堑涟媪恕5涟娴降子卸嗌伲衷诨垢悴磺宄!�
盗版现象有两大危害。首先是直接的危害,侵犯了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剥夺了他们本该赚取的利润,这是直接的,引起人们愤怒的。有的人极为愤怒,比如余秋雨同志,还有的看得淡一些,自己花钱搜集,见了就买,比如贾平凹同志。盗版还有另一个危害,其实更大。它扼杀了出版社大投入做畅销书的雄心和抱负,不敢前期投入太大,投入太大可能销得不错,但不是我销的,是盗版者搭便车。因为有人在掣肘,在占便宜,你搞不出畅销书。你的保密工作要做得非常好,要猛然上市,还要做防伪标志,可能还是竹篮打水。没有盗版的国家的情形和我们完全不一样,你看他们的前期投入,大太多了。举例来说,美国出版商预付希拉里800万美元的稿费,售后重新结账。我们的出版商预付一百万人民币试试。人家为了搞一本畅销书总不能只做争夺作者这一件事情吧,前期的诸项工作都要大投入。盗版导致的结果是我们没有了雄心,我们这里没有大制作和畅销书,我们没有人家那么大的预期和干劲。我们不敢从逻辑上预期,因为其潜在的销量和我们没有关系。不敢于预期,激励从何而来呢?
美国书商平均向作者支付版税15%,中国出版社给的了吗?给王朔可能差不多,甚至还要多一点。但是你知道人家版税的高线是多少吗?斯蒂芬金的版税是50%。看到这些数字我很震惊,我直接联想到前几年NBA球员的罢工。当时我的第一反应和老百姓们一样:这些家伙赚这么多钱还不知足,但是我毕竟是学习社会科学的,这个想法在我脑子了只停留了三秒钟,我马上就认定抗议是正当的。如果球员们不赚,这钱归谁了?归美国人民了?就归俱乐部老板了。我的钱赚得挺多的,但是你们老板少吗?谁是这个局里的主角?是我们球员。你们当然也有很多投入,包括建体育馆,但是球员的劳动是第一性的。球员的收入和美国人民无关。凭什么老板多赚。说到中国的版税。我是个很认真的人。我一般要求得到版税的10%,我的书一般最终印数没有低于一万册的。有时出版社不愿接受10%,他们说我们和教授们合作时,没有坚持10%的,您太执著了。我说,你们知道我为什么执著吗?很多学者觉得这点钱不在话下,10%与8%差两个百分点,合几千元钱,他们手面阔绰,不在乎几千元钱。他们手上的课题费每年至少几万元。鄙人十五年没有一分钱的课题费。鄙人是诚实劳动,并且稿费是我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要少给我钱呢?没这个道理。大家都应该诚实劳动,公平交易。我觉得很多人觉得公平交易是傻子,你较什么真,你从别的地方找点钱不好吗?于是学者不从劳动中赚钱,把活做得好一点,而是认为这才几个钱,我弄点课题不就行了。出版社认为反正作者能从别的地方弄钱,我们就是低稿酬、高定价,压作者,赚读者。但是这个把戏经不住分析。美国支付稿酬平均15%。美国图书的定价高吗?美国的很多平装书,特别是畅销书,定价不高,常常20美元左右。美国的平均收入是4万美元。中国平均收入到4万人民币了吗?我们平均收入2万人民币也没有,可是定价大多高于20元。就是说,美国图书的定价不高,在这样的定价基础上,它能给作者开出较高的稿酬,绝对靠出版社练内功,出版社没有多余的消耗。
刚才跑了一点题,似乎是抒发个人义愤,其实不是个人义愤,个人义愤没有必要在这里讲,实际上是谈社会上的公平交易。
盗版对出版业的伤害太大。怎么办?我们先是盗外国人的版。外国的书商和作者通过他们的政府向我们国家抗议,现在我们出外版书必须购买版权。这事情没有给我们启示吗?领导人是我们自己的,外家人来抗议都可以奏效,我们怎么不和自己的管理者去诉苦、提要求呢?我听过老余抗议,在社会上还不受待见,认为他挣这么多钱了仍不满意。连我都觉得老贾姿态高,你也管不了还发什么牢骚?但是如果大家都像老余一样发牢骚,是不是就能够作用于我们的管理者了。我尤其是没听到出版社像老余这样大发牢骚。怎么回事呢?钱不直接是你的,你不心疼。要是出版社是你家开的,这本书能印100万,70万能让别人拿走了,能把你气死,你能善罢甘休?现在的出版社也痛心疾首,但钱不是你的,还是不一样。看老余多心疼啊。
下面要说到这个问题的实质:打击盗版非常容易。打击盗版要比打击别的犯罪容易得多。为什么这么讲?别的犯罪过程转瞬即逝,几秒钟,几分钟,就结束了,留下的只是点滴痕迹。盗版犯罪不是这样,盗版的书,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一直在那里卖,犯罪过程一直持续。管理者打击起来是比较容易的事情,怎么就治不了呢?问题是没人要治。你的书被盗版,你要治吗?你自己都不说话,怎么能引起重视?此外,我还要说一点,办事是要有成本的,公安局办事要有开销的,他们的经费是有限的。而这事情是我们出版社的利益,我们可以一同出钱嘛,专款专用。第一这事情不难杜绝,第二成本可以出版社来解决。大家都要掏钱,谁也不能搭便车。我们要有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向管理者呼吁,你要管,不然是渎职的。另一方面要理解它的苦衷,我们可以出钱。
