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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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4期- 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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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生命的最终抗争——邱岳峰”(《画传》,第153~158页)一文共两节6页,除开头三行外,其余全部抄自李元撰写的《名优之死——怀念著名配音艺术家邱岳峰》一文。(此文最初发表于《电影故事》,网址:peiyin/2005/Article。asp?Articleld=401) 
  6、“文艺的大预言家——赵丹”(《画传》,第161~170页)共六节10页。抄的是向继东、黄宗英、李辉三人的文章。 
  7、“芬芳的烈焰红花——梅艳芳”(《画传》,第173~196页),抄自黄晓阳著《芳华绝代:百变歌后梅艳芳传》(广东旅游出版社,2004年版)。此书的第2、4、5、7、8、9章尽数抄入,从28页抄至244页。 
  8、“时代的珍珠稻草——上官云珠”(《画传》,第199~246页)抄自陈复观著《上官云珠》(江苏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所抄内容出自陈书的2、3、4、6章,计从55页抄到251页。 
  就抄袭者的付出而言,“文艺的大预言家——赵丹”一文抄得最为辛苦——翻阅的文本最多,抄袭的范围最大。如,此文的第一节的第一句即抄自向继东发表在《书屋》2001年第4期上的《重读赵丹的遗言——赵丹逝世二十周年祭》一文的第一句。第二节除个别字句外,全部抄自向文:第二节的第一段抄自向文的第一段的最后一句;第二段抄自向文第二段的第10、11、12行;第三、四段是引用赵丹《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一文中的两节,而这两节文字恰好是向文所引的8段赵丹文章的末两段;第五、六段抄自向文的第11段;第七段抄自向文的第12段;第八段抄自向文的第13段。在这一节中,抄袭者做了两处比较明显的改动,一处是将向文的第一人称“我”改掉,向文第11段中有这么一句:“我还看到一份‘关于赵丹艺术生涯’的资料”,抄袭者改成了“根据一份‘关于赵丹艺术生涯’的资料记载”。另一处是,向文第13段提到曹禺:“连很‘听话’的曹禺,读了赵丹文章,他也写道:‘那是他在病床上的呐喊、呼吁、争论、劝说、诉苦,甚至是祈求!他对文艺发展前途的热烈盼望,点燃起每个人心中的火焰……读了赵丹的短文后,联想起诸葛亮的《后出师表》……赵丹同志的遗文,虽然仅限于文艺,但他的心肠和用意是深远的、广阔的……’”抄袭者把“甚至是祈求”一句前面的文字去掉,只保留了“祈求”后面的文字。如此一来,曹禺的话就变成了抄袭者的话。 
  倪编此文的第三节抄自《黄宗英自述》(大象出版社,2004年版)。黄宗英回忆赵丹的文字共五部分,第一部分的题目是“你忘了最重要的”,抄袭者把这个题目改成其文的二级标题,后面加了“我是个演员”,又将开头的87个字删掉,将后面的攫为己有。黄文第二部分的题目是“幸福进行曲”,抄袭者将这个题目改成此节的三级标题,把这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合为一体,选了其中的三、四两段,并改动了文中的个别文字,如,将“布满”改成了“充满”,将“作伴”改成了“相伴”,将第一人称“我”改成了“黄宗英”,将“重来一个”改成了时尚语言“重塑一个你”。 
  倪编此文的第四、五、六节都抄自李辉的文章《再听绝响——赵丹和他的狱中交代》(《赵丹自述》,李辉主编,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因为篇幅所限,抄袭者将李辉的文章东剪一句西剪一段,拼凑成文。可是抄袭者又不肯花时间梳理文脉,贯通文气,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人称变幻不定、逻辑乱成一团的表述—— 
  跟黄宗英谈赵丹,总感到有些残酷。 
  “想到赵丹的事情,心里就发冷。”第一句她就这么说。然后,又去拿来一件厚睡袍把自己紧紧裹住。 
  然而,赵丹毕竟是赵丹,他总是有着艺术家的激情,性格中更有火爆的一面。当无休止的折磨、逼迫压得他喘不过气的时候,他也会突然如所扮演过的林则徐或者许云峰一样,拍案而起,说出平时不敢说出的话来。 
  我们感受到的这是一个活生生的赵丹。这是一个弱者在与命运抗争,哪怕是可怜到极点的一种心灵挣扎。 
  文革后给他的结论他从来没有签字……(《画传》,第168页) 
  这五段文字分别来自李辉主编的《赵丹自述》一书的第104页、105页、104页、102页、105页。倪编此文的第一段的人称是“我”(李辉),第二段的人称是李辉眼中的“她”(黄宗英),第三段是李辉对赵丹性格的评论,第四段是李辉对赵丹狱中检查的感慨,第五段是黄宗英对李辉的讲述。这种倪氏“蒙太奇”的效果如何,无须细数。 
  倪编的“贡献”还不止于此,抄袭者有时还要画蛇添足——在本来通顺的原文上加上几个字。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类文理不通的句子:“赵丹被捕的直接原因,是按照叛徒来立案的。”(《画传》,第167页)李辉的原文是:“赵丹被捕是按照‘叛徒’来立案的。”(《赵丹自述》,第99页)。 
  在《画传》的扉页上,印着“本书编委会”的名单——主编:倪骏(北京·中央戏剧学院中国电影史学博士)。执行主编:姜睿文。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列)李元、李辉、沈岳、陈复观、林凯瑜、姜睿文、祝春亭、唐汉、黄晓阳。这些编委中除了林凯瑜、姜睿文二人之外,其余七人都是上面提到的作者和原编著者。倪骏似乎想用这个残缺的名单昭示世人——此书得到了作者和原编著者的授权。事实上,不必说漏掉的向继东、黄宗英,就是这些荣列“编委”的作者和原编著者原本对此书的出版也毫不知晓。也就是说,作为主编,倪骏既没有得到原作者的授权,也没有向他们支付稿费。所谓编委云云,不过是遮人耳目的骗术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多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汇编权等等。第3章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6项内容,其中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揆之以上述事实,可以明确地说,路海波、倪骏违反了《著作权法》,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以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他们所主编的书是抄袭剽窃之作。路海波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艺术)成员、中央戏剧学院影视系主任、博士生导师、《电影艺术》编委、倪骏的硕导和博导。导师主编《快读》,学生主编《画传》,这是否也算是一种师承?倪骏在其博士论文的“后记”中说:“‘不仅要学做学问,更要学好做人!’这是刚进中戏的时候,路老师在第一堂课上的第一句话,历历在目,声声在耳!”(优秀博士论文文库)在话语与事实产生的巨大反讽面前,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想起“上梁下梁”一类的俗话,我不做此联想。我想到的是“薪尽火传”这句古语。我关心的是,这种做学问与做人的哲学在高校,在学界有多大市场?这把“主编之火”将通过倪副教授的身体力行传给何人,传向何方? 
   
