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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意反对婚姻的期盼,只是认为,在情感生活上“自我意识”颇为重要。没有“自我”,无论是婚姻还是非婚姻的情感,都是可哀的。应该在“自我”中顺其自然。对婚姻,来之则安之,无之则坦然。单身女性无需药方和警告(其本身就不是社会疾病),也无需端视男人的脸色以行事。她们需要的是:自己觉得快乐。
三、思古“讼棍”
“讼棍”,土得直掉渣儿的旧时用语。
以今天的意思来看,它指在法律上能说会道儿、能掐会算、不时代人写写讼词或出谋献策以赢官司的一类投机谋财的专业人士。自然,它是贬义的。眼下,如果有律师心怀不轨,只知切款误人,“讼棍”的用语便会被人扔其身上。
翻翻国人的历史,你会有趣的发现,有些在法律知识上有两刷子的“专业”人士,并不一个心眼钻在钱堆里,坑蒙拐骗,而是略收盘缠之余热心服务,甚至鞠躬尽瘁。但是,他们还是被讲成了“讼棍”。旧时的“讼棍”一词用法,十分打紧,可说是“语词暴力”的一个特别例子。
看个传说。
不少古书记载,春秋战国那阵儿,有个人物叫邓析。此人能说善辩,精通法律,而且非常喜欢教人打官司。在释放这些能耐和爱好之时,邓析也不客气地收些财物。如果官司大得吓人,就收下一件上衣;官司小得不足挂齿,就收下一件短袄。兴许那会儿上衣与短袄有天壤之别,故价值不能同日而语。
讲来,邓析算是不错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心地,蛮真诚。不论案子大小,一律尽心尽力,为民解忧。然而,几本声名显赫的古书对他颇有语词谴责。像人人皆知的《荀子》就说:邓析是个乱世说客,“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屡屡作为中小学语文范本的《吕氏春秋》也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而且,“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传记《邓析子》又讲:那人“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
一句话,邓析绝对是个巧舌如簧的骗子。于是,人们大体以为,邓析是一类“讼棍”的先驱。
国人古时有个习性,喜欢大一统。不仅在政治上如此,而且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大一统的意思是,凡事儿只能一个声音,不能公说婆说,论三道四。今人的概念是,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事儿,最后只能一锤定音,一个定论作数,但是定论扔出之前,可以“百花争艳”,百家争鸣,这是为了更好地作出定论选择。古人以为定论扔出之前,也是一锤定音,一个定论,没啥选择的问题。古人便以这种观念,彻底压抑了法律上的不同说法。
有时,遇到纠纷,我们难免对法律的规定有个不同的看法。今人的律师以及所谓的法律家法学家,偶尔正是提些不同的法律理解。不同的法律理解,有个要害之处,这便是当其久而久之,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时候,其可以形成一类颇有势力的“法律知识”,并足以威胁原先法律理解的霸主地位,使法律统治出现不同的景观。接着,一个案子原来是这样的判法儿,过一阵子,也可变成别样的判法儿。最后,立法者的意志,可能悄悄地被“法律学问家”的意志替代了。
古人对此有先天的直觉和警惕。
他们尤其担心,“法律学问家”的知识,会动摇君王法律的权威,使君王意愿的法律形同虚设。所以,邓析这个早期民间的“法律学问家”的符号,被利索地杀掉了。而且,大凡类似邓析的法律说客,慢慢地被按上了“讼棍”的绰号,以示其属法律上的“邪门歪道”。
“讼棍”有贬义,易引起人们反感。所以,见到“讼棍”,人们便要群起而斥之。这就是“词语的暴力”。它通过人们的意识形态反应,将一些持不同法律理解的学问家打入地狱,压抑另外一些法律知识的滋生,而不管学问家有无好坏之分。
实际上,学问家有好坏之分(特定时间特定社区里),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法律理解,可以使人看到不同的法律需求。有时,对法律有新的看法,表明人们对法律有新的利益愿望。而且,在争讼的过程中,对立各方都在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如此,倾听不同的意见,正是一种“关注”、“关心”的表现,以便作出更好的权衡。
尽管,最终我们还是需要一个法律说法,一个法律意见。
三、思古教化
大体来说,对人性的看法不外三种。一是性善,二是性恶,三是性无所谓善恶。这些看法颇为打紧。它们时常决定了社会管理者采用何种方来法治理社会。洋鬼子,对人的认识较为残酷,爱说人自私、贪婪、欠缺爱心,故而极力张扬法律的威慑,期待以恶治恶。可不少国人则反之,自古便对人充满了希望,喜讲人之温情脉脉,常念“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从而,大力推崇道德的感化。
后汉献帝那会儿,人们都在传说一个故事。
有一汉子,好吃懒做,无所世事。后有人对他说,应当自食其利啦,哪有七尺男儿这般颓样儿!汉子听后,也觉难看,故而决定发奋自强。如何发奋?古时除学而优则仕外就剩男耕女织了。汉子目不识丁,不学无术,只好立志驾牛耕田。可是,这牛是没有的,多年来潦倒无蓄,哪来这等家当?!左思右想,邪念再次作祟:偷。
谁知那“偷”也需技术,汉子既邪又蠢,手刚摸上牛角即被旁人拿获。押解到府,汉子即被乱刑一通伺候。他知罪孽不轻,所以任打任罚,但苦苦哀求衙门小吏不要告之大官人王烈,替他藏着掖着。因为,王烈以往总是苦口婆心,善言相劝,费尽了仁爱之心。汉子此时无地自容。
王烈知道汉子事发,且知其对衙门小吏之请求,于是,不仅不震怒臭骂,反而遣人送去一段布匹,明说此为奖励,以资汉子再次振作。旁人不解,王烈说:“盗牛者怕我知其犯事,说明其有耻恶之心,而心怀耻恶必能改过从善,故需奖励。”当官兵将布匹放在汉子手上的时候,汉子已是泪流满面。
数年后,一老翁不慎丢剑于路上,一行人居然在那里持剑守候整日,直至老翁回头寻得为止。老翁兴奋异常,拉此人去见王烈,说这等好人足可立为常人之楷模。
王烈见“好人”,刹时眼前一亮,原来此“好人”正是昔日好吃懒做后又窃牛的汉子。王烈拍手大叫:“小子,有种!”
