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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懂了方舟话里的本意,也听出了他话的弦外之音。
他们这些人大都有着宏大的抱负,远大的追求,但是他们的实际能力太弱了,竟连一个穷苦的人(包括他们的亲戚)的招工问题都帮助不了。这是内心的苦闷之一;
他们有充沛的美好的感情,有诗人的气质,大都想“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为不平事”那样快意恩仇,却遭遇到并不如人意的环境,左冲右突,连自己都拯救不了,更不用说去为那些生活在底层的民工鸣不平。这是他们的苦闷之二;
而他们自己的境遇呢?在东莞找到了一份工作,论工资有的人也有二三千元,高的甚至七八千元,这是他们满足的一面(比一个政府部长的正当收入还高),但所干的工作,充其量不过是一张镇报或一张厂报,要是放到穷困的山乡里,不过是在办一份村里的墙报——怎能和《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的记者相比?他们的声音,他们的呐喊,能在社会上起到多大的作用?这是他们不满足的一面,也是内心的苦闷之三;
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丰富的内心世界,然而碰到的一些领导人却是最现实的文化较低的本土人士,他们并不理解他们,与他们也没有共同的语言,只把他们当成一个会写会画的打工仔看待。两者之间无法融合沟通,他们放射的思想常常受到莫名其妙的阻扼,很有些像“秀才遇着兵,有理讲不清”的状态。这是他们的苦闷之四。
也许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他们的这些苦闷,或是把他们的文化素养“全部消磁”,变成一个文化程度极低、想法简单的打工者;再就是让他们成为大权在握(或大舆论在握)的领导人,可以兼济天下、普渡众生。但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这注定他们要长期苦闷下去。
在我们见面座谈时,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方舟很抱歉地向刘大程解释,请求他的原谅。原来,方舟与一个派出所所长讲好,让刘大程到那里去当个书吏,写写画画的,工资比原来的那个单位要高。所长也答应了,因此刘大程便辞掉原来的工作,结果,所长把这个位置又给了另外的一个人,大大地涮了方舟与刘大程一把。无话可说的刘大程带着一脸愁苦、满腹无奈,提前与我告别,离开了餐桌。
● 逼上梁山的“律师”们
到深圳劳动局的劳务仲裁部门了解情况,近中午时分,碰到了五六个年轻人在那里议论和争执。上前询问,他们却不是真正的民工,而是民工的“代言人”。
他们十分警惕地问我们的来历,当我们说自己是记者,并且是从北京来的时候,许多人七嘴八舌地嚷嚷开了,有的要我们主持正义,有的要我们为他们鸣不平,而另一些人则对我们保持着一分冷漠和不信任。
只有两个人留下了名片。其中一个叫谢六生的,执著得很,不但留了名片,还到我们所住的招待所来,给我们送来了12本关于他帮助民工打官司的材料。
原来,他们都是这样的一群。他们出身于民工,同时看到了民工的不公正对待,要为他们打抱不平,于是就充当了律师的角色。可是,他们却没有律师资格证,据他们说,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要接一个民工的案件,起码要3000~5000元的费用,而他们呢,只需要200~300元就承办了。
按照常理或国外、国内的律法,一个被告人,他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具有公民权的人为他辩护,即使这个人并不是一名律师。但在具体的执行中,他们都感到没有被公平对待,是低人一等的人。甚至还以为他们为民工打官司是为了骗民工的钱(的确,这样的人也大有人在!)而对他们心生警惕——这就是他们的尴尬。
最常见的问题是,劳动部门时而承认他们有辩护权,又时而否定,这要看他们为谁辩护了。据他们说,如果他们帮厂方辩护,劳动部门就认可,帮民工辩护,有时就不被认可;与劳动部门的倾向一致时就承认,相左时就不予承认。而他们认为,他们自己是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是被认可的一个群体。
谢六生所以进入帮民工打官司这样一个群体中,有着自己的一段生动故事,这主要是他一开始就同时打出了三场轰动效应的官司。
谢六生是江西宁都县人氏,1997年2月28日,他从深圳人才大市场到罗湖区黄贝岭新湖村亨德信电子来料加工厂应聘仓管员,通过面试、笔试,3月3日正式上班。同年的6月18日上午,有一件想不到的小事情发生了。车间广播“丁先生接香港长途”。丁就是仓库主管丁天豪,香港人。谢六生听到广播后,抄近路去叫丁听电话,恰好碰上了主持厂务工作的董事助理王添萍。王生气地问:“你干吗走这里?回去!”谢解释是叫丁听电话,王很不高兴地默许了。但下班时谢发现没有了工卡,一问才知道被王添萍搜走了。下午两点钟,主管丁天豪带了没有工卡的谢六生上班,被人事科的张伦菊拦住。这时,王添萍走过来扯下了谢六生胸前的厂牌,并通知保安不准谢进厂。紧接着,张伦菊通知谢回宿室搬走行李;会计让谢领走工资。谢花375元办理的暂住证被扣,经丁天豪向王添萍求情才要回来。临走前,只给了他前3个月的工资,谢要求6月份的津贴一起领,厂方说6月份没有津贴。谢据理力争,厂方告之“大家都是这样扣的”。
谢六生认为,自己早在3月中旬即与厂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1997年3月3日至6月2日。但厂方于6月18日突然单方违约开除其出厂,已严重违反劳务合同和劳动法,应负法律责任。于是,谢向罗湖区劳动局写下了第一份投诉材料。
