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短语搞模糊了,那个短语通过新闻界在近几年得到了流行,
即公民具有所谓的“知情权”.那个短语只有当它被惟一地在
以下断言的意义上理解时才是讲得通的:在一般意义上,正
是在公共利益领域,民众对于比如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了解
得越多越好。但是它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公民成员都有在以
下强烈意义上的知情权:他的权利应当为要求泄密提供一个
原则论证。也就是说,纵使社会将因泄密而产生一般不良后
果,也并不表明向他否认那个权利是错误的。所以在格兰纳
达案中,为了正当化司法判决,那个隐藏的假定― 如若不存
在电视公司举止失当的情况,鉴于民众对内情的关切,英国
钢铁公司的请求应当被驳回― 似乎是依赖于政策论证而非
原则论证的〔 ‘】。假如实际情形真的如此,那么本人有
关疑难案件的见解必定会既从描述性方面又从规范性方面对
其提出质疑。规范性方面主张,法官基于政策理由给出民事
诉讼裁决是错误的。那是关于案件的最终处置的主张。它(主
观上)要求法官不得判处赔偿原告,除非他相信原告应当获
得法律补救。法官相信,通过在原告那里产生一个新的权利,
公共利益将会得到尊崇。这种看法是不充分的。至于法官如
何就原告是否值得给予特定补偿形成他的信念,那个说法没
有作任何交待。它没有说,在法官(或有关事实和法律的其
他审判者)决定将如何推进对那个问题的审查时,他不一定
… 108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1…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把公共利益考虑进去。所以,我提出的规范论证本身没有指
责这样一些法官,在决定是否要求英国全国儿童保护协会或
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提供适当的特殊情报(那些情报将被
用来决定它们的实体性合法权利)的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了
各种对立的证据规则的社会后果。
假如允许法官基于我们不妨称之为“纯粹政策论证”的
论证去决定程序问题,那么我的主张的规范力量将被真正地
削弱―有人说它将被消灭。比如,假如以一种标准的成本收
益算法,简单地通过平衡原告的潜在损失与儿童的实际收益,
允许他们去决定是否要求英国全国儿童保护协会泄露告密者
姓名。因为那将使得该协会以权利主张相标榜的宗旨成为一
个苍白无力的摆设,很容易通过否认对于实施与同样的公共
利益具有相同理由的这些权利来说是必要的程序而被推翻
掉。所以,以那个宗旨为骄傲的人们有理由知道,在理论上
的最大化精确性观念和全盘否定所有程序权利之间,是否能
够找到一个中间地带。
相应的威胁也波及到了我的审判观的描述性方面。我的
主张还是关于法律诉讼最终处置的主张。我认为,即使在疑
难案件中,法官也应当通过原则论证而非政策论证来裁决民
事主张。我的意思是,除非原告有权要求法律补救,他们不
会支持原告提出的法律补救请求;或者除非原告无权请求补
偿,他们才会否定那个法律补救。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依然
不包括关于法官如何实质地决定判决原告是否拥有其权利的
任何一个主张。诚然,我并不主张,在确定证据规则或其他
程序规则的过程中,法官从不考虑社会后果。所以,以下情
况并不构成我的主张的反证:迫于近在眼前的裁决的压力,
在决定一个儿童保护事务所或新闻界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公开
情报的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了公共利益。
但是我的描述性主张再次被以下让步所损害:这些判决
通常是纯粹政策问题,也就是说,它们通常只是通过一种类
… 109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2…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似功利主义的算法来裁定,那种算法在某个排他法规下使某
诉讼当事人的财务损失对立于一般社会收益。如我们刚才看
到的那样,从规范的观点看,既然实体和程序之间的鲜明区
分是任意的,所以如此倚重于那个区分的任何一个描述性理
论,即使那个理论是真正精确的,都无法成为有关审判本质
的深刻理论,而必定成为一个单纯的主张,也许是出于一些
偶然的历史原因,其关于审判的某一方面碰巧正确,而关于
审判的另一方面则是错误的。
所以,像我那样以为在法律上对实体性问题的审判是一
个原则间题,并且以为既在规范意义上又在理论意义上这是
一个重要主张的人,对于以下问题都具有特别的兴趣:在关
于人们拥有法庭上的程序权利方面,在过分夸张的主张和虚
无主义的主张之间是否能够找到某个中间地带。
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就在英国被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
国被称为“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例如,在“布谢尔诉环境大臣”案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环境一部举行了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建一条将穿过伯明翰市
区的公路,环境部是否可以适当地使那些听证会的范围不触
及对它自身的“红皮书”的检测,后者是就交通流量提出总
预测的一个文件。那些预测是环境部针对全国情况提出的困。
环境部不让反对这条公路的团体参与讨论“红皮书”数据―
那些数据原来与环境部的决策相联系,而是把它限制为一个
