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3-刑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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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刑侦前沿-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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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价值高(特别适用于碎尸及高度腐尸)和推广意义。    
    经国际联机和国内查新,未发现类似文件报道,为国内外所独创,专家评议在依据人体形态学方法推断年龄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拟申报公安部科技进步一等奖。    
    1999年6月27日    
    申报部门初审意见:该研究成果以《人体足跖皮肤角化程度推断年龄》推断年龄测距定位直观,准确率高,易操作好掌握,经办案和办推广班证实测定年龄一般能达到±2岁之间,尤以解决了不经解剖就能推断年龄这一难题。它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适合基层法医应用。专家评议在依据人体形态学方法推断年龄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审核同意申报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1999年7月9日    
    查新结论:国内已查到根据牙齿、牙质、胸骨、锁骨、股骨等骨骼判断死亡时年龄的论文报道,也有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推算死亡时年龄的报道,还有利用尸体胸部皮肤推断年龄的研究。国外查到通过牙齿或死尸繁殖的昆虫种群等方法测定死尸年龄的文献报道,但是,本课题用脚掌面软组织(即脚跟部皮肤角质层增厚区直径)判断尸体年龄的研究,在国内、国外未见相同文献报道。    
    鉴定意见:1999年2月10日,河北省科委委托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科委共同在保定市主持对保定市公安局自选课题《根据人体足跖皮肤角化程度推断年龄的研究》进行鉴定,依法组成鉴定委员会。在听取课题组介绍,审阅有关鉴定材料,提问答辩的基础上,全体鉴定委员经认真讨论,提出如下鉴定意见:    
    一、该项课题立意新颖,设计合理,指针明确,提供的技术资料齐全。论述较全面,所用资料经统计学处理,理论客观,符合鉴定要求。    
    二、该项课题利用人体足跖皮肤角化层增厚的特点和运动力学的原理,提出根据角化程度反映在形态学上的规律推断人体年龄,构思独特,方法新颖。未见国外类似文献报道,为国内外所独创。在依据人体形态学方法推断年龄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该项课题研究的方法直观、简易,便于操作和掌握,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精确性和可靠性,在基层现场尸检中有很高的应用价值(特别适用于碎尸及高度腐尸)和推广意义。    
    四、建议该研究项目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研究数量,建立尸体足跖角化层增厚范围的显现方法和照相的操作规程,并对某些相关因素(如年龄、性别、职业等)另立题做更深入的研究。


《刑侦前沿》 第四部分第七章 现场勘查能力是综合能力的体现(1)

