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生儿种女,当家理纪,不知那等的指望。及至见了这门破荐,但得已,肯送了来么?你还长三太,阔八尽,照着她!”
徐兆寿:这是《醒世姻缘传》里的一段情节。书中让人痛心的并不是魏三封毒打妻子和岳母的事,而是周围人的态度。他们不是“看客”,而是封建礼教的帮凶。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明朝的处女观是“深入人心”的。
刘达临:这种观念在世界上大部分民族都有,其残酷的处罚各有不同。《旧约•;申命记》上说:“新婚之妇,若非处女,当以石捶杀之。”《旧约•;刘未记》又规定:“凡祭司之女,若有行淫,则应以火焚死。”
在阿富汗的一些地区,一直流行着“落红”崇拜,如果新娘初交未见“落红”,即被视为不贞女子,新郎可以把她休掉,甚至可以把她处死,女方家庭不得有任何顶替,那就要赔偿一大笔财物,以示谢罪。
在玻利维亚的阿依马拉族人中间,如果验证新娘不是处女,就把她扔入水中溺死。在古代印度,少女如果在婚前怀孕,就非得绞死不可,而且行刑者必须定为本人的母亲。
……
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相反,能举出不论女子是否处女而婚嫁的民族真是少得可怜。这是和古人处女崇拜是分不开的。因为圣母玛利亚是处女之身,所以基督教国家对处女也是什么尊敬的。在古人看来,性是肮脏的,是淫乱的原因之一,人们婚姻和过夫妻生活是为了延续后代而不得已才为之的,所以处女是最圣洁的人。古罗马皇帝台比留曾做过一件骇人听闻的事:一个叫塞加努斯的人被认为是叛徒而逮捕,全家人跟着他要被判处斩首。但他有一个女儿尚未结婚,是个处女,根据法律不能处死。于是台比留命令刽子手当众强奸了她,使人所周知她不再是一个处子,然后再将她斩首。
徐兆寿:真是骇人听闻!叛变的只是塞加努斯一个人,却将他全家都要处斩,这本身已经够残暴的了。然后是对妇女性的禁锢,再次是当众污辱少女,最后是当众践踏律法——虽然处女不可斩首这样的法律本身就很可笑,但他竟然会当众践踏法律。他污辱的不是那个少女一个人,他污辱了所有的人。无怪乎强盛的罗马很快就灭亡了,真是活该!
刘达临:随着处女观而兴起的是对处女的占有风气。很多有权有势的人要花很多的钱嫖处女妓,替这些处女妓“开苞”,就是这种心理的反映。在古代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盛行的初夜权也与此密切相关。
徐兆寿:我有个同学说他们那儿在过去,女子结婚的第一夜都要留给当地的阿訇,现在有些落后的地方偶尔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时我们听了觉得不可思议。那个结婚的男子怎么愿意把自己的妻子交出去呢?
刘达临:这与过去遗留下来的宗教信仰和风俗有关。古代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心态:一是相信人是软弱无能的,人的生命、生活、生产等一切都是神的恩赐,都要依靠神力才能生长成熟、结果收获,所以首先要感谢神;二是凡是新东西,在古代人的眼里都是神秘的,危险的,因此是禁忌的,在没有进行神圣的祭神之前,人们是不可去动它的。基于以上两种原因,女子的第一次性交(这本来就是神秘的)当然要和神进行,即把初夜权交给神。同时,处女的第一次性交都会流血。血是令原始古人畏惧和禁忌的,意味着灾难,所以这第一次还是要留给神力无边的神来进行。
可是神在哪里呢?怎么进行这第一次呢?
一种是直接让神像的生殖器弄破女子的处女膜,然后再让她出嫁。在古罗马,生殖之神甫立亚波斯是人们崇拜的神,全国到处都有他的神像,神像的阳具勃起。依照当时的习俗,少女在出嫁前必须找一个女祭司领她去甫立亚波斯庙堂顶礼膜拜。女祭司则以神像的阳具为标本,把男性性器官的构造、生理以及性交的方法一一对少女做讲解,还叫少女实地试验。于是少女就以阴户套上神像的阳具,直到弄破了处女膜,流出血来才停止。
徐兆寿:这倒是一个进行性教育的好方法,除了最后一点。
第二部分第31节 人和动物性交
刘达临: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风,所谓“金牛”是体上有特别的斑纹的黑牡牛,据说这是生殖之神奥色里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们就把它小心饲养,等过了四个月头,就送进“金牛庙”。“金牛”初到庙堂的40天内,男人不能去,只让女子在庙内裸体供奉,少女们纷纷把下体献给“金牛”,这是她们的一种宗教责任。
徐兆寿:虽然这种风俗在当时是很神圣的,但是这种方法对女子是不是太残酷?一则很危险,试想想,一个什么都不懂的牛要和人进行性交,纵然有人帮助,也是很恐惧的一件事。二则开了人和动物乱伦的头。女子的第一次就要和动物进行交配,那么在女子和当地人看来,人和动物进行性交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只不过一种是神圣的,一种是不神圣的,但不管怎么说,它告诉人们,人和动物是可以性交的。欧洲的黄色牒片里,这种人和动物性交的场面比比皆是。记得我第一次看到这些时,惊恐万状,但现在我才知道,对欧洲人来说,这是一种古老的习俗。
刘达临:第二种将初夜权奉献给神的方法是以僧侣、祭司执行,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君王尚且如此,百姓又能怎样?
