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古人的庭院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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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人的庭院散步- 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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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命岳家族,在其高祖的兄弟辈中出过进士,此后家业不盛,到他祖父时家里很穷。他父亲是病废的人,在社会上受人欺辱,在家中依靠老人养活,可是病一发作,就以打老婆解气。他祖父当家,吃饭的经常有10口人,生活来源极少,这个家很不好当。    
    王命岳母亲,家务之外,给人家做针线活,每日不停,夜间做到鸡叫,才休息一会,这样一天可以挣十几文钱。明季晋江大约400文可换一两银子,她一天针线活下来能得三分银子手工钱,可以买将近两升米。全家10口人,每天早、午两餐各用米两升五合,晚饭需米一升五合,全天要吃六升半米,家中缺粮时,一天只能吃五六升米。为照顾老人,王命岳母亲淘米下锅时,从定量中抓出一把米,存起来,间或给公公另做,让他吃饱,而她本人就经常半饥半饱,面容憔悴。靠她的缝纫工钱,王家就是这样的生活也不能维持。    
    王命岳在19岁中秀才后的第二年开始谋生,这一年有个朋友请他伴读,只供给一顿午餐,早晚还得在家里吃。21岁时,这位友人请他辅导孩子读书,办法是书由朋友自教,王命岳只是给那个学童看文章,自身还可以另外找事干。开始朋友讲的报酬是:每月三斗米,三钱银子蔬菜钱。工钱微少,王命岳核算一下认为合得来:东家留客相陪及知友请吃,以及参加学友社吃饭,大约一个月要去10天,自家开伙为20天;每日吃米七合五勺,20天用米一斗五升,尚可余米一斗五升;三钱银子合钱120文,每日用柴钱一文,三天用菜钱一文,20天用去27文,能剩93文,可买米一斗五升。这样自身吃食之外,有余米三斗,可供全家五六天吃食,有这点进项总比没有强,于是就应允下来。但是还没有去做事,那位朋友就变卦,表示愿意供给他伙食,而不再给钱米。命岳觉得这个办法自己是吃饱了,却没有剩余的银米养家,于是同朋友磋商,按当初议的条件办,但朋友坚持后一主意,不容商量,命岳为糊口,也只得照人家说的行事了。    
    王命岳不甘心辅导学童一职,在教书、自学之外,日夜给人家抄写,一天可以得七八分银子钱,和母亲的女红钱合在一起,家中勉强度日。    
    王命岳在东家用膳,吃的不会坏,想到老人吃不饱的情景心里就难受。有朋友同情他家穷,给他送好吃的,或者送好饭,他就借故将送饭人支开,把肉和饭送回家里给老人吃,要支开送饭的人,是怕人家知道了笑话他。有时和东家一块吃,饭菜好,他没法省下来往家里送,想到祖父、父母吃的糠秕之食,就难于下咽,索性装病,连饭也不吃了。    
    所以他在东家尽管饭食好,但心情不舒畅。    
    王命岳在贫困的煎熬下,仍尽可能地学习,在教书、抄写的同时,提高自身文化水平,一旦有机会参加科举,就有可能成功。他于23岁上死了父亲,守丧不能参加考试,27岁成为廪生,次年母亲故世,接着祖父亡故,如此两次服丧,又不能进考场,丧服完毕,31岁就中了举人。家里奇穷,又连遭大故,王命岳若没有坚强的毅力,根本不可能坚持学习。贫寒人家的子弟,要改变家庭和自身的面貌,往往能够立志,肯于吃大苦耐大劳,有不少人获得成功,相比之下,富贵之家常常出浪荡子弟,败家毁身。可见对清贫寒素者不可轻视,不可侮辱。一个社会能允许这些人奋斗,就有它好的因素,就值得肯定,可惜古代允许人们为改变自身地位而奋斗的社会条件太少了。    
    王家10口人,能有收入的是王命岳母子,命岳在其开始养家时祖父年已70,显然这位老人不能从事什么劳动了,而命岳母子的精力还不能全部投入创收劳动中——一个管家务,一个兼顾学习,这样的家庭,真是生之者寡,食之者众,又怎么能不穷困呢?今天看来,他们的饥寒交迫生活令人同情,但不能节制人口生育,那么多的人不能创造生业,谁又能养活他们呢?这倒是在社会制度问题之外,人们应当总结的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规律问题。明末时期的王家,一点点收入全用于购买粮食,王命岳母子勤劳的目的似乎就在于把全家人的肚子填饱,此外别无他求,也不可能有其他的需求。什么穿暖衣裳,什么文化娱乐,什么人际礼尚往来的交往,一概不能奢想。人只为取得一点粮食而活着,与动物觅食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又太相似了。人若贫穷到那个份上,生活就太没有意思了。人不能像动物只要填饱肚皮。人要过人的生活,看来首先得搞好生产,用物质产品丰富生活,进而谋求精神生活的充实、高尚。    
    王命岳的经历,使我们知道一些读书人的生活很悲惨。试想,王命岳中秀才是有功名的人,属于社会上为数不多的知识分子一族,但是给人家教育学童,一个月仅有几斗米的报酬,还不能保障,是多么难得的收入呀!在这种情形下,他只好一文钱一文钱地计算着开支,一文钱竟是三天的菜金,一天的烧柴是一文钱,可这一文钱摊作三天的菜钱,哪里还有菜吃!知识人士的生活惨到这步田地,还要怎么悲惨呢!中国古今的知识人士大概有一个共同的命运,就是清贫,“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社会之不公平,假如还有正义感的话,大约是不会不愤慨的!铲除这种不公平,社会才能进步。    
