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故必欲附和于成龙以攻臣而助孙在丰。”(《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看来,治河之争,完全变成了朋党之争。这可不是皇帝所希望的。康熙帝只想证明自己正确,大臣却互相倾轧。既然是斗争,就不能处在孤立无援的地位,结党(“彼呼此应”)与党争(“党同伐异”)就不可避免。
孙在丰又上疏弹劾靳辅,说: “臣与佛伦等会勘河工时,原议海口应行挑浚,拟有疏稿后不以上闻。虽系佛伦主稿,实靳辅阴谋也。其幕客陈潢黩货无藉,法所不宥。”(《清圣祖实录》卷一三四,康熙二十七年三月甲戌)。两江总督董讷上奏说: “总河靳辅复欲筑重堤一道,臣等公议以为重堤可不必筑。其时佛伦亦从臣说,云依臣议。后来赵吉士忽而不从,云必须总河(靳辅)承担。遂面问靳辅,靳辅断不担承,因而众论游移。佛伦遂议筑重堤一道,想是若辈故作止局……佛伦又不容人说话,臣不得已而从之。”(《康熙起居注》第三册,康熙二十七年三月甲戌)
康熙帝召见群臣再议河工之事。在廷议时,诸人互相诋诟,有失大臣体面。慕天颜、董讷说佛伦将看视河工后的公同奏稿私行易改。佛伦说: “董讷、慕天颜伙同党谋,将臣暗行巧陷。”于成龙指责靳辅于下河开浚,“百计阻挠,将海口已开工程不令成功,皆系妒嫉私心”。靳辅说: “慕天颜、孙在丰朋谋排挤,此二人原系亲家。”“于成龙与臣幕客陈潢结为兄弟,私通书札,岂正人所为?”“于成龙前在泰州妄自尊大,讹传他升兵部侍郎,信以为真。后知不确,疑为臣所阻抑……泰州士民曾有: ‘兵部侍郎冒不得,八人轿坐不得,司道官管不得’之歌。因羞成怒,恨臣刺骨。”于成龙又说: “靳辅事事贪黩,专任陈潢,横行无忌。拜陈潢为父,馈送华美楼房,三千银两,诸如此类,罪不胜诛。”“今数年以来,河道尽为靳辅所坏。”(《康熙起居注》第三册,康熙二十七年三月辛巳)
《君臣道》第一卷君臣治河与朋党之争(三)
康熙帝希望群臣对此事能有所评议,然而“九卿各怀私意,畏惧汉军这斯,所以不肯定议”,“诸臣皆畏靳辅、于成龙,无一人与之辨难者”(《康熙起居注》第三册,康熙二十七年三月辛巳;康熙二十七年五月壬申)。于成龙挑浚海口的意见显然是幼稚的,偏偏皇帝也是如此。康熙帝就靳辅与于成龙之间的河工之争再次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他说: “屯田害民,靳辅纵有百口亦不能辩,开海口乃必然应行之事。”“海水倒灌,无有是理。”(《清圣祖实录》卷一三四,康熙二十七年三月辛巳)在黄河出海口附近必然会形成一大片积水的湿地,以今人的眼光来看,这是应该保护的。当初康熙帝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以为只有干地才是好的。此事,康熙帝显然缺乏“天人合一”的思想,而太突出了“人定胜天”的思想。他出于爱民的热情,急于疏浚海口,将一切违背自己意志的意见都视为是对自己权威的挑战。一旦把个人的私意掺入其中,技术问题也就成了政治问题。
明珠已被革官,虽然罪名是卖官受贿,其实,在治河问题上与皇帝意见不一才是主要原因。群臣更怕被皇帝视为结党,“今若有人顺靳辅而言,又恐议为靳辅之党,谁复敢言”。(《康熙起居注》第三册,康熙二十七年三月丁酉)康熙的态度一明确,廷议中再也无人为靳辅申言。随后,三月二十四日,九卿等奉旨议复河工一案的应革人员,康熙帝诏命将靳辅革职,幕宾陈潢革去佥事道衔。慕天颜、熊一潇、赵吉士也分别以居官不善、庸劣、行止不端被革职。佛伦、孙在丰、董讷以及达奇纳分别降级留任,对两方人员作出处置。显然,康熙帝表面上是各打五十大板,但实际上,以于成龙为核心的汉军旗人朋党明显占了上风。尤其是将陈潢与靳辅同时削职,显然是康熙帝人为制造了朋党冤案。陈潢遭逮捕押解北京,未及下狱,即忧愤而死。康熙帝迁怒于陈潢,犹当初迁怒于高成美,大臣没有结党,皇帝也要制造朋党之狱。
