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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组织高考的形式来说,取消现行的以中学为单位报名参加考试,以中学为单位公布成绩、计算平均分、升学率的模式。让中学与高考脱钩,国家成立专门的考试机构,学生在参加高考的时候,到所在的专门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公布成绩也直接与学生见面。使学校不再受考试排名的困扰,就会自然而然地从单纯追求分数转移到注意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注意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上来,真正的素质教育也就能够实现。
还有,针对考试中出现的一些诸如考试作弊,录取不公平,迟到多少时间不能够入场等细节性的东西。一个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完善,另一个是从制度本身做修改,使其更加公平、公正、严肃而又不失去人情味。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些民主自由的成分(不管什么考试,都加考外语,实际上是一种强迫行为),使高考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受老百姓喜爱。
迟到考生该不该进入考场
迟到考生该不该进入考场
[资料]《西安晚报》2004年6月8日报道:陕西渭南市一名女考生由于定时的闹钟没有响,等她赶到考场门口时比规定的入场时间迟到了2分钟,她求工作人员放她进去,两个门卫和一个警察不同意。她跪地痛哭哀求,这些工作人员最终也没有给她开门。
此报道一出,在全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有人认为学生迟到情非得已,保安不准进场缺乏人性;有人认为保安是奉命行事,学生迟到责任就该自己承担。说来说去,没完没了……
在此,我思考的是另一个问题,就是高考制度的人性化问题。
按考试规定:在英语考试开考15分钟之前,学生应该进入考场。试音开始后,不准再进考场。那位同学在离正式开考还有13分钟的时间赶到考点,保安不准进场确实是奉命行事,责任不在保安身上。相反,如果保安准其进入考场,对于考生而言是个好事。但是,它却践踏了考场的规则。现在社会上好多不正常现象,不都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关吗?保安的行为,不但不能批评,还应该表扬才是!
那么,不能够参加考试的责任就应该有迟到的考生自己承担吗?也不是!
我们知道,面对这样的考试,谁都不会故意迟到。如果他真的故意迟到,也不会为了参加考试给保安下跪!迟到非主观原因。既然情非得已,而且是在正式考试前赶到,就不应该取消整场考试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就应该让其进场考试。但实际情况又相反,这里就暴露了一个高考考场规则中,关于进场时间的规则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人性化的问题。
作为教师,我理解这一规则是为了保证学生英语听力的准确无误,是为了防止个别人的迟到、走动会分散大多数考生的注意力,影响听力的准确性,这样的做法可以确保大多数考生的利益。
作为教师,我同样理解一个辛苦拼搏了三年的考生。因为不得已的因素,在正式开考前赶到却不能参加考试的痛苦。而且,从实际的监考经验来说,在没有开始考试之前,个别学生进入考场,并不会对其他考生产生影响!
考场规则这样要求学生,在保证多数学生利益的时候,实质上是对少数考生权利的漠视和剥夺、是不人性的。要知道,少数迟到考生也是人啊,他们的权利不能因为迟到几分钟而被剥夺!
参加过监考的老师都知道,听力考试之前的15分钟,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试听。于正式考试内容并无关系。而且不是一直在听,中间还有几分钟停歇。迟到考生,完全可以在这停歇的时间里进入考场,而根本不会影响到他人。我们怎么能够这样粗暴地取消其整场考试的资格呢?这显然是不科学也不合理的。
就说她再迟上几分钟,在正式开考后赶到,我们取消的也只是她20分钟的听力考试资格(迟到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错过了听力考试,听力成绩应该为0分,这一后果应该由考生自己承担),而不是整场考试的资格。
可能对个别考生来说,他就算听力部分的成绩为0分,非听力部分的成绩也有机会使他考入理想的大学。不能因为一时之错,承受如此大的惩罚啊。
考场规则保护大多数考生的利益出发点没有错误。但是,考场规则不是刑法,不需要保护一部分人就打击另一部分人。只要他不故意扰乱考场,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任何考生(当然包括迟到考生)的利益都需要维护。这是人性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
所以,我们在制订考场规则的时候,能不能再合理些?再人性化一些?有人说:“规则的合理性比公平性更加重要,不合理的规则可以维护表面上的公平,却因其不合乎情理而在本质上背离了公正。只有既公平又合理的规则,才称得上是好规则,才是便于人们遵守的规则。”
我们的社会正在向法制化迈进,但愿我们在制订各项规则的时候,更多地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使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证。
就考试迟到现象来说吧,我们能否考虑设立专门的迟到考生考场,来应对迟到考生?这样既不影响其他考生,也不使得迟到考生受到太重的处罚。这样岂不更加科学、合理、公正而又有人情味?
素质教育离我们多远
实施素质教育,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主要针对教育思想观念、教学内容和方法、教育评价、人才培养选拔模式而进行的一次最深刻的革命。素质教育从提出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素质教育的实施情况如何?学生的学习负担减了没有?素质教育为什么步履艰难,那些因素阻碍着素质教育的实施?真正的素质教育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这些问题是我们的教育管理部门和教育工作者在进行教育反思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什么是素质教育
[背景资料]在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的人曲解了素质教育,认为搞素质教育就是不考试,一个学期教完了也不考一考学生,摸一摸底。如果有人责问,他们会嗤之以鼻,甚至用嘲弄的口吻反唇相讥:“现在是搞素质教育!不是考考考……”
此现象的发生说明了现在有一部分老师还没有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素质教育!
众所周知,“素质教育”是针对“应试教育”提出来的。它的提出,实际上是要纠正应试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并非排斥考试。
如果不考试就是素质教育的话,我们何苦要花那么大的力气去倡导、落实素质教育?如果不考试就是素质教育的话,我们不用努力,一个取消考试的通知就可以全面落实素质教育。
那么,什么是素质教育呢?李岚清前副总理对素质教育做过详细而精彩的阐述:“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能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素质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民族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对素质教育内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强调。
第一,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机会平等,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方针。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应当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教育;对学校和教师而言,要努力使每个班和每个学生都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打下扎实基础,为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今后的学习和参与社会生活打下良好基础。实施素质教育要求面向全体儿童少年,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与这一根本宗旨是一致的。
第二,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应试教育”的问题在于,它主要是为应付考试而教和应付考试而学,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育实践上,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和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学生的片面发展。有的人书念得很好,考分很高,但是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修养很差,缺乏与人交往、团结合作的能力,这不能认为是好人才。有的人只有书本知识,没有创造性,不会解决实际问题,“高分低能”,也不能认为是好人才。道德修养好和本事大的人,身体不好也派不了大用场。当然,在学校不好好学习,文化知识差,更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我们决不能重犯“文革”中不学好知识,甚至提倡交白卷那种极其荒谬的错误。
第三,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的教育。
人的个性是千差万别的,社会也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使有不同天赋和爱好的孩子,在受教育的过程中,除了统一的基础课程外,通过各种教育方式给予他们能发挥天赋和爱好的空间和时间。培养人不能如同用一个统一的模子,把不同形态的材料都压成一模一样的东西一样。
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第二,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第三,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的教育。
由此可见认为素质教育就是取消考试的认识是非常错误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考试,怎么能知道教与学的不足而后矫正、补救呢?
“负”减下来了吗
[资料一]2003年4月,我作为市中心教研组成员,去某市的一个中学进行听课调研。午间休息时看到一小学生戴着眼镜、背着很重的书包回家,我说:“他的书包真重啊!”站在旁边的老师说:“这还是轻的呢,前些天我们称了一个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