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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人还必须有更开阔的学术视野,有广博和新鲜的多学科的知识,必须充分借助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工具和发现,而不是重弹法学是古老学科的老调,由此才有可能在研究中国问题中去创造和发展法学的知识。一曲《高山流水》,再美,也会导致“审美疲劳”;不仅很难用钢琴或萨克斯管来演奏,而且未必适合多元社会的听众。
我们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并不是因为这些东西“新”和“旧”一样,这都是某种变相的意识形态的标准而是因为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的人们需要。我们已经看到,要破除和消灭城乡二元结构,最重要的实际上并不是把迁徙自由的条文写进宪法或法律,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更细致的劳动分工,因此能为农民工提供足够的像样的工作,并且能把钱真正拿到手。迁徙自由不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影子;没有经济发展和市场的迁徙自由也许只是流浪和难民。我们也看到,学术的产出并不取决于个人的勤勉或懒惰,学术的兴衰也不完全取决于学术传统的久远,在很大程度上,这都取决于社会对知识类型的需求和由此而来的各种看得见和看不见的激励机制。
当代中国已经为中国法学人的创造性实践和研究提供了具有高度张力的历史性机会和条件。在这一点上,甚至中国法学人是更幸运的。发达国家的文本化的法治经验记录和解释已经为当代中国法学人敏感地参与和观察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提供了一些参照性的资料、有待验证的假说、可能会有所发展的概括,乃至理论创新的可能。但这不是在中国复制西方任何国家的法律史的机遇。中国社会转型的空前规模(地域与人口),时空的变更,路径依赖以及资源的限制,都使得任何前人的经验表述即使是正确的也不足以充分回答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许多具体的因此是特别的问题。难道有谁真的相信,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会且不论是否应当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复制品?注意,我并不是基于民族的虚荣心反对复制,而是基于实践的逻辑认为不可能复制。
其实,法学人必须理解,法治其实并不是一个可以宣告最终到达的目的地,它不是也不会是历史的终结点,从那里开始,人类就可以永远放心了。法治其实不是一个有完工之日的工程,而是一场只有“前方”的跋涉。更通俗的说,法治就如同婚姻一样。牧师的宣告,婚礼的狂欢都只是婚姻的法定开始;真正的婚姻只是一个长期的因此势必平凡而艰难的相濡以沫的过程。把婚礼或婚姻登记视同婚姻的人,把婚前的信誓旦旦和浪漫憧憬视为婚姻之保证的人,只可能钻进婚姻的“围城”;而那些把婚姻视为另一种生活方式开始的人,尽管他们并不一定生活得更好,但至少会更少一些失望或挫伤感,他们会更现实地面对且积极努力解决必定会出现的一个个具体问题。
因此,这里面就隐含了中国法治的另一种复杂性:即使有一天,我们自己认为,别人也认为,我们已经进入“法治社会”了,我们也势必面临一些在法治框架下难解甚至无解的问题,我们还是会面临一系列因法治带来的两难。现代法治只是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而已,而不是幸福的保票。“现代”并不具有规范的意义,只是表明,你必须在这里并且这样活着,依据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活着。现代社会的生活通过我们的环境的变化(包括我们自身的变化)在时间流逝中塑造一个个个体,改变、塑造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进而改变社会组织的方式、重塑这个民族,使得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事项上重新到达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而这也许就是“信仰法治”之生活的经验状态。
让我们再次理解我们所面临的这个“空前”;空前是这个时代向我们扔下的白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