一些人为了自保官位,见风使舵,连日间交章弹劾靳辅。连康熙帝也觉得太过分了,自己还特别褒奖过靳辅的治绩,如果靳辅全错了,自己岂不也错了吗? 现在他要反过来整肃于成龙的支持者了。康熙帝说: “近因靳辅被参,议论其过者甚多”,“众皆随声附和”。(《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三,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庚午)有些于成龙的支持者,以前却是靳辅的支持者,如两江总督董讷就是这样,有他亲自起草的奏章为证,但他却说是别人篡改了自己的原稿。佛伦拿出原稿呈交康熙帝,当场揭穿了他。河道总督慕天颜还故意制造假象,蒙蔽皇上,他下令漕船退回,又奏报运河不能通行,漕粮无法运京。督理河口疏浚工程的工部侍郎孙在丰,经过实地考察,也认为靳辅的方法合理并予以支持,可后来他主持河工时又反对靳辅的方案,康熙帝将他们一一革职或降级。康熙帝及时将彻底否定靳辅之风刹住了。
接替孙在丰督理下河工程的是凯音布,姓西林觉罗氏,满洲正白旗人,自笔帖式累迁至左副都御史、户部侍郎。他为人正直,办事也精干。甫到任所,便发现靳辅所开之中河,水足流畅,商贾舟楫往来不绝,颇有些欣欣向荣的气象,事实与于成龙所说不符。他据实上奏。康熙帝很生气,下谕旨批评于成龙说: “前于成龙奏云,靳辅开中河无所裨益,甚为累民,河道已为靳辅大坏矣。今凯音布等往勘中河,奏云,河内商贾船行不绝,若塞支河之口,则骆马湖之水汇流中河,水势既大,漕艘可通。今数年以来,河道未曾冲决,漕艘亦未至有误。若谓靳辅治河全无裨益,微独靳辅不服,朕亦不惬于心矣。于成龙在直隶爱民缉盗,居官颇优,但怀挟私仇,阻挠河务,殊为不合。”接着又斥责其他攻击靳辅的人说: “今九卿已将靳辅议罪,皆言其治河无益。若王新命闻之,亦顺从于成龙之说,以靳辅所治不善,大坏河道,将原修之处尽行更改,是伊等各怀私忿,遂致贻误河工。”又因凯音布奏折中提到原漕运总督慕天颜曾令漕船退出中河,康熙帝命将慕天颜“提拿挟讯”。康熙帝说,慕天颜如此胆大妄为,定有主使,所以要审“问谁为唆使,则实情毕露”。并说: “此等之人不重加惩治不可也。”(《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五,康熙二十七年四月庚申)刑部尚书图纳等将审问慕天颜的结果奏上,说: “臣等公问慕天颜,慕天颜供称,于成龙所与书内云,董讷、慕天颜汝二人,我曾荐举河工,尔等为何顺靳辅而言,竟不各出己见启奏?尔等即不启奏,我启奏有不可乎?”(《康熙起居注》第三册,康熙二十七年五月壬申)为此,九卿质询于成龙,于成龙说“云寄书是实。至挑浚中河无益,得之传闻,并无指实,自甘妄称之罪”。原来是慕天颜为了附和于成龙才这样做的,这就是结党营私了。现在康熙帝对于成龙也不那么信任了。
康熙帝任命王新命为河道总督,又派出兵部尚书张玉书、刑部尚书图纳、左都御史马齐、侍郎成其范、徐廷玺等人,对靳辅主持的河工进行全面审查。康熙帝特别嘱咐他们对实际情况要做出客观评价。康熙帝说: “尔等到彼处,宜从公详看,是曰是,非曰非,据实陈奏。”皇上既然显示了公平的姿态,说明他不想全盘否定靳辅的功绩。
