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会达到这样的一个点,在这一点上,这水的聚合状态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水一方面会变成蒸汽,另一方面会变成冰。当量的变化发生时,最初好像是完全无足轻重的,但后面却潜藏着别的东西,之表面上无足轻重的量的变化,好像是一种机巧,凭借这种机巧去抓住质(引起质的变化)。”'65'
为此,黑格尔讲了一个寓言故事:
有个农夫,当他看见他的毛驴拖着东西愉快地行走时,便连续不断地一两一两地给他的毛驴增加负担,而当他再增加某一两时,这头毛驴终于不堪重负地倒下了。
黑格尔认为,这个寓言说明,量的变化一旦突破“度”就必定要引起质的变化。这就好比,在某种范围内,多花钱、少花钱并不重要,但花钱多或花钱少毕竟应该有一个“度”,一旦超出这个“度”,就会引起质变,要么成为穷奢极欲,要么成为吝啬鬼。
但是,“谷堆”、“秃头”的论证却把量变与质变极端绝对地对立、割裂,从而否定了量变会引起质变。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在反映“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的“谷堆”、“秃头”的概念时,概念的灵活性就成为诡辩者的挡箭牌了。因此,这种诡辩也正如列宁所说的:“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中主义与诡辩。”'66'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谷堆”、“秃头”的诡辩时,我们应问问诡辩者:“你吃了几个包子?”
(5)关于其他相对主义的诡辩。
“郢有天下”。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意思是说楚国的都城包含天下。常识是整体包含部分,天下有郢。而辩者却从某种意义上(如楚国称王)说“郢有天下”,即部分有整体。这个辩题是颠倒部分和整体关系的诡辩。
“犬可以为羊”。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任何一个实体概念都同事物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但词语是表达概念的,与事物并不是必然对应的。词语在最初约定时具有人为性、随意性,亦即具有相对性。辩者们抓住了这一点,诡辩说“犬可以为羊”。这是用一个方面(语词的随意性)来搅乱另一个方面(概念的确定性)。
“火不热”。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是用人对火热的感觉来代替和抹杀火本身热的性质。
至于中国古代庄子的泯灭一切事物对立的“齐物”、泯灭一切是非对立的“齐论”、泯灭是非标准的“辩无胜”等诡辩,无一不是“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同一”(《庄子?齐物论》)的绝对相对主义的诡辩,'67'是他哲学思想上相对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他对当时名辩思潮中取法标准上主观主义的批判结果。'68'
列宁曾经指出:“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做过通向诡辩术的桥梁。”'69'从上述古代诡辩者们的各种相对主义的“思辨的把戏”来看,它们都是在辩证思维方法上又随心所欲地任性地往前多走了一步,从而滑入了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泥坑。
但是,黑格尔认为,任性不是以必然性为基础的,而是依赖于某种偶然性的东西。故而他把任性称做“形式的自由”、“主观假想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自由。而培根则更是要求人们注意知识的确定性和适用的范围,要时刻警惕理性离开经验去任意驰骋,因此他要求“决不能给理智加上翅膀,而毋宁给它挂上重的东西,使它不会跳跃和飞翔”'70'。
问题在于,古代多走了一步的相对主义的诡辩,是人类认识史上一个值得注意的经验教训,但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自古至今,谬种不绝。作为一种思维习惯的残余,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在许多人脑中存在着。例如:
曾被人们炒得沸沸扬扬的“高薪养廉”,一直是比较流行而又争议颇大的说法。有人把“高薪养廉”视为反腐败的制胜法宝,似乎“高薪养廉”可以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现实存在于社会而被人民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有人则对“高薪养廉”嗤之以鼻,认为其最终结果是“高薪养活”。
其实,绝对的高薪肯定是不现实的,其社会代价无疑将很大。而且,以“高薪”为货币能否兑换“廉洁”,多少是个够?这也是有疑问的。因此,反腐败中最大的思维障碍就是过度依赖某一方面的行动战略。如过度强调“高薪养廉”,或是过度强调增强惩治腐败力度,或是过度强调只是建立一个反腐败机构等,都与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理念相悖。
应该说,“高薪养廉”只是属于对腐败具有一定程度预防效应的权宜之计,属于功能有限的经济型策略。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因此,人既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一面;又有“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者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恃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的一面。“高薪养廉”虽因注重了人的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本性,体现了对人性的观照,但它所蕴涵的经济逻辑却是与公共事务领域格格不入的市场逻辑。
