿舍后仍须查阅接手案件的记录,这与在四国时一样。不,这边的案件数量较多。杉江支部只有一名检察官,而这里有五个同事。但每个人分担的却都比在杉江支部繁重。    
    濑川不知该不该起诉酒坊恐吓案。警察的调查也有些不完备之处,证据也不充分。恐怕警察是因为中田有两次前科而且又加入了帮会,因而肓目相信受害者的申诉。    
    受害者也不隐瞒私造烧酒的事实。但是,他们预料到中田早晚会检举,现在已经停止私造烧酒,等于是主动公开了此事。由此可以看出,他们过分强调了恐吓这一点。    
    检察官必须面对事实进行彻底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中田有两次犯罪前科又与帮会交往都可以作为参考,但首先是必须把握事实。然而从警方调查来看,还不能说已经取得了足以证明有罪的依据。    
    濑川想,还是不起诉。一旦直接遇到不起诉问题,濑川就很强烈地意识到大贺检察官对大岛信用金库理事被杀案的不起诉判决。    
    那天晚上濑川又把记录通读一遍之后,就埋头阅读关于无罪判决的参考书。    
    其中有一个案例,是用类似斧子的凶器残杀了一家八口人的案件。发生在一九五一年,现场是某县水田环绕着的一户人家,而且是附近房屋最破烂的。警察已确认凶器是煤矿上用的斧子,也找到了劫财的痕迹,于是所以把附近品行不良者作为调查对象。    
    当时调查到,有一个青年当天上午七点左右在被害者房后像是在寻找什么东西,而且他还向邻居打听是否知道被害者家人到哪里去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者乙野亲友的嫌疑人却不熟悉现场,而且另有很多可疑之处。虽然也逮捕了嫌疑人并进行了审讯,但他却完全予以否认。    
    此案附有鉴定书,有五种证明被告作案当晚行动的证词,还有嫌疑人当天戴过的手套、衬衣和有血痕的雨衣等。    
    但是案件的判决是被告无罪。    
    这起把一家八口杀光的案件被判无罪的理由如下所述:    
    有的证词说,乙野在天亮之际到户外干活儿直到天黑回家吃饭,饭后不久就睡觉了。他吃饭和睡觉都比附近人家晚一个小时。还有证词说,乙野家的习惯是七点以后才吃晚饭。而且通过对尸体解剖鉴定,从消化状态综合推定的晚饭时间,一家八口在晚饭后被杀经过了八到九个小时。因此,被告去受害者家是在次日上午七点钟左右,这样就很难认定被告者实施作案。    
    另外,从查收的雨衣来看,上面的血痕颜色极浅,而且像是飞沫状,不能认作行凶时溅上的血迹。还有,查收的线手套上血渍也很少,加之从血迹附着部位及程度来看,很难作为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依据。    
    被告者的生活不太富裕,而且在案发前几天因为买马和赌博输钱合计二万零五百日元。但其中一万八千五百日元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而且当时尚未被要求还钱。除此之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当时正为金钱所迫,而且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在被告与被害者乙野一郎之间发生过经济、感情等方面的纠纷。综上所述,本案公诉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    
    濑川继续阅读这类不起诉的案例。    
    他此前只阅读过起诉的案例,而在发生大岛信用金库杀人案以后,他便对无罪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无罪案件分为“罪名不成立”和“没有犯罪证据”两种情况。后者就是所谓的“证据不足”。    
    这本书中写了很多由于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时警方的说法。“警察相信有罪的案件而因为没有犯罪证据被判无罪的情况,可能是因证据数量不足或证据价值不足,而且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在证据的价值判断方面,我们和法官之间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他读到了这样的阐述。还有警方的主张。    
    “本来,证据价值(证据的证明力)是由法官自己判断的,但既然要求其判断须遵循合理的、经济的法则进行并具有普遍妥当性,那就不应只是法官所准许的判断。”


《检察官的遗憾》 第四部分把中田送交检察院(2)

    这本书中阐述了警方的反驳意见,很多情况下警官和法官之间关于证据的价值判断产生了主观差异,证据的价值不应只由法官判定。    
    但是,毋庸赘言,司法警官只负责调查和举证,并逮捕嫌疑人审讯之后送交检察厅,关于嫌疑人是否有罪只有法官有权判定,而自己是在权限之外。在此,警官确信有罪而进行逮捕的嫌疑人却被法官判为无罪,就使警官对法官产生了不滿。    
    比如一家八口全部被杀的案例,警官从品行和经济状态判断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充分。证物雨衣上的血痕也经过鉴定颜色过浅,而且附着的部分也很不自然,法官便排除了作案的可能,但这个鉴定的采用也并不滿意。此外,从晚饭后经过的时间来看,根据消化状态鉴定为八个小时到九个小时,但根据目击者证明认定被告在早上七点钟左右去过被害者家中,因此时间差只有两三个小时。而且还必须考虑到人在醒着的时候比睡觉的时候胃部的消化状态要快两倍。    
    负责此案的警官是不是这样考虑过?    
    这是警官对法官的不滿。但同样对于判为无罪的案件,检察官方面对警官又有怎样的抱怨呢?    
    濑川接着翻开了《无罪案件中警官的调查》一书,作者是前辈检察官。    
    妈妈端来了一杯茶。    
    “母亲还没睡?”濑川问道。    
    穿睡衣的母亲腰间系着和服腰带。“因为你工作到很晚嘛!”妈妈似乎有所顾忌,别别扭扭地坐下来。    
    “我们的工作上班时处理不完。在四国也是一样,每天晚上都得把工作带回家做。”    
    “犯罪真是越来越多了!”    
    “因为犯罪增加,而且检察官人数又少。”    
    “但也得适可而止啊,不然身体要垮掉了……这样给你端茶,就回想起你以前考大学时候。”    
    “是啊,还没有从那个地狱中逃脱。”    
    母亲好像还想说些什么。濑川心里也很明白,母亲肯定是想说早点娶媳妇照顾自己之类的话。    
    濑川觉得一说起来就麻烦了,于是劝母亲。“母亲,您去睡吧!”    
    母亲还想说些什么,濑川已经翻开了书页。    
    那本《无罪案件中警官的调查》中,列出了以下调查中应该重新审视的要点。    
    “不只限于杀人伤害的案件,我们看了警方送交的记录感到,一般来说对同案犯的调查很不高明,而且不够充分。对多人参与的杀人伤害案的调查来说,在事先有合谋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明确其具体内容。但最重要的是首先查明每个案犯的行为事实,同时必须确定当时各自的行动范围。    
    接下来,必须对案发现场或附近的知情人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这是一般的共同之处。但其中遇到特殊的杀人伤害案件时,对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和知情人全部进行调查是特别重要的。如果不做好事先调查,过后在公审时这些人肯定会被辩护人要求作证,除了被害者之外,多数证人的证言都对被告有利。而且由于检察官方面缺乏做出反击的第一手资料,就会导致公审时发生争执或把案子搞砸的结果。    
    上述(案例第四十)案例由于被告供述在作案后将凶器刀具交给了同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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