徐兆寿:从这一点上来说,的确是神圣的。但是仍然有一种矛盾和假相存在。僧侣是神的代表,这种习俗又是这些僧侣宣传的,如果是真的信神倒也罢了,否则,这岂不是一种骗局?可见,贞与不贞,神圣与否,全在人心里,正如马丁•;路德说的那样。
刘达临:第三种是由酋长、地主、君主执行初夜权。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新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这种风俗。古罗民的奥古斯都大帝曾对臣下的妻女主张这种权利。法国布勒塔涅的风俗则是: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地主,第四夜才献给新郎。曾经是葡萄牙的圭内瓦有一种部族,其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而且要求得到相当的礼金。
徐兆寿:真是淫迹斑斑,磬竹难书。如果说第一种和第二种初夜权确真带有神圣的宗教色彩的话,那么第三种习俗就已经沦为淫风了。
刘达临:是的。酋长、祭司、地主、长老们本来也是迷信的,但正如朱云影在《人类性生活史》里所说的,他们自认为身上有一种“魔力”,可以除病息灾,所以使行使了初夜权,以后积累了经验,觉得没问题,也就放心了,或者说自信心更强了。另外,从“破瓜”中得到了性的“甜头”,于是就更加要打着神圣的招牌满足自己的性需求,这样,行使初夜权就由一种神圣的义务变成了一种权利与欲望,最后便成为一种压迫了。所以到欧洲中世纪时,享用新郎初夜权的权利,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法国把它称为“张开大腿权”。
徐兆寿: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的一切压迫与剥削都是打着神的帽子的。无怪乎马克思对宗教无情地加以鞭笞,说它是人类的鸦片。中国的学者又在前面加了个修饰语,就成了“毒害人民的鸦片”。经过这样的加工,中国人对宗教便痛恨之至,再也不接受它了。
刘达临:当然,也有与宗教无关的初夜权。第四种是由亲友和宾客行使初夜权。非洲的利比亚人,把一切女子结婚的第一夜委身于来客,女子本身还认为这是一种荣誉。在淡路出岛,新郎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几个朋友带到森林中去,破坏她的处女身。同时,还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权的。
徐兆寿:这种习俗就让人难以理解了。是因为那里人们对性的认识比较开放,没有太多的性伦理观念?还是人们觉得女子的“落红”是一种灾难?
刘达临:让亲友来宾行初夜权,意味着相互辅佑,共同分担灾难。还是免除灾难的意思。第五种是由贱民、仆役及外地人行使衩夜权。菲律宾的一些土人之间,有特设的公吏专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要用很高的报酬雇人“破瓜”。据日本学者南方熊楠叙述,从前松本正藏游印度,寄住在某贵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节地请求他为女儿“破瓜”。
徐兆寿:这第五种就更奇怪了,这不是对神的大不敬吗?
刘达临:这种行为主要是免除灾难。贱民、仆役及外地人地位低下,在不平等观念的支配下,人们认为灾难降临到这些人身上不要紧。
徐兆寿:仿佛他们应该承担灾难一样。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反过来想想,这些贱民、仆役及外地人是不是也会像那些统治者一样尝到性的“甜头”。有这样的例子吗?
刘达临:在一种忌讳的心态下行使初夜权,对下等人来说,心理也许很复杂,即使尝到性的“甜头”,也不敢表露出来,更何况从他内心来说,这是很危险、很卑下的行为,丝毫没有高尚和快乐可言,他又怎么会高兴呢?
徐兆寿:在《黑色的性行为》一书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任何想要的人。当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
这个故事使我想起中国农村的一种现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卖很多钱。把女子当摇钱树,把她们当成一种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权公开拍卖没有什么两样。这都是不把女子当人看。前者是以妓女的形式赚钱,后者则是像出卖家里的牲畜一样赚钱。
刘达临:这是金钱的原因,与前面提到的迷信和压迫是支配女子初夜权的三要素,也是影响古代人性生活的三要素。
第二部分第32节 妓女是怎样产生的
中国第一个开妓院的是齐国的宰相管仲,大概在公元前640年左右。《东周策》记道:“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有意思的是,妓院就诞生在宫中。雅典的妓院由政治改革家梭伦开设,大概在公元前594年后,比中国晚50年左右。管仲设妓院的目的有四:一为国家增加收入;二为缓解社会矛盾;三为吸引游士;四为桓公娱乐。
实际上,这只是现代意义上的妓女,也就是说她可以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职业。妓女的产生大概是和人类的性伦理同时产生的,因为妓女是伦理的产物。
徐兆寿:英国著名的性心理学家霭理士在他的名著《两性与社会》中指出娼妓的起源说:“娼妓的起源,由于宗教的习俗。”也就是说,是由于宗教的需要而产生了妓女?
刘达临:文明社会的娼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