因此,不能把“高薪养廉”视为反腐败的绝招与捷径,在当前日趋严峻的反腐败背景下,与其过分依赖于某一措施,不如在注意到人的“经济人”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警示教育上下工夫,以制度保障加强“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德治与法治建设,以“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保证“礼”与“法”的信用与权威。亦即在人文意义上保证现实的“应然”生存方式的基础上,“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为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符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71'。
又比如,如今的一些辩论赛,往往在“求胜”的过程中,将辩论的正题与反题扯向极端的两极。这样,也很容易在辩论技巧的表演中,使对各种现实问题的辩证认识,又往前多走一步,以绝对化地强调自己一方的辩题,迈上“通向诡辩术的桥梁”。
第四章:当头棒喝——如何破斥诡辩
● 针锋相对——用事实说话
破斥诡辩是逻辑学与辩证法等思维科学的天然使命,它在保证人们正常的人际沟通中,起着“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墨经?小取》)的重要作用。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只有填平这个陷阱,人们相互之间的人际沟通才会正常有效的进行。
当然,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必备的逻辑学与辩证法等思维科学的知识是必须的,这是知识的准备;坚定的信念是必须的,这是心理状态的准备。除此之外,一定的方法策略也是应该讲究的,这是论辩技巧的准备。
作为知识的准备,我们在破斥任何一个诡辩时,都应该从概念要确定、判断要明晰准确、推理要合乎逻辑、要遵守思维规律等出发,从而第一,确定诡辩论题中的关键词是什么;第二,将这一关键词所表达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确定,明确它的意义和范围是什么;第三,将诡辩论题中的所有概念联系起来,明确这个诡辩论题的意义和在当前情况下所涉及的范围;第四,对这些判断所组成的论证方式进行确定,看它是否遵守了各种推理形式的规则。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健全的判断能力基础上,以“清楚的头脑”,大致了解这个诡辩论题“诡”在何处了。
作为心理状态的准备,我们在被诡辩噎住之后,不能就此了之地把它蒙在肚里。我们要对任何一个诡辩都有视若寇仇的精神,要在思维科学知识的储备基础上,保持冷静的理智,勇于与之唱对台戏,辩明是非。
作为论辩技巧的准备,有“顺驳”、“逆驳”、“辩证驳”和“不驳”的几种基本策略。
所谓“逆驳”是指,以事实或正确的思维知识来破斥对方的诡辩论题,或破斥诡辩论题赖以成立的论据,或破斥诡辩论题的论证方式。逆驳是破斥诡辩中最为基本的方法策略。
所谓“顺驳”是指,顺着对方的意图,或彰显对方诡辩的荒谬,或使对方陷于自己的诡辩圈套里。“顺”与“逆”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有时一味地逆驳诡辩不一定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此时就不如“反过来看”,“顺驳”反而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中国古代经典《兵经百篇?顺》即认为:“大凡逆之愈坚者,不如顺以导瑕。”“瑕”意谓瑕疵,在此指明确指出荒谬、矛盾等诡辩者无法接受的结果。
所谓“辩证驳”是指,对具有绝对化倾向的认识,要以辩证的分析昭示真理的具体性;对故意扯向极端的相对主义诡辩,要以辩证的分析揭穿其“诡”之所在。
所谓“不驳”是指,对一些“负气”之争的诡辩,我们有时也可以采取一种点到为止、无须再争的策略。这是因为,论辩不仅仅是思维科学的事情,还涉及到心理、伦理的因素。有时,仅靠思维科学的知识而不考虑心理、伦理的因素也是辩不清是非的。
● 明镜鉴形——以知识判定
这也是逆驳方法。
“以知识判定”是指,用正确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指出对方的诡辩违背被实践证明是真的科学原理、科学定律、公认规则,从而或是混淆概念,或是偷换概念,或是肆意曲解,或是模糊判断,或是违反思维规律,或是混淆论题,或是转移论题,或是偷换论题,或是从论据推不出论题,或是虚假隐涵,或是不当类比,或是轻率概括,或是虚假预设,或是以相对为绝对等,从而直接破斥对方的诡辩,使其走伏无地。
在2002年10月份举办的亚运会上,中国的一位竞走运动员处在第一集团的绝好位置上,夺牌有望,但却以犯规为名,被裁判罚下场。事后中国的另外一位运动员抱怨说:“实际上,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但在大赛中,能真正被判犯规的却极少,这有时是运气,有时则反映了其他方面。”
在大赛中有些裁判员裁判不公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位运动员的“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说法不可取。按照竞走比赛规则(公认规则),“双脚腾空”就是犯规,不属于正常范围。这说明,保证严格执法是必须的,调整运动员的心态也是必须的。
关于“以知识判定”,我们已在第三章各小节中分别谈到,此不赘述。
● 两刃相杀——独立证明法
这也是逆驳方法。
汉代思想家王充曾经说过:“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订,是非乃见。”(《论衡?案书》)“两刃相杀”即是独立证明与诡辩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