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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4节:行医的伦理
卡斯断言医学是一种专业,是“一种固有伦理性质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技术和行动都是安排好为了贯穿一切的善,即天然赋予的健康目的。”10卡斯正是以他的这一断言开始了他的讨论。按照卡斯的观点,每一种专业都有其目的,而从医学的目的是为了健康我们可以“合乎论证地推论出某些消极义务的重要性,可将这些消极义务表述为绝对的不能例外的规则。在我服从的规则中有这条规则:医生决不可杀人。”11
在考虑对这个推论的论证之前,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就是人们要注意: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假定未加讨论:假定每一种专业都有一个约束这个专业的唯一目的。卡斯谈到“贯穿一切的善,…天然赋予的健康目的……专业的目的〔斜体是原来的〕,医学这个专业所献身于的善〔斜体为作者所加〕就是健康”。
他取自其他专业的例子加强了这一假定 - 教师的目的是帮助年轻人学习,律师的目的是为其当事人洗清不白之冤,牧师的目的是照管教区居民的灵魂。12卡斯断言,“由于健康…是很难获得和保持的…要求医生为…健康的目的服务 - 同时也照管虚弱者和特定病人的需要,并解除他们痛苦”,从而证明这个假定能够成立的,这是确实的。13然而解除痛苦不是作为一种目的提出的,甚至不是医学目的的一部分,而是对医生和病人都是“有限的和脆弱的”这一事实的让步。
在考虑他的论证时,我们必须牢记他的论证在遭遇另外一个假定时的命运如何,另外一假定是:像法律、教学以及其他专业一样,医学有多种甚至有时相互冲突的目的,正如律师不仅仅为其当事人洗清不白之冤,而且为其当事人提出与符合法律的行动建议,替当事人协商谈判,当事人清账时为他们提出忠告等等,所以医生不仅仅致力于保持和恢复病人的健康,还要致力于减轻病人的疼痛,当不可能减轻病人的疼痛时,要安慰病人,并且(或许)还要帮助他们设法用他们宁愿选择的方式死亡。14
第一部分第5节:医学的限制
卡斯提出第一个论证建立在任何专业都易于导致的一种“越位”的基础之上:“明智的划界是建立在能够识别这种越位的基础上,不加约束的权力易于导致这种越位。这个原理应用到专业上,就是要建立严格的外部限制 - 甚至建立不可违犯的禁忌 - 以反对那些每个专业都特别容易有的“职业危害”。15
卡斯将这一点应用于医学上时论证说,存在着一些使医生容易接受的特殊诱惑:病人将自己生活中的秘密和隐私泄露给医生,将自己裸露的身体暴露在医生的目光之下,他们将自己的生命托付给了医生的技能和判断力。因此,正如希波克拉底的誓言所指出的,要有一些特殊的限制来抵抗这些诱惑 - 不泄露病人的秘密,不与病人发生性关系,不给病人致死药物。16
我们对头两条禁令不做评论,除了要注意对第一条禁令人们至少曾考虑有一些例外,17而对第二条禁令人们想到除了医生外还应用到许多专业,例如教师,他们就不存在其服务对象对其暴露身体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禁令似乎有道理,但它们不是基于对专业的诱惑或权力的不平衡的考虑。在第一种情况下,保守秘密有很好的后果论的理由 - 需要让病人能自由地暴露与其健康有关的亲密的和令人感到尴尬的细节。在第二种情况下,情欲干扰了医学专业的目的。)
引人注意的是第三条“不可违犯的禁忌”与另外两条禁忌之间的差别。显然,诱惑的问题是离题的。医生肯定没有受到杀死他们病人的诱惑。如果有诱惑的话,诱惑是维持病人的生命,以致到了没有任何用处的境地。这种诱惑既来自经济上的理由,也来自心理上的理由(医务人员不情愿接受失败)。18
至于权力的不对称,这肯定是正确的。不过要注意这种不对称是一种完全一般的不对等。关于药物、外科技术、副作用,医生要比病人知道得多。不仅病人的生命掌握在医生的手里,而且病人的身体和他未来的能力都掌握在医生的手里。建立在权力和知识不对称基础之上的一般禁令将不会禁止给予病人致死药物,也不会禁止发给病人引起恶心的药物。这种不对称将禁止使用要求毁损身体的外科技术,例如截肢术。如果人们论证说,所有这些都可以用服务于病人健康的目的来证明是合理的,而分发致死药物并没有这样的理由,那么我们回到了我们对卡斯借以开始的初始假定的担心,即医学具有维持病人健康的单一的目的。19
最后的论证依赖于与教师或父母的角色的类比。由于教师的任务是“为学习知识和获得理解能力提供机会”,由此可见“教师决不应该反对学生学习的努力,乃至反对学生学习的机会… - 即使当不听话的学生拒绝努力学习时,教师也不放弃他的工作,而是继续寻找唤醒学生、劝诱学生、激发学生、鼓励学生的途径。”20真正的父母不会“放弃孩子,他们知道,无论孩子说什么或做什么,否认自己是父母这个事实是极度地自相矛盾的。”21
类比论证是非常容易误用的,这些论证也不例外。教师类比的使用取决于大家一致同意,一个教师“放弃他的工作”是不允许的。不过这肯定是错的。如果一个学生真是不希望继续接受教育,如果一个学生宁愿,比方说,在身体上而不是智力上有所长进,那么坚持继续教育下去就不是教师职责的一个部分。只有狂热的盲信者才会将此时放弃他的工作看作是对他专业的背叛。