以上我讲了畅销书的重要,讲了中国何以没有畅销书,讲了怎么打击盗版,大家可能以为我主张搞畅销书。不是这样。我不是一个一味提倡搞畅销书的人。畅销书是认真做书的产物,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刻意追求往往事与愿违。畅销书能够产生的概率非常之低。老做这个梦会很失落的。哪本书能畅销,有些好判断,比如《希拉里自传》;有些匪夷所思,它怎么就畅销了。我的主张是不要过于追求畅销书,认真做好你的每一本书,从书的质量到推销。当你做了一百本书的时候,有一本书畅销了,你大喜过望。畅销书是殊难预料的,所以不要追求。像我这样的人,以为书的质量高低与畅销没有关系。不是说能销一百万质量就最高,不是这么回事。我忠实于自己的想法。所以,无论从我对书的质量的看法,还是从畅销书可否追求到,我都不主张追求畅销书。只有极少数的书可以预料其必然畅销,一般的书都判断不了。比如,八十年代,阿城的小说走红。如果他的书早两年问世,不一定走红,晚两年也不一定,非要在一个时点上才大红大紫。之前还是伤痕文学的市场呢,大家要更热烈的。再过一阵,大众的口味又变了。目前大家喜欢什么,说不清,不要老琢磨这事,把书的质量做好,推销也搞得好一点,善待你的每一本书。然后有一天,也许会有一本畅销。当然,书的风格和推销的路子是不一样的。有些书的销路会较好,比较大众,推销是一个路子;另一些书,像鄙人写的这样的学术书,最多销三万。善待每一本,不是说待遇一样。
一个好的出版生态是兼顾畅销书与小制作。我觉得,一个能搞出印数百万册的畅销书,同时也兼顾印数两千册图书的出版社才是真正的好出版社。大家都是职业做书的,我这么说不知大家同意吗?印数三千册的书卖光了,即使定价不高,也是盈利的。你说三千册赔本,那是你有问题。举个例子,我说:小伙子帮我把这东西送到我家,他说不行太沉了,我说东西就三十多斤嘛,他说:“不对,我要用个箱子装你的东西,箱子重八十斤呢。”为什么要用这么重的箱子,用个布袋不行吗?我们为什么做三千册的书还赔,是因为老是拉着一个很大的架子,内部有无数种开销。不练内功是不行的。练好内功,两千册书都不赔。学习过统计学的人都知道正态分布、钟型曲线。应该是每年二千册的书十种,三千册的书二十种,五千册的一百种,八千册的七十种,一刀册的二十种,三万册的十种,十万册的三种,五十万册的一种。印数最多的和最少的书,都应该有,但是少。少不要紧,但是要有,兼有小制作和大制作才是好生态。
当司法审查遭遇“反多数难题”
田 雷
耶鲁法学院的比克尔教授在1962年出版了《最不危险的分支》一书。近半个世纪以来,此书成为法学院学生在研习宪法时的必读文献。“最不危险的分支”形容的是三权分立之下的法院。但这一称谓并非比克尔的首创,它最初出自两个世纪之前的《联邦党人文集》。在这本经典政论文集中,汉密尔顿把既无权指挥刀剑又不掌握钱袋的司法机构称为“最不危险的分支”。在美国宪法史中,比克尔著作的意义在于其首次明确表述出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在比克尔看来,司法审查允许非民选的法官撤销由民选代议分支制定的法律,因此是“美国民主体制中的异类”。(Alexander Biekel,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The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Bobbs…Merrill,1962)如果说宪法领域在二战后的美国一直是培育法学大师的沃土,那么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正是这些理论创造的种子。
在《也说美国宪政的“反多数难题”》一文(发表于《博览群书》2006年8月号)中,钱锦宇先生非常系统地讲述了美国宪政的“反多数难题”。钱文指出:“并非九名大法官能够对抗多数民众的意志,而是他们身后的体现某种高级法的宪法在规制着世间万物。”但正如下文所指出的,这种高级法的宪政民主理论早已被法院的司法实践击得粉碎。事实上,“反多数难题”作为美国现代宪法学的理论起点,各门各派的宪法学者无不尝试在“反多数难题”上取得理论上的突破。但站在局外人的立场,我们可以发现,所有尝试以一种宪法理论去化解“反多数难题”的努力注定会无功而返。(Daniel Farber&Suzanna Sherry,Desperately Seeking Certainty:The MisguidedQuest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而下文所要说的也正是宪法学家在解决“反多数难题”时所尝试的三种思路。
一
“反多数难题”的根源在于司法审查与民主治理之间的紧张。民主治理要求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经由民主审议过程来得到决策,但司法审查却允许非民选的法官否决多数人所制定的法律。因此,第一种解决“反多数难题”的思路可以归纳为高级法传统中的宪政民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宪法是由我们人民所制定的高级法,而法律只是由民选政治家在经过妥协和折冲后达成的普通立法。因此当政治家背弃人民最初所订下的契约后,法院的司法审查正是用人民的意志否决了政治家的意志,这里根本不存在反多数的问题。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这样写道:司法审查“并不表示司法高于立法权力。它仅表明人民的权力同时高于两者。当通过法律表达的立法意志违抗通过宪法表达的人民意志时,法官应该接受后者而非前者的支配”。汉密尔顿在1788年的论证更多的是为司法审查催生,而不是辩护。当马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