有关纯粹局部问题的听证会。环境部后来承认,“红皮书”的
数据是不准确的,因为它不考虑公路使用流量由于增加汽油
费用而导致的预期减少,尽管它仍然主张,它的决策,亦即
要建这条公路的决策,无论如何都是正确的决策。
反对团体把环境部告到了法院,在大法官丹宁勋爵的判
决书中,上诉法院认为,否定就“红皮书”展开争论的机会
是对自然正义的否定,于是判决举行听证会,而原决定为无
效。在一个有分歧的意见书中,上议院否决了前行判决。其
… 110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3…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主要理由是,把听证会议题限制于局部领域,而不包括关于
交通流量总预测和其他问题,那些问题必须得到集中决定,
以便于用统一方式处理所有局部决定,这属于环境部内部权
利事务。
布谢尔案就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关于实体性政治决定和程
序性政治决定的联系提出了一个相同的问题,但是它涉及的
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因为(我认为)没有争议的一点
是,在假定不出现某些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关于是否在某个
特定方位建一条公路的决定是一个政策问题。假如真像环境
部所希望的,决定建一条公路所产生的总体公共利益超过了
那个决定给特定民众造成不便的不良影响,那么建这条公路
的决定是一个正确的决定。任何一个个体或团体都不具有在
积极的意义上反对那个决定的权利。(不顾任何个人的反对而
建造这条公路并不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假如建这条公路真
正属于总体福利。)当然,假如公路严重地威胁到了某个特殊
个体的生命或健康,那么情况便会有所不同。那个人可以有
很好的理由在其真正强烈意义上拥有反对建这条公路的权
利。但是我现在假定这样的特殊情形不发生在本案中。假如
是否在一个特定方位上建一条公路的问题是一个政策问题,
那么为了决定那个问题,接下来的问题便是用什么形式举行
听证会以及听证会将涉及什么领域的问题,这难道不也是一
个政策问题吗?上诉法院实际上否定了这个联系。它主张,
“自然正义”的考虑甚至适用于政策决定中的听证会。因此
我们必须提出的间题是,当我们进一步确认这些程序权利之
后,承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是否真正具有
那个后果。
二
尽管在次序上略有不同,我现在不妨重新陈述一下我们
已经确认的一组问题。(l )人们拥有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的
… 111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4…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权利,这一假定是否一致于在强烈意义上否定人们拥有检测
其无辜的某些程序权利?( 2 )假如不相一致,那么一致性提
出的要求是不是在于人们拥有获得尽可能精确的程序的权
利?( 3 )假如做不到这一点的话,那么是不是存在着某个站
得住脚的中间地带,在那个中间地带,人民拥有某些程序权
利,不过这些权利不是针对最大可能精确的程序的?这些权
利将如何得到申明?( 4 )我们的结论是否既适用于刑法又适
用于民法?( 5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程序作出的判决是
政策判决还是原则判决?它们应当是哪一种判决?( 6 )人们
是否拥有针对政策的政治决定的程序权利?
让我不妨从第一个问题开始。试想象这样一个社会,它
把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作为一项绝对权利确立起来,
但是它不仅否认人们拥有获得最精确程序的权利,而且根本
否认人们拥有获得任何特殊程序的权利。这个社会(我称之
为“成本效益社会”) 设计了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刑事诉讼,
其设计办法是,一方面,假如一个特定规则被选取,则测算
被错判的人所遭受的预期苦难;另一方面,假如一个精确性
更高的标准被确立起来,则对原来被错判的人从这一较高标
准获得的收益与其他人将从遵守旧标准中获得的收益进行平
衡。
以下情况并不是真的: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只是
一个在成本效益社会里没有价值的虚假权利,因为这项权利
保护人民抗拒受到明知被起诉人是无辜的官员的故意刁难。
诚然,即使在一个成本效益社会里,那项禁令中也存在着一
个道德价值。因为在明知有错却故意如此地声称某人犯有一
项罪行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非正义。那首先是一个谎言。所
以,在以下道德图式中似乎不存在逻辑矛盾,那个图式承认
就有罪或者无罪而犯下无辜错误的风险,以便节省公共资金
用于其他用途,但是它不允许出于相同目的而制造出故意的
谎言。
… 112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15…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但是存在着我得对它作些说明的另一种不一致。像无辜
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一样,有些政治权利的主要职责在于
向政府提供指导。我们也会因此以为,只要政府听取了这些
指导,即使犯下一个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