至于父母的角色,也许卡斯的观点有些是似乎有道理的。一个人决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孩子。但是对这种类比的依赖不是一个健康的迹象。关于医生把自己看作是上帝的笑话太多了。我们不再需要把自己看作是病人的父母的医生,也不再需要基于这种比较的类比。
因此,我们拒斥这样的观点:那些源于对医学本性考虑或专业规范,排除了医生参与协助病人死亡。有些人认为,或许这样更可取:让专门一类医学技术人员提供死亡的手段或者实施致死药物的注射。我们有两个理由拒斥这种建议。
第一,更可取的是:让已经与病人携手联盟共同与疾病斗争的同一个人与病人携手联盟到最后。第二,我们认为医生体验他的信念的全部后果也是重要的。如果协助病人死亡在情感上感到困难,医生不能够回避这种困难。
第二部分第6节:公共政策与医生协助自杀(1)
G 德沃金
你不应现在采取公正的行动只是因为担心期望提高
使你将来采取更加公正的行动1
让我们假定我们能够找到较为有理的理由来支持这样的观点:可以允许医务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向他们的病人提供手段和/或信息,使这些病人能够结束他们自己的生命,或者让他们自己来杀掉他们的病人。让我们也设想,在一定条件下医务人员应该在病人垂死时提供这种协助。我们可认为这种“应该”尽管基于一种要求,但不采取权利的形式。2
我们这样做仍然没有解决有关公共政策的许多不同的问题,例如这样的问题:法律应该承认这种权利吗?医疗机构,例如医院应该有规则要求采取与这种权利相应的行动吗?医学专业准则应该包括这种规则吗?医学界应该惩罚违反这种要求的医务人员吗?这类问题是使死亡权利体制化的问题。
一般来说,确立某种道德要求或权利至多只是确立这种法定权利的一个必要条件。由于以下事实,这种要求不充分这一点,是明显不过的:虽然我们对你说了许多谎是十分错误的,但这样做并不是非法的(除了如商业欺诈等特殊情况)。而且这种要求甚至不是必要的这一点,根据所谓的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malum prohibitum,这种禁止是因为法律规定,并不是行动本身不道德—译者注)也是明显不过的,例如不靠路的右边行驶是违法的,这在法律上不要求就不会是一种道德义务。一项道德权利是否应该体制化的问题是一个与对这项权利的论证是否合适是一个不同的问题。
正如在其他情况一样,就医生协助自杀而言,必须讨论一组先验的问题。体制化可采取多种形式,对某些形式合适的论证也许对其他形式不适合,也许同样重要。例如考虑一下医生协助自杀问题。这可包含如下一些措施:
1。 维持现状 – 即医生协助自杀是犯罪 – 但明确地或默许地鼓励检察官行使他们决断力不去起诉。
2。 维持现状,但允许用动机仁慈的辩护作为检举的辩护理由。
3。 维持现状,但允许对动机的考虑在判决时起作用。
4。 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
这些政策中每一项可具有不同的象征意义,不同的预期后果,成为先例的不同概率等等。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集中于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如果医生协助自杀被合法化,那么对大多数病人在临终时他们结束痛苦的需要就可以得到满足。那些不能采取措施结束自己生命的人不会得到帮助,这是事实,但由于他们可有另一种选择 – 拒绝人工营养和给水 – 他们不会得不到任何救助。
提出来反对任何形式的医疗助死的最深思熟虑的论证之一包含在前面讨论过的纽约州生命与法律研究组的报告里。3 虽然研究组的成员对协助自杀或安乐死的案例是否合乎道德持不同观点,但一致建议不应该改变纽约州禁止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法律。尽管有些论据报告未能加以考虑,这些论据还是很周到的,如果我们未能发现它们具有说服力,那么我们对协助自杀应该合法化的判断会有一定的自信。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牢固地确立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拒绝或撤除医疗的权利。一般的策略(一贯如此)是,要看在拒绝治疗与协助自杀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是否能保证法律对它们区别对待。
第二部分第7节:公共政策与医生协助自杀(2)
我们将引用研究组报告的八个“结论性判断”并分别加以解释。
1、禁止协助自杀可“因防止错误和滥用的国家利益而得到辩护,如果授权医生和其他人帮助另一个人死亡就不可避免产生错误和滥用。” (68)。
2、“禁止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法律是担当了一种责任,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那些做出知情的、有行为能力的选择来人工结束他们的生命,但没有他人帮助不能这样做的人。 。 。 这样的人很少。”(71)。 “为了这些少数人而使协助自杀合法化 – 不管什么防范措施写进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