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框架,而且为讨论这些理论提供了一个框架。比如,宪
法学家撰文指出,没有一个非解释理论与民主相一致〔 6 〕。
‘或者,任何非解释理论都必须依赖于自然法学说,因此必
须给予拒斥[; ]。或者,没有一个解释理论是正确的,或者
说,适当维持几乎每个人都同意的东西便是联邦最高法院的
适当判决,比如,支持在教育方面种族隔离(区分对待)的
多数判决是违宪的[a ]。通过这个方式,各种宪法理论得到
了全盘研究和抗拒。
当然,查看一下规定论辩策略的分类框架是很自然的。
但是,由于下面的原因,这个框架是一个贫乏的框架。在以
下意义上,任何一个可以得到认可的司法评论理论都是解释
的:它既旨在把宪法解释为一个原创的、根本的文献,又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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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在把宪法融人到我们的整个宪法和法律实践之中。没有人认
为司法评论似乎是在了结义务。每一个理论都声称要对作为
一个整体的我们的实际宪法传统给予最深邃的探讨,每一个
理论都想要真正地“触及”在我们自己的法律历史中得到发
展的宪法制度的“寓意”或“最佳正当化辩护”。从其对于那
个制度的解释中,每一个理论都提出了如何最佳地把宪法解
释为原创文本的独特观点。所以,以下论题带给人的迷惑多
于帮助:一个有用的区分可以在赞成解释理论和反对解释理
论之间产生,每一个理论都把宪法看作一个特殊文献或者把
我们的宪法制度看作一个整体。
一般被归为非解释理论的理论― 最主动地或最自由地
摆脱了宪法实际文本而打动我们的理论― 在某个似乎可能
的意义上显然是解释的。它们既抛弃了那部宪法文本,也抛
弃了制定那部宪法的人们的动机;确切地说,它们试图把这
些东西都置于适当语境之中。非解释理论家主张’,我们法律
共同体对这个特殊文献的承诺,加上由具有那些动机的人们
所颁布的这些法规,预先假定了对于一些政治正义原则的先
脸承诺,假如我们要想负责地行动的话,那些承诺因此必定
反映在宪法被解读和被实施的方式之中。那是了结义务论题
的一个反题,也是解释方法的一个范式。它既抛弃了文本,
也抛弃了原初意图,但是它提出了一个理论,那个理论教导
我们如何去发现前者的含义和后者的实情。
诚然,从这层意义上讲,通常被称为“解释理论”的理
论― 以其与被视为孤立的宪法文本的最紧密联系打动我们
的理论―似乎更有可能变成非解释理论。因为它们表面上很
少关心拥有一部宪法的“寓意”问题或者宪法之所以是根本
大法的原因。它们似乎从宪法本身开始(也以宪法本身结束),
指出宪法理论不得提出不是从那部文献“范围”之内引导出
来的假定。但是这个表面现象是误导人的。因为“拘泥于文
本的”理论家断定,他们与非解释理论的分歧是真正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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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他们断定,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应当如何进行司法评论来说,
他们是正确的,而他们的论敌是错误的。所以他们必定具有
支持其“范围”理论的理由(或者无论如何必定具有承认其
合理性的理由)。但是这些理由无法自己从被视为孤立的文本
中引导出来;于是便带来了问题。它们必定要么来自某些政
治道德原则,要么作为那些政治道德原则而受到辩护,那些
原则以一定方式表现在得到更广泛理解的宪法实践的结论或
寓意之中。探索这个寓意是值得的,因为在解释理论和非解
释理论之间的公认区分是如此流行。我们可以通过提出以下
问题来明确这个论题:拘泥于文本的理论家有什么理由反对
他所嫌恶的某个显然令人难以容忍的例子呢?假定联邦最高
法院不顾作为修正案的宪法文本的明确规定,裁定参议院为
非法,因为参议院不具有代表性,所以它不符合民主原则,
而为了赋予宪法以某个合法性,那个原则无论如何都是必须
得到遵循的。拘泥于文本的理论家将根据什么毫无疑问的理
论来反驳那个判决呢?他可以说人民将不接受这个判决。但
这不是绝对清楚的,不过无论如何他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
即使它最终被“勉强地”接受也是如此。但是其理由何在呢?
