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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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 第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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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    
    (6)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除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    
    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    
    (1)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机关除负有公示义务之外,还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即申请人提出置疑和询问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加以如实说明、解释,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避免发生误解,特别是重大误解。    
    (2)申请人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行政机关的禁止性义务。    
    ①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需要补正的地方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文字错误等。根据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将区别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同处理。    
    (7)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33条是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根据该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只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不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可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形式审查往往只适用于一些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    
    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查,然后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    
    (2)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初步审查。第二个阶段为实质性审查。第三个阶段为真实性核查。    
    (3)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①考核;②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体检等技术性检查;③评审论证;④实际调查。    
    (4)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申请人不可能主动向行政机关反映他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并不自始参加行政许可程序,对其利益即将受损的情况往往并不知晓,若无行政机关的主动告知,其权利便将遭受难以预知的损害,而对此种损害提供事后救济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事先预作防范的成本。为此,法律必须设计有相应的程序,对他人利益给予切实保护。    
    行政机关履行其告知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个别告知,以及面向所有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公告。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告知内容包括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等    
    7。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程序的必然结果。    
    (1)当场决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简易程序的要件为:①申请材料齐全;②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③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2)法定期限内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法规定。    
    (3)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决定理由、申请事项以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如姓名(名称)等,社会公众可以对以上内容加以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例外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②其公开有可能损害社会公益的内容;③其公开有可能侵害第三人隐私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内容;④行政决定正式作出之前的试拟稿,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文件。    
    (4)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空间效力应当覆盖全国,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其效力也应当遍及全国。除非行政许可证书本身即对其适用设定了地域限制,否则任何地方国家机关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对其效力在国内的某一地区加以否认,也不得重复设置行政许可。    
    8。行政许可的期限    
    (1)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①即时作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②20日内作出。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    
    ③30日内作出。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④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在特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间。    
    《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层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43条对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限仍然适用第42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各个初审环节的审查期限均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3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适用第42条的规定。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时间。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于10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被许可人。    
    (5)行政许可期限中特别事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9。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原则。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10。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在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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