    指纹的纹理结构具有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点。指纹鉴定是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已被公认为物证之首。    
    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末期到秦始皇时期,就曾把“手迹”作为侦破盗窃案的物证了。据载,萧何制定汉律时规定在供词中要捺印指纹为证。到了宋朝,手印已正式作为刑事诉讼的物证。除中国,日本、印度、埃及、土耳其、朝鲜等国,历史上都有应用指纹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指纹工作者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指纹纹型出现的规律与特点,于1956年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十指指纹分析法。随着与刑事犯罪斗争需要,各地又陆续建立了单指指纹档案,在侦查破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定指纹,已成为我国刑警最为普及的破案手段,刘光庭从加入公安队伍那天起,就不断地向前人学习,并应用于工作实践。同时,他在讲课过程中还常常介绍身边同行的经验。他在山西的时候,地区公安处利用残缺指纹破获一起恶性案件,令他记忆深刻,他说:    
    古代社会有的杀人者自恃英雄,蔑视官府,杀人之后留下自己的姓名;现代社会单蹦独跳的凶犯敢于留名者实属罕见;恐怖组织自恃有庞大的网络系统,作孽后仍敢于声明“对此事件负责”。然而不论古代现代中国外国,受害人死前留下杀人者的名字,为侦破人员提供破案线索者,还真的没听说过。因为,凶杀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穷凶极恶,迅速将受害人置于死地,不会给受害人与外界联系的机会;受害人由于惊恐、被伤害,也很难在临死前留下罪犯情况;即便留下什么,罪犯也会将人杀死后将其灭迹。天下之大,无奇不能,什么事也有例外,有一起案件,受害人用自己的血写下了罪犯的姓名,可谓是一起奇案。    
    1975年11月10日夜晚,长治县西火公社供销社支店营业员牛××,男,28岁,被杀死在营业室(兼值班室)床上,钱款被盗。    
    死者身高18米,体魄强壮,从头到脚有47处刀伤,脖子几乎被砍断,手指被砍掉,如此残忍加害应该是仇杀。    
    15平米的房间内溅满血迹,脚印凌乱,说明死者在全屋有走动,是躲避凶手,还是与凶手搏斗?    
    屋中物品无不被翻到,犯罪分子是仇杀后顺便敛财,还是盗窃被发现之后杀人灭口?    
    若是为财而来,犯罪分子为什么不跑,非要经过持久搏斗一定要将对方置于死地?他们认识。也就是说,仇杀也罢,为财也罢,犯罪分子肯定与死者认识(当时尚无雇凶杀人先例,如仇杀肯定认识)。    
    ……    
    在血迹中仔细辨别,发现墙壁上有血掌纹一枚。根据掌纹高度判断,肯定不是死者所留。同时又认定,犯罪分子身材并不高大。    
    负责此案的技术人员非常兴奋:太有价值了!    
    继续勘查,发现在一个木箱底上有3个血字:第二个字实在模糊得无法辨认;第三个字是“山”;第一个字有点像“秦”,但不敢确定。    
    经过讨论大家认为,这3个血字是受害人所留,应是罪犯姓名。这样便认定系熟人作案,于是划定了侦查范围,重点排查名字最末一个字为“山”的人。第一次,选择3个对象,分别让他们按了手掌印,但均被排除。    
    再次分析案情:    
    刀伤甚多是否与搏斗有关?而且是搏斗时间持久。    
    为什么会搏斗时间持久,二者势均力敌吗?如果势均力敌,犯罪分子也应该伤势惨重,但从现场看不出这一特征。    
    如果犯罪分子体力不敌被害人,而被害人带伤与之搏斗,这便造成双方“扯平”,处于力量均衡之势,也会出现“持久战”。    
    回过头来再次进行排查时,一个叫秦春山的人被锁定。    
    秦春山身材瘦小,体质较差,第一次排查时未被纳入视野。    
    犯罪分子不能迅速给受害人以致命打击,说明他体力不行,所以不能因秦春山体力不行而排除。另外,据说此人攀爬能力较强,更不应忽视。    
    提取秦春山掌纹与现场所留掌纹进行比对,特征完全相符。    
    经审讯秦春山交待:    
    秦春山因贪财去盗窃,不想被牛××发现,于是挥菜刀将其砍伤。牛××身体健壮,带伤与秦春山搏斗。1个多小时后,牛××受伤多处,体力渐渐不支,秦春山也累得气喘吁吁,便不约而同地住了手。牛××说,你我无冤无仇,为啥非要弄死我?秦春山说,你活我就活不成。牛××说,你罢手,走你的,我保证对谁也不说。秦春山犹豫了,没做正面回答,他让牛××给他杯水喝。牛××倒了半茶缸水递过去。秦春山一闻是煤油,没喝,又抡刀砍牛××。牛××奋力向前,追赶说:“看我好好收拾你。”秦春山跑,牛××追。牛××已经身受多处刀伤,体力不支抓住秦春山却无力将其治服,这时秦春山回手就是一刀,正砍在牛××脖子上,顿时鲜血喷涌。    
    牛××躺倒不动了,秦春山以为他装死,又砍,直至把人剁烂才罢手。    
    秦春山万万没有想到,他靠墙喘气的时候把自己的掌纹留在了墙上;更没想到,牛××利用喘息之机,用自己的血写下了他的名字。    
    由此分析,死者能在现场留下字迹,需有如下几个条件:一、与凶手相识,知道凶手姓名;二、体魄健壮,对损伤有一定耐受力;三、天黑无灯,隐蔽了死者写字的动作;四、尝试劝凶手住手,虽未成功,却为写字赢得了时间,最终使凶犯伏法。    
    下面,刘光庭为我们讲述他破解疑难指纹的一次亲身经历。    
    [案例一]:    
    1981年4月29日中午12时,刘光庭正在机关食堂吃饭,突然有人报案:上午11时许,长治市郊关村李×和5岁的女儿被杀死在家中。刑事案件区分和管理有规定:死1人为大案,由分局负责;死2人以上(包括2人)为特大案,市局负责。听说死了2个人,刘光庭立刻放下饭碗,和刑侦技术人员一起急速赶往现场。    
    在村街碰见了公社××领导,没等刘光庭说话,对方先开了口:“公安局的吧?你们来我们欢迎,希望你们能破了案,凯旋而归,到时候杀猪宰羊欢送你们,不希望你们不辞而别,一个一个悄没声响地走。”    
    “什么东西,你领导的地面发生凶杀案,不知痛心,还在这儿阴阳怪气儿念闲杂儿!”刘光庭真想骂他两句,可又一想,这里过去一定发生过各类案件未能及时侦破,所以人家对我们公安没信心。想到此,他感觉心头又添了一重压力。    
    12点15分到达现场。    
    有上百人在现场围观,人们议论纷纷。


《刑侦前沿》 第四部分第七章 现场勘查能力是综合能力的体现(2)

    刘光庭粗略看了看,现场已被自然破坏,脚印凌乱,使用警犬怕是不灵了。    
    让派出所民警把围观群众遣散,开始对现场做深入勘查。    
    李家是个独院,屋门敞开,屋地上并排仰卧着死者母女,头部血肉模糊,颅骨破裂,上半身浸渍在血泊中,尸体被移动过。门窗没有变更,无异常痕迹。地上有一只手套。桌上摆着一把锁,呈开启状态,钥匙插在锁孔里。两个木箱被火柱撬过,箱内衣物被翻乱。地上有一把断了头的铁锹,木柄上有血迹。    
    院外西南角有厕所,墙头有攀爬痕迹,墙外有一只手套。    
    犯罪分子戴手套作案,这个案子侦破起来可能难度不小。刘光庭与同事商量一下,即便有指纹价值也不会太大,但仍然按程序提取。    
    采证不理想。    
    据调查,10点半左右有人看见死者在公社附近给孩子买麻花吃。    
    12点播评书,死者家收音机收音效果好,有人想过来听评书,见门敞着,便边搭讪边往里走,到里面发现人死了,马上报案。    
    时间可以确定了:案发在10点半之后,12点之前。    
    这段时间农民正在地里劳动,除了少数老弱病残,村子里处于无人状态,没有人听到异常声音,更未听到喊叫声。    
    案情分析:    
    门上没有痕迹,人怎么进去的?会不会是熟人?    
    死者的家在村子里边,不沿公路,又是白天,流窜作案的可能性不大。    
    撬木箱所用的火柱和杀人所用的铁锹均系李家之物,说明犯罪分子事先未带工具,没有准备,不是报复杀人或抢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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