“文本主义者”不会只是说起草、批准和承认宪法的那
些人的意图正在于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自身也没有作过如
此规定。因为目前的问题是宪法的约束力,所以,它可以说
体现了这些意图的相关性。还是让我从头说起。一小撮人在
费城会面,在那里起草了一个文件,按照文件自身约定的程
序,这个文件被这帮人所接受,后来以各种方式在其影响所
及范围内继续被他们所接受。假如这使得那个文件成为法律,
那么只是因为我们接受了具有那个结果的政治道德原则。但
是这些原则可能不仅创立了作为法律的宪法,而且也限制了
宪法。当然,一直到我们决定这些原则是什么以前,我们无
法说出这些原则是否真的产生了这个后果。那个问题的任何
一个答案都必须采取某个政治理论形式,那个理论证明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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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法应被当作法律来对待的理由,一些看似有理的政治理论至
少提出了这个文件是否务必以一定方式受到限制的问题。假
定文本主义者提出,作为相关理论,那个合法政府必须征得
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是一个极其模棱两可的命题,甚至主张
参议院为非法的神秘决定也可以借助于它的某个版本而获得
正当化。支持那个决定的人会说,比如,这个必要的同意必
定比在原初认可程序中所达到的程序要广泛得多,在任何情
况下,它必须是当下的同意,而远非清楚的是,不具有代表
性的参议院是否征得了这个同意,修正程序的适当性问题―
尤其是在参议院在这个最为可行的程序中发挥着作用的情况
下―仍然没有得到回答。这不是一个愚蠢的论证;无论如何,
它不是一个像神秘的决定那样愚蠢的论证,而我们无法通过
假定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个解释本身就是荒谬的来解释我们对
后者的荒谬性的理解。
不是通过诉诸政治理论,而是通过诉诸法律的概念,能
否更好地主张这个“文本”呢?没有一个站得住脚的法理学
理论对此给出过必要的论证。甚至没有一个实证主义法理学
理论,那种看起来最有可能对此给出必要论证的法理学理论,
给出过必要的论证。边沁实证主义理论和奥斯丁实证主义理
论都不愿意这样做。甚至凯尔森实证主义理论也是如此ts ]。
每一个理论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一旦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被接受,那么这将表明,该法院就是至上的君主。哈特的实
证主义版本显得更加委婉些[l0 ]。但是哈特理论建议的是,
既然借助于承认程序,宪法被直接接受为法律,那么必定存
在着一个承认规则,一个通过它使得立法变成法律的被普遍
接受的程序理论,通过那个规则,宪法变成了法律。但是那
个规则正是隐藏在那个神秘决定诉求的法律背后的法律观
念。不过,我有点儿离题了。假如拘泥于文本的理论家诉诸
一套政治原则,把它们作为真正体现在美国传统中的原则,
以便正当化他对宪法“范围”的信赖,那么在当下语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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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他的理论无疑是解释的。但是以下情况也是真实的,假如他
诉诸一个法律理论,在其广义上,因为任何一个法律理论都
是对某个社会实践的解释,那个社会实践既包括了宪法实践,
又比宪法实践更加复杂。所以,有关宪法在我们的法律制度
中所占据的地位的任何一个断言都必须基于一般法律实践的
解释,而不是基于以一定方式孤立于那个一般实践的宪法的
解释。声称从“宪法是法律”这个前提出发来从事研究的那
些学者低估了他们自己的理论的复杂性。
我并不认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不清楚的。我想象的
断定参议院为非法的那个神秘决定之所以荒唐,恰恰是因为
对我们来说宪法的明确条款超越了法律的挑战。因为至少到
最近为止,还没有一个对我们整个法律实践即使略微讲得通
的解释能够挑战宪法的根本地位。有时这个荒唐决定本应比
开始时要更讲得通一些。(比如当时对“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的判决要是迟一个世纪才作出的话,将会是另一个样子。)这
个神秘决定现在看来之所以荒唐,是因为它对法律实践的解
释在现在是荒唐的。就像把沙特尔大教堂作为不属于哥特式
风格来解释诸建筑风格以及把《 哈姆雷特》解释为没有哈
姆雷特王子的《 哈姆雷特》那样,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观
念已经如此融人构成我们的法律秩序的普通假定之中,以至
于否认它的任何一个解释都将变成对其他事情的解释。
于是有人会说,虽然所有宪法理论在我一直使用的广义
上是解释的,但是在两种理论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分,
一种理论用使“制宪者”意图成为决定性的方式来解释宪法
实践,另一种理论没有采用这种方式来解释宪法实践。有些
理论主张,对我们的整个法律实践的最好解释应符合以下要
求:只有当这样做成为“制宪者”意图的时候,联邦最高法
院才能推翻立法决定。与此相反,其他理论认为,即使那样
做不是“制宪者”意图,但是最好的解释仍然允许联邦最高
法院干预。但是,除非我们更好地了解了“制宪者”意图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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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竟是什么,我们没法说清这个区分是否重要,我们甚至没法
说出这个区分是什么意思。
“制宪者”意图
“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参加制宪大会的某个国会
议员或国会代表出于什么意图投票赞成某个宪法条款,尤其
是那些比较模糊的条款,如平等保护条款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一个代表对某个问题可能根本没有什么意图,或者他的意图
可能是不确定的。当我们尝试确定国会的意图或整个制宪大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