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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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 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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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描述。其实,应该说,这风是不敢刮大,毕竟社会阻力太大,用劲儿过猛,将危及初初建立的满人政治统治。满人这点警觉还是有的。何况自己的意识形态内容中,也有不协调的音色。    
    法律文字的实效,特别有赖于社会文化的意识形态。旧有意识形态结构顽固之时,强行推广法律文字,轻则引起狡兔三窟、暗中作梗,重则引起暴力反抗直至揭竿而起。古人有时谙熟其中要害。这是先见之明。    
    其实,仔细回忆,我们也能发现后来的女人小脚“革命”,首先依赖的正是意识形态革命。意识形态动摇了,妇女才会感到小脚是男权话语的束缚、压抑、迫害,才会随着制度创新而自我解放。当然,意识形态的动摇,也依赖经济关系的变化。为了不让妇女再看男人的脸色,最终需要动员妇女走出家门,自食其力,进行争夺经济地位的阵地战。让她们从根处明晓,“经济是基础”,“有钱才有一切”。    
    一言以蔽之,对人们来说,时过境迁,许多东西可能看着不顺眼,而且需要改掉,可是独独法律手段,是单薄的,难有功效。女人小脚的变迁谱系是个例子。清初的满人,给出了一个现身说法,让人回味。而笔者谈小脚,当然也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希望转到法律实效的观念上,暗喻一二。


三、思古童养媳

    再过几年,除了书本上以及老人传说里,将基本不会在生活中发现“童养媳”的人物了。那是旧社会的“作品”。应该说,只要社会主义在,妇女不断顶起半边天,“童养媳”势必一去不复返。    
    今人对“童养媳”的评价,大致没有出现什么较真儿的不同意见。定论是死的,无可争议。因为,它一准儿是个摧残女性的婚姻制度。哪能小小年纪的女婴、幼女,送人旁边,不仅受婆婆时时虐待,还要养起待嫁?在新一代的青年眼中,这更是匪夷所思了。    
    一日读书,瞧见有史学高人介绍,清朝年间的童养媳事件,几乎是遍地开花,各《州志》、《县志》、家族世谱以及民间笔记,均有实例记载。大清法律没列出“童养媳”制度的字眼儿,但是,规定婚姻岁数可以在“少年”左右摇荡。男的16岁,女的14岁,即可成大礼了。而在实践中,顺治爷带头在14岁迎娶,康熙爷更是作表率在12岁那年完成了洞房大事,二人都属“以身作则”。这就是打侧面来暗中迂回准允、怂恿“童养媳”的规矩。难怪“童养媳”,如雨后春笋。    
    “童养媳”的缘起,其来龙去脉,无人太多关心。人们大多是定性,然后上纲上线,狠批一通作数。对古人的许多事儿,我们有这个习性。可是,缘起那内边,也是琢磨制度存废意义的要害,需要察断。    
    嘉庆年间,安徽绩溪县修定了自己的《县志》。里面说,这县里的农家,几乎个个穷得叮当响。孩子生下来,如何养活的问题叫爹妈伤透了脑筋。没辙儿,为了孩子活下去,只好啥法子都要试试。于是,许多人就和别人商量,是否叫几岁的女娃子领养过去,到了花季的年龄,做个媳妇传宗接代。别人,大多也是乐不可之。    
    当然,仅仅这点原因,还不足以令穷人送女接女。人都穷,将女儿送出去了固然省事,但为儿子接女孩进家也是负担,尽管“将来的媳妇”一事,不用操心了。同治年间,江西《新城县志》里面的文字,说明了一些这里的问题。那阵儿,人们结婚,一定要为嫁妆或彩礼而大笔开支。婚嫁,在他们那儿,几乎就是天大的终生巨事。一次婚嫁过后,除非闹出人命,否则不能“重新开张”。这样,为出闺迎娶,家产大体就要悉数堆上,就算勒紧裤腰带都不管用,也要挺住。婚礼是绝对不能含糊的。道德观念,也是这样要求的,也是在一旁紧紧提醒着的。如此这般,日子常了,人们不免琢磨领送小女作未来的媳妇应该是“勤俭节约”的事儿。于是,“童养媳”规矩的背后,又多了一个利益驱动。    
    我在设想,在此种经济利益与文化观念相互纠缠的背景下,“童养媳”规矩,实在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而且,极为可以理解。在低层小民那儿,它还有小民乐意接受的“合理性”。如果硬是认为这是残害女性,必须予以消灭,在那样的背景下,不知对女性是否成为了更为要命的残害。她们,也许基本的吃饭存活都成了问题。    
    如此,需要重复一句多年不衰的老话:“历史地看问题”。    
    看历史的制度规矩,容易“站着说话不腰痛”。一批、二扔,好象毫无所谓。今人容易出这毛病。对此,已有高手指出说明了。    
    其实,另一方面,看历史最终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在。中国太大,地域辽阔,民间的各类制度规矩此起彼伏、目不暇接。对那些制度规矩,应该有个“环境内里周边因素”的理解。瞧瞧那是不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然后再说一二。进而言之,为了摧毁或者建立一个制度,也要先看看现实生活到底需要什么,看看经济状态、文化观念,有啥特殊的“要求”。不要死认自家“超验”的理儿,动辙唯我独尊,硬压一个制度,死立一个规矩。    
    当然,“童养媳”规矩是旧事。现在,没人也不可能有人,试图再去领送小女待“嫁”而沽。只是,旧事重读,也可有新体会,虽讲新体会也终将是一类老调重弹。


三、思古为什么要琢磨古人?

