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7-21世纪的黑金 :假货已经威胁了世界经济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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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21世纪的黑金 :假货已经威胁了世界经济的构成-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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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的法国品牌及外来的假冒产品造成了法国中小型企业的亏损和销售损失。几年前,欧盟内部的制造商与贸易联盟联合签署了打击假冒产品的宪章,但宪章规定仅限于假冒的名牌产品,对于高级仿造的设计、模型或专利产品等的限制却不甚明了。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赛博集团(SEB)的例子。赛博集团旗下有许多种不同档次的中小型知名品牌的家用电器,如:万能(Moulinex)、克鲁伯(Krup)、特福(Tefal)、好运达(Roventha)和赛博(SEB)。该集团公司的例子很能说明家用电器行业假冒产品的发展趋势。1992年,赛博集团进入香港,并开始在中国珠江三角洲一带进行生产。产品数量有限,主要是一些小型家电(吹风机、烤面包机等)和一些进入档次的产品(吸尘器、天平秤等)。1999年,赛博集团扩展了它在中国的业务,成立了上海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并将公司10%的产品转移到这里生产(微波炉、电动刀具、开瓶器和蒸气锅)。由于企业承担的风险较大,一些较复杂的中高档产品(食品加工机、电熨斗、称重天平、吸尘器、咖啡机、电水壶、电炸锅和不粘锅)并没有实施外包。    
    1996年,出现了假冒的万能品牌的产品,1998年,又出现了假冒的赛博产品(电熨斗、烧水壶、压力锅和食品加工机)。这些假冒产品都是中国制造的,这种现象当然是外包生产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这类产品不仅在中国市场销售,也大量出口到第三国如美国(这是除了钟表、珠宝和玩具等产品外,又一例中国…美国冒牌产品纽带关系的证明)和整个发展中国家:土耳其、俄罗斯、马克里布地区、中东,也有非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赛博集团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假冒产品在这些国家的销售,主要是通过零售商贩和集市,这些地方已成为假冒产品销售的中心。进口商们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的中国广交会(广东省)、浙江省的义乌商品交易会上下订单,这些贸易业务一般是由中国的出口商们承接。假冒产品一开始时只是对不同品牌式样和款式的模仿(1997~1998年),后来发展成为假冒名牌产品的生产,或只更改其中的一个字母而已(2000~2001年)。    
    在法国周边国家,赛博集团将近四分之一的销售网受到威胁,如在希腊、意大利南部、西班牙或土耳其,零售商都从小型的进口商处进货。零售商和流动商贩们出售各色各样低档次的产品,有一些竟是在1960年代设计的产品,在设计、式样和专利等方面已不再受产权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国家,赛博集团的打假行动一般是起诉不法进口商,与他们签署法律协议,规定不得重犯,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在假冒产品的生产基地中国,工商局(AIC)一旦查到假冒的名牌产品,就会立即采取行动,除去假冒的名牌商标,再以其他商标名称出售。相反,如果是产品设计或模式的拷贝,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充分。有些地方,假货制造商与地方管理层互相勾结,假货制造商受到当权者的庇护,造成打假行动托托拉拉。这种现象不只是在亚洲,在别处也有发生:例如在意大利,一桩诉讼可耗上四年之久。    
    打假行动所需的费用其实只相当于解决与其他企业纠纷所需费用的一半,只占产权保护预算的三分之一(产权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和品牌商标续延等)。对于赛博集团来讲,最重要的是要禁止假冒产品出现在发达工业国家的市场上,并抑制周边市场的假冒产品。如果在这些周边市场上,赛博的产品并没有什么知名度,或者是产品价格太低,公司没有多少盈利的话,公司会缩小打假行动的规模,主要进行产品宣传。    
    在日常用品方面,如玩具,我们通常也会碰到像家电企业(如赛博集团)这样的例子。这类产品通常是高票房收入的影视作品的周边产品,均在圣诞节期间大量销售。产品几乎都是外包到中国生产的,产品的净增值主要来源于品牌、创新和销售方式。这类产品的市场分布与其他产业一样:在发达国家,大商店或专卖店都在严格的控制之下,而在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假冒产品都能逃脱制造商的控制。如果假冒产品制造商的生产规格不合乎标准,几乎找不到任何消费者投诉的例子。    
    比克(BIC)公司在假冒产品全球销售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又一个例证。该公司产品的生产向来是保密的。如果假冒的比克刮胡刀、打火机或圆珠笔等产品的安全标准不合格,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中国是制造比克产品的主要基地:99%的假冒比克产品是中国制造的,而这些产品却很少在中国内地销售。比克在中国的外包生产合同很少,真正的比克产品是在欧洲、美国和巴西生产的,在中国的产量只占不到1%。    
    中国制造的仿冒比克产品绝大多数是为发展中国家外包生产的,或是通过广交会定购的。这些国家分别是中东和海湾地区的迪拜、沙特阿拉伯、叙利亚、约旦和利比亚,非洲国家有马克里布的三个国家——尼日利亚,另外还有肯尼亚、塞内加尔和象牙海岸,这些国家是假冒卞可产品的中心,欧亚大陆的国家有俄罗斯及中亚地区,拉丁美洲的国家有巴西、巴拉圭和阿根廷。    