  三、《电影艺术欣赏》:高鑫主编之书 
   
  这也是一本“二道贩子”主编的书。主编者是中国传播大学电视系博导、教授高鑫。其主编的《影视艺术欣赏》(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初版分上下两册,上册是《电影艺术欣赏》,下册是《电视艺术欣赏》。在此书的序言中高鑫说:“长达52集的《电影艺术欣赏》在电视屏幕上播出的时候,我也断续看过,当时就觉得制作的相当不错,既有历史的追述,又有形象的体现;既有世界著名的导演,又有最经典的电影佳作。不由得感叹;真是一部用功之作。”“最近,我所执教的学院要出一套‘中外影视研究系列丛书’,我便利用这个机会,将《电影艺术欣赏》连同《电视艺术欣赏》的文学脚本汇编在一起,完成了这部影视艺术欣赏出版,也算了却我们多年的一个夙愿。” 
  高鑫的夙愿了却了,一位留美博士却因此发愿——2003年《电影艺术欣赏》的两位撰稿人之一王汉川自美国致信当年的合作者——另一位撰稿人,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李一鸣,说他要越洋打官司,控告高鑫侵权。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实用不着法院判决,高鑫已经不打自招——52集的电视专题片《电影艺术欣赏》的文学脚本共26万字,是李一鸣和时任山东艺术学院讲师王汉川两人分别撰写的,李、王拥有此书著作权。尽管高鑫把李一鸣、王汉川的名字写到了各节之后,但是他事先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事后不付给作者稿费,并且自封主编,当然是侵权行为。这是一种既图名又图利的侵权。它“虽无抄袭之名,却有抄袭之实”。(见叶继元等编著:《学术规范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四、重提学术规范 
   
  上例说明,“包工头”和“二道贩子”主编形形色色,有的是有意违法,有的是无意为之。不管有意无意,他们都违反了学术规范,违背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通论》有这样一段话,很值得这两类主编一读: 
  目前有些学者以编或编著的方式把一些学者的学术作品结集出书,正常的编著程序应该是编者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取得相关授权,与作者签订合同后才能将他人的作品交付出版社结集出版(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发表后超过50年的则不需授权)。同时,编者和出版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向作者支付稿酬并寄赠样书……然而,有些人私自将其他学者的文章结集出版,未与作者联系,也不支付稿酬。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这些编者在书中标出原作者的名字,明告世人,此文并非我写。这样,编者虽不能将他人作品直接归入自己名下作为自己的成果,却占有了别人的稿费,即图利不图名型……这样的编著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但称其抄袭似乎又不大妥当,因为抄袭剽窃是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也就是说,这种行为虽无抄袭之名,却有抄袭之实。二是所谓的编者会偶尔“漏”署一些名字,或者干脆将原作者的名字全“漏”掉,在封面上只署上自己的名字,有时也不写明是编还是著,企图误导读者。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些人是名副其实的抄袭,视他人成果为己出,其目的是评职称,拿奖项。(叶继元等编著:《学术规范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行文至此,我要说几句并非题外的话。我知道,写这种文章会大大地得罪人。我点名的人大都是圈里的熟人,有的甚至可以说是朋友。因此,遭人恨、被人骂自在情理之中。那么,我为什么还要写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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