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东123:管什么大啊小的,还是那句话:不做HBV的奴隶,工作学习,恋爱结婚,生儿育女,天经地义。~~~
大梦: 我选择了在南方打工;无数次的ZB每次都让我心惊胆战。。。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
sgy_76:虽然相识得很晚,但是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不管以往发生的什么,那都过去了。一个人能够正视自己最重要。希望这里的所有的朋友都能好好地生活下去,拥有现在就是拥有每一天。我会每天祝福我的朋友们,希望和我一样的人开心快乐、过好每天。
对那些遍布街头巷尾,与性病广告争地盘的非法肝病小广告,看的人不多,相信的人也不多。但对于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之类上发布的合法广告,患者就难分真假了。
就目前治疗肝病广告泛滥这一现象,客观上说,是由于媒体本身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判断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的优劣,也无法得出合理或者不合理的结论。主观上说,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一部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应,只要给钱就做广告,忽视大众健康和公共利益,完全没有一点社会责任感。造成明显存在虚假现象的广告,也摇身一变走入大庭广众之中了! 更有一些公众人士,凭借自己小小的一点知名度,或者打着传播科普知识的名头,或者装成治愈后的患者,为商家摇旗呐喊,这种行为,我们不仅要从道德上鄙视他,还应该从法律上严惩他。
有段日子,北京某路公交车的车内两侧贴满由北京天安中医院做的肝病广告,广告上半部却写着我国是肝炎大国,每10个人就有1。7个肝病患者。如果不进行早期治疗,就会发展为肝硬化、肝癌,到时追悔莫及。而且得了肝炎就会大学不能上,上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谈恋爱就不能结婚,结婚不能生孩子。这些词语不仅让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痛苦的内心雪上加霜,更增加了社会一些群众对乙肝的恐惧。试想一下:公交所过之处,它的广告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有多大?更何况这还发生在我们的首都?
这件事情引来了媒体的关注,更激起大量战友的愤怒,所幸这条广告没过多久就被撤下了,但它已经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过去有,现在有,将来呢?
当然,我们不能一概否认大众媒体上的肝病广告的真实性。我们也不能否认大众媒体对于乙肝患者维权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国内比较有名的传染病医院,一些知名的肝病专家,也从来没有见他们做过什么肝病广告。而且,他们还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揭露虚假广告的危害,告诫患者不要上当。相对于媒体造成的冲击,虽只是杯水车薪,但我仍然真诚地向他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乙肝歧视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大众媒体的不当宣传,从中起着严重的误导作用。普通人的意识中,一旦建立了乙肝可怕的概念,将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更可怕的是,它的影响还可能一代接着一代。而我们社会的一些决策者,如果长期处在这样的环境中,潜意识里对肝病充满敌意,最终制定的政策,也必然对广大患者不利!
第三部分 我的无奈与愤怒暧昧的广告——唯一的效果就是让普通人谈肝变色(2)
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消除乙肝歧视,肝病广告首当其冲!
网友小评:
optimistic29:心与心的共鸣啊!hbv的故事;演绎着我们这类人的勇敢与悲壮!表面的理智与快乐下面是淡淡的忧愁!毕竟我们不是神啊;也不愿成为神!作为人;每一个善良的hbver几乎都有相同的故事。一起努力吧!
sgy_76:我常告诫自己,给别人一份关爱吧。纵使是一句微不足道的话,对那些忧郁、无助的灵魂也会有一缕明媚的阳光,或许其荒芜的心田从此就衍出一片绿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中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乙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主,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企业与发布药品广告,首先必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在媒体上发布药品的广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为:药广审(视、声、文)第**********号。其中是视、声、文分别代表电视、广播、其他媒体;编号的前4位代表公元年号,5、6位代表月份,后4位代表编排序号。药品广告批准的有5期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除了停止发布该广告外,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药品广告和宣传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更改或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广告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得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审察职责,批准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依法行政处罚等。
这些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权的武器。
网友小评:
困惑的马 :此刻的心情很沉重,也很复杂。楼主的文笔很细腻;也很朴实。很有一种心事被描绘出来的感觉。
Lolo:我觉得即使得了乙肝;首先自己不要想和别人有什么不同;当也只是个普通的病人;这样才能积极地面对生活和治疗。可是大家好像都被宣判了死刑一样痛苦;消极;颓废;身体已经不健康了;为什么还要在精神上放弃自己呢。要明白:我们不是行尸走肉;我们都是鲜活的人啊!