这故事载史千年有余。而且,打那时开始,类似的段子不绝于耳。人们反复倒腾其中的情节,烘炼其中的底蕴,终于令其成为国人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暗喻:法刑之具实在不如教化之道,还是教化为先吧!不仅于此,人们还历数秦皇严施法刑以失败告终,数代明君高扬德教以“盛世”结局,来做此一暗喻的边注佐证。
古人确信,人之从善,富有廉耻,有如万物自然生长,是与生俱来的。仅仅由于某些外在的偶然因素人才误入了邪门歪道。通过教育感化,人能良心发现,并且弃恶向善。而法律严刑只能触人肌肤了。它使人畏惧,但不能教人身心醒悟,故也只有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不论怎样,历史就像故事的流传不断一样,似乎总在重复道德教化的喜人效用。
三、思古怕火不怕水
春秋那会儿,郑国的一国之主叫子产。
子产对人别有一番认识,病危之时,对“接班人”子大叔讲过一段“人怕火不怕水”的经验分析。
他说,这人就是贱骨头,对其狠一点,他就老实,对其柔一点,他就来劲儿。大火烧得猛烈时,人看见就会避而远之,所以没听说有多少人跳进火里烧死的。可是,在水面前大不同了。那水瞧得平静“柔弱”,人看见就想扎进其中嬉戏玩耍,所以淹死者一批又一批。子产提醒子大叔注意,运用法律制裁,必须看透这一点。广施仁政固然重要,可那太不实际了。将法律弄得严厉些,绝对事半功倍。
这理儿,应该是切中要害。
但说来有意思,子大叔生性厚道,只喜欢“胡罗卜”,而不喜欢“大棒”,对严刑峻法“敬”而远之,日日鼓吹仁爱。岂料,后来的世道真应了子产的感觉,郑国盗贼日益猖獗,终于搅得国无宁日。子大叔这时才追悔莫及,随即在刑律中“烧起大火”,好不容易最后才有了一点“团结安定”。
据说,孔夫子知道这事儿后也是拍手叫好,他说:子大叔为政宽柔,百姓容易拿他不当回事,而出现了有人吃硬不吃软,就只有用“重刑”了。
子产的“理论”,子大叔的“实践”,加之孔圣人的“点评”,为后人极力推崇“重刑”提供了部分口实。即使后来秦朝暴“刑”以覆灭告终,人们知道了“德主刑辅”也是一条路子,可在古人的历代刑律之中,仍然随手可见“残酷”两字。
显然,古人在此特别关注的是刑罚的效果,即如何能使一般人见到“小火”之后都会望而却步,不敢轻举妄动。
西人法律,尤其是到了近代以后,大体上不见什么“火势猛烈”,当然,也不见得“水静柔弱”。刑罚之类的东西,在西人手里,更多是个“摆平”的手段。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效果,而是“罪刑等价”。各类犯罪都有轻重,故刑罚也应有个轻重。一个小偷窃得一元钱,就应有“一元钱”的罚法儿;窃得上千元,就应有“上千元”的罚法儿;而窃得了百万元,也要有个“百万元”的罚法儿。这虽不能一一对应、“丝丝入扣”,但仍是不能抛弃的基本目标。无论如何不能为了彻底剿灭盗窃,就对偷一元钱的小小偷来个剁手,甚至斩首。
奇妙的是,古人的效果一说在历史大面上似乎没有多大效果(尽管偶而奏效),换句话说,即使把“火”烧得猛烈,仍然有人不断挺而走险。而西人“摆平”一说虽说没有顾及效果,可也不是效果全无,这是说,在小火面前也有望而止步的。
假如真是在效果上看不出谁能略胜一筹,我们倒应想想谁能带来其他方面的更多好处。
三、思古“拔刀相助”或“狗拿耗子”
唐朝那年月,江阴县有个叫赵和的县令。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略知一二的人知道,县令这官,既管行政又管司法。那时,人们没有也不想去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