深圳市劳动局门前。照相者为谢六生。7月5日上午,罗湖区劳动局监察科一位姓王的队长通知谢六生去亨德信电子厂核实被克扣的工资。下午调解时,厂方出示了3份“通知书”,其中一份是5月29日以谢“不服从主管安排工作”而作出的警告处分。经调查核实,警告书上的“员工签名栏”内未有谢六生的签名。为此,调解人员认为厂方违反《劳动法》是事实,但谢六生违反厂规也是事实。因此,对谢六生提出的赔偿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只同意厂方补发谢被扣的工资。谢六生不服,将“状”告到了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7年9月9日,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谢六生的投诉进行调解,认为厂方解聘谢“是有依据的、合理的”。之后,在谢六生再次不服调解时,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裁决:一、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解聘决定;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6月份工资及加班费人民币240.51元;三、仲裁费1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这次纠纷进展到此,已经耗时快半年了。
谢六生觉得这次裁决仍是“各打五十大板”。吃亏的还是他们打工的人。于是在12月,他慕名找到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毓斌,向他诉说心中的不平,并委托他代理诉讼,状告“亨德信”,没想到结果与一审判决与仲裁判决相差无几。
谢六生认为,这种结果是周律师造成的——按照劳动法的“原汁原味”,他起码应该得到1万元以上的赔偿。他撇开周毓斌毅然上诉。1998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谢六生与“亨德信”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厂方以“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将谢解聘不当,应赔偿损失费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308元。3个月后,经过申请强制执行,谢六生好不容易才拿到了这笔款项。
上面可以称之为谢六生的第一场“法律大战”。
第二场法律大战在他与代理人周毓斌中展开。
谢六生认为,他所以官司没有打赢,是周律师的“不作为、负作为”,于是在1998年12月23日,一纸诉状将周毓斌推上了被告席。
谢六生诉称: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他与“亨德信”劳动争议案时,周毓斌故意迟到半个多小时;对厂家指控我违反厂规的三份所谓“证据”,他不仅不依法揭穿、驳斥,反而与厂家同流合污,说伪证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要我承认。周还当庭威胁我,说什么“再不服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闭庭后,被告周毓斌劝阻我:不要告了,这是小事,经历一下就行,以后吸取教训。更为可恨的是,被告以“义工”免费代理提供法律援助为名,招摇撞骗,收取我400元,除法院立案费50元,交通费50元外,白白诈取了我300元……
被谢六生告上了法庭,周毓斌和他的妻子都“气炸了肺”,他们认为辛辛苦苦帮谢六生打官司,他反而恩将仇报,太不是“东西”。于是在1999年2月25日,周毓斌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告谢六生滥用诉权“以怨报德,随心所欲地捏造并散布了虚假事实,诋毁他所取得的荣誉,严重地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他要求被告谢六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第二场官司大战与第三场官司大战搅在一起打了。
那么,最后的结果如何呢?
《法制报》1999年11月1日如此报道说: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民事纠纷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谢的诉状中陈述的是否属实,其诉论请求是否合法,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谢六生就与周毓斌代理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论,是依法行使诉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周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毓斌的诉讼请求。
周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谢六生对周毓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不满,而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中及相关诉讼活动中使用的言词虽有些过激且部分无证据证实,但其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且知晓范围较小。谢六生的行为不构成对周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周毓斌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市中院遂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周毓斌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不管怎么说,谢六生在这三场官司中都取得了胜利。
胜利来之不易!
这不仅是指这几场官司花去了他两年时间,还是指他为打这些官司付出的额外的代价:为了生存,他一边打工,一边打官司。当劳动局通知他仲裁开庭时,他打工的那家送菜公司老板不但不准假,反而无故将他开除;好不容易找到另一家工厂上班,劳动局通知他去拿仲裁判决书,电话刚好被老板接到,得知他在打官司,且通晓《劳动法》,就立即炒了他。此外一次在书屋打工时,因业余时间写了《叩问天公,盘剥打工族血汗钱的是谁?》也被莫名其妙地炒了鱿鱼。为了打这些官司,他负债近万元,睡过露天草地和桥洞,一连几天吃不上饭,还遭到某公司老板指使的恶人毒打,幸亏巡警救了他的命。同样为了打这场官司,他未能见上病危时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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