康熙帝为了搞平衡,同时打击两派大臣,总算没有使靳辅对黄河的十年治理前功尽弃。围绕河工方略进行的辩论和由此而起的整肃是人为制造的一场闹剧,根源在于封建帝王对臣工的不信任感,以及对自身权力根深蒂固的不安全感。因此,不断地搞整肃的同时又搞平衡,是高明的帝王永远玩不完的权术游戏。玩弄靳辅和于成龙的这场游戏,可谓帝王权术的经典之作。低能的皇帝只知道对臣工一味整肃,拼命打压,那只能使得臣工众叛亲离。高明的皇帝要通过整肃,使臣工都有所畏惧和感激,从而更加死心塌地地为皇帝效力。现在康熙帝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治河方略》既然康熙帝特别嘱咐张玉书等人要据实勘察,他们何必不取客观的态度呢? 靳辅的治河功绩是有目共睹的,这次勘察的结果,自然是有利于靳辅的。尤其是开凿中河,成效显著,却被于成龙诋毁。但是就在运河中段修闸还是修减水坝问题上,他们又与靳辅发生争议。九卿会议也不好做决定,把问题推给了皇上,谁知道万事通皇上怎么想的呢?大家再也不敢直抒己见,还是请皇上再去亲自看一看,自己做决定吧。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正月初八日,康熙帝第二次南巡,靳辅、于成龙、王新命随行。康熙帝看到新开挖的运河十分狭隘,认为不可靠。这段漕运以前是借用黄河的一百八十里,非常险要,所以靳辅新开这段运河。挖得狭隘是为了蓄水,有利于航船通行和刷沙敌黄。王新命认为,这样洪水一来不利于排泄。康熙帝对靳辅的做法也颇为怀疑。康熙帝详细考察了这段运河,并询问商民和官吏,反复听取意见。商民们都说行船很安全,随行大臣们也认为挖这条河是有益的,他才对靳辅的做法表示赞同。
康熙帝又阅视了七里闸、太平闸、高家堰一带坝,认为很坚固,减水坝也修得好。沿河官民及商人船夫都盛赞靳辅的功绩,使康熙帝大为感动。回京之后,康熙帝下谕表彰靳辅,命靳辅把治河经验纂述成书,供参考,靳辅遂著《治河方略》进呈皇上。
以后,靳辅处世小心谨慎,每次讨论河工,他发言都引圣谕以为根据,不轻易提出自己的见解,当年与于成龙当庭辩论时的勇气和火气已荡然无存了。由此可见“新官上任三把火”是有好处的,即使是清官,官场斗争久了,锐气也就没有了。
又有善于察言观色的人来疏劾王新命了,说他勒取库银,浪费国帑,应予革职。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王新命被解职。董安国被任命为河道总督,他和王新命一样外行,喜欢筑坝拦黄,败事有余,不久他也被解职。靳辅重新被任命,靳辅急忙推辞,这费力不讨好的苦差使,他也干够了,但皇上不允,他只好受命。
靳辅为人忠义,他念念不忘幕友陈潢,上《义友竭忠疏》为陈潢申冤。康熙帝借口陈潢已死,竟搁置不议,其实是拒不承认错误。陈潢的治河经验,后来由他的同乡张蔼生收集为《河防述言》一书,使后人不忘陈潢治河之功。此书附载在靳辅的《治河方略》之书后流行。靳辅年已花甲,又屡遭打击,尤其是为知己陈潢的遭遇愤恨不平,其心已冷,上任不久就病倒了。康熙帝派皇子及大臣前去探视,靳辅病笃,仍连续上疏,陈述《两河善后》之策,及《河工守成事宜》数万言。康熙帝十分重视,大部分都采纳实施,到了冬天,靳辅病死。康熙帝深为惋惜,降旨悼念,特命灵柩入京,赐祭葬,下部议恤,谥号“文襄”,礼遇隆重。
靳辅可算是“事君以道”,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以道抗权”、“从道不从君”,这一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