第三部分 我的无奈与愤怒沉重的尊严——从周一超的极端到张先著的维权(1)
周一超事件的反思
也许,周一超是为乙肝患者重新受到社会的重视,获得人们理解而流血的第一人,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对于周,我只有深深的惋惜!
2004年3月2日,周一超在嘉兴被执行死刑
同一天,有人为周一超建立了网上公墓,目前访问量已经超过两万。
在写这篇自传时,我从南方周末上看见了这样一个消息:一个叫周一超的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由于在公务员考试体检中查出了小三阳,尽管笔试成绩合格并且名列前茅,仍然被拒绝了。最终,他挥刀砍杀了两名人事部门的干部后投案。
我被这个故事深深的震撼了,我和他一样是这一年的应届毕业生,同样遇见就业问题。我也由于同样的原因,不敢去我想去的单位。我比较清醒的认识到了中国目前的现状,所以尽管我也很想考公务员,我没有去;尽管本专业系统最好的事业单位(省内)我也没有去。由于这个原因,我放弃了很多属于自己的好机会,我的同学羡慕我的机会多,也叹息我放弃了那么多机会,可是,他们又怎么知道我的痛苦呢?
在很多媒体上,我也会时不时的读到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问题上的无助感慨,痛苦经历。相信这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人则选择将自己小心的隐蔽起来。他们有些找到了工作,有些待业在家,更可怜的是有些人为了生计干起了苦力,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我们能怎么办?我们虽然不能算完全意义上的健康人,但我们现在还活着,我们需要继续活下去,工作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早早地被剥夺了,那么我们的生命是不是也没有再存在下去的价值了呢?
周一超事件只是一个特例,他是我们这些人中的爆发者。不同于其他的杀人犯,周一超似乎获取了很多人的同情和谅解,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先后有周一超的老师、同学、嘉兴市民、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及其街坊邻居等共计429人,分别联名写信给法院请求给周一超留条生路。后来的相关报道称他被判了死刑,这不禁让我黯然。
现在是法制社会而非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生命的价值也是平等的。如果因为同情周一超的遭遇而对他法外开恩,那么对受害者而言,她们的家庭所承受的痛苦不更令人同情吗?可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周一超事件的发生,并不能简单看成一桩命案。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周一超是个学习成绩优良、为人和善本分的乖学生。还是班干部,多次受到奖励。据同学和老师反映,周一超学习成绩优良,性格比较内向温和,人缘很好,做事情非常勤快而且细致,在校期间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是什么导致这样一个人选择这样一种解决方式?
我不认同一些专家所谓的心理承受能力脆弱,导致求职不成采取不理智行为。更不认同一些专家笼统地定义为社会应该负责任。社会仅仅是一个载体,乙肝歧视的形成,是某些单位的不作为,是某些既得利益者自私的行为所造就的,他们,更应该承担责任。
也许,周一超是为乙肝患者重新受到社会的重视,获得人们理解而流血的第一人,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对于周,我只有深深的惋惜!
2004年3月2日,周一超在嘉兴被执行死刑。同一天,有人为周一超建立了网上公墓,目前访问量已经超过两万。在主页上,写着这样一段话:
终于,我们没能从威严的法律手中,挽回一超的生命。
终于,他还是离我们而去。
如果说法律是结束一超生命的刽子手;那么,冷漠的社会和无知的人们就是真正的主谋和真凶。
一超走了,但他走得并不悲哀。为了一个权益,他过早的倒在了斗争的道路上。他的离去远高于生命价值的本身。
一超走了,但他走得并不孤单。他的付出,