    写古人的法律文化,目的大概有两个:一是品头论足、说三道四;二是拿来主义、为我所用。不论是法学家正儿八经的“大手笔”,还是在下敲边鼓式的“小活计”,恐怕都有这番用心。    
    不过,在《古律寻义》这个小话题里,笔者较多时候,是希望把古人的自家道理尽量琢磨清楚,剥其表征,疏其肌理。    
    古人有其所好,从而发展了独具一格的法律传统。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与洋人略有不同,他们总是想到并运用了与人情味尤为贴近的法律之器。他们仿佛在遥远的过去告诉我们:调解是重要的,人与人的纠纷不一定非要断个“泾渭分明”,就算是非澄清是必要的,你我之间到头来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还是需要温馨和睦地生活在一起;教化是重要的,刑罚之具固然可以使人畏惧从而老老实实,然而,心灵的感召更能使人从根本上脱胎换骨、弃恶从善;实体上而非程序上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样是重要的,即使迫不得已破了程序上的规矩,只要可以讨回公道,这依然是可以追求的,“怎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我们心灵企盼的情、理、义……    
    显然,古人所追求的境界,是可理解的,而且也是值得思考的。在历史的语境中,那又是自然而然的。    
    时至今日,我们的法律文化已经慢慢地走近了“冷峻”的一面,这就是,更多场合想有个是非分明、惩罚严明、循规蹈矩……这当然应该,因为,我们毕竟不能期待人人都有个“脉脉温情”、“相互忍让”、“理智仁义”。可是,锻造了法律之器到底为了啥?仅仅是为了这些?    
    其实,我们也许更为需要“理”与“情”相互结合的一种法律文化。虽说我们有了与古人颇为不同的需求和愿望,时过境迁,语境殊异,可是我们像他们一样,最终离不开人的彼此理解、彼此关怀。这倒不是因为,今人不过是古人的一个延续──自然,今人的文化也浸透了古人的文化──而是因为,今人和古人终究是同一类的灵长之物,有着类似甚至相同的基本期待,殊途同归。    
    这般讲来,琢磨古人的道理,也就是在琢磨我们自己的道理。遥望古人,也就是在眺视、追忆、反思、警醒我们自己。    
    再者而言,今人的智慧,未必已超过古人,在古人的智慧面前,我们或许只是个小学生。这是未深切觉察的,也是被时常忽略的。德国哲学家尼采说,现代欧洲人总是不自觉地重复古希腊先哲们的语丝、观念、立场、姿态,少有创造可以夸耀。现代欧洲人听着这话可能有些别扭,但是,也只好洗耳恭听。因为,他们意识到,这是在说“小学生”的意思,也是在说古人在某些方面已是先驱,已是榜样,为后人留下了值得咀嚼品味的灵性和“遗产”,即使人们并未自觉。显然,尼采的说法具有较为普遍的指涉意义。换言之,先人为师的道理,中外皆然,不论我们是否自觉,不论我们是否愿意。    
    三人有吾师,古人居其一。


四、忆我法治运作有个“背后”

    ——《法律的隐喻》自序    
    本书属文章集子。这些文章大体上是用“小”词儿来写的,叙事风格不“宏大”,且略带随意、调皮、笑说。不过,它们还是涉及了一些“宏大”问题,其中,又有理路的交代和深入推进。    
    头一个是法律实践话语问题。    
    这和法律理论极有瓜葛。一般以为,理论归理论,实践归实践,法律理论应为法律实践的一个拷贝,由此,“法律科学”浮出了,并自诩“客观”、“中立”。可在法律实践中,当社会角色争论“法律”或者争论“事实”时,其背后总有话语暗中操纵。这话语,拆开来看,里面的肌理纹路乃至词句语汇,都和常见的法律理论形影不离。而法学家严格说来,也是整体法律实践的一分子,他(她)描述的对象里也有他(她)的一份参与(因其理论也在影响实践)。再者,在法律实践争论中,我们往往并不认准一个“意见”绝对正确,顶多觉得一个“意见”可能“不错”、“较好”、“选择它可能对生活有益”……    
    于是,法律理论,似乎可以看作法律实践中的立场言说,实在没有纯粹“外部立场”的所谓“客观”、“中立”直至“真理”。即便书斋角落陈设多年的法律理论,亦复如此。由此,历史地实践地窥视法律理论,警惕、廓清乃至揭露其中可能的跨越时空的“话语霸权”(像“法律科学”自诩的“客观”、“中立”),则是一个出发点。    
    接此引出第二个问题。    
    本书的某些部分也在“搬弄”法律理论,所以,笔者时而也在“历史实践语境”中标明立场。在笔者看来,当下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法律现代性,至关重要。中国法治构建,不论怎样,已不可避免朝向理性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目标“上路”,毕竟,西学东渐的结果具有连续性。此等“上路”,有庆幸之处,也有可虑之虞。就后一点来说,那终究是全球性的一个问题。    
    人们习惯以为,法治总是对付一类专制的,但对付之时是否可能产生另一类专制,便不太清楚了。如果法治的确是常识理解的“法律文字统治”,那倒真是庆幸之外的庆幸。可法律文字有个“背后”,法治运作有个“背后”,“背后”有什么是需要追究的,也许,“背后”是非法律文字的“治”。而法律现代性在法律职业载体中裹挟了“法律学科知识”,学科知识的扩张,总会产生“黑箱”。由此,布衣的外行人只好望洋兴叹。倘若外行人是“大多数”,且学科知识的“治”扭曲了“大多数”的意愿(如果符合这个意愿自然没有问题了),现代性的法治也就可能出现“少数人的帝国”──法律专家的“专制”。站在底层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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