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理上的区域是由于他们的居住方式产生的。艾瑞腊根据阿科斯塔的报道对墨西哥村初建时划分这些“区”的经过作了简单的叙述,如果我们依照上面的解释来理解他的叙述,那就能与事实的真相相去不远了。艾瑞腊谈到阿兹特克人“用石灰和石块建造一座崇拜偶像的神殿”,他接着说:“当这个工程完毕以后,神像命令一位祭司吩咐各个酋长,要他们把自己以及他们的亲属和从人分为四区,把为安置神像所建造的这座堂宇作为中心,每一区的人可以各随其所好去建造他们自己的住宅。这就是墨西哥城的四区,现在分别称为圣约翰区、圆圣玛丽区、圣保罗区和圣塞巴斯提安区。他们当即遵照命令划分了四区,神像再教导他们把他所指名的诸神按区分配,每一区都选定专门崇奉神的地方;因此,各区之内都有若干小区,其多少则根据神像指令他们崇奉的神数目而定。……墨西哥城,即铁诺支第特兰,就这样建立起来了。……当上述的分区划定以后,那些自认为受损害的人就带着他们的亲属和朋友离开这里,另投他处。”③那就是附近的特拉泰卢耳科。对这一段话作出合理的解释如下:他们按照血缘关系而进行划分,先分为四大部分,然后再分为许多小部分,这是为了叙述清楚所常用的方式。但是,实际的过程却与此恰恰相反,那就是,每一个亲属集团自己定居在一个地区,而关系最亲近的集团在自己选定地区时彼此毗邻相依。如果我们假定最低一层分划单位是氏族,而占有各区的是由亲近的氏族组成的胞族,那么,阿兹特克人在其村落中的基本分布状况就可以完全理解了。没有这个假定,就不可能得到满意的解释。一个民族,如按氏族、胞族和部落组织起来,定居在一个村镇或城市里,由于他们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结果,他们必然是按氏族、按部落分地而居。希腊人和罗马人的部落即按照这样的方式定居在城市中。例如,罗马三部落都是按氏族和库里亚组成的,库里亚即等于胞族;他们在罗马城中也是按氏族、按库里亚、按部落分区定居的。腊姆尼部占居帕拉丁山,梯铁部大部分占居奎令纳耳,卢策瑞部大部分占居艾斯奎林。如果阿兹特克人分成氏族和胞族,但只有一个部落,那我们就必然会发现他们有多少个胞族就分多少区。同一胞族之中的每一个氏族大体上也是各占一地的。因为夫妻是不同氏族的,而子女究属父亲的氏族还是属母亲的氏族则视世系由男性下传还是由女性下传而异,所以,每一个地区内绝大多数的人自然是属于同一氏族的。
第四部分阿兹特克联盟(5)
他们的军事组织是以他们的社会分划为基础的。正如涅斯托耳劝亚加米农把军队按胞族和部落编制那样,阿兹特克人的军队也是按氏族和胞族编制的。在一位土著作者泰佐佐莫克所写的《墨西哥编年史》中,提到有一次计划进攻米乔卡部的事。(我之能引用下面这段文字,得感谢友人伊利诺斯州海兰德的Ad。F。班德利耶先生①,他现在正从事于该书的翻译工作。)该书说,阿亥卡特耳“向墨西哥人的队长特拉卡泰卡特耳和特拉乔赤卡耳卡特耳以及其他所有的人讲话,他问全体墨西哥人是否都已按照各区的风俗习惯,在各区的队长率领下准备就绪;如已准备就绪,即可开拔,全体开往马特拉金科…托卢卡再集合”。②这段话表明他们的军队是按氏族、按胞族组织的。
我们从阿兹特克人的土地所有制也能推定他们是有氏族的。克拉维黑罗指出,“所谓‘阿耳台佩特拉里'(‘邑田')〔阿耳台佩特耳=邑〕就是那些属于市镇公众集体或乡村公众集体所有的田地,这些田地按市镇有多少区而划分为多少部分,每一区都占有自己的一部分田地,与其他区的田地各有分疆,不相干涉。这种田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③我们知道,这所谓的公众集体就是氏族,其各自分据一地区乃是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克拉维黑罗以地区标志公众集体,实则是这些公众集体划分了地区,而且也是他们共同占有田地。联系每一个公众集体的因素是血缘关系,这个因素被克拉维黑罗忽略掉了,但艾瑞腊作了补充。艾瑞腊说,“还有另外一些领主,称为大父母〔即首领〕,他们的地产统统属于一个宗族〔即氏族〕,一个宗族住在一个地区之内。当新西班牙开始有居民并对土地进行分配之时,这种宗族为数很多。每一个宗族获得自己的一份土地,一直占有到今天。这种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全体公有。占有这种土地的人虽然可以终身享有,并可以遗留给自己的子嗣,但不得出卖。如果某一家族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些土地原是给予他的,但不得交给别人,这位大父母也就是这个地区或这个宗族的主管者。”①在这段叙述中,作者想要把事实同关于阿兹特克制度的流行理论两者调和起来,以至苦费心机而令人困惑莫解。他向我们介绍阿兹特克人有一种领主,就像一个封建所有主一样持有采地,并有爵号,他将他的采地和爵号传给他的子嗣。但是,为了符合于真实情况,他陈述了土地属于一个亲族团体这一基本事实,他把这个亲族团体称为大父母,这就是说,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大父母即氏族首领,而土地则归氏族公有。认为首领是土地的保管人这种提法毫无意义。西班牙人发现印第安人的酋长与氏族有关,每一个氏族共有一份土地,而据艾瑞腊说,当酋长死去时,其职位由他的儿子补任。于是就尽其可能地把这种现象与西班牙的采地和爵号等同起来,并由于对酋长一职的性质和权限缺乏了解而产生了误解。有时他们又发现父亲的职位并不由儿子继承,而传给了别人,因此就有了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某一家族(algunacasa,又一个封建的面貌)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土地〕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就是说,另外一个人被选为首领。