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掳·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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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 第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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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中国青年报的报道    
    (2002年4月26日)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花冈和解”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是赔偿金,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    
    “花冈和解”首次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记者郭际)4月24日,有关“花冈和解”的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日本问题研究所、外交学院、北京大学历史系、清华大学法律系、中国国际关系研究所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出席了会议。    
    花冈诉讼是中国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的第一案。经过中方索赔者的奋争,以及日方友好人士的鼎力相助,此案终于在十多年后的2000年11月达成了和解,中方受害者获得5亿日元赔偿。    
    与会专家们认为,“花冈和解”是日本企业对中国二战劳工做出的第一次实质性的赔偿,在亚洲是首例。这次和解是在东京高等法院主持并确认下实现的,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它事实上推翻了东京地方裁判所关于该案已失去时效的判决。表明东京高等法院一些法官对被侵略国平民的战争损害赔偿问题,比日本官方原有的主张有所进步,向符合国际潮流的方向前进了一步。熟悉日本法的专家还指出,虽然日本《民法》上并不存在谢罪的规定,但通过和解再次确认了包含鹿岛公司承认历史事实和明确谢罪的《共同声明》。另外,少数代表提起诉讼,986名受害者通过和解全部获得解决,这在日本战后赔偿史上是第一次。    
    许多专家还特别指出,为解决“花冈事件”,日本友好人士和华侨付出了多年的心血和高额代价。尤其是为此案尽了最大努力的日本律师,他们不顾各种阻力,不取分文报酬的奉献精神是和解成功的重要保证。花冈受害劳工索赔成功对否定侵略战争的右翼势力是一个有力的回击。“花冈事件”已被写入教科书,包括一些右翼媒体在内,日本各大媒体都报道了以“花冈事件”为代表的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的史实,使之在日本社会得到了公认。    
    研讨会上,有关法律专家针对和解条款中一些容易产生误解的文句作了澄清。明确了本次和解获得的5亿日元是在鹿岛谢罪基础上获得的,又是通过法院确认的,其性质是赔偿金,而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鹿岛公司在和解之后的任何单方面的辩解或声明都不能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专家们还指出,和解这一法律形式,客观上要求双方让步以达成一致,因此难免也有些令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不应纠缠于枝节问题,而应从整体出发,公正评价和解的积极意义。但是,和解也只是一个阶段性胜利,彻底解决日本强掳劳工等战后遗留问题,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团结一致,联合日本友好人士继续做艰苦的努力。    
    据悉,本次会议是中国专家有关“花冈和解”的首次专题学术研讨会。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中日战后赔偿诉讼首次和解

    中文导报的有关报道(2000年3月4日)    
    中日战后赔偿诉讼首次和解    
    花冈事件受害者获五亿日元赔偿金    
    本报讯  (记者张石 张俭)11月29日,东京高等法院开庭宣布:以耿谆等11名被日本侵略者绑架的原中国劳工为原告,以日本建筑会社鹿岛建设公司(原鹿岛组)为被告的花冈事件诉讼,历经十余年终达成和解,日方将向986名受害人支付5亿日元的和解金,并向中国劳工幸存者及遇难者遗属表示谢罪之意,这次和解,在中日战争赔偿诉讼中还属首次,也必将对其他战后赔偿诉讼产生深远的影响。    
    “花冈事件”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1944年~1945年,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强行绑架近千名劳工,运至秋田县花冈矿山的鹿岛组花冈作业所,从事花冈川改修等重体力劳动。    
    由于劳动工具简陋,工作内容极其繁重,饮食粗劣不足,加之名曰“辅导员”的日本监工经常殴打劳工,使中国劳工相继死去。    
    在死亡的阴影临近每个人的情况下,劳工大队长耿谆领导中国劳工在1945年6月30日深夜暴动,杀死4名日本监工和一名汉奸,然后集体逃亡。后来他们全被日本宪兵队抓回,在严刑拷打下有100多人丧生,这样,时至1945年11月,中国劳工的死亡数已达418人。    
    日本战败后,耿谆获释回国,他组织原劳工和家属成立了“花冈受难者联谊会”,1989年12月,联谊会在北京发表公开信,向鹿岛组提出了3点严正的要求:向殉难烈士、遗属及生存劳工郑重谢罪;在日本大馆市及中国北京市建立花冈殉难烈士纪念馆;对986名受难者(殉难者遗属及生存者)每人支付500万日元的赔偿。1990年,联谊会代表来日,和现名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原鹿岛组进行了严正交涉,双方于7月5日发表了《共同声明》,鹿岛方面首先向联谊会代表表示“深切谢罪之意”,这是战后赔偿纠纷中日本企业首次承认其道义上的责任。但在后来的交涉中,由于鹿岛方面不肯进行赔偿,1995年6月,中国方面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在1997年12月10日的一审判决中,法庭方面认为,绑架劳工等非法行为从终了至提出诉讼已过了47年,原告的损害赔偿的要求权已过了20年的时效,以此驳回原告的诉讼。于是原告方面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1999年9月,东京高等法院新村正人裁判长对双方提出和解劝告,并希望双方将这桩20世纪的案子在20世纪内解决。双方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1月29日达成了和解,原告的辩护律师新美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和解的最大特点,是不止于解决11名原告的问题,而是受害者全体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赔偿金将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信托人,建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成立9人组成的信托运营委员会,向被害者支付赔偿金。新美隆律师还说:将长期的敌对关系转换成友好关系,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我们衷心希望以今日的和解为契机,鹿岛建设能正视历史,在日中友好的大道上阔步前进。    
    目前,涉及到日本企业和日本政府的有关战后赔偿案有60件,其中以企业为被告的诉讼中已有3例(日本企业和韩国人之间的诉讼)达成和解,在中国人与日方的诉讼中,这次和解还属首次,企业方面公开承认负有责任也属首次,其他未解决事件,还有与日本三井、三菱、西松建设等企业相关的事件,相信这次和解一定会对其他未决之争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编后记

    经过中日两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斗争,花冈诉讼案终于在2000年11月29日实现了“和解”。这是战后中日对日索赔史上第一个取得具体成果的案例,引起了日本国内外的注目。中日两国学术界人士及各媒体相继在报刊和研讨会上发表了一些论文、述评。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评析这一成果,既肯定了这一案例的“突破”,也指出了它的不足,不少学术论点和法律知识甚有参考价值。    
    我们从中选择了若干论文、文章和谈话,也汇集了诉讼案当事人的意见,目的是供广大读者从学术的角度来深入研究这一斗争成果,以利于今后的工作。为了保持学术的完整性,所选用的论文等,基本上不作修改,有的是根据谈话录音整理的,仅在文字上稍加整理。限于版面的关系,有些论文未能全部收进本书,只好等有机会时再使用。    
    在编辑这本书的过程中,得到了花冈受难者联谊会、花冈和平友好基金会、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以及中日关系史学会、中日民间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河北大学、外交学院等单位学者的大力支持,书中日方学者的论文,是由闵曾瑜、张碧清及陈耐轩等翻译、校定的。出版本书时,得到学苑出版社社长孟白和编辑周良、潘占伟等同志的热情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深切的谢意。    
    编  者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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