    古代贫苦人士把出路寄托在科举上。的确,有的人从中走出来了,王命岳家庭后来的变化就是一例,但能由这条道路上升的人毕竟太少了,广大的士人只能对举业向隅而泣,所以科举又是他们的囹圄,使他们永远摆不脱贫穷的困境。在古代,特别是清代,现实一点的读书人,在科举路上走不通时,改而经商、务农,一样可以发家,还可以用钱去捐官,得到功名品级,真正是名利双收。这大约是聪明人的做法,比那些古稀童生、耄耋秀才进考场的人应当有更好的生活。那些死守着科举之路不放的老秀才可能看不惯他们,那也只是瞎生气,不过是自己气自己,气坏了活该!谁叫你死守一条道,抱着贫穷舍不得放呢!如若还以贫寒为光彩,为清高,为守正,如此穷酸,更是可怜,令人不屑论道了。    
    


第三部分 民俗世风(一)第一节 古代的人口与婚龄

    古代的人口增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极大,尤其和前者。比如人头税、徭役税的征收轻重,人丁、次丁、老、黄小年岁的规则,孕妇及其丈夫免役与否的临时规定,都影响着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长率。本文不接触这么多问题,专谈人口与婚姻法定年龄的关系。    
    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裁。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实,很难确证。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    
    “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汉代人口税中有一种算赋,是15岁至56岁的男女成年人交纳的,每人一算,120钱,但是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惠帝这个法令使15岁至30岁的未婚女子多交算赋,且达常人的5倍,商人交二算是为实行重本抑末政策。这一婚龄规定对未婚女子的处罚比商人重得多,简直是把她们当作罪人对待了。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下令: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女子13岁就要成亲,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诏书讲:“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怎样以礼婚嫁呢,诏令解释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中央要求州县官督促15岁女子、20岁男子的婚配,必须进行完毕,但在执行中要注意政策,不给民人硬性分配配偶。    
    我们把历次强制结婚年龄的法令,列成下表,读者可能了解得更清楚:    
    朝代年号、公元男年女年春秋越王勾践,前5世纪2017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年15~30西晋泰始九年,273年17北周建德三年,574年1513唐贞观元年,627年2015这些法令告诉我们,男女到一定年龄必须结婚,否则由政府加以处罚和强行婚配,而规定的年岁又很小,甚至小到女子还处于少年阶段,这是政府实行强迫早婚政策。    
    此类法则都是在特定情况下制定的。    
    通常的婚龄,同男子的冠礼、女子的笄礼年龄相一致,因为原则上说冠、笄礼之后,男女可以成亲了。冠、笄礼的年龄各个时期的说法也不一致,大体上说是男子20岁,女子15岁。这只是一种说法,冠、笄礼本身就没有怎么实行。政府听民众自行婚姻的年龄,自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的诏令起,有了明确的说法,即是“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婚嫁》)。北宋初年实行开元法。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下令,民间婚娶,依《朱子家礼》进行,即男16岁、女14岁,听其婚配。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立法。明朝政府还就宗室子女的婚姻,议定15岁以上可以婚配(王圻《通考》)。历朝政府的听婚年龄,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到年龄的结婚与否固然不管,没有达到婚龄的结亲,政府也不过问,童养媳制度存在就是明证。从这里看来强制婚龄的法令反映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时期内强迫人民结婚呢?我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就可以明白了。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长期混战的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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