    在欧洲和法国,产品销售渠道受到严格的控制,这类假冒产品只会出现在大减价的柜台上。比克产品的生产投资是相当高的,特别是生产使用的模具,这些模具通常是在中国制造的,生产商是有组织的,有财政支持,是受地方保护的生产网络。不管怎么说,打击假冒产品还是卓有成效的:国际调查员们的参与和组织巩固和加强了与地方管理层的密切合作,增强了突击搜查地下生产点的行动,几乎达到每星期一次。    
    对于像比克这样的公司来说,仿冒商品对行业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廉价的这类仿冒商品完全靠原创品牌的知名度,靠发展销售渠道来保证大量出售这类产品。与奢侈品行业不同的是,消费者买这类产品并非是因为价格便宜(便宜20%~40%左右),只是因为市场的存在。比克公司的一位分析家认为,即使比克公司决定在某些市场上降低产品价格,也无法保证假冒产品会减少。    
    比克公司的例子充分说明,对于世界级品牌的日常消费品来讲,由于产品销量大,产品本身的附加值又很低,在全球分工生产的新背景下,这类产品在开发第三世界国家市场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比克公司来讲,假冒的比克产品对第三世界国家市场存在着威胁,同时高级模仿的普通产品也同样对比克形成了威胁。这类普通产品的质量与比克产品不相上下,且价格低廉,在大型超市里很受消费者欢迎。    
    面对这种新型的竞争,比克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比克在北美和东欧的营业额占其总营业额的80%。在这些地区,低级的仿冒产品很少,企业可以研发新产品。总体来说,假冒产品只影响了比克公司在第三世界国家发展市场,但这种趋势也并非没有例外:2000~2001年,比克企业在拉丁美洲市场上的营业额降低了17%,而同一时期,在东欧、中东、非洲和亚洲的营业额却上涨了9%。在灵活机智的政策下,假冒产品的存在也可能成为品牌的宣传工具,提高新产品的价值。


《21世纪的黑金》第二部分第三章 仿冒商品、知识产权和创新(1)

    所有权体制的演变对资本积累、获得附加价值及收入的分配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框架中,实施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的愿望与两种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人类科学领域的技术革命和信息新技术,这勾画出了一种知识经济的新格局。随着冷战的结束,区域政治和区域经济的消失开辟了向全球市场过渡的道路。    
    在这种新的经济格局里面,新体制试图将技术和区域经济转化为新的知识产权体制,并控制积累和收入的分配,然而这种体制却无法实现其刺激革新的根本目的,在法律上存在着缺陷。以下两个领域很好地说明了这种趋势的演变过程:①与制药业和生物技术有关的假劣药品;②与通讯信息新技术发展密切相连的版权工业。    
    假药、劣药和制药工业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假冒药品是指故意地以欺骗性手段来标记成分和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来源不明的药品;它可能是品牌药也可能是普通药物;其所含的各种成分与该药的标准相比可能是正确的抑或是不同的,药品内根本不含该药品应有的有效成分或活性物质,或者含量不足,抑或是包装不正确。”    
    在法国,药品市场的管理相当严格,大部分药品是处方药,要有医生的处方,药品的流通由22697家药店统一经销,致使法国从未受到假劣药的严重冲击。法国海关仅有的一次假药案记载是在1998年,假冒的组织代谢药物流入法国的药品市场。因为组织代谢药和类固醇药是非处方药,所以造成这类假药得以在健身房和体育馆内流通。此外,在发达国家,销售量最大的假药是万艾可 (Viagra,俗称 “伟哥”),这类假药大部分通过互联网销售。除此有限的几例假劣药案,假劣药在法国几乎没有市场。     
    全球背景及非洲现状    
    从世界范围内来讲,受假劣药之苦最重的国家是那些贫穷和自我药疗频繁的国家。事实上,药品质量的优劣和真伪,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患者对其购买的药品是否有药物成分,剂量是否符合该药标准一无所知,以至发生治疗无效的事故。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对771例仿冒的药物进行了采样分析,结果显示:59%的药物内根本不含活性分子,毫无疗效;17%的药物内有疗效的分子剂量达不到标准,16%的药物内含其他成分,只有7%的药物符合该药物的标准规定。     
    为了更明显起见,无疆界医生组织(MSF)的药物学家雅克·皮奈尔(Jacques Pinel)指出,要分清三种不同程度的仿造药品 :①仿造与该药品质量完全相同的药品,这类仿造药数量很少;②假劣药,假冒情况非常频繁,数量极大;③涉及在第三世界生产的普通药物,这类药触及了发达国家实验室的知识产权问题。    
    为了达到最大利润的目的,假药制造者置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于不顾,对患者进行误导。这种欺骗有时构成了犯罪行为。例如,1995年在尼日利亚和海地,89 人因服用了含有扑热息痛(paracétamol)的止咳糖浆而死。“Situation des médicaments contrefaits dans le monde”; Bulletin international dinformations Droit et Pharmacie Parexel; 02/2003; p53。再比如,1995年2~5月,为防止脑膜炎流传,尼日尔从邻国尼日利亚运进了88000支标有巴斯德(Paster Mérieux)和葛兰素史克 (SmithKline)商标的脑膜炎疫苗,这批疫苗是某一国际组织的赠品。尼日尔给6万多国民接种了这批脑膜炎疫苗。其中3000多人是经由无疆界医生接种的。不料,接种了疫苗的人不久就纷纷病倒,其中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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