我们从这句引文所能得出的最近于真实的结论即是如此。西班牙著述者们关于印第安人的酋长以及各部落的土地所有权方面给予我们的点滴资料,已被他们在行文时采用封建制度的术语弄得乱七八糟,其实在印第安人当中根本不存在封建制度。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西班牙著述者们所谓的“宗族”就是阿兹特克人的氏族,所谓的“领主”就是阿兹特克人的首领,如前文所述的那样,这种首领的职位是由氏族世袭的,而在氏族成员中则由选举产生。如为男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已故首领的亲生儿子或侄子,或属其直系孙子,或属其亲兄弟或从兄弟。但如为女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他的一个兄弟或外甥,无论亲的或从的,这一点已在前文阐述过了。首领对于土地没有任何所有权,因此没有任何土地可以转给别人。他之所以被设想为土地所有者,是因为他有一个终身的职位,同时因为有一份土地永久属于一个氏族,而他正是这个氏族的一位首领。在我们所见到的有关美洲土著的历史书中,由于对首领职位及其权限发生误解,已经产生了无数的错误推论。艾瑞腊的“宗族”、克拉维黑罗的“公众集体”,显然都是一种组织,而且是同一种组织。他们发现这种亲属团体是印第安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但不明其真相———我们不得不假定,这就是氏族。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领主,赋予他以支配土地和支配人身的权力,这种权力实在是他所不曾有过的。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欧洲人心目中的领主,这是一个错误观念,因为领主一词所暗示的一种社会状态在印第安人中根本不存在。一个领主是由世袭特权而获得爵级和头衔的,他凭借剥夺全民权利的特殊立法来保有这种世袭特权。自从封建制度被推翻以后,国王或者王国再不可能宣称有这种爵级和头衔的人有权担任什么职务了。与此相反,一个印第安酋长之任职不是由于世袭权而是由全体选民的选举,全体选民只要有充分理由就有罢免他的权利。这个职位负有增进全体选民某些利益的义务。他无权支配氏族成员的人身、财产或土地。由此可见,在一个领主及其头衔和一个印第安酋长及其职位两者之间完全没有共同之处。一个是属于政治性社会的,其所体现者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侵占;另一个是属于氏族社会的,其基础为氏族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不容许有不平等的特权。
第四部分阿兹特克联盟(6)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找到阿兹特克人有氏族组织的痕迹。至少已经发现了一个表面现象,可作为他们有氏族的例证。再者,我们本来早就可能产生这个印象了,因为我们已经见到他们具有社会体系中的两个上层环节,即部落和联盟,而且我们已经知道,氏族组织在其他各部落中是普通流行的。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只要稍作精密的研究,即可使此问题不保留任何疑窦,那样一来,阿兹特克人的历史也就会大为改观了。
关于阿兹特克人继承财产的习俗规定,我们今天所知道的资料混淆不明,矛盾百出。这些习俗反映在他们之中存在血缘集团,并反映出父亲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除了这两点之外,对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个题目便无关紧要了。如果父亲的遗产确由子女继承,则表明他们的世系由男性下传,也表明他们对财产的认识是非常进步的。但看来,享有继承权者大概不会只限于子女,任何阿兹特克人大概也不会有方寸之地可称为自己的私产,而得以随意出卖或转让
他人。第二,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我们可以预先推知阿兹特克人有酋长会议,因为根据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体系来看,这是不可缺少的机构。从理论上言之,这个会议当由号称首领的这一级酋长组成,这些首领以其终身任职代表各亲族团体。在这里,和在别处一样,我们看出他们必然会具有氏族组织,各氏族的主要酋长代表他们社会基层单元的人民,与北美各部落的情况相同。我们显然需要以阿兹特克人的氏族来解释他们之有酋长。阿兹特克人有一种会议,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至于这个会议成员的人数与会议的职能,我们却几乎一无所知。布腊塞·德·布尔堡曾概括地指出:“几乎所有的村镇或部落都划分为四个克兰或四个区,由其酋长组成大会。”①他的意思是否指每一区限定一名酋长,这可不清楚;但在另一处,他指出阿兹特克人的会议仅限于四名酋长。迪耶戈·杜朗的著作是在1579—1581年间写的,因此要比阿科斯塔和泰佐佐莫克两人的著作更早,他的记述如下:“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在墨西哥推选了一位国王以后,再在这位国王的兄弟或近亲中选举四名贵族,赐以亲王的爵位,他们将来的国王也必须从这四人中选出〔他列举这四个职位的名号是:特拉卡赤卡耳卡特耳、特拉卡泰卡耳、艾祖阿瓦卡特耳、菲兰卡耳克〕。……这四名贵族在被选为亲王受爵之后,即组成王室会议,就像是最高会议的主席和裁判官一样,不经他们的同意,任何重要事务都办不成。”②阿科斯塔也列举了这四个职位的名号,